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刍议媒体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

判 的 目标必 须是 司法 的公平 公正
媒 体监 督 与法 院独 立 审判 实质 内容 都 是在 反 映
了大 众传 媒传 统 的点对 面式 的单 向传播 ,增加 了传
关键词 : 媒体监督 ; 独立审判 ; 司法 公 正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5 .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0 5 - 0 1 1 0 - 0 4
媒体监督是报刊、 杂志、 广播、 电视 以及 新 媒 体 等各 种媒 介对 社会 上发 生 的事 实或 某种 社 会现 象 予
过监 督公 权 力维 护社 会 的公平 公 正 法 院代 表 国家 行使 审判 权 .其 依法 独立 审判 的行为 是 一项 国家 行 为 在 我 国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是 国家 最 高权力 机
会 事件 、 现象 或 事实 接受公 众 的督 促 和察 看 , 引起 社 会 和人们 的普遍 关注 . 以维护社 会 的 良好 秩序 。 维 护
论 或抨 击 圆 上述 观点 对媒 体监 督 的外延 、 监 督 的方 式、 目的做 出 了相对 明确 、 有 积极 意 义 的界定 。不可 否认 的是 .媒 体监 督对 法 院独立 审 判 的影 响范 围在 拓宽 . 程 度在 加深 。新 媒体 的快 速 发展 。 极 大地 改 善
关, 是公 共 意 志的体 现 。法 院 的组成 、 职 权 的行 使都 是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定 的 《 人 民法 院组 织法 》 规
2 0 1 3年 9 月
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媒体审判”现象解读——从最高法院关于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谈起

事件 ”‘ 玉娇案 ” “ 州飙 车案 ” 。 、邓 与 杭 等 中 国两 亿 多 网 民的 庞 大 群 体 带 给 司法 的 影响力是空前的 , 是 , 但 网络 舆 论 的 强 势 在 近 几 年 也 渐 渐 成 为 左 右 司 法 公 正 的 消 极 因 素 之 一 , 至 影 响 司法 独立 , 而 形 甚 进 成 偏 颇 的 “ 论 审 判 ” 舆 。 二、 网络 媒 体 话 语 权 的 积极 意 义 媒 体 的 话 语 权 即大 众 媒 体 在 事 关 公 共 性 话 题 方 面 应 该 享 有 的 客 观 地 言 说 与 公 正 地 表 达 的 自 由权 利 。本 源 上 它 是 公
国 的制 度 现 实 下 .独 立 审 判 与 舆 论 监 督 的复 杂 平 衡 能 否 实 现 ,这 一 难 题 被 再 次 摆上前 台。 随着 互 联 网 的 崛起 , 方 面 , 一 网络 的 发展 为 民众 的 内 隐 的情 绪 和 态 度 提 供 了 个 理 想 的表 达渠 道 .形 成 了形 式 多 样 的具 有 建 设 性 的 网 络 舆 情 信 息 。另 一 方 面 . 于 网 络 舆 论 具 有 自 由性 、 互 性 、 由 交
在采 访 报 道 法 院 工 作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大规模 的社会 讨论 . 而后媒体 又 以公共 讨论 平 台的 身份 传播这 些争议 , 终形成社 会公 最 众意 志与司法部 门之 间的观点 上 的对 峙 。
一
、
网 络 “ 体 审 判 ” 司 法 独 立 的 媒 对
影 响
一
熟 的 网 络 媒 体 .其 正 确 的 舆 论 监 督 和 负 责 任 的话 语 表 达 在 反 映 民意 .为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话 语 权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和 谐 方 面 具 有 积极 的导 向意 义 。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媒体审判名词解释

媒体审判名词解释
媒体审判是指媒体作为舆论场的一部分,对某个人、组织或事件进行公开的、广泛的批评和评判的现象。
它是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之一,既具有监督和传播信息的责任,又承担着引导公众舆论和塑造社会价值观的重要角色。
媒体审判在公共舆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媒体可以通过报道、评论和分析来呈现事实和观点,并对相关方进行评判。
媒体审判通常发生在一些重大的社会事件、政治争议、法律案件或名人丑闻等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上。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公众能够了解事件的经过、相关方的立场和社会的价值取向。
然而,媒体审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媒体审判的报道往往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可能会忽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同观点的存在。
其次,媒体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见和歧视,对被评判的一方进行污名化和攻击,从而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媒体审判还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针对媒体审判的问题和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来规范媒体的行为。
这些规定通常强调媒体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慎重性,并要求媒体对报道进行事实核实和多方求证。
同时,一些媒体自身也积极推动自我监督和质量提升,通过建立编辑审核制度、开
展公众反馈和纠错机制等方式来降低媒体审判的风险。
总的来说,媒体审判是一种在公共舆论中引导和评判事件或个人的现象。
它既具有社会监督和信息传播的功能,又需要媒体自身承担责任和规范行为。
在不断变化的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的发展和应对挑战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
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法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它可以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秩序的建立。
而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不同,但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和曝光,可以让公众知道真相,从而形成压力,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惩处。
例如,2019年11月,湖南一名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促使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该教师被判刑。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法庭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新闻媒体及大众群众的关注,事件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真相,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责任感。
例如,2019年12月,在安徽黄山发生一起杀害女子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释放了审判公正和公平的信号。
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可以起到松动司法僵局的作用。
在一些疑点颇多、涉及复杂,司法调查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细节,同时还可以刺激司法机关积极查证事实,认真审判。
例如,2018年7月,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杀害房产销售人员的案件,此案因案情复杂、线索繁多难以审理,舆论的持续关注促使该案获得了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让两者共同支持司法公正的完善。
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近年来,“媒体审判”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评价和批判,甚至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防范“媒体审判”。
首先,媒体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方式报道相关事件。
媒体不能仅仅根据报道对象的一方陈述就马上发表评论,更不能随意追求流量和热度,制造类似故事的煽情效果。
否则,将可能引起公众的不信任感,或引发道德上的争议。
其次,法院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法院应当明确规范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核查相关的报道,对于有问题的报道,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等渠道对社会进行说明和解释,以避免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最后,媒体和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当有苦难和不幸被曝光时,媒体应该在保持客观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度伤害,尊重其隐私,并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决。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几起“媒体审判”的案例,提醒我们要警惕和加强预防。
第一,北京太阳城小区物业事件。
这个事件爆发后,媒体对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波连锅端的抨击,给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但是,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媒体的一些批评和评论与事实并不符合。
最后,物业公司对于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媒体也需及时予以纠正和补救。
第二,陕西男孩翻墙进被盗平台搬回30万现金抢夺。
这个案件在一些媒体报道中被描述为“暴徒胁迫行为”,并配以爆炸性的图像和视频。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实际情况与媒体发布的内容有所不同。
因此,媒体在报导时,必须确保发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北京“拳王”周英杰涉毒被抓事件。
这个案件在媒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剖析和评判,涉及个人隐私,引起社会的不安和不满,波及当事人和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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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摘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具有天然的在契合,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有效实现的前提,而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
在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
分析媒体审判的成因进而提出妥善解决之道自当是重塑传媒与司法和谐关系的应然选择。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不仅为我国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审判公开,这一体现现代政治的诉讼基本原则,亦反映了法治国家对于司法、公正、权威的深切诉求。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存在何种在契合,二者产生的异化现象如何予以厘清消除,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涵(一)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媒载体对某一行为、事件以及现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评论,以期使这些行为、事件以及现象接受公众的监察与督促。
新闻媒体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披露或者抨击是媒体监督的主要容。
由于大众传媒发展迅猛以及公众对媒体关注的日益提升,媒体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机构,更是重要的民意表达介质,媒体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并对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政治的在需求。
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
因此,建设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
媒体监督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以及政治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2、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也是公民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对言论自由做出这样概括:“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欲求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i]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并在司法中严格保护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个人的重要自由,而且是公民其他几乎所有自由的前提。
没有言论自由,其他自由就不存在,或者说至少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3、媒体监督是规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性和侵略性,权力的不受监督和放任必将导致权力的恣意滥用和异化。
如何能够既保证权力得到有效行使、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又避免权力对公民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犯和吞噬,人们对此从未停止过探讨与尝试。
美国早期杰出的派人物托马斯·杰斐逊曾经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物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 [ii]这就是我们所谈及的媒体监督。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置于公众的瞩目与监督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心警戒,促使其自觉规权力的行使,维持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不特定多数人到庭旁听,亦应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为大革命后的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进而结束了此前长期的秘密刑事司法,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所仿效。
如今,审判公开已成为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具体而言:1、审判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知情权是指公众对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具体容和情况,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予以了解、知悉,是公众应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从人权角度理解,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权力的源泉[iii],理所当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制定及其实施享有知情权。
具体到诉讼领域,知情权要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其审理的案件(特殊案件除外)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积极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
2、审判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方法。
正义不但要得到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声。
秘密的、暗箱操作的审判必然易于导致法官的蛮横与专断,非但无法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赖、确立司法权威,诉讼正义亦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iv]。
这里所提及的“参与”不仅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同样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必须以审判公开为前提。
3、审判公开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
[v]通过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向公众充分展示,使得公众对于某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并有利于其日后对行为的合法与否形成心预断。
因此,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也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强烈的心震慑,使他们对实施犯罪有所顾忌,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契合(一)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法院审判的基本前提,审判公开保证媒体监督的开展有学者曾这样论述:“由于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宣判容所作之新闻报导,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之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从而扩大公开审判原则所及之围。
因此,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布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审判之本旨,而为刑事诉讼法所允许。
” [vi]据此,审判公开一般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
直接公开是指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一般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宣告;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采访、报道或转播等。
虽然媒体监督的外延包括对各种违纪行为的披露、报道,但就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言,间接的审判公开无疑是媒体监督能够有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法院的允许和配合,新闻媒体就无法对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采访、报道,监督更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
只有法院切实实行审判公开,将其审判过程置于、透明的背景之下,媒体监督才会变得可能和切实。
诚如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vii]。
(二)媒体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媒体监督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审判公开固然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以外的其他方式得以实现,如公民旁听等,但是媒体报道无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更好的实际效用。
首先,直接审判公开有着天然的局限性,虽然公众可以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而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但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工作繁忙、时间紧,居住又比较分散,完全依赖此种方式实现监督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这就给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较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及时性、便利性、普及性等特征,其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的客观、详实报道无疑会使广泛的公众监督变得现实,媒体亦即有效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围、促进公众监督司法的重要角色。
再者,直接审判公开对法院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如想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实现审判公开的话,法院则需要提供足够的旁听场所和设施,保证旁听的秩序和纪律,所有这些,都将会给法院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边远地区财政紧的法院来说根本无力实现。
然而,通过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转播这种间接审判公开的方式,可以弥补上述人力和物力的不足,使得审判公开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得到更好地实现。
因此,通过媒体报道将审判工作充分置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这种基于审判公开的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和深化,让更广围的公众知悉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让司法更为公众所信赖和拥护,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途。
三、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及其解决(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媒体审判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和深化审判公开的同时,亦可能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
诚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广播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的独立性构成威胁。
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益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此种现象亦应尽力排除。
” [viii]这可算是对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最为生动的描述。
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媒体审判不同于媒体监督,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异化和越度,是对法院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危害。
媒体监督的设置在于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而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
对于媒体审判,究其成因主要有两点[ix]:1、新闻的典型性、及时性原则对于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媒体必须基于社会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报道,引起观众的关注和参与,制造新闻效应,形成舆论热点。
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新闻浏览量的利益驱动下,难免出现少数职业道德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的媒体从业人员过度渲染和夸大案件情节,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妄加评论,从而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对承办案件的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必须及时、迅速,最好是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出新闻的存在价值,才能赢得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