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公开及媒体监督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浅议媒体报道司法的边界

制 占缸会
。。。 。。。。。‘ — ‘ 。 ‘‘————’—、
2 0 1 3 ・1 2 ( 上)
◆ 司 法 天 地
浅 议媒体报道 司法的边 界
姜
摘
一监督 在促 进 司法公正 、 提 高 司法效 率 、 遏制 司法腐败 、 培 养公 民法 治精神 等方 面发挥 了巨大的积 极作 用 。 然 而
出版和 批评 四方面 的 自由。
媒 介的本 质特 性是 公开化 , 发布信 息 是其本 性使 然 , 并 且正
受人 民的监督 , 努力 为人 民服务 ; 第3 5条规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是 在发布信 息获得 认 同的过程 中, 媒介作 为言 论 自由的承载 者实 民有 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第4 l 条规 定中华 现 了 自身价值 。但 同时 , 依 据美 国著名 政论 家李 普曼 的 “ 拟态环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对于任 何 国家机 关和 国家工 作人员 , 有提 出批评 境 ” 学说, 传播 媒介 所展现 给我们 的是经过 选择 性加工 后 的“ 象征 和建 议 的权利 。 在 司法 领域 , 《 法官法 》 第7 条 规定 法官 应 当履行 性现 实” 。拟态 环境 一方面 以现 实环境 为 蓝本 , 是现 实环 境镜 子 接 受法 律监 督和 人 民群 众监 督 的义务 ; 《 检 察官法》 第8 条规 定检 式 的摹写 : 另一方面 , 拟态环 境并非真 的客 观环境 , 或 多或少与现 察官 应 当接受法 律 监督 和人 民群 众监 督 。 实环 境存在 偏 离。 因此 , 媒 体可 能会 影响 人们对 其所 报道 案件 的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一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一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但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制度,最终将二者关系正确处理使之达到最终的和谐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方案一、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司法两者都追求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议过程中的利器,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同情弱者,注重人文关怀,用公众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而司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追求公正与公平。
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但由于两者自身行业特征的差异,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在合法、合理界限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天然地排斥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矛盾的平衡中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新闻监督有碍司法公正1. 本质特征的差异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更改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但由于媒体的大众立场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的特征,致使它评价司法的视角并不完全出自于法律。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
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更多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正确定位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合理界定二者的界限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出发,结合现实案例,研究二者的和谐与冲突以及现行我国媒体运作方式和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
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
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
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
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公开论——兼议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

司法公开论——兼议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
牟绿叶
【期刊名称】《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7)001
【摘要】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基本原则之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司法公开包括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我国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只有直接公开.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官来承担法律续造的职能.就司法公开来看,法律的续造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是具有统一性和冲突性的命题.
【总页数】6页(P12-17)
【作者】牟绿叶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现代法治理念下媒体监督和司法公开的冲突与契合 [J], 贾宾
2.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适格要件——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1条 [J], 钱瑾;
3.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兼评中国司法公开改革 [J], 高一飞
4.司法公开的意义及适度限制简议 [J], 高志峰
5.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适格要件r——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1条 [J], 钱瑾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司法公开及媒体监督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
尽管正义的概念就像博登海默所说的“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式,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1],但正义总是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并成为法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以及人们评价是非的基本标准。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2]。
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相提并论,使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
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审判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一、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概述(一)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3]。
有学者认为,审判公开在方式上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
直接公开是指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公开仅仅涉及到直接公开的部分,但是,媒体报道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实际功用要大于公民旁听。
对此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曾论述道:“由于现代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审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道,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而扩大公开原则所及之范围。
故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表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之本旨,而为刑诉法所允许。
”[4]可见,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在现代社会中的区分也逐渐模糊起来,使得明确的界限也显得没有必要。
(二)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4]。
“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
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5]。
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制衡立法权滥用、行政权扩张的关键力量,也承担着犯罪矫正、社会救济等其他职能。
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5]。
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课题的意义研究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从媒体诞生之日期就一直是比较热门的。
但是,直到20世纪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问题才真正受到了今天这样的关注,新闻媒体日益成为“第四产业”且在当今社会富有影响力[6]。
一方面,报纸经营者进行了疯狂的竞争。
市场的秩序不断的调整,也使得媒体不断搜集些煽情的耸人听闻的消息。
另一方面,所谓的”调查新闻”的出现完全转变了记者的角色。
最后,也是最突出的是,电视成为了文化变革身后的推动力量[6]。
当今社会,司法与媒体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的冲突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由于司法与媒体两界对多数问题缺少基本共识,缺少规制,相互间的关系除了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社会正义的合作层面外,越来越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既不稳定的状态[7]。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言论自由与司法尊严、新闻采访权与法庭秩序的冲突呈现出普遍化趋势并进一步加剧。
所以,笔者试图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评析、对其他主要国家的介绍来为中国的媒体立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二、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的国际准则(一)司法公开的国际准则考量司法公开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诉讼原则,在联合国文件、地区公约、各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体现。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基本没有可塑性,但是其内容却直接为后来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①和《欧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公约所参照援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直接涉及到了司法公开的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公开审判是原则性的规定,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其他类型的诉讼,所有人都有权接受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第二,规定了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
原则之例外,乃是立法通行的技术手段。
当考虑到特殊情况必须予以特殊考量的时候,法律对审判公开的原则也会作出限制。
第三,判决的公开宣布及其例外。
司法公开的内容广义上都包含有判决公开宣布,“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8]。
但是鉴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趋势,本条也精心周到地考虑到了少年利益和儿童监护权案件的特殊性,规定对于涉及此类内容的案件不宜公开宣判。
这项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且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媒体监督的国际准则考量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不仅受到各国的重视,同时也被有关国际公约或国际会议所关注。
早在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并规定了新闻媒体10项责任与限制。
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也涉及了媒体监督的相关内容。
1994年8月18日到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主要研讨媒体与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发表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
《准则》强调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
评论司法的权利原则上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但是以下情况除外:法律对限制作了事先的规定;基于对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利益的需求;基于民主社会其他利益的考虑,如为了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或者为了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对陪审员和被害人造成损害;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等等。
三、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关系(一)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从历史的角度精辟地概括了司法公开的意义,他说:“所有原则,归根到底需要公开性,尤其是新闻和议会的监督予以保障。
现代刑事程序重新采用了为纠问式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程序的公开性。
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
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陪审法院、自治以及议会制。
”[9]拉氏生活的时代是议会民主观念流行并逐渐深入人心的时代,和从17世纪开始就和司法公开缠绕在一起的新闻媒体相比,议会监督的出现使得原本复杂的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更加复杂。
但是,在与旧的纠问式程序决裂后产生的司法公开原则,不仅使得法律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从而产生了熟悉到信任,从信任到参与这样一个良性的互动局面,共同推进着整个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
不过,最近一段时期依赖已经日益明显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性是一柄双刃剑:它不仅涉及国家对不法者进行国内判决的利益,也涉及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的利益。
因此,在诉讼规则中可以找到对公开性原则越来越多的限制,特别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和证人,也为了少年被告人的利益。
不过,大范围的恢复不公开的刑事诉讼程序现在还不曾被考虑[10]。
一方面,对抗不公开刑事诉讼程序的不仅有关于刑事诉讼案件新闻报道的媒体利益,而且根据法治国家的观点,舆论的监督功能原则上也不能被放弃。
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原则也不是主审程序的绝对恒定而不可动摇的基点,而是与其他重要的利益处于竞争关系———如防止未成年人过早的污点化———司法公开原则可能就必须为这些利益让路。
因此,鉴于对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私人隐私的个人利益的广泛考虑,限制因通过媒体所作的尤其是音像上的法庭审理报道而产生的不受监控的公开性,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程序体系上的质疑。
原则上讲,各国中的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都明显地处于一种持续的随时面临狂风暴雨的危险之中,因为司法和媒体的核心就服务于相互冲突的需求。
协调公众与个人的利益以及保护经常性处于冲突状态的基本权利都是些棘手的问题。
这从《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上明显可以看出:一方面,第十条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认为这项权利包括“接受和透露信息与思想的权利而不受公共权威的干涉”;另一方面,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这些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
从这些含意中可以看出,记者有客观报道的义务。
在民主社会中可以对上述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且这些限制旨在保护他人的名誉以及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中立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有时会造成一种印象,即在这些冲突利益和媒体法律的关系之间作出必要的选择时问题重重。
在刑事程序的预备阶段情况也是如此。
在此阶段,对媒体最小程度的限制是必需的(但是有哪些限制种类?),且这些限制也预示着民主社会在审判阶段的公开性(但是什么样的公开性呢?)。
同时,随着角色的完全混淆,极富争议的新的实践已经发展到了这样的境况,即现在我们来质问自己未来的司法是否将成为所谓的“媒体审判”的司法?尽管如此,所涉及利益之多样性和情形的复杂性使得这些限制措施尤其难以界定。
首先,考虑到调查的效果,向公众公开从某些案件的结果来看对于保护社会和谐是必需的。
此外,众所周知的那样,在一些类型化的案件以及在侦查程序的一些阶段中,公开性———或至少是一定程度的公开———是优点而非障碍。
最后,媒体公开有时是政治压力的有效平衡手段。
因此,一些人乐于指出“对于小猎物来说不必用鼓,但对于大的猎物来说当然要用喇叭”[6]。
(二)中国语境中的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在我国,司法过程所蕴含或暂时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11]。
而传媒的广泛影响及其所体现的公众意识,使得司法机关一是无法漠视,二是力图积极利用而与之保持着一定热度的接触,形成两者之间的多重关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