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新闻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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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媒体实施方案

法院新媒体实施方案

法院新媒体实施方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法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利用新媒体平台,提升法院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我们制定了以下法院新媒体实施方案。

一、加强新媒体宣传力度。

1.建立健全的新媒体宣传团队,包括专业编辑、摄影师、视频制作人员等,确保宣传内容的质量和效果。

2.定期发布法院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内容,增加司法知识普及,提升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3.积极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

二、加强新媒体舆论引导。

1.建立健全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和反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针对热点问题和舆论焦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法院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实谣言,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加强新媒体平台建设。

1.优化新媒体平台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增加互动性和分享性,吸引更多用户关注和参与。

2.加强新媒体账号管理,规范内容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客观、合法,维护平台良好秩序。

3.不断创新新媒体宣传形式,结合司法实际,推出有针对性、有吸引力的宣传内容,提升宣传效果。

四、加强新媒体宣传成效评估。

1.建立健全的新媒体宣传成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2.根据评估结果,总结宣传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新媒体宣传工作,提升宣传效果。

3.加强对新媒体宣传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专业水平,确保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将更好地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强法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为法院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之一。

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对司法公开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进行浅析,包括制度的构建、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媒体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为媒体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发布条例》等法规也明确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发布活动的规范。

我国的媒体监督制度在实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媒体通过报道司法案件,曝光不法行为,引导舆论舆情,起到了规范司法行为的作用。

司法机关也通过新闻发布、司法公开等形式主动与媒体合作,增强了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媒体监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新闻机构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存在片面性、情绪化等问题,过度强调感官刺激和娱乐效果,不够客观公正。

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对媒体的报道存在限制,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新闻自由和监督权益。

一些司法机关与媒体缺乏有效沟通和合作,导致信息传递不畅、新闻报道不及时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媒体监督制度。

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和职业素养,提升报道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加强司法机关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递司法信息,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和监督,建立权威、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保障司法公开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媒体监督制度在构建和实施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问题。

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机关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

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

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

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新媒体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司法裁判领域也不例外。

新媒体的出现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新的监督手段和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有效地监督司法裁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的角度进行探讨,分析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作用以及监督尺度的建立和优化。

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具有以下几点监督作用:1. 提供信息公开平台:新媒体平台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信息公开的平台,让裁判文书、听证记录、庭审视频等相关信息对公众进行公开和传播。

这样一来,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会更加透明和公正,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和评判。

2. 引导舆论监督:新媒体平台可以对司法裁判案件进行相关报道和评论,引导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案件进行监督和评判。

如果司法裁判案件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新媒体可以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推动相关部门进行重审或者重新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供舆论监督的反馈机制:对于新媒体对司法裁判案件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了解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态度和看法,及时进行自我反思和调整,并针对公众的质疑和争议及时提供相关解释和说明,以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针对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作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尺度,以确保新媒体的监督作用能够发挥到最大化,并避免因为监督不当而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1. 明确新媒体监督的范围和目的:在司法裁判中,新媒体的监督应该是针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进行监督,而不是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和指导。

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不是为了达到其他政治、经济或者社会目的。

2. 建立权威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机构:为了有效进行司法裁判的监督,应该建立一些权威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新闻报道和评论资质和经验,能够正确认识和评判司法裁判案件,不以谣传、失实报道或者恶意抹黑等不良行为来影响司法裁判案件的公正和权威性。

法院舆情应对工作制度(3篇)

法院舆情应对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舆情应对工作,提高舆情应对能力,维护人民法院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舆情应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舆情应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及时主动原则。

对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三)公开透明原则。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主动公开、及时回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稳妥有序原则。

在舆情应对过程中,要保持冷静、沉着应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五)应急处置原则。

对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我院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舆情应对工作。

第五条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一)组长:院长(或副院长)(二)副组长:政治部主任(或办公室主任)(三)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宣传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第六条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我院舆情应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统筹协调全院舆情应对工作,对重大舆情事件进行决策。

(三)组织开展舆情应对培训和演练。

(四)对舆情应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五)定期分析研判舆情动态,为我院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舆情应对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部(或办公室),负责日常舆情应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舆情应对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整理、分析舆情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三)制定舆情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四)负责舆情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

(五)对舆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

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

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它可以成为监督司法裁判的重要工具。

传统的媒体在传播司法信息方面有其局限性,而新媒体则具有更为广泛的传播渠道和更快速的传播速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因此如何评价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新媒体的监督尺度应该以准确和及时的传播为基本原则。

新闻媒体在传播司法裁判信息时,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避免不实报道和误导公众,新闻媒体的工作应该以提升公众的知情水平为目标。

另外,新媒体应该具备更快速的传播速度,让公众更快地了解到司法裁判信息,避免信息的滞后造成的不良后果。

其次,新媒体的监督尺度应该注重信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司法裁判信息的完整性是指新媒体在传播司法裁判信息时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地呈现事实,包括裁判的背景、裁判的程序、精神意义等方面。

同时,新媒体应该遵守新闻道德规范,不得扭曲事实、歪曲真相,保证司法裁判信息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新媒体的监督尺度应该注重信息的话语权和公共舆论的引导。

司法裁判的话语权是指新媒体在传播司法裁判信息时应该保持中立立场,避免借此炒作新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而公共舆论的引导则是指新媒体在传播司法裁判信息时应该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司法裁判,避免武断评论、简单情绪化表达等。

最后,新媒体的监督尺度应该能够从整体上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司法裁判的监督既要注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又要能够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新媒体应该在监督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能够全面考虑案件的背景、公众的需求和社会的利益,推动司法裁判的公正化和规范化,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应该以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传播为基本原则,注重信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裁判的话语权和引导公共舆论,同时能够从整体上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只有这样,新媒体才能成为司法裁判监督的有效工具,推动司法裁判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

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法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应对媒体的一些原则、办法、技巧和注意事项

应对媒体的一些原则、办法、技巧和注意事项

应对媒体的一些原则、办法、技巧和注意事项一、应对媒体应遵循的四个原则1、遵循真实、坦诚的原则。

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采访,一定要坦诚相待,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传递信息,这也是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媒体形象的公信基础。

领导干部如果对记者问及的情况不甚了解,或者没有把握,就宁可少说或者不说,绝不可以说假话,不可以胡编滥造。

面对问题的实质,在把握政策的前提下,一定要坦诚对待,不回避,不隐瞒。

对媒体的任何隐瞒和欺骗,一旦被媒体识破,经媒体曝光,都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后果。

2、遵循前后一致的原则。

领导干部面对媒体发表言论,必须前后一致。

发表对特定事件的看法时,首先要对该事件有完整的了解,经过成熟的思考,作出准确的定性,然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无论是对所陈述的特定事件的内容,还是对事件所发表的看法、所持的态度,都要前后一致,切不可自相矛盾,否则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会严重损害领导干部个人的媒体形象。

3、遵循主动的原则。

领导干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最好事先有所准备,要占据与媒体交往的主动权,绝不能被媒体牵着鼻子走。

接受采访之前,最好能提前了解来访媒体和记者的基本情况,掌握来访记者对新闻事件的关注点和兴奋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

对于新闻事件的敏感问题和个别记者可能提到的尖锐问题,也必须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想好应对的办法。

4、遵循“度”的原则。

一要掌握说话的“度”。

一分事实说一分话。

对于突发的事件,如果还没有弄清楚事件的性质和真相,就只能描述性地介绍事件现场的客观情况,绝不可以随意评价或妄加猜测。

二是把握职责的“度”。

对于自己分管职责以外或者业务范围之外的事件,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不宜轻易发表看法。

三是掌握时间和内容的“度”。

对于某些敏感事件,什么时候可以说,什么时候不可以说;什么内容可以讲,什么内容不可以讲,都应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大局的需要认真思考,掌握合适的“度”。

四是把握与媒体距离上的“度”。

作为领导干部,和新闻媒体相处要保持恰当的距离,不能走得太近,也不能过于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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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新闻媒体监督当前,随着网络等新闻媒体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再披着神秘的面纱,而是被新闻媒体推到了社会舆论的前台,基层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接触也日渐增多,如何正确应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已成为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一、坚持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坚持公开审理制度,扩大司法透明度。

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二、提升法官素质,抓好审判工作
当前,媒体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针对个案,并大多是对司法裁判结论的不理解和对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法院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的载体,尽可能并详细周严地阐述得到结论的推理过程和依据,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应保持充分的敏感性和预见性,陈述不同观点,对最终予以采纳的意见作出透彻的分析、论证,对未被采纳但易于被一方当事人或者媒体认可的观点,亦应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非常到位的论述。

对于新闻媒体对程序合法性的质疑除了通过裁判文书表明外,还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迅速发布信
息,法院内部的触摸查询系统、LED显示系统等可以发布相应信息应对媒体的质疑,还可以采用判后释疑的方式,向解释判决的理由及具体依据。

三、及时回应质疑,加强沟通联系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当出现新闻媒体已经报道的问题时,法院必须积极面对舆情挑战,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力争法院第一时间站上发言席,引导舆情尊重法律、相信法院、树立法律权威,并虚心接受媒体的监督意见,严格整改。

四、加强舆情监控,做好宣传引导
舆情监控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监控的重点,并形成规范的报告督办制度,认真总结开展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研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的能力,建立舆情监控的长效机制。

舆情的引导关键在于法院自身与社会大众的沟通和交流。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依法向大众公布焦点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公开法院队伍建设、廉洁司法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情况,引导人们用法律思维考虑问题。

同时,法院自身要打造平台,畅通机制,切实提高自身的宣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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