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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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公开论媒体监督审判

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摘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具有天然的在契合,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有效实现的前提,而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

在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

分析媒体审判的成因进而提出妥善解决之道自当是重塑传媒与司法和谐关系的应然选择。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不仅为我国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审判公开,这一体现现代政治的诉讼基本原则,亦反映了法治国家对于司法、公正、权威的深切诉求。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存在何种在契合,二者产生的异化现象如何予以厘清消除,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涵(一)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媒载体对某一行为、事件以及现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评论,以期使这些行为、事件以及现象接受公众的监察与督促。

新闻媒体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披露或者抨击是媒体监督的主要容。

由于大众传媒发展迅猛以及公众对媒体关注的日益提升,媒体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机构,更是重要的民意表达介质,媒体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并对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政治的在需求。

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

因此,建设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规制》

《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规制》

《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规制》一、引言随着信息传播的迅猛发展,媒体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影响力也在刑事审判中凸显。

然而,媒体的广泛存在也带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和风险挑战,它既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了解和信心,也有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

本文将详细讨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其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二、媒体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联首先,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具有积极意义。

媒体能够实时传递法庭审理的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然而,过度的媒体关注也可能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媒体可能过度解读或曲解事实,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误导,甚至对涉案人员的名誉权产生侵害。

三、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具体影响(一)舆论压力:媒体是舆论的重要载体,其对案件的报道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审判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舆论的压力可能会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使其在裁决时更多地考虑社会公众的看法而非法律本身。

(二)信息误导:由于媒体的报道往往需要追求时效性,因此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或片面的情况。

这种信息误导可能影响公众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甚至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三)干扰正常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媒体的频繁报道可能会影响法庭的秩序,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工作。

四、规制媒体监督的必要性面对上述问题,规制媒体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明确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其过度解读或曲解事实。

其次,应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媒体的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报道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独立性的保障,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五、规制媒体监督的策略建议(一)立法规范: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例如,规定媒体在报道前需进行事实核实,避免信息误导;禁止媒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不恰当的言论或行为等。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个方面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需要加以协调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不断强调对新闻传媒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的,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媒体进行监督。

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与此我们也难以忽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存在主观性很强,偏见较大,不够客观公正,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报道出现。

一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网民可能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新闻进行评论,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我国也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一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职权滥用、腐败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判决的不公正性。

一些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一些底层群众由于经济力量的不足,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失实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司法公正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犯。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衡平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衡平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衡平【摘要】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既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矛盾与冲突。

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最终实现我们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是我们司法改革面临的命题之一。

本文拟从分析两者冲突的原因入手,提出完善舆论监督的措施,以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司法公正传媒监督冲突衡平一、新闻监督司法权运作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司法权的运作应遵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审判原则,二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我国5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基础。

我国三大诉讼法更是将案件的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并付诸实施。

通常理论上认为公开审判主要通过两个途经:其一,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之宣告,并且应为公民旁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其二,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并且通过新闻媒介的途径向社会公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审判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公开监督,允许新闻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

诚如有学者所言:“ 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

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媒体的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首先,媒体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

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

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更多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正确定位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合理界定二者的界限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出发,结合现实案例,研究二者的和谐与冲突以及现行我国媒体运作方式和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

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

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

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

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曝光,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透明度。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生活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媒体往往会通过报道和曝光来揭露一些社会丑闻和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某个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然而,为了维护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以下是一些解决冲突的案例:案例一:2012 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当时正在审理的一起贪污案。

这篇文章提到了审判中的细节和证据,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禁止了该报纸的进一步报道。

为解决冲突,法院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方式。

它允许该报纸报道该案件,但要求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不得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2016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记者报》揭露了当地一名警察在执勤时射杀了一名非洲裔男子的事件。

该报纸引用了当时警察局长的内部备忘录,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许可。

虽然该报纸可能被指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公众的监督力量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决定,该报纸的报道并没有违法,因为它揭露了一件非常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事件。

案例三:2020 年,印度一名电影演员刚刚被判处死刑。

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但很快就被法院禁止。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媒体和法院之间开始了对话。

法院解释,禁令是为了防止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媒体则表示他们只报道事实并确保报道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撤销了禁令,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在这些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最终找到了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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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出路
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

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更多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正确定位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合理界定二者的界限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出发,结合现实案例,研究二者的和谐与冲突以及现行我国媒体运作方式和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

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

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

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

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要求对司法活动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独立的原则对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2.媒体监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一,媒体监督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许多案件尚未经法院审判,媒体就以自己调查点的新闻事实为据发表看法,作出评论,甚至强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损法律权威。

第三,媒体的报道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以道德观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案
件当事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3.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限制。

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来限制媒体采访。

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把媒体拒之于门外,如杨佳袭警案等。

司法审判对媒体的不当制约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媒体的现行运行状况
媒体监督的发展十分迅速,对司法监督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

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都成为监督强有力的力量。

媒体对现行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媒体超越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就会形成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

[1]形成这种现象主要与新闻的三大原则有关,即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

近年来,随着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躲猫猫案”、“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公权力的失控,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当然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舆论监督的障碍。

下面对庭审直播和网络舆论来做一分析:
从庭审直播来讲,1998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直播案件以来,人们对庭审直播的态度有赞成,有反对。

一方面确实因为,庭审直播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干扰;另一方面,从各电视台播出的案件来看,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而且收视率较高。

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案,都实行了案件直播,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笔者认为,庭审直播还是利大于弊的,这需要我们从立法与实践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

首先,媒体应当在不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且经当事人允许,合理选取案件。

其次,在法院和媒体之外,应当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加以审查。

再次,媒体在法庭的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庭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干扰法官办案,否则予以法律处罚。

就网络舆论而言,网络的力量更为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冲击也非常强烈。

在我国网络新闻传媒对司法审判进行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现实难题:一方面,网络传媒以空前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并试图不断扩大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代表的民意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影响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媒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报道与新闻评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法制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追踪报道的带有偏激和主导性的观点,而法院对网络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快速反应及应对疏导机制,也导致法意与民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

例如,许霆案从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与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忽视。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传媒舆论,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审判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过分暴露和渲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2]实网络舆论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法院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

创设新时代的审务公开交流信息平台,搭建法院与媒体、与公众对话的窗口。

同时,对网络的监督,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构建监督与公正和谐共存的局面。

三、审判公开原则下,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出路
对于媒体监督给司法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困境与问题,我们不应回避。

应当积极寻求合理的办法,从理论、价值、制度、实践等各个层面出发,促使二者能在一定范围内和谐共存、相互协调。

(一)从媒体角度
第一,立法上应当健全完善对媒体法律监督的规定。

对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界定媒体监督的范围,对媒体的采访、报道、直播行为进行限制,对媒体的越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二,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报道法律案件的记者,应当熟悉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保障媒体对司法监督公正的前提,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爱的必由之路。

第三,记者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原则,禁止对法官作出任何有碍思考的行为和言论。

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在案件未决之时,先行定性定罪,对大众进行误导。

在法庭直播案件,更应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官的安排,维持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第四,新闻监督应该坚持其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

(二)从法院角度
第一,法院应当为媒体监督营造一种监督的环境氛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而且《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法院要依法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

在实践中,尤其对于大案要案的报道,法官不仅承受着公平审判的巨大压力,还要承受着来自于媒体、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压力。

这就要求法官合理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既不能恶意限制媒体的监督权,也不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而屈从与媒体和网络。

法官要努力寻求媒体与司法的平衡点。

第三,法院应当建立与媒体沟通、协调的机构。

一方面对媒体的运作方式比较熟悉,能够对媒体监督的请求作出合理认定;另一方面,及时把法院审判的成果,如文字资料、案卷、录音录像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媒体公开。

这样,才能使得法院的整个流程愈加透明化、公正化。

第四,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要正确引导媒体的活动。

禁止媒体对审判的随意干涉,对记者的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意见,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以上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今天,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存在着和谐的一面,也有着矛盾的一面。

但总体上,媒体的监督还是利大于弊,有必要对媒体的监督方式、范围、内容等从制度上加以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正义和程序的公正性,让二者相互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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