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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所得税要点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

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如2016年1月1日以10元每股的价格认购10000股,当日收盘价15元;2017年1月1日解锁5000股,当日收盘价20元,则:应税所得=(20+15)/2*5000-10*10000*(5000/10000)=375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下规定月份数为授予日至解锁日的时间,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承上例规定月份数为12:37500/12=3125元(不扣除3500元的费用标准),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3125*10%-105)*12=2697.5元。

另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操作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

日后激励对象再转让股票的,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会计核算上在等待期间直线分摊计提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作纳税调增。

于解禁日税法允许扣除,作纳税调减,税法扣除金额根据解禁日公允价格(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

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
题 ,一定程度 上 阻碍 了股 权 激励 的发 展 和 其在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方 面 的积 极 作 用 。本 文 通过 国际 比较 , 深入 分析 了我 国股 权激励 税 收政 策的主要 问题 ,并提 出政 策 建议 。
关键词 :股权激励 ;科 技 企业 ;个人 所得税
中 图分 类号 :F 2 0 7 文献标 识码 :A
Abs t r a c t :P r i v a t e S &T c o r po r a t i on s o f Ch i n a k e e p e x p l o in r g t h e me c h a n i s m o f s t o c k i n c e n t i v e s i n o r d e r t o a t t r a c t a nd s t a b i l i z e s e ni o r ma n a g e me n t a nd t e c hn o l o g y t a l en t s .Un i v e r s i t i e s a n d S &T i ns t i t u t i o ns h a v e ls a o be e n pr a c t i c i n g t he wa y s o f s t o c k a l l o c a t i on a f t e r t h e i r I P

The Ma i n Pr o b l e ms a nd Re c o mme nd a t i o n s o f Ta x Po l i c y f o r S t o c k I nc e n t i v e i n Ch i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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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怎么计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式之⼀,就是向管理⼈员或员⼯奖励限制性股票。

⽽且限制性的股票激励的对象满⾜相应的条件才能出售并从中获利。

那么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怎么计算,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的计算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向激励对象授予⼀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

那么,个⼈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资、薪⾦”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或授予⽇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或授予⽇对其缴税,⽽是在⾏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缴税。

现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所得税应如何计算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个计划。

在满⾜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

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5⽇,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

限制性股票解读

限制性股票解读

相关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 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 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 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 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 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之日即2011年8月9日起1年为禁售期,授予日 后的第一个周年日可申请解锁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0% ;至2012年8月9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 售期已届满。 2、 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 ,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 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 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 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公告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 案》,一致同意按照《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 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2.315万股,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具体内容如 下: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成本费用的计算依据及会计处理解析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成本费用的计算依据及会计处理解析

CICPA•"»O't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成本费用的计算依据及会计处理解析■荣凤芝胡舒婷近年来,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有效方式,在上市公司实务中被普遍采用。

根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2018年度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统计与分析报告》显示,2018年A股共计公告409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共有269个计划选择使用限制性股票工具,占2018年全部计划的65.77%,93个计划采用了股票期权工具,占比22.74%,另有47个计划同时采用复合工具,占比11.49%o由此可以看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是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之一。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2006年、2008年、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涉及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并未做出具体规范,2015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7号),第一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

但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即《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规范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确定的相关成本费用应以其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锁定期和解锁期(也即等待期)如果按照其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相关成本费用,会出现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重复计量的情况,本文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按其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各期的费用解释第7号中指岀,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即解释第7号并未就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的会计处理做出具体规范,而是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规范,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 人 股 票期权 所 得 征收 个 人所 得 税问题 的通 知》 税 [ 0] 号) 国 ( 财 2 55 、 0 3 “
( 四)企 业 委 托中介 机 构代 理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的, 附 应 家 税 务 总局 关于 个 人 股 票期 权 所 得 缴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有关 问题 的补 充 送 委 托人 签 章的 委托书 原件 。 通 知 ( 国税函 [ 0] 2 ) 有关规 定 , 2 60 号 的 0 9 计算 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 ( )企 业 申报 年 度所 得 税 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审 核 , 补 缴 或 五 经 需 二 、本 通 知所 称 股 票 增 值 权 , 指 上 市 公 司授 予 公 司员 工在 未 退 还 所 得 税 的,应 在 收 到主管 税 务 机 关 送 达 的 《 居 民企 业 所 得 税 是 非 来一 定 时 期和约 定 条 件 下, 得 规 定 数 量 的股 票 价 格 上 升 所 带 来收 汇 算清 缴 涉 税事 宜通 知书》 后 , 规 定 时限 将 税 款 补 缴 入 库 , 按 获 按 或 益的 权利 。被 授权 人 在 约定 条 件下 行 权 , 市 公司按 照行 权 日 上 与授 权 照主管 税 务机 关 的要求 办理 退 税 手 续。 3 级 1 . 市 场股 票 差价 乘以授 权 股 票数 量 , 放 给被 授 权 人现 金 。 z 发 ( )经批 准 采取 汇 总申报 缴 纳 所 得 税 的企 业 , 履 行 汇总 纳 税 六 其 三 、本 通 知所 称 限 制性 股 票,是 指上 市 公 司按 照股 权 激 励计 划 的 机 构、场 所 ( 简称 汇 缴 机 构 ) 当于每 年 5 3日 , 以下 ,应 月 1 前 向汇 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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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报税和纳税程序1、扣缴义务人: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与12366咨询确认过)法律依据: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注:向证监会报备已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取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2、股权登记后进行税务备案时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报送资料: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

法律依据:①《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注:向证监会报备已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取消)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纳税时点: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次月的15日内)报送资料:个人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

法律依据: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4、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税收优惠:经与12366咨询得到的结果,无税收优惠,如经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解禁当日的实际收益(即解禁当日收盘价-授予价),仍然按照纳税计算公式计算数额进行缴税。

法律依据: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5、延迟分期缴纳: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迟分期缴纳的备案时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中只对股票期权和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两种情形有明确规定。

根据与12366咨询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的理解,认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解禁日)次月的15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出于谨慎性考虑,以上分期缴纳的备案时点和手续应当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官方网站纳税指南4.25.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延迟分期缴纳备案报送文件为:《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备注:上述通知已失效,但根据纳税指南4.25.3,以下报送材料和时间依然有效),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6、其他注意事项:①关于是否有税收优惠,以及存在实际收益少于应纳税额的情形:经与12366咨询得到的结果,无税收优惠,如经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解禁当日的实际收益(即解禁当日收盘价-授予价),仍然按照纳税计算公式计算数额进行缴税。

②关于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及以上的股票激励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该事项有明确规定:“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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