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上)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摘要:本文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起首,文章介绍了限制性股票的观点和特点,并从财务角度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其次,文章探讨了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
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效益,并兼顾税务合规性。
一、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接受。
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激励效果。
然而,限制性股票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本文将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观点与特点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的公司股票,通常要求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才能获得完全的股权,并在获得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以激励员工更好地服务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限制性股票还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
三、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1. 期权成本的确认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
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在发放限制性股票时应确认相应的期权成本,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摊销。
2. 公司业绩目标的设定限制性股票的发放通常需要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
因此,公司在设定这些目标时需谨慎思量,确保与公司整体进步战略相一致,并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激励效果。
3. 公司估值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能对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发放会增加公司的负债,降低公司的净资产,从而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可能提升公司的业绩,从而增加公司的估值。
四、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放给员工时,员工需要依据发放时的股票市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在未来⼀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在约定条件下⾏权,上市公司按照⾏权⽇与授权⽇⼆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现⾦。
股票增值权的税务处理 股票增值权仅是股票期权的另⼀种表现形式,其实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四条所说的,即“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在⾏权⽇不实际买卖股票,⽽按⾏权⽇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资、薪⾦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是基本⼀致的。
因此,我们对于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税务处理应关注如下环节: 1.授予⽇:授予⽇的确定⼀般是在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
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在授予⽇只是授予了相关⼈员在⾏权⽇获取当时股票价格和授权⽇授予的股票价格价差的收益,并不是授予员⼯确定的财产。
因此,股票增值权在授予⽇是不征税的。
2.可⾏权⽇:⼀般股票增值权计划都会规定⼀个⾏权限制期,⾏权限制期满后的当天为可⾏权⽇。
只有在可⾏权⽇之后,员⼯才能在⾏权有效期内择期⾏权。
因此,对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在可⾏权⽇也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
因此,可⾏权⽇也不应作为纳税义务发⽣时间。
3.⾏权⽇: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期。
只有在授予⼈实际⾏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因此,实际的⾏权⽇就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
4.规定⽉份数的计算。
根据财税〔2005〕35号⽂件的规定,是指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资、薪⾦所得的境内⼯作期间⽉份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所得税要点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
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如2016年1月1日以10元每股的价格认购10000股,当日收盘价15元;2017年1月1日解锁5000股,当日收盘价20元,则:应税所得=(20+15)/2*5000-10*10000*(5000/10000)=375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下规定月份数为授予日至解锁日的时间,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承上例规定月份数为12:37500/12=3125元(不扣除3500元的费用标准),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3125*10%-105)*12=2697.5元。
另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操作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
日后激励对象再转让股票的,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会计核算上在等待期间直线分摊计提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作纳税调增。
于解禁日税法允许扣除,作纳税调减,税法扣除金额根据解禁日公允价格(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怎么计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式之⼀,就是向管理⼈员或员⼯奖励限制性股票。
⽽且限制性的股票激励的对象满⾜相应的条件才能出售并从中获利。
那么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怎么计算,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的计算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向激励对象授予⼀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
那么,个⼈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资、薪⾦”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或授予⽇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或授予⽇对其缴税,⽽是在⾏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缴税。
现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所得税应如何计算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个计划。
在满⾜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
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5⽇,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
会计干货之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税税基如何确定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
税税基如何确定?
有读者对12月17日《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疑难问答》中九、十两道例题有疑问,解析如下:
一、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送、转股,在计算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买入价?
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首次IPO发行价10元,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10送10,A公司将200万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价12元/股。
问:A公司转让200万股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eeff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f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公司股权激励税务政策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税务政策解读公司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常用的一种奖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股权或类似股权的福利,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业绩。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税务政策的问题也需要关注。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激励税务政策进行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通过购买、行权或转让股权获得增值收益,这些增值收益将视为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现金实际收入作为纳税依据,即员工行权后按行权价减股票成本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按行权时市场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在公司股权激励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环节:一是股权激励计划成本的确认;二是员工行权或转让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的确认根据税务政策,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确认并计提相应的成本。
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将股权激励计划成本确认为费用,并在相应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2. 员工行权或转让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当员工行权或转让股权时,企业需要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成本的确认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税务政策规定而定。
三、印花税的处理股权激励涉及的一项税务政策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交易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费,对于员工行权或转让股份,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股票交易有一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员工行权或转让股份,可以享受一定的印花税减免或优惠,具体减免标准和优惠政策依据地方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其他税务问题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公司股权激励还可能涉及其他税务问题,例如社会保险费、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具体涉及到的税种和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税务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可能的税种。
在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股权激励的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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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上)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挽留杰出人才的有效方式,正在越来越多地被采用,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了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接下来再谈谈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
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纳税人取得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规定: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
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
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
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的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
所得税。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