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天津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创业导师以其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成为创业者们最佳的导向和支持。
为了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创业生态的发展,制定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一定创业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创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士。
创业导师可为个人创业者、创业团队或创业孵化器等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
三、导师的条件和要求1. 导师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道德,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创业者建立良好的互动和信任关系,引导并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
3. 导师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或违规活动,不泄露创业者机密信息。
4. 导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指导能力。
四、导师的管理机制1. 登记注册:创业导师需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其资质和信誉。
2. 绩效评估:对创业导师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包括对其服务质量、创业者满意度以及创业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3. 奖惩机制:根据导师的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提供更多支持和资源;对表现不佳的导师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取消导师资格。
4. 培训支持:建立创业导师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供最新的创业政策、投融资等领域的专业知识。
五、创业导师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与创业项目选择、投资决策等环节,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经验。
b) 获取创业者的商业机密信息,以促进双方的交流和合作。
c) 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2. 义务a) 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创业项目的迅速发展。
b) 尊重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c)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与创业者利益相悖的行为。
六、创业导师的退出机制1. 导师主动退出:导师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申请退出,并与创业者及时进行沟通,妥善解决过渡问题。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本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指导服务质量,推动创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丰富创业经验、专业知识和指导能力,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创业导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创业导师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激励,确保创业指导服务质量,助力创业者成功。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创业导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选拔与培训第五条选拔创业导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导师的创业经验、专业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热心创业指导事业;(二)具备5年以上创业经验,成功创办过企业或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职称,熟悉行业动态和市场规律;(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指导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创业导师的培训内容包括:(一)创业政策法规和优惠政策;(二)创业指导方法和技巧;(三)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四)行业动态和市场趋势分析。
第八条定期组织创业导师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创业导师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建立创业导师考核制度,对导师的指导效果、服务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创业导师资格,并及时调整补充新的导师。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鼓励导师积极参与创业指导工作,对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章创业导师服务与支持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应为创业导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创业导师数据库,方便创业者查询和选择合适的导师。
第十五条组织创业导师参与各类创业活动,提高导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导师是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支持者和指导者,为了更好地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创业者能够得到有效帮助和支持,制定了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创业导师的行为准则和管理方式,依据创业导师的义务和权利,加强对创业导师的考核和评价,提高创业导师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创业导师工作的发展与创新。
第二条职责1. 创业导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了解创业领域的动态和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准确的指导和支持。
2. 创业导师应秉持诚信、公正、客观的原则,尊重创业者的意愿和决策,不得以个人利益为重,做出不慎重的建议或推荐。
3. 创业导师应与创业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解答问题、提供建议,并帮助创业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和发展方案。
第三条权利1. 创业导师有权要求创业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能够对其进行准确评估和指导。
2. 创业导师有权拒绝违法、不道德或有悖职业道德的创业项目或行为,并对其提出批评和指导。
3. 创业导师有权享受与其职责相符的报酬,但不得以创业者利益为代价,违反相关规定。
第四条义务1. 创业导师应了解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帮助创业者进行违法行为。
2. 创业导师应保护创业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或用于他人牟利。
3. 创业导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管理措施1. 建立创业导师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创业导师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2. 定期对创业导师的服务进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设立创业导师投诉渠道,接受创业者的投诉与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处罚措施1.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损害创业者利益的创业导师,可采取暂停或取消其导师资格的处罚。
2. 对于违反规定但性质较轻的创业导师,可给予警告、扣除薪酬或其他适当的处罚。
第七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对本办法有任何异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一、导师选拔与评估标准为了确保创业导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创业者,导师的选拔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 导师资质:导师需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和成功案例,有良好的创业素质和创新能力;2. 专业背景:导师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具体、专业的指导意见;3. 行业经验:导师需在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了解市场趋势和行业动态;4. 沟通能力: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创业者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5. 品德操守: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对创业者负责。
二、导师指导方法1. 制定计划:导师应与创业者制定明确的创业计划,并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2. 提供资源:导师应帮助创业者获取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为创业者提供发展保障;3. 知识传授:导师应向创业者传授创业知识和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4. 持续跟进:导师应随时关注创业者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指导策略,确保创业方向正确;5. 激励激情:导师应通过鼓励和激励创业者,激发他们的创业激情和工作热情。
三、导师责任与义务1. 保持保密:导师应对创业者提供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2. 尊重创业者:导师应尊重创业者的决策和选择,不得强加个人意见;3. 守时守信:导师应遵守约定的时间和承诺,提供准确、有效的帮助;4. 提供建议:导师应据实提供指导建议,如实评估创业者的创业潜力和风险;5. 不得牟利:导师不得利用创业者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如收取高额导师费用或抽取股权。
四、导师与创业者之间的关系建立1. 甄选匹配: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导师的专业背景,建立合适的导师与创业者之间的配对关系;2. 约定合同:导师和创业者应签订导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建立信任:导师应通过真诚的关心和耐心倾听,建立与创业者之间的信任关系;4. 定期交流:导师与创业者之间应定期进行交流和学习,分享经验和问题解决方案;5. 长期扶持:导师与创业者的合作不应只是短期援助,而是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助力创业者发展。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一、导言创业导师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创业导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创业导师队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全面推动创业事业的发展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
二、创业导师的职责与要求1. 创业导师的职责创业导师作为创业者的指导者和支持者,其主要职责包括:(1)帮助创业者明确创业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和策略;(2)提供切实可行的创业指导,帮助创业者克服困难和挑战;(3)提供专业的领域知识和经验,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建议;(4)协助创业者与相关资源进行对接,帮助创业者获得支持和资金;(5)监督和评估创业项目的进展,并及时提供反馈意见。
2. 创业导师的要求为了保证创业导师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创业导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和成功案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实际有效的指导;(2)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创业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4)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帮助;(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创业导师的选拔与培训1. 创业导师的选拔创业导师的选拔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设立创业导师候选人名单,包括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和资料;(2)由专业人员对候选人进行专业背景、经验等方面的审核评估;(3)组织面试环节,对候选人进行能力测试和素质评估;(4)根据评估结果,选出合格的创业导师。
2. 创业导师的培训为了提高创业导师的工作能力和素质,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1)创业市场和政策的最新动态;(2)创业指导的最佳实践和案例分享;(3)创业导师服务的技巧和方法;(4)创业导师队伍的管理和互动交流。
四、创业导师的考核与激励1. 创业导师的考核为了评估创业导师的工作表现和成效,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创业项目的进展和成果;(2)与创业者的沟通和合作情况;(3)创业指导的效果和满意度;(4)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持续学习和提升。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4-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根据《天津市创业导师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天津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创业导师工作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作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第四条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孵化转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创业导师(辅导员)的聘任第六条创业导师(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提高创业者的成功率,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创业导师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创业导师的选拔、职责、培训、考核等方面,确保创业导师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指导和支持。
二、创业导师的选拔(一)选拔标准1、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或在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2、熟悉创业流程,对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指导能力,能够耐心倾听创业者的需求并提供有效的建议。
4、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为创业者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服务。
(二)选拔流程1、发布选拔通知:在相关平台发布创业导师选拔通知,明确选拔标准和流程。
2、报名:有意向者填写报名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人简历、创业经历证明、相关证书等。
3、初审: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
4、面试:组织面试,对候选人的专业能力、指导能力、沟通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5、公示:确定入选名单,并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
三、创业导师的职责(一)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的指导1、帮助创业者分析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市场需求、竞争态势、技术可行性等。
2、协助创业者制定商业计划,明确创业目标、发展战略和营销策略。
3、指导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资金筹集、团队管理、市场开拓等。
(二)开展创业培训和讲座1、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课程。
2、定期举办创业讲座,分享创业经验和行业动态,激发创业者的创新思维。
(三)参与创业项目评估1、对创业者提交的项目计划书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参与创业项目的路演活动,对项目进行现场点评和指导。
(四)搭建创业资源对接平台1、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人脉,为创业者对接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
2、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创业生态圈。
四、创业导师的培训(一)定期培训1、组织创业导师参加定期培训,了解最新的创业政策、行业动态和指导方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随着创业浪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希望能够得到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创业成功率。
为了规范和管理创业导师的行为,制定一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内容及相关要点。
一、导师资格要求为了确保导师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导师的资格要求需明确规定。
首先,导师应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并在相关领域取得过较好的成绩和业绩。
其次,导师对于创业生态有着深入的了解,并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有益的指导建议。
最后,导师应具备优秀的人际沟通和合作能力,以便与创业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导师招募与培训为了建立一支优秀的导师队伍,创业导师的招募工作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推荐、内部选拔以及公开申请等方式来吸引有经验的人士加入。
一旦确定导师人选,后续的培训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培训,导师可以进一步了解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和支持。
三、导师责任与义务创业导师应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对创业者的指导和帮助是有效的。
首先,导师应以诚信为本,尊重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将其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
其次,导师应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同时,导师还需要与创业者保持联系,了解其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需要时给予帮助和支持。
四、导师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导师积极参与创业导师工作,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是必要的。
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津贴和奖励、提供创业资源以及建立导师评价制度等方式来激励导师。
同时,导师的表现也应该与其激励机制挂钩,以保证导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五、导师与创业者的互动创业导师与创业者之间的互动是创业导师工作的核心。
导师应与创业者保持频繁的沟通,理解其需求和困惑,及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解答。
同时,导师还可以帮助创业者建立良好的商业人脉,提供资源对接服务,以推动创业项目的快速发展。
六、导师评估与考核为了确保创业导师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工作可以帮助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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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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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全市创业导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导师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四条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创业导师聘任
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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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第七条创业导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2、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3、孵化器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4、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5、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6、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孵化器资深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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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候选人,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
第九条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负责受理创业导师推荐并进行初审,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颁发《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聘书。
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四章创业指导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服务载体,着眼科技创业的需求,借助创业导师的经验智慧,组织创业导师及相关专家通过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服务于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意向创业的大学生,倡导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探索大企业与小企业对接互动的双赢机制,推进创业导师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落实创业导师工作。
联络员的职责是了解在孵企业的实际需求,根据需求从创业导师队伍中选择合适的创业导师,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落实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指导,跟踪创业指导协议的签署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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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负责创业导师活动台账的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导师活动台账制度,即“从事的活动要留下痕迹”。
导师去企业辅导的情况,必须记录在“导师辅导记录手册”中,导师参与“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等活动,要制订“活动组织方案”、要有“活动签名单”“活动工作记录”“活动照片”等资料。
通过建立台账制度,促进各个孵化器认真地开展导师的各项工作,同时,也使全市导师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三条创业导师与被指导科技创业企业签订的创业指导协议,一般指导期为一年,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延续指导协议期限。
第五章考核与激励
第十四条全市各个孵化器创业导师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季度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列入孵化器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市科委依据创业导师辅导协议、创业导师活动台账、被指导企业的反馈情况等对创业导师的指导工作量及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对于辅导工作认真且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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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相应的资助补贴及奖励,对该创业导师申请的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第十六条鼓励各区县根据创业导师对本区县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十七条鼓励各孵化器及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孵化器及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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