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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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1.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2.天津市创业实训报名表3.天津市创业实训考核表4.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表5.实训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6.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审核表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推进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和《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训基地工作的推动和实训补贴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每年对实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价考核。

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实训基地申请和实训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并具体负责实训人员与实训基地的对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训基地和实训人员的报名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实训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承诺每年至少安排一期实训,每期一般为3至6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3个。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创业导师以其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成为创业者们最佳的导向和支持。

为了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创业生态的发展,制定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一定创业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创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士。

创业导师可为个人创业者、创业团队或创业孵化器等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

三、导师的条件和要求1. 导师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道德,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创业者建立良好的互动和信任关系,引导并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

3. 导师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或违规活动,不泄露创业者机密信息。

4. 导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指导能力。

四、导师的管理机制1. 登记注册:创业导师需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其资质和信誉。

2. 绩效评估:对创业导师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包括对其服务质量、创业者满意度以及创业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3. 奖惩机制:根据导师的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提供更多支持和资源;对表现不佳的导师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取消导师资格。

4. 培训支持:建立创业导师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供最新的创业政策、投融资等领域的专业知识。

五、创业导师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与创业项目选择、投资决策等环节,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经验。

b) 获取创业者的商业机密信息,以促进双方的交流和合作。

c) 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2. 义务a) 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创业项目的迅速发展。

b) 尊重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c)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与创业者利益相悖的行为。

六、创业导师的退出机制1. 导师主动退出:导师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申请退出,并与创业者及时进行沟通,妥善解决过渡问题。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本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本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指导服务质量,推动创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丰富创业经验、专业知识和指导能力,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创业导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创业导师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激励,确保创业指导服务质量,助力创业者成功。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创业导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选拔与培训第五条选拔创业导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导师的创业经验、专业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热心创业指导事业;(二)具备5年以上创业经验,成功创办过企业或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职称,熟悉行业动态和市场规律;(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指导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创业导师的培训内容包括:(一)创业政策法规和优惠政策;(二)创业指导方法和技巧;(三)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四)行业动态和市场趋势分析。

第八条定期组织创业导师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创业导师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建立创业导师考核制度,对导师的指导效果、服务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创业导师资格,并及时调整补充新的导师。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鼓励导师积极参与创业指导工作,对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章创业导师服务与支持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应为创业导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创业导师数据库,方便创业者查询和选择合适的导师。

第十五条组织创业导师参与各类创业活动,提高导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为建立和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创业导师队伍,树立导师良好形象,提高导师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公司从事创业导师服务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导师以及外聘导师。

第三部分:岗位要求1、全职创业导师:(1)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明,具备相关的创业指导经验;(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

2、兼职创业导师:(1)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导师任务。

3、外聘创业导师:(1)必须具备相关的创业指导经验;(2)能够根据公司需求提供专业的创业导师服务;(3)具备出色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部分:岗位义务1、全职创业导师:(1)根据公司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2)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3)配合公司开展各项工作,如活动组织、项目评审等。

2、兼职创业导师:(1)根据公司安排,配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2)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创业指导水平;(3)按时按质完成导师任务。

3、外聘创业导师:(1)根据公司需求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2)能够积极响应公司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创业导师水平;(3)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安排的创业导师任务。

第五部分:岗位权利1、全职创业导师:(1)有权根据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提出创业指导方案;(2)有权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调整自身工作计划。

2、兼职创业导师:(1)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2)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外聘创业导师:(1)有权合理提出创业指导方案;(2)有权根据项目需要,调整工作计划。

第六部分:岗位考核1、全职创业导师:(1)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估;(2)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一、导师选拔与评估标准为了确保创业导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创业者,导师的选拔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 导师资质:导师需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和成功案例,有良好的创业素质和创新能力;2. 专业背景:导师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具体、专业的指导意见;3. 行业经验:导师需在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了解市场趋势和行业动态;4. 沟通能力: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创业者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5. 品德操守: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对创业者负责。

二、导师指导方法1. 制定计划:导师应与创业者制定明确的创业计划,并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2. 提供资源:导师应帮助创业者获取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为创业者提供发展保障;3. 知识传授:导师应向创业者传授创业知识和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4. 持续跟进:导师应随时关注创业者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指导策略,确保创业方向正确;5. 激励激情:导师应通过鼓励和激励创业者,激发他们的创业激情和工作热情。

三、导师责任与义务1. 保持保密:导师应对创业者提供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2. 尊重创业者:导师应尊重创业者的决策和选择,不得强加个人意见;3. 守时守信:导师应遵守约定的时间和承诺,提供准确、有效的帮助;4. 提供建议:导师应据实提供指导建议,如实评估创业者的创业潜力和风险;5. 不得牟利:导师不得利用创业者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如收取高额导师费用或抽取股权。

四、导师与创业者之间的关系建立1. 甄选匹配: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导师的专业背景,建立合适的导师与创业者之间的配对关系;2. 约定合同:导师和创业者应签订导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建立信任:导师应通过真诚的关心和耐心倾听,建立与创业者之间的信任关系;4. 定期交流:导师与创业者之间应定期进行交流和学习,分享经验和问题解决方案;5. 长期扶持:导师与创业者的合作不应只是短期援助,而是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助力创业者发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4-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根据《天津市创业导师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天津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创业导师工作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作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第四条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孵化转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创业导师(辅导员)的聘任第六条创业导师(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公德 , 有 较 强 的事 业 心 和社 会 责 任 感 。
2 . 具 有 企 业 经 营管 理 经 验 的董 事 长 或 总经 理 。 3 . 一 般 应具 有本 科 以上学 历 或 副 高 以 上职 称 。 4 . 有 较 强 的 创新 意 识 和 经 营管 理 能 力 。 5 . 年 龄 一 般 不超 过 5 5周 岁 。 ( 二) 企业 条 件 1 . 主 营业 务 年 销售 收 入 在 1亿 元 以 上 , 或年均增长在 2 0 %
2 0 1 3年第 1期
T l ANJ I N SCI E NCE &T ECHN 0L OGY
政策法规
天津市“ 新型企 业家培养工程’ ’ 实施意见
《 天津市 “ 新型企业 家培养工程 ” 实施 意 见 》 已于 2 0 1 2年 经市 人 才 工作 领 导 小 组 领导 同志 同意 颁 布执 行 , 原文如下 : 为深入贯彻 落实 《 天 津 市 中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 2 O l O 一 2 0 2 0 年) 》 , 培养 造 就 一 批 新 型 企业 家 , 推 动 我 市 高新 技术 企 业 和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现结合《 天 津 市 科 技 小 巨人 成 长 计划》 要求 , 提 出如 下 实 施 意见 。
师 予 以相 应 的 资助 补 贴 及 奖励 , 对该 创 业 导 师 申请 的科 研 项 目 同等 条 件 下 优 先考 虑 立 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鼓 励各区县根据创业导师对本区县企业发展 鼓 励 各 孵 化 器 及 科 技 创 业 企 业 根 据 创 业 导 师
第十三条
协议 期 限 。
规范 化 轨 道 。
第十五条
市 科 委依 据 创 业 导 师辅 导 协 议 、 创 业 导 师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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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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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全市创业导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导师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四条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创业导师聘任
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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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第七条创业导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2、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3、孵化器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4、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5、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6、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孵化器资深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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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候选人,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

第九条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负责受理创业导师推荐并进行初审,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颁发《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聘书。

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四章创业指导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服务载体,着眼科技创业的需求,借助创业导师的经验智慧,组织创业导师及相关专家通过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服务于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意向创业的大学生,倡导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探索大企业与小企业对接互动的双赢机制,推进创业导师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落实创业导师工作。

联络员的职责是了解在孵企业的实际需求,根据需求从创业导师队伍中选择合适的创业导师,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落实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指导,跟踪创业指导协议的签署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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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负责创业导师活动台账的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导师活动台账制度,即“从事的活动要留下痕迹”。

导师去企业辅导的情况,必须记录在“导师辅导记录手册”中,导师参与“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等活动,要制订“活动组织方案”、要有“活动签名单”“活动工作记录”“活动照片”等资料。

通过建立台账制度,促进各个孵化器认真地开展导师的各项工作,同时,也使全市导师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三条创业导师与被指导科技创业企业签订的创业指导协议,一般指导期为一年,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延续指导协议期限。

第五章考核与激励
第十四条全市各个孵化器创业导师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季度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列入孵化器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市科委依据创业导师辅导协议、创业导师活动台账、被指导企业的反馈情况等对创业导师的指导工作量及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对于辅导工作认真且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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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相应的资助补贴及奖励,对该创业导师申请的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第十六条鼓励各区县根据创业导师对本区县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十七条鼓励各孵化器及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孵化器及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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