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摘要:本文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起首,文章介绍了限制性股票的观点和特点,并从财务角度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其次,文章探讨了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
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效益,并兼顾税务合规性。
一、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接受。
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激励效果。
然而,限制性股票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本文将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观点与特点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的公司股票,通常要求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才能获得完全的股权,并在获得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以激励员工更好地服务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限制性股票还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
三、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1. 期权成本的确认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
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在发放限制性股票时应确认相应的期权成本,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摊销。
2. 公司业绩目标的设定限制性股票的发放通常需要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
因此,公司在设定这些目标时需谨慎思量,确保与公司整体进步战略相一致,并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激励效果。
3. 公司估值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能对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发放会增加公司的负债,降低公司的净资产,从而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可能提升公司的业绩,从而增加公司的估值。
四、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放给员工时,员工需要依据发放时的股票市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限售股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61)号文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概念:
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更明确
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
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的期限。
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
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
场自由出售了。
4、惩罚性条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都会规定一些惩罚性条款,分授予前和
授予后。
如果当期员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禁条件,则当期可以解锁的股份就终
止解锁,一般由上市公司根据当初计划中的惩罚性条件进行回购或注销。
当然,当。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企业提高激励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它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将员工的福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对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处理税务申报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取到的公司股权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获得的股权收入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票发行获得的现金收入,另一种是免费获得或者以优惠价格购得股票后,当其转让或者取得股票收益的情况。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确认收入。
2.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收入需要按照税率表进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相关资料及税款提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3.报表的填报与提交员工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
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收入来源、金额、税款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的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合理的核算处理。
同时还需要将股权激励费用纳入利润表,确认为经营费用。
2.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相关扣除项目通盘考虑。
3.纳税义务的履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及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三、其他税务申报要求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还需要进行其他税务申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印花税的申报当员工行使股权激励权益时,若涉及到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怎么计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式之⼀,就是向管理⼈员或员⼯奖励限制性股票。
⽽且限制性的股票激励的对象满⾜相应的条件才能出售并从中获利。
那么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怎么计算,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所得税的计算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向激励对象授予⼀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
那么,个⼈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资、薪⾦”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或授予⽇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或授予⽇对其缴税,⽽是在⾏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缴税。
现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所得税应如何计算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个计划。
在满⾜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
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5⽇,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卢娟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摘要:公司上市后,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本文对股权激励的分类、会计处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激励;会计处理;个人所得税公司成功上市后,为稳定员工队伍,引进优秀的管理、技术型人才,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和跨越式发展,分享公司上市后的红利,一般会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优秀的员工,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作为激励对象进行长期性激励。
除工资薪金外,股权应该是最能使员工有参与感、归属感,自身的发展与企业的未来高度一致的一种管理模式了,对稳定员工队伍有着重要作用。
笔者在上市公司多年财务从业经验,从实用角度出发论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对实际工作操作有参考意义。
一、股权激励的分类公司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目前企业常用的激励方式有以下五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适应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也是当今国际上最流行的激励类型。
对于员工来说持有激励股票期权的收益是资本利得。
下列会计处理也是以股票期权为例来论述。
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有三个主要节点:授予日、等待期、解锁日。
笔者以下按照这三个节点列示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结算公司:母公司)1.收到认股款借:银行存款(员工按照规定的购买价格付款金额)贷:股本(激励的股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员工实际交款与实际股数之间的差额)2.因为企业在实施激励股权的过程中,为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高度一致,对于股权的解禁是有限制条件的。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讲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 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后续环节—分红派息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20%的税率计税。
等资料
行权之前备案: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或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
料
限制性股票计划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备案:计划或实施
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 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及纳税义务发生详解
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在6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税。
高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原由: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 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 纳税的问题。
报送资料要求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
计划实施之前备案:计划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税 。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后续环节—分红派息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办法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条件: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纳税时点1.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期权行权日;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3.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三)计算方法1.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2.限制性股票:本批次解禁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该限制性股票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2.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对该股票增值权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三)其他特殊事项1.股票期权提前转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员工激励方式,它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业绩。
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考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激励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下面分别介绍:
1.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第二阶段是行权期,即员工行使股票期权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如果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将行使价格与员工所支付的价款之差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股本溢价中。
如果员工不行使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在到期后按照实际行权率扣除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权益。
2. 股票奖励
其次,如果员工获得股票后立即出售,公司应当将对应的股本溢价计入股本溢价中。
如果员工持有股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公司应当将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股本溢价中。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在股票期权行使时,员工应当扣除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之差的差额作为工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如果员工持有股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卖出的差价应当作为资本所得纳税,税率为20%。
但是如果员工持有股票的时间超过12个月,卖出的差价将作为不征税收入。
总之,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和个人所得税处理都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
这样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经济激励和降低员工流失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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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所得税要点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
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如2016年1月1日以10元每股的价格认购10000股,当日收盘价15元;2017年1月1日解锁5000股,当日收盘价20元,则:应税所得=(20+15)/2*5000-10*10000*(5000/10000)=375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下规定月份数为授予日至解锁日的时间,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承上例规定月份数为12:37500/12=3125元(不扣除3500元的费用标准),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3125*10%-105)*12=2697.5元。
另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操作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
日后激励对象再转让股票的,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会计核算上在等待期间直线分摊计提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作纳税调增。
于解禁日税法允许扣除,作纳税调减,税法扣除金额根据解禁日公允价格(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
承上例,2017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7年,在2017年纳税申报期内作调减扣除,扣除金额=(20-10)*5000=50000元。
三、关于税负问题由于限制性股票下个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口径差异(立法的时候应当尽量避免这些差异,是可能被套取税收利益的!),在股价上涨的情况下,个人确认的所得是小于公司确认费用,整体上税负有优势,且个人日后再转让的,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只要控制好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适用个税的税率不畸高,整体税负是可以接受的。
若由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模式的,税收上很可能是不占优势的。
(一)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基本没有适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个税免税优惠的可能。
(二)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基本没有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税减免优惠。
(三)低价增资环节一般不征税,但难免没有税务机关主张穿透合伙企业,按照股权激励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如何把握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2014-12-18 16:41 来源:赵国庆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分享到:最近,有媒体报道,财政部拟定的有关《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股权计划管理办法》已上交国务院,有望于年底前推出。
这也是自2009年财政部暂停金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重启对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
同时,多家上市公司都公布了新的股权激励方案,比如大北农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民生银行也计划推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这些股权激励计划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激励的对象不仅包括本公司的员工,还涵盖了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即涉及到集团间股权激励的问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适时解决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既有理论价值,也更具实际意义了。
一、如何认识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该文件明确了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原则,即在被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年度,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就是被激励对象在哪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就在哪个年度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实务中总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三种股权激励方案中,只有股票增值权激励,上市公司是直接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的。
而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流的流出,这应该是股东的利益让渡,怎么能让上市公司确认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但这个问题正是我们要下发18号公告的原因。
股票增值税,上市公司会实际向员工支付现金,员工取得现金的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支付现金的年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这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和正常发工资税前扣除一样,没有任何政策疑问。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股权激励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税,但是,我们18号公告只是规范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两种形式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为什么没有涵盖股票增值税权呢?就是因为这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很明确,无需单独下文规范。
那为什么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上市公司自身没有任何现金流流出,我们却允许上市公司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呢?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18号公告解读的第三条是这么说的:“二、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严格意义上来讲,“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这段表述不是非常的准确,减少资本公积只是一个表面形式,就是从会计分录来看,我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是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实际行权日是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因此,其背后的原理不是资本公积减少问题。
大家可以想象,我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时为了是员工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一致,即员工为公司创造了很多的价值就会得到更多的回报。
因此,如果我不实行股权激励,为了留住员工和吸引高级人才,我就必须要支付更高的现金性工资。
但是,我实施了股权激励,现金性工资支出肯定少了。
同时,员工由于有股权激励的报酬,肯定会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工作,努力的工作带来公司利润的增加。
因此,我允许股权激励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扣除是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是符合我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的。
因为这是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
再回到上面的会计分录,实际上资本公积-其他按资本公积只是一个过渡科目,把这个过渡科目剔除,整个分录就是:借:管理费用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因此,员工股权激励实质就是员工用劳务对公司出资的一种行为(虽然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用劳务出资。
但股权激励可以看作劳务出资的一种特殊情况,这个在《公司法》第143条做了规定,即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既然股东可以用固定资产对公司出资,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但公司接受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出折旧在税前扣除。
那公司接受员工劳务出资,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但确认为成本费用扣除也是同样的道理。
从这个角度来看,再纠结与公司在股权激励中没有任何现金流出这个角度就不能确认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二、集团间股权激励税前扣除产生的新问题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经明确了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了,那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根据18号公告是否可以直接解决了呢?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到18号公告进一步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