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赔款管理规定
未决赔款准备金企业会计准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未决赔款准备金企业会计准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和会计要求。
它是用于应对未来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进行的预先准备的资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存在旨在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支付未来可能发生的赔款,以保护企业的财务稳定和资金安全。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一种预防性的会计措施,其目的是反映企业当前和未来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风险。
在企业进行资产负债表报告时,必须明确列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金额,并及时更新计提金额,以反映实际风险和未来赔款的变化情况。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要点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需要依据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估计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款进行预测和计算,并计提相应的准备金。
同时,企业还需及时调整准备金的数额,以使其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本文将详细探讨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定义、作用、计量和确认要点,并对其重要性和影响进行分析。
此外,还将提供管理和处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可能的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和了解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要点和实践经验,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以详细介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的内容进行简要的概述:第一部分是引言,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和回顾。
我们将简要介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和其在企业会计中的重要性。
此外,我们还将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可以清楚地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
第二部分是正文,将着重探讨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定义、作用、计量和确认要点。
我们将详细解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和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将讨论计量和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关键问题,以便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的会计准则。
第三部分是结论,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重要性和影响进行总结和概括。
我们将强调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以便企业能够有效管理和处理未决赔款准备金。
人伤估损及未决赔案管理相关工作指引

人伤估损及未决赔案管理相关工作指引人伤案例(图例:报案信息、流程图、人伤跟踪信息、人伤跟踪明细、交强险立案界面、商业险立案界面)一、影响人伤估损的几个关键处理环节及相应的操作指引(车险理赔系统)1、人伤跟踪界面损失方点选是否正确人伤跟踪界面损失方点选有三个选项:第三者人员伤亡、本车车上乘客伤亡、本车车上司机伤亡。
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司机或者乘客)点选错误,对人伤估损金额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之间的正确分配会产生较大影响。
图例:人伤跟踪明细、交强险立案界面(第三者改车上乘客)、商业险立案界面(第三者改车上乘客)2、人伤跟踪界面各损失项目是否正确分项录入人伤跟踪界面点选的损失项目和录入的估损金额,系统能够自动关联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立案界面。
损失项目和估损金额的分配原则为:交强险优先,超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估损金额才归入商业险。
各损失项目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的分配原则可参考交强险条款,如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3、交强险、商业险立案界面责任标志点选是否正确(1)交强险“有责”、“无责”点选对交强险和商业险人伤估损金额的影响。
交强险“有责”、“无责”点选对交强险人伤估损金额有影响,对商业险人伤估损金额无影响。
第三者人伤案件,若标的车“无责”,那么超过交强险有责分项限额的人伤估损金额系统会自动带入商业险,这部份商业险人伤估损需要手工剔除或者商业险尽快做零结案操作。
图例:交强险立案界面(有责改无责)、商业险立案界面(有责改无责)(2)商业险责任(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点选对系统估损金额与估计赔款的影响图例:商业险立案界面、商业险立案界面(主责)、商业险立案界面(同责)、商业险立案界面(次责)、商业险立案界面(无责)4、估损金额与估计赔款的关联与区别估损金额是估计赔款的前提,是估计赔款的计算基础;在估损金额的基础上结合事故责任、保险限额以及不计免赔率等因素,最后计算出来的才是估计赔款。
财险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思路与实践

财险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思路与实践作者:邓蕾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28期摘要:财险公司对未决赔案的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目前各财险公司都很重视未决赔案管理,但该项工作零碎、不系统、不规范,难以短期见效。
对未决赔案管理意义的认识、对管理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将有助于保险公司稳定成本核算、强化客户关系。
关键词:未决管理思路实践一、引言未决赔案是指保险有效期限内已经发生损失、并已立案,但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尚未最后确定赔偿金额,也未办理赔付手续的赔案。
建立和完善未决赔案管理制度,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是为了降低未决赔案数量,加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掌握各类经营风险;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来说,是为了提高理赔速度,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二、做好未决赔案管理的意义(一)有利于稳定保险公司的成本评估与核算从利润表上看,保险公司的成本基本上可以大体分为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两部分。
其中因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了赔付成本是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项。
赔付成本又可以大体分为三部分: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理赔费用。
无论是赔付成本的哪一部分,都与未决赔案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1、对于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影响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是由未决案件转化而来的,对未决赔案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已决赔款的金额成本大小。
在未决赔案的管理过程中,在每个环节严防“跑冒滴漏”的执行程度、在处理每个案件时与客户的沟通谈判过程,无不体现着保险公司对理赔成本的控制能力、影响着理赔成本的质量。
当前的外部经营环境和法律环境持续恶化,如保单费率的持续优惠、《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约10%的幅度逐年提高、医保用药范围的逐年扩张、诉讼案件打通限额判决、不按照医保标准判决、不按保险责任判决,等等这类情况越来越多,使得在未决赔案的处理中,不但要求理赔人员专业性越来越强,而且处理效率也要求越来越高,否则一旦把握不到案件关键点,或错失了案件的最佳解决时间,很可能会换来高昂的赔款和费用。
保险公司非车险未决赔案操作规范

保险公司非车险未决赔案操作规范第一条报案受理环节(一)公司通过全国统一的XXXXX客户服务专线,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
同时,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多渠道多媒体报案方式。
公司建立统一的报案数据系统,确保报案数量真实全面,严禁系统外已报未立赔案存在。
(二)在接到保单等信息不明确或者无保单的报案时,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受理客户报案,应在报案系统中进行报案登记,并及时调度查勘。
待查勘工作开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报案信息或者进行报案注销处理。
圈中人保险网—中国保险专业资源仓库(三)XXXXX专线人员应详细询问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案件损失类型和损失情况,并区分损失涉及的险别和险种,为后续立案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四)XXXXX专线人员应根据接报案情况和查勘反馈信息,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案件,应作报案注销处理。
第二条查勘环节(一)地市分公司理赔查勘人员接到调度后,应立即作好准备工作并赶赴现场,按查勘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查勘。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查勘的,应主动联系被保险人作好解释说明并约定具体的查勘时间,但最近不得超过报案后24小时。
(二)查勘人员经初步查勘,对于报损金额或估损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赔案,应尽量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详细填写《非车险重大损案报备书》随附保险单、客户出险通知书(如有)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公司理赔事业部。
(三)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突发案件,地市分公司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XX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有关要求,向省公司总经理室和理赔事业部报告:1.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圈中人保险网—中国保险专业资源仓库2.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可能造成报(估)损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死伤人数10人(含)以上的;3.突发性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的;4.特大火灾爆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事故或意外交通事故等,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报(估)损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发生死伤人数10人(含)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我公司承保的飞机失事、轮船航行事故等特殊风险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6.50名(含)以上被保险人集体起诉我公司的;7.其他与公司理赔事项相关、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范理赔处理流程,提升未决赔案案件数量和估损金额的准确性,特制定《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中的非车险未决赔案,是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九大险种项下未结案的理赔案件,简称未决赔案。
第二条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利用系统管控功能、平台数据分析以及监控督导机制,强化过程管控,在确保估损充足的前提下,提升未决赔案个案及整体的估损规范性、准确性和调整及时性、合理性,真实准确反映非车险业务经营情况。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处理流程、估损规则、指标管控、监控质检和考核问责等。
第三条总公司非车险理赔部是负责全司非车险(不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建立管理指标和监测考核体系,优化系统功能,提供管理工具,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以及建立与精算部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
总公司车意险理赔部负责全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两大险种的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制定,以及相应管理指标设置、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人意险系统功能优化、管理工具提供等工作,同时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所属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负责人,负责对总公司未决赔案管理制度和理赔处理流程的有效贯彻执行。
分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确保未决赔案管理和理赔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分公司理赔管理部门是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责任部门。
部门内应设置未决管理专岗,负责未决管理细则的执行督导,对未决赔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监测评估指标数据异动情况,督办和质检辖内各机构未决赔案的及时处理和估损调整等。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编辑目录1概念2分类3提取要求4提取金额5预估方法逐案估计法保费比例法平均法赔付率法链梯法平均赔付额法1概念所谓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作赔款准备金。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
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未决赔款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其支付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
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三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比较单一,即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或者基本足额提取。
2分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尚未结案的赔案所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提出索赔的赔案所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立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是尚未提出索赔或者已经提出索赔但是尚未立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3提取要求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有两种: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
对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
在处理理赔之前,可以先从保险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转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
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
保险理赔款支付管理制度

保险理赔款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理赔款支付管理,提高保险理赔款支付效率和质量,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依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款支付的管理,包括保险理赔款支付的范围、程序、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理赔款支付管理中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合理、透明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理赔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理赔款支付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理赔款支付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款支付管理考核评估机制,对理赔款支付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保险公司理赔款支付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对理赔款支付管理过程中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保险理赔款支付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健全保险理赔款支付管理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和工作氛围。
第二章保险理赔款支付范围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理赔款支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险的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现金价值、住院津贴等;财产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金、车辆损失赔偿金、财产保险赔偿金等。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理赔款支付的具体金额和对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理赔款支付应当遵循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理赔款的按时支付和按金额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理赔款的核查和审核工作,防止理赔款支付中的风险和错误,确保理赔款支付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理赔款支付的数据管理系统,对理赔款支付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归档,便于随时查询和核实。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规定有哪些

对未决赔款准备⾦的规定有哪些
未决赔款准备⾦是保险准备⾦的⼀种,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上⼀个会计年度已发⽣保险事故,应付⽽实际未付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所作的资⾦准备。
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对未决赔款准备⾦的规定有哪些吧。
未决赔款准备⾦提取的依据,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包括两个⽅⾯:
⼀是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额,⽽未予⽀付的;⼆是已经发⽣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额的。
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已发⽣保险事故,并都需要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确定提取的数额可以有以下⼏种不同的做法:⼀是根据已⽀出的赔付⾦额,它往往是已发⽣保险事故并已确定赔付⾦额,但应付⽽⼜未付;
⼆是逐案进⾏估算,这需要⽐较准确地估算,它往往适⽤于损失较⼤的保险事故;
三是平均估算的办法,它适⽤于⼀般的待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情况,往往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的业务资料,计算出每个赔案的平均⾦额,然后据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
上述⼏种提取⽅法,总的要求是应当提取⾜够的未决赔款准备⾦,保护被保险⼈的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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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准确掌握理赔数据,提高赔案估损的准确性,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真实反映公司的负债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以及理赔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未决赔案管理的相关定义第三条未决赔案是指报案后尚未进行结案、注销或拒赔处理的赔案,包含报案未立案和立案未结案两部分,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的未决赔案进行统计。
结案以核赔通过为前提标志。
未决赔案是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案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案两部分之和。
第四条未决赔款是指未决赔案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支出,包含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和立案未结案未决赔款两部分。
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案件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由精算部门通过精算方法计算。
未决赔款是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款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款两部分之和。
当只有一张赔款计算书时,若赔案还未理算完毕,此时按照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若赔案理算完毕但还未核赔通过,按照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
当存在多张计算书时,若部分计算书核赔通过,部分计算书正在缮制,此时未决赔款指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减去所有已经核赔通过的计算书的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后的结果,其数额不能为负数,否则需先行调整估损金额。
第五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已立案未结案的未决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已发生未报案案件和已报案未立案案件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为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与其对应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业务系统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款为依据进行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均按照精算方法确定。
第三章未决赔案的流程管理第六条报案环节在接到客户通过柜台、传真、电子邮件等非95518专线方式的报案后,都要及时转报95518专线,专线人员在确定保单属于我公司承保业务,初步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录入报案信息,并将报案信息传输给业务系统,及时调度查勘人员,并且每周对报案未立案的案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报案注销或恢复条件(详见第五章)的案件予以注销或恢复,严禁做重新报案处理。
对于业务系统内无保单的报案,95518专线人员先在报案系统中录入报案信息,进行查勘调度,并补充完毕保单信息后,向业务系统传输报案信息。
第七条查勘环节理赔查勘人员在进行现场查勘后,首先应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对于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在取证后向客户解释清楚,并向95518反馈,对报案进行注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和不能立即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应收集和保留有关的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估计赔案损失,并在业务系统中的查勘录入界面录入。
查勘人员每周对未进行查勘、未提交立案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立案环节(一)限时立案立案人员接到查勘人员移交的资料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立案人员要根据查勘人员的估损意见,在立案界面录入毛估损金额等信息(具体方法见第四章)。
车险赔案从报案到立案的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非车险赔案从报案到立案的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
如果车险超过10个工作日、非车险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立案,业务系统将自动关闭,不能再进行立案处理。
此时,首先由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1),注明延时立案的原因等内容,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报市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再报省公司理赔/客服部领导批准后,呈省公司主管理赔的总(副)经理签字确认后,由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专人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立案。
(二)一张保单下的一次出险只能立案一次,可以有多张计算书,即保单与立案为一一对应关系,严禁为达到降低案均赔款等目的而拆分赔案。
(三)每个赔案首次的立案时间在业务系统中必须以当时电脑显示的时间为准,立案时间录入后严禁人为调整。
立案人员每月末对接到查勘人员移交的资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尽快做出立案或注销处理。
对于异地理赔案件,按照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立案后案件的管理(一)随着理赔工作的深入,应及时调整估损金额(估损调整的方法见第四章)。
(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各市分公司应对截至当月末本公司的立案未决赔案清单逐笔核实案件信息,重点确认毛估损金额。
(三)对于可以及时结案的案件,应督促客户尽快补齐全部索赔材料,赔偿结案;对于不能在短期内结案的案件,应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于立案后符合注销或恢复条件的赔案,及时规范进行注销或恢复处理(详见第五章);对于立案后应拒赔的案件,按相关处理流程操作。
第十条结案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理赔人员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理赔人员根据需要可将结案操作设置为自动结案或手工结案两种类型。
自动结案即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业务系统自动进行结案处理。
手工结案即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业务系统不立即结案,而是由理赔人员后续进行手工结案。
当一个赔案存在多张计算书时,只有当所有计算书均核赔通过以后,才能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第十一条重开赔案重开赔案是指对已经结案或拒赔处理的案件,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后,在业务系统中将其恢复成为未决状态,对原有信息进行修改的一项操作。
(一)重开赔案的条件1.涉及法律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与我公司原处理情况存在差异;2.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原本拒赔案件重新提出索赔,或要求提高赔付金额和赔付项目,且被保险人理由成立;3.涉及对商业车险与交强险案件赔款或费用的重新归集;4.原赔案处理出现差错。
(二)重开赔案的审核流程由立案人员提出重开赔案书面申请(附表2),注明重开赔案的原因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市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重开处理。
业务系统中车险赔案最多只能重开三次,非车险赔案只能重开两次。
业务系统自动保留重开赔案的轨迹,并能够单独统计。
第十二条异地理赔未决赔案的管理异地理赔未决案件又称通赔未决案件,分成省内通赔未决案件和省间通赔未决案件两种。
省内通赔未决案件按照以上常规流程进行管理。
对于省间通赔未决案件,当出险地公司95518专线首先接到报案后,必须在系统中做出省间通赔标记,进行现场查勘,并将立案信息及时传输给承保地公司的业务系统。
如果案件在出险地公司处理,出险地公司应负责进行估损调整、理算、核赔等后续工作。
当案件在任一环节流转回承保地公司后,由承保地公司进行后续工作。
当承保地公司95518专线首先接到报案后,必须在系统中做出省间通赔标记,并立即将报案信息传输给出险地公司95518系统,由出险地公司进行查勘、立案等后续工作。
目前,无论承保地公司还是出险地公司,都能随时通过省间通赔系统,查询“本代外”和“外代本”的所有赔案从报案到付款各环节当前所处的状态,以便于对赔案的处理进行全程的实时监控。
第四章未决赔案的估损及估损调整第十三条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按照再保前和再保后,分为毛估损金额和净估损金额,理赔人员仅在立案界面按照规定录入或调整未决赔案的毛估损金额。
净估损金额= 毛估损金额- 分保分摊分保分摊指办理了各种合约分保、协议分保或临时分保等业务,但不包括本公司系统内部及公司对外的巨灾超赔分保。
第十四条毛估损金额的确定(一)车险分险别估损车险根据投保情况、损失类型和事故估损金额等分险别逐案估损(含直接理赔费用),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估损金额。
交强险应单独分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费用三项估损。
(二)非车险按照以下公式估损:毛估损金额=(保险损失金额估计值- 残值)×赔付比例+ 直接理赔费用估计值- 免赔额- 共保分摊- 联保分摊保险损失金额估计值:是指查勘人员根据保险合同,在事故损失金额的基础上剔除非保险责任后的损失金额,还包括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赔付比例:是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率。
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计算赔款时一般应实行比例赔付。
直接理赔费用估计值:是指保险事故查勘理赔过程发生的能准确分清到赔案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与诉讼费、损失检验费、公估费以及其他直接理赔费用。
共保分摊:指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共同进行承保。
作为主承保人,在计算毛估损金额时,应减去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损失金额。
联保分摊:指本公司系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共同进行承保。
作为主承保人,在计算毛估损金额时,应减去由系统内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损失金额;同时其他次联保单位在计算各自的毛估损金额时应将分摊的部分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毛估损金额的调整毛估损金额的调整分为及时调整、月度核对、季度评估三种类型。
(一)及时调整若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立案人员应及时在估损录入界面调整相关信息。
案件新进展一般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再次查勘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2.与客户谈判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3.公估人或损失检验人提交的阶段性报告中估损金额发生变化;4.有新的证据(如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鉴定报告)显示估损金额发生变化;5.供应商或修理商的报价显示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船舶险和货运险两个险种的估损金额超过省公司理赔权限时,每一次调整估损金额,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附表3),注明估损调整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说明资料,上报总公司理赔管理部批准后,才能在业务系统中做相应调整。
(二)月度核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各市分公司应对截至当月末本公司的立案未决赔案逐笔核实案件的信息,确定毛估损金额,以便财会和精算部门根据最新的估损情况,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作好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记账核算工作。
(三)季度评估每季度结束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各市分公司应做好未决赔案的季度评估工作,配合省公司精算岗做好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季度评估。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逐笔核实未决赔案的相关信息,对于满足注销条件的案件要按照规定进行注销处理;2.逐笔评估未决赔案估损金额的准确性,根据案情的最新进展,调整系统中的毛估损金额;3.逐笔查询省间通赔系统中本市分公司的未决赔案的处理进展,确认保险责任,核对毛估损金额。
每季度结束之后,总公司将直接从业务系统和省间通赔系统中提取所有未决赔案的估损清单下发给省公司精算岗,省公司再将未决赔案估损清单下发给各市分公司精算岗,由各市分公司理赔、再保、产品线、承保公司等部门对未决赔案估损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季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