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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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各类企业。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加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资本市场信任度。

本文将介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制度内容1.信息披露标准:企业在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与条款说明等信息。

制度应指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披露时限:发行企业应在融资工具发行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披露内容,确保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信息。

制度应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周期。

3.责任分工:制度应明确披露信息的责任分工,包括公司高管层、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负责人等。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部门或专门的信息披露小组,并落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职责。

4.内部审核:企业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完全披露。

5.说明条款: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制定明确的说明条款以告知投资者风险信息。

制度应缔造风险提示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标准与规范,明确风险和责任的分配,规范包含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折价、转让等具体条款。

三、实施步骤1.建立监管部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协同。

公司需要聘请专业顾问帮助制定制度,同时能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组建专项小组:根据制度内容要求,企业应组建专项小组,包括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内部审核员等,分别负责信息的披露、审核、监督等工作。

3.制定披露方案:企业应当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披露方案,明确披露内容与标准、披露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应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及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

4.验收与监控: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披露方案进行信息披露,并对披露后的信息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核标准和投资者的需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13年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13年版)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为促进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自律规定制定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简称《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一、使用说明(一)《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内容《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发行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和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格式规范,包括PC表(存续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表)、PZ表(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表)、PB表(存续期变更已披露信息披露表)、PD表(兑付信息披露表)、PH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PX表(存续期信用增进机构信息披露表)、PK表(存续期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信息披露表)及PF表(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共8套子表格及相关使用说明文件,各子表格以后续管理(Post-registration Supervision & Administration)英文首字母及表格中文名称关键字拼音首字母组合命名。

(二)相关表格中的列示内容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文件要求披露信息、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所披露的信息和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1、发行企业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C表、PZ表、PB表、PD表及PH表要求披露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变更已披露信息、兑付信息及持有人会议等相关信息。

2、信用增进机构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参照发行企业按照PC表、PZ表、PB 表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PX表要求披露个别特殊事项信息。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于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务,以及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季报、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场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一、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2号)等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如下:1、当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除超短期融资券外),包括:(1)发行公告;(2)募集说明书;(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4)法律意见书;(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6)后续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还应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确认函》;(7)在注册有效期内首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应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2、当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包括:(1)发行公告;(2)募集说明书;(3)法律意见书;(4)企业主体评级报告;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第1条(4)、(5)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3、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级的,信用增级机构应披露相关信息。

4、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前,应向市场披露该期工具的《申购说明》。

5、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披露《发行情况公告》。

6、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担保人及债券债务承继机构应披露年度审计报告、半年以及季度财务报表。

7、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8、债务融资工具发生本息兑付时,应向市场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9、根据发行文件中的债务融资工具跟踪评级安排,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及时提交已发行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

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规定1、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文件(以下统称《信息披露规则》)对信息披露时间规定如下: (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除超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披露发行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NAFMII 规则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一一一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一一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一一一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一一一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一一一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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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及内容第五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臵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登载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说明;(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八条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未公开信息保密管理及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证券部负责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披露及报送等日常工作,并确保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为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随时监督。

第二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及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四)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事项时,依据《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协助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及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四)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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