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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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兴产业的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研究

基于新兴产业的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研究

盟集 中及 其救 济措施 : 对 竞 争 效 果 的评 价 》 。通 过 英 围竞 争
委员 会对 经 营者 集 中救 济 制 度 进 行 滚 动式 调 查研 究 结 果 ,
2 0 0 8年 8月 发 布 最 新 的 调 查 报 告 《 理解 过 去 的集 中救 济 : 案 例研 究报 告 》 。2 0 1 1 年 1 1月 正 式 发 布 《 集 中救 济 指南 》 。 在
本》 和《 剥 离承诺 范本 》 中 提 出 厂集 中 救 济 的 最 伟 做 法 。 2 0 0 5
部专f j 研究 经营者 集 中救济 的著作 , 该 书 主要 是 对 欧美 相
关制 度 和案例 的介绍 和评 析 ; 毕业 于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 的王 为农 教授 在《 企业 集 中规 制基 本 法 理—— 美 国、 日本 及 欧 盟 的反 垄断 法 比较 研究 》 中详 细论 述 了 日本 的 “ 附加 条 件 的承 认” 。并详 尽的指 出 了该 法案 的 问题 点 。同 时他 也论 述 了欧 盟 的“ 附加 义务或 条件 承认 企业 集 中 的决 定 ” 及 其指 出 了该 法 案 的问题点 ; 我 囝知识 产权 保护 的领 军人物 长孔 祥 俊教 授
通 常使 用的是 更复 杂的行 为性救 济 , 也 更灵 活。并 指 出经营 者集 中救 济是 一项 不 断发 展 、 完善的 法律制 度 。
关键 词 : 新 兴 产 业 ;经 营 者 ; 集 中救 济


引 言
总之 , 我 国关 于经 营者集 中救 济制度 的研 究 一定 程度 上 还停 留在 制度 本身 的初步 介绍 和评论 , 并没 有深 入分 析 其历
三、 国外 研 究 现 状 述 评

从“汇源收购”案看《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控制

从“汇源收购”案看《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控制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e An o i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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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 I t 缸会 制
从“ 汇源收购" 案看《 反垄断法》 中
经营者集中的控制



要 素有 “ 经济 宪法” 之称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反 垄断法 历经 l 年 的酝酿 , 于在 20 年 8 l l 4 终 08 月 开始生效 实行 。反 E 《 垄断 法 在 “ 经营者 集 中” 节对企业 并购 的反垄断 审查做 出了规 定。 规定适 用 于在 中国市场 的所有 企 业并购以及发 生在 章 此 境 外但对 中国市场具有 限制性 影响 的企业 并购。 文以可 口可 乐公 司收购 中国汇源公 司案 为例探讨 了反 垄断法律 问题 , 本 即
经营者 集中的控 制 问题 。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 词反 垄断法
经 营者 集中 限制 竞争
合 并控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l - 40 l0 —5 2 0 )0 6 -1 2 2
中图分类号 : 9 2 9 D2. 2
20 08年 9月 l 8目, 国商 务部在 收到可 口可乐公 司收购中 得过 于严苛 , 我 则不利 于该法 的实 际运 用 , 这反 而违背 了反垄 断法 国汇源 公司的经营 者集 中反垄 断 申报材 料后 审查认 定该收 购将 制定 的 目的 。所 以从经 济学 的理论 角度 出发 , 在具体实践 中以 对 竞争产 生不利影 响 。可 口可乐 公司 可能通过 利用 相应 的市场 经济效率 作为指 导标准 , 这样可 能会达 到 比较理 想的法律效 果, 往 支 配地位 , 搭售果 汁饮料 , 者 殴定其 他排他 性的交 易条件来集 如 果法律制 定不够 细化 , 往这 也可成 为对其 的一种补救方 式。 或 反垄断法对 经营者 集中 也做 了相 关 的规 定 , 采用 了高度灵活的 审查标 准来判定在 此集 中行为上是 否违法 , 这样 在法律 的框 架 内 使经 济研究 方法有 ~定 的适 用空 间 , 这个 空间能够使 一些 合理 集 中市场行为 予 以一定的发展 。 三、 特殊行 业的经 营者 集中适 用 在 目前我 国 的一些特 殊行 业和 领域之 中还 是存 在集 中的。 其表现 为以下几种 情况 : 一是 自然垄 断 , 如我 国电力 、 电信 、 自来 水等行业 。二是 如能源 、 资源领 域形成 的垄 断, 这些 都是从 国家 的大局利 益为 出发 点进 行 的垄 断。三 是重要装 备制造 领域如 中 国航 空航 天工业 集 团在航 空航天 装备制 造方面 形成 的垄 断 。四 是金 融领域 以及交通运 输 、 邮政 、 国防等领域 存在的垄 断。这些 关联 国家经济 安全 、 系国汁民生 维 过合 同等 方式取 得对其他 经营 者的控 制权 或者能够 对其他 经营 行业 多是关 系国 民经济 命 脉、 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 。 的重要行业 , 国家对 以上这些 行业领域 的集中垄断会 比让其 自由 对于” 经营者 集中” 的界定 , 国外一些 国家有 不同的规 定, 如 竞争更好 。 以适 当的鼓 励合理 的经营 者集 中, 所 是我国发展 社会 美国的横 向合并指 南中经 营者集 中不仅 包括企 业和 公司法上 合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必然 , 一定 条件下 允许合理 的经营者集 中, 在 在 并 、 并等各种形式 , 兼 也包 括收购 , 即一个企业通 过购 买或取得股 这 一点 上就体 现 了反垄断 法公平 原则 :经营 者集 中创造 社会财 权而对 其他 企业产生控制 或支 配性影 响, 以及取得其 他企业 的资 富, 社会大众得 到最大 的利益 , 往体现 了反垄 断法的效率 原则 : 往 产、 受让或承租其 他企业 的全 部或部分营 业 、 干部兼任 、 直接或间 而 以经营者集 中破 除行政 垄断 , 立市场 经济新秩序 , 建 体现的是 接控制 其他企业 的人事 任免等 得 以对其他 企业形 成控制或 控制 反垄 断法 的秩 序原 则。 如果 合理适 用对经营 者集 中的除外制度 , 性影响 的各种形式或行 为 。 从反垄 断的 目的来看 , 经营者集 中控 就可 以有 效实现反垄 断法价值 取 向的和谐与统一 , 这也 是反垄 断 制 的重心并不是 资产 的转移或者 人格的变化 , 而是企业 结合 之后 法 的价 值 所 在 。 对竞 争秩序所产 生的效 果, 特别 是防止经 济力量 过度集 中。 四、 经营者 集中控 制的审 查 二、 反垄断 法对经营者 集 中的规制 反垄 断法 所关注 的并非经 营者集 中本身 , 而是经营者集 中对 关 于经 营者集 中的反 垄断规制 方面, 案件分 析的起点即相关 市场竞 争可能 产生 的影响 。只有 那些 对相关 市场结构造 成重大 市场 的 界定一 直是 比较 具有争 议 的。往往 相关 市场的 界定是判 改 变, 可能形成 市场支配 力, 构成 市场进入壁 垒, 对公平竞争秩序 定一个 企业的经 营活动 是否具 有限 制性竞 争以及 该竞 争的违法 造成 重大影 响的经 营者集 中, 才可 能为反垄 断法所 禁止 。所 以, 性问题 的前提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的经济实 力大大增 强, 同 我 但 反垄 断执法 机构对 经营 者集 中进 行审 查时其依据 一定 的标 准来 时, 经济对外 依存度也 不断提 高。 了鼓励 有 条件 的企业积 极做 判断对 竞争秩 序产 生的影 响, 为 由此 来决 定是否对某项 集中禁止 。 大 做强以及保护 自己的民族工业 、 兴产业 、 新 幼稚 工业 , 以及对 一 对经营者 集中 审查主 要有两 个标准 : 一是支配 地位标准 , 即经营 些 能源 企业 、 资源 企业 的保 护 。所 以 , 在关 于经营者集 中 的反垄 者 通过集 中取得 、 维持或 者加 强支配 性地位 , 因此 改变 了市场 竞 断法规制 执行层面 , 在某种程 度上 , 能和其 他法律部 门的法律 争 结构而对 其『 以控 制 : 不 J u 二是实质 性减 少竞争 , 以经营者集 中

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缺陷与立法建议

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缺陷与立法建议

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缺陷与立法建议作者:赵佳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2期【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经营者集中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是增强竞争力一种重要方法;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可能会产生“阻却竞争”的效果。

因此法律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应当注重一个度的把握。

本文主要剖析经营者集中审查实体标准存在的缺陷,进而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为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实体审查标准;完善建议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等方式的集中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资产重组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一种经营行为。

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实体标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i另外也给出了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主要涉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以及市场进入壁垒和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

二、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实体标准中存在的缺陷(一)一般实体标准规定的过于宽泛如果按照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以及微软并购诺基亚都应被禁止,因为二者都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结果并非如此。

所以对于这一条规定我个人认为它只是一个指引性的规定,而且规定的过于宽泛和不确定,很难在实践的得到有效的操作。

显然,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被否决是由于二者的集中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而且不能证明集中对竞争带来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

商务部在做出否决的决定是也引用了这一标准。

首先我们分析“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中的“可能”一词,这一词语本身就存在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以至于尽管认为微软并购诺基亚可能会给中国的智能手机市场带来不利影响,也并没有否决这一经营者集中。

共同市场支配之协调效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完善建议

共同市场支配之协调效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完善建议

共同市场支配之协调效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完善建议MA Aiping【摘要】协调效应是反垄断法之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2017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没有对协调效应及其认定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不批准的情形包括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或协调效应的市场形态.认定构成共同市场支配的要素包括反复的相互作用,达到协调的参考点(价格、产出、市场份额),折现因子,可信的惩罚机制,监督背离协调行为的市场透明度,协调的结果不会被外部竞争者打败,并购和协调效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确定共同参与经营者集中或协调效应的步骤:确定调查的协调理论,评估是否协调效应在并购前市场重复发生,以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确定寡头数量,适用协调效应测试.达成协调的考察标准包括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应完善考察标准的考虑要素.【期刊名称】《理论与现代化》【年(卷),期】2019(000)004【总页数】9页(P96-104)【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协调效应;共同市场支配;反垄断法【作者】MA Aiping【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通过合并,企业并购可能协调其行为或将已有行为的协调加以改善和稳定,广泛地排除企业间的竞争,从而可能达到并购前无法达到的协调平衡目标,这近似于垄断性市场结构下的情况。

并购协调效应指企业通过人为改变市场竞争机制,导致价格和产量等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福利发生不利变化。

在欧盟,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与协调效应具有相近含义。

纳什均衡是其他企业行为不改变,改变自己企业行为也无法获得更多收益,并购协调显然打破了纳什均衡,可能引起垄断问题,需要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审查或协调效应测试。

共同市场支配这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缺少研究。

通过共同市场支配审查机制确定阻碍有效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欧盟委员会采取四步法:确定调查的协调理论,评估是否协调效应在并购前市场重复发生,确定寡头数量,适用协调效应测试[1]。

我国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中的效率抗辩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中的效率抗辩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中的效率抗辩制度现状分析【摘要】将效率纳入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已成为国际趋势,但我国有关效率抗辩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和原则,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不足。

本文以对法条进行梳理、对相关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目前我国效率抗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对我国效率抗辩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法律依据,执法实践一、效率抗辩制度法律依据的现状分析1、《反垄断法》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是经营者集中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关于效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中:《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三款中的“技术进步”对效率有所体现,然而技术进步只是效率的一种类型(学术上称“动态效率或创新效率”),效率还包括生产效率、配置效率、管理效率等;第五款“国民经济”似乎也能涵盖效率因素,但其更多的是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带有产业政策倾向;第六款将效率作为“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这意味着“效率”因素需得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可,而反垄断执法机构迄今并未对效率抗辩制度的效率类型做出过其他任何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由法条看出豁免的两个条件:一是,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二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王晓晔教授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一书中也认为此规定不是效率抗辩的法律依据,因为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不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可以提高自身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是相关市场上竞争结构的改善;豁免的第二个理由“社会公共利益”,商务部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第54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条件 , 方可 受到反 垄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否. 反 关键 词 知识 产权 滥用 反 垄断规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9340 10 — 9(090 - .1 0 5 其 合法垄 断地位 而严 重妨 碍 、 限制或者扭 曲市场 竞争 。 么知识 那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反。 反 三 如 下几 种类 型 , : . 实施 即 1不 知识产 权且 拒绝许 可行为 : . 2 实施 不充分 的知 识产权 且拒绝 许
通 过上 述分 析 , 者认 为, 笔 并非所 有的知 识产权 滥用均 应受
判。 知识产 权所 有者拥有 知识产 权 的许 可权 , 即知识 产权所 有者 理 由;. 3 通过 知识产 权滥 用消 除了二级 市场上 的所有竞 争 。 这套
更 有 权决 定是 否对 知识产 权进 行许可 , 滥用拒 绝许 可行为 , 损害 标 准很好地 协调 了知识权 与竞争 法的关系 , 好地揭示 了二者在 会 笔者认 为滥用 知识产权行 为 , 一般 在 实 质的公 平与 正义 。 必须 对其进 行有 效规制 。 绝许 可行 为是指 维护 创新 目标 上的一 致性 。 拒 权利 人如 果拒 绝对 知识产权 进行许 可 , 不管 自己是否实 知识 产权人利 用 自己对 知识产权 的独特 占有权力 , 而拒绝 授予 情况 下 , 进 反垄断法 都没 有规 制 的必 要 , 在这 种情况 下不会 影响市场 现 其竞 争对 手进行 合理使 用, 从而将 竞争对 手排 除在 外, 固和加 施 , 巩 强 自身市场 支配力 的行为 ( 王先林 ,0 1。 佑 发认 为当知识 产 有竞 争局面 。 20 ) 康 但是 当企业 对某 一设施 或技术进 行垄断 时, 这种 设

经营者集中审查视角下的反垄断规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

经营者集中审查视角下的反垄断规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

2019-6反垄断證营者集中审圭视角下的反垄断视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王苑亭摘要:以信息资源、人力资本、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等为增长动力的新经济,对建立在传统工业基础上的反垄断规制思维带来冲击和挑战。

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并购案件的特点,分析了审查工作面临的挑战,梳理了执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明确了下一步势力方向。

关键词:新经济反垄断规制经营者集中审查新经济是与传统经济相对的概念,其以信息资源、人力成本、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等为增长动力,具有巨大的成长潜力,且以新型企业和新行业为主。

作为网络经济、平台经济的典型产业,新经济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经济学意义的产业特征,如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网络外部性、规模经济性、产品锁定性和路径依赖等,除此之外,新经济行业还具有更新变化迅速,更为注重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性的存在,对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上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规制思维带来冲击和挑战,使其产生变革。

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从市场结构来看,新经济市场多呈现竞争性垄断结构,某些反竞争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另一方面,创新模糊了市场力量的判断标准,使得对企业合并施加反垄断控制难度增加。

因此,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更实效的途径,即注重绩效模式,考察企业是否可能滥用垄断力。

需要特别指岀的是,目前国际学术界和执法机构普遍认为,在新经济语境下,对企业的滥用行为研判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合并控制具有相对牢固的理论基础和损害理论,反而是较为稳定的事前规制途径。

一、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的特点从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案件已经超过2600件,今年第一季度,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仍然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是并购交易较为频繁活跃的领域,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并购案件呈现岀以下特点:(一)传统企业以进入互联网领域为交易动机大量传统行业企业发起并购交易的动机是进入作者:王苑亭,市场监管总局。

浅议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浅议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美 国经 济学 家、诺 贝尔经济学 奖得主 乔治斯蒂伯格 曾说 过 :“ 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其竞 争对手 的途径 成为 巨型企业是现 代经济 史的一个突 出现象 ” 没有一个美 国大 公司不是通 过 ,“ 某种程度 ,某种方式 的合并而成长起来 的” 。实然 ,经营 者集 中有利于 资源的整合 和利用 ,有利 于企业规模 的扩 张 ,有利 于市场经济 的繁荣 。但是 ,经营者集 中也有可 能带来企业 的 市场支配力 量过于 强大,形成市场进 入壁垒和垄 断,限制市 场 中健康 的竞争行 为的后果 。所 以,需要对经营者 集中行为 进行审查 ,防止可能造成 竞争秩序破坏 的经营者集 中行为 的
般来 说 ,经营 者集 中的 申报 标准分为定性 标准和定量 标准 。其 中定性标准 即首先要确定 需要 申报 的行 为符合 《 反

垄断法》 中确 定的经营者 集中 的行 为的要求 。定量 标准又分 为当事人 规模标准 ( ie o — e sn t s )和交 易规模标 s z — f pr o e t 准 ( i e o — r n a t o e t ,即当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本 sz — f ta s c i nt s ) 身的规模达到 一定程度或 集中交易 的规模 达到一定程度 时 , 才 需要进行 申报 。 定 性标 准 依据 《 反垄 断法 》第 2 O条 ,经 营者 集中包括 ( )经 营 1 者合 并;( )经营 者通过取得股权 或者资产 的方 式取得对 其 2 他经营者 的控 制权 ;( )经营者通过 合同等方式 取得对其 他 3 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产 生决定性 的影响。 其 中经营者合并系指 《 公司法 》第 13条中规定吸收合 7 并 与新设合并 两种 类型 ,对 此并无异议 。但 对于 “ 过取得 通 股 权、资产获 得控 制权 ”却没有 明确 的界定 。商务部 反垄 断 局在 《 经营者集 中申报暂行 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 中给 出了 “ 虽 未取得其他经 营者 5 % 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 但通过取得股权 等方式 ,能够决定 其他经营 者一名及 以上董 事会成 员和 核心 管理 人员的任命 、财务预算 、经 营销售 、价格 制定 、重 大投 资或其他 重要 的管 理和经营 决策 等属于取得对 其他经营 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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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 、 限制竞争的效果。②关于经营者集 中的豁免事 由。我国 《 反垄断法》 没有关于经 营者 集中的豁免制度 , 只是在第 二十 四条 中通过但 书形式规定可 以不予禁止的情 形。从但书规定
的内容来看 , 虽然其属于对豁免事 由的规定 , 但是这一规定隐 含 了过度 限制经营者集 中的价值取 向。这不 仅抑 制了经营者 的积极性 , 不利于发挥 经营者集 中的积极功能 , 而且与各国实
和采 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 进而使企 业凭借较强 的国际竞争力
在 国际市场上 占有一席之地。 () 2 经营者集中的缺点。 ①经 营者集 中状况下易形成结构
性垄断, 占据支配性地位的经营者可能利用 自 身优势对市场
竞争产生限制性 的影 响 , 这种破坏 力持久而强劲 。② 在市场 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 经营者集 中使 得市场上有着独 立地位 的 经营者数 目变少 , 即使个 体力量 不足 以支配市 场 , 但竞 争者 间为了获得高额 的利润 ,倾 向于通过公 开的或秘密 的手段 , 彼此 间固定价格 、 划分 市场等 , 达成竞争者 问的协 调 。同时 ,
施的经营者集 中规制 的“ 体宽 容与局部严厉” 整 相左 。
三 、 善 我 国 经营 者 集 中规 制 的 建 议 完
1 确立明确的经营者集 中的规制标准 。欧美等反垄断大 .
国确立 的“ 实质性减少竞 争” 这一规制标准 , 以相关市 场的 是
集中度为分析起点 的。 国外反垄断实践 中, 对市场集 中度 的测 量 经历 了由“ 市场份额 ” “ 到 行业集 中度 ( R4 ” 到“ 芬达 C )再 赫

营 者 集
于琳 方
中 规
杨 育民 ( 教授)
制 研

( 安 大学 经 济 管理 学 院 陕 西 延 安 7 6 0 ) 延 10 0
【 摘要】 我 国《 垄断法》 反 对经营者集 中的规制标准不 明确 , 缺乏具体 的豁免制度。本文在分析我 国现状 的基础 上提 出 了完善我 国经营者集 中规制的相关建议 。
【 关键 词】 经 营者集 中 反 垄断 竞争 经 营者集 中会减少未参加集中的经营者 的交 易机会 ,置这 些
近年来 , 了适应经济全球一体 化的大趋势 , 为 进一步应对 国际大企 业的挑战 , 我国越来越多 的企 业选择 了实施 资本运 作、 资产重组 , 试图整合资源 , 实现跨越 式发展 。但是经 营者
机构 可以决定 附加减 少集 中对 竞争 产生不 利影响 的 限制 性
条件 。
营者集 中则是指下 列情形 : 经营者 合并 ; ① ②经 营者通 过取
得 股 权 或 者 资 产 的方 式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控 制 权 ; 经 营 ③
者通过合 同等方式 取得对 其他经 营者 的控制权 或者能 够对 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20.0 081 财会 月刊 ( 合) 8 口 综 ・ 1・
尔——赫希曼指数 ” 的发展过程 。 由于赫芬达尔——赫希曼指
数能较好地反映各 个产业 中企业 的相对规模和数量 ,被公认
行探 讨 。

集中的过 程中 , 常伴有诸如掠夺性定价等破坏竞争 的行 为, 这
将严 重损 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 破坏市场秩序 。 二、 我国《 反垄断法》 对经营者集 中实施的规制 1 我 国《 垄断法》 . 反 对经 营者集 中规制的具体规 定。 反垄 《

经 营者 集 中概 述
I 经 营者集 中的相 关定义。我 国《 . 反垄断法》 对经 营者 、
相关 市场和经营者集 中的含义 作 了明确 的规定 。其 中: 经营 者是指从事 商品生产 、 营或者 提供 服务 的 自然人 、 经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 定时期内就特定商 品或 者服务( 以下统称商品 ) 进行竞争 的商品范围和地域 范围。经
断法》 二十八条规定 : 营者集 中具有或者可能 具有排除 、 第 经 限制竞争效果 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 当作出禁止经营
者集 中的决定 。 是 , 但 经营者能够证 明该集 中对竞争产生的有 利影 响明显大 于不利影响 , 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的 , 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作 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 二十九条规定 :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 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 ) 营者集 中的优点。 1经 ①经营者集中有利 于实现规模经
济效益 , 提高经 营者 的个体 竞争 力 , 从而增 进整个 市场 的竞
争活力 。②经营者集 中使 生产要素得到 重新 配置 , 能够实现 资源的优化组合 , 为产业结构 和产 品结构 的调整提供 了便捷
的途径。③经 营者集 中对于避免 由破 产企业职工失业所引发 的社会不稳定 等诸多社会 问题有着积极作用。④经 营者集 中 有利于经 营者取长补 短 , 累雄 厚 的资金 、 积 研发先 进 的技 术
2 经 营 者 集 中的优 缺 点 。 .
2 存在的 问题 。我 国《 . 反垄断法》 对经营者集 中实施的规 制主要存在两个 问题 : 实施经 营者集 中规制 的标准不 明确 。 ①
对于经营者集 中, 欧美等反垄断大 国的反垄断法都确立 了“ 实 质性减少竞争 ” 这一明确 的规制标准 。 国《 我 反垄断法》 虽然对 实施经营者集 中规制 的标也作 出了规定 ,但缺乏明确性和 可操作性 ,因为任何经营者集中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会产生
集中对市场竞争 的影 响有 利也 有弊 , 因此如何完善 经营者集
经营者于不利 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 , 市场竞争将受到抑制 。
③经 营者集 中会为新经营者进 入市场设置壁 垒 , 高进入 市 抬
场的门槛 , 减少潜在经营者参 与市场竞争 的机会。 ④在经营者
中规 制 , 使之扬长避短 , 就成 为我们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 文拟对我 国《 反垄断法 》 于经营 者集 中规制 的有关 问题进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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