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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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建工[2014]330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青建工〔2014〕330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安排部署,5月至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2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省6个市、州(除果洛、玉树州外)开展了在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和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情况;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选取了各市、州府所在地城市以及所辖县的在建工程项目,共随机抽查项目46项,另对2起群众投诉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公共建筑15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商品住宅17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6项,总建筑面积78.4万平方米。

检查组对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问题的11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109条,涉及工程勘察问题6条、设计问题8条、施工质量问题31条、施工安全问题49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问题15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青政办[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定期发布新建、存量商品房供应和成交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青海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青海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勘 察 计 质 总
体 上 呈 现 稳 步 提
升 的 状 念 ,符勘 察
设 计 位 基 本 I 都 能 够 自 觉 遵 守
勘 察 没 计 行 业 方 重 新 进 行 了 认 定 ,提 升 了 施 上 图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低 资 喷
审 盘 人 员业 务 水 ,加 大 r施 工
纠 止 以违 反取 费规 定和 损 害氽 业 合 法 利益 的 恶性 竞 争 ,维 护市 场 的公 、 竞争 ,建 设 统 ‘ 放 竞 争有序 的 开
现 代 m场 体 系 。 ( ) 四 建立 符 合市场 经济 体制 要 求 的勘 察 设 汁信 用体 系 。利用 建 筑 所 用 的施 工 图进 行抽 查 。通 过 以 卜


青海省勘察设计 质量现状
( )勘察 设 计氽业 现状 一
近几年 ,随 着 西部大 开发战 略
的 实 施 和 国家 加 大 基 础 设施投 入 ,
使 青海 建 设速 度加 快 。l 时 青海 省 _ J
实施 放 丌勘察 没计市场 的 政策 ,使
得我 省的勘 察 设 计质 量有 r 大 的 较 提高 。
合专项 柃查 , 通过 会议批 评、 察督 社 会形 象 。 督 办 等肜 式 , 重点 纠止 r 施工 图审 查仪
( )部分 审图纸而 不踏 勘现场 、 不跟踪 柃盎 的 勘 察 没 位 问题 ,使状况得 到改观 。 质 量保 证 体 系 4 建 立 了勘 察 没计质 量 调 查 同 的 运 行情 况 不 . 防制度 ,定期对 在 建项 U施工 现 场 够 理 想 ,专 业
查管理 办法) 积极 推进 勘察 讣行 计质 量监 管 J ) , 度。 业改 和 发展 。使找 省 的勘 察设 计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选用和审查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人才作用,促进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勘察设计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施工图审查,以及专家参与上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审查专家,是指熟悉并掌握现行国家及本省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措施等,具有丰富的勘察设计工作经验,熟悉本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并纳入全省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名单的,可在本省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审核勘察设计质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审查专家从全省各岩土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长期在本省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

专家对其审查的工程项目的审查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全省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选用专家,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上报反馈。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选用专家,对专家审查质量、审查行为及继续教育进行管理,并对专家工作情况上报反馈。

第五条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推荐及监督检查、反馈等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价,动态公布专家库名单增减情况。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报管理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青建工〔2014〕538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38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14年11月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一)督查地区为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

西宁市市区抽查4个工程,每县抽查2个工程;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每县抽查2个工程;各州抽查2个县(市),其中包括州府所在地县(市),每县(市)抽查2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每州、市抽查不少于1个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情况。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行为执法检查。

(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时间2014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四、督查组构成督查组分三个组,其中第一督查组负责督查西宁市、海北州;第二督查组负责督查海东市、黄南州;第三督查组负责督查海南州、海西州。

督查组组长由我厅建管处、勘察设计处、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同志担任(附件),检查人员由我厅统一组织。

五、督查工作安排(一)受检州、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应包括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结案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情况,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0月23日第7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原《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0〕51号)、《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建法〔2013〕319号)、《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标准》(青建工〔201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1日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外进青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进青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青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办法所称进青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15〕8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15〕8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15〕88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19日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目标的收官之年。

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任务部署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目标,加快职能转变,狠抓勘察设计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监管,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指标: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3亿元以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一次审查合格率达到83%以上,终审合格率达到100%。

确保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施工图节能审查合格率达100%。

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设计,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比例达到10%,杜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一、深化政府职能改革,完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立足政府部门监管职能本位,进一步完善新时期新常态下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

一是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开展《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送审稿)》省内、外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优化完善,力争年内出台,全面理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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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青建设[2014]13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建设〔2014〕130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十二五”规划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1日
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

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任务部署和既定的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和我省重点建设工程,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为抓手,继续深化行业管理改革与创新,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行业管理及政府服务水平,强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工作目标为: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2亿元以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一次审查合格率达到82%以上,终审合格率达到100%。

确保公共建筑50%、居住建筑65%节能标准的实施,施工图节能审查合格率达100%。

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设计,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比例达到6%。

杜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一、深入推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模式创新,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进一步调整和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权限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权限,深入推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省级与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的动态监管,统一市场监管方式,及时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汇总梳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整顿。

加大对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机制,推进诚信奖惩机制的建立。

实行省内和外省进青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备案等制度,对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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