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规制下的预算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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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宪政理念出发思考我国财政预算制度

由宪政理念出发思考我国财政预算制度

由宪政理念出发思考我国财政预算制度一、宪政的概念及其价值为了更好地在宪政的理念下展开问题的探讨,有必要首先对宪政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界定和归纳。

宪政,是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综观现代各宪政国家的宪法,可以总结出现代宪法的几大特征:法治、民主、自由、联邦,这也可以认为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本文选取法治与民主两大价值展开讨论。

法治自然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宪政本身是法治的最后与最高阶段、没有法治作基础,就不可能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宪政。

与德治向对立,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因而政府法治强调的是人民政府的控制和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控制。

这就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对分散与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

于是,“独立性”——人员、财政、权力等各方面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独立,有效的制衡就无法实现。

民主在操作层面上和法治一样,也是一种“他律”。

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除非立法者本人受到人民的约束——或者就是人民自己,他们并不会自动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立法,而不为自己的私利服务。

只有民主才能保证法治符合人民的普遍利益,至少是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现代国家普遍接受了民主原则,并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法律管理自身事务,并通过政治选举的压力等机制对代表们所制定的法律产生影响。

在对宪政的价值条分缕析的基础上,分析这些价值如何与公共财政预算制度相联系。

二、宪政价值在财政预算制度中的实在性从西方国家宪政思想及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找到宪政与财政预算关系的渊薮。

以英国为例,随着1215年《大宪章》的问世,作为纳税人代表机构的议会,获得了租税的立法权,对国王的税收权力开始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1640年“光荣革命”之后,议会开始取得财政支出的方面的控制权,除了王室政府为执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支出外,就连王室的年俸也必须经过议会的审批。

对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宪政思考

对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宪政思考

对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宪政思考
人大预算权是宪法确定的人大最高权力之一,是国家治理的核心环节。

完善人大预算权,需要从宪政的角度进行思考。

首先,要加强宪法对人大预算权的规定。

宪法规定的人大预算权内容
较为简单,需要进一步明确预算的立法程序、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细节,防止权力被滥用或失效。

其次,要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立法权,使其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发扬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力,让他们在决策过程中
能够提出一些精准化的建议,保障人民利益。

第三,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

人大应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频繁且全面的审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程序合法,并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法行为。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加强对预算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不当行为,应及时追究责任,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以保证预算权的有效实施。

总之,完善人大预算权,也就意味着完善我们国家的宪政体系。

它不
仅意味着维护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力,还意味着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
的根本利益。

对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宪政思考

对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宪政思考

对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宪政思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拥有重要的预算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大的预算权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和保障,这不仅影响了人大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制约了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因此,完善人大预算权已成为当前宪政建设的重要议题。

一、人大预算权的意义与现状人大预算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政职能,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是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能够保障政府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政府滥用财政资源。

其次,它是增强人大代表的话语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能够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最后,它是促进政府与社会沟通的重要桥梁,能够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

然而,当前人大预算权的实际发挥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人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作用较为被动,往往只能对政府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而不能真正参与财政决策的制定。

其次,人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效果较弱,往往只能对政府的财政活动进行事后审查,而不能及时纠正和防范问题。

最后,人大在预算公开方面的作用也有限,很多预算信息都难以为民众所知,导致公众对政府的财政活动缺乏了解和信任。

二、完善人大预算权的途径与策略为了充分发挥人大预算权的作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制度和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人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作用。

人大应该在预算编制的各个阶段都能够参与,包括预算草案的起草、审议和修改等环节。

同时,人大应该建立起与政府财政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政府的财政情况和政策取向,确保人大代表能够在财政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人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人大应该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掌握政府的财政活动情况,对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行及时纠错和调整。

同时,人大应该加强对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财政部门的行为合法、规范和透明。

3、加强人大在预算公开方面的作用。

宪法视野下的预算_预算法律说批驳

宪法视野下的预算_预算法律说批驳

宪法视野下的预算:预算法律说批驳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我国《预算法》第9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有些学者据此以为,预算被通过之后即成为法律,具有和法律一样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具有拘束力。

更多的学者还未意识到这个问题,只是单纯强调预算应具有约束力。

那么,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通过的预算究竟是不是法律?如果是,它与其他的法律有何不同?如果不是,又应该归入哪一类型?预算的约束对象是否仅限于行政机关?普通公民或单位是否有权根据预算请求给付?对政府不执行预算的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这些问题对我国预算法会产生很大影响。

不过,迄今为止,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几乎没有人投入精力进行研究,对国外成果也缺乏介绍和评注。

笔者认为,在考察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首先必须明确实然与应然的区别,避免将事实状况混同于理论主张。

例如,德国学者讨论预算的性质和拘束力时,是基于德国宪法和联邦预算规则的内容。

日本学者讨论预算的性质和拘束力时,也首先是基于日本国宪法及财政法的规定。

用德国法律评判日本预算的法律性质,或者用日本法律评判德国预算的拘束力,都无法从实然状态得出正确结论,最多属于研究者的理论主张。

有鉴于此,在研究中国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也只能从中国宪法和预算法的内容出发。

其次,考察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必须充分考虑政府预算行为的特质。

例如,预算属于“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不能在其他预算年度产生拘束力;预算是对财政“预先”和“具体”的安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定会产生一些变数。

不管预算属于何种法律性质,这些特质都不会改变。

而预算应当具有何种拘束力,也不得不以这些特质为前提。

在德国,预算审批程序与立法程序并无二致,联邦预算经议会审批通过之后,即直接被称为预算法,并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

为了否认预算法是一种法律,解除预算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拉邦德才提出“法律二元论”。

预算权的宪法规制研究

预算权的宪法规制研究

文章编号: 1 6 7 3- 1 7 5 1 ( 2 0 1 4 ) 0 2- 0 0 4 7- 0 7
预算权的宪法规制研究
黄建水1, 黄 鹏2
( 1 .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1 ; 2 .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北京 1 0 0 0 2 5 ) 摘要: 对预算权概念进行了界定, 认为预算权是指确定一个国家预算以及国家预算的编制、 审 查、 批准、 执行、 调整和监督权力的总称。预算权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体现的是一种 宪法关系。分析了宪法对预算权进行规制的内容, 预算权纵向划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 权, 横向划分为议会预算权和行政预算权。探索了预算权的宪法规制路径, 有利于保障人大对 政府预算审查批准权的决定性权力地位。 关键词: 预算权;宪法规制; 依法治权 中图分类号: D 9 2 1 文献标识码: A 这些年, 全国各地流行政绩工程, 大项目、 大 工程盲目上马劳民伤财, 政府大楼建成“ 白宫” 、 “ 天安门” ,公款消费、 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屡禁 不止, 且愈演愈烈, 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 满。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与政府预算有关, 更与 人大对政府实行预算审批监督不到位、 不力有关,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早已成为众多专家、 学者研 究的对象。多数学者认为预算问题还是权力问 题, 权力问题的解决归结到底还是要靠法治来解 决。财政学专家王雍君教授这些年发表很多有关 预算法治方面论文。以宪法学的视野探讨预算权 规制问题的成果主要在财政宪法学的研究领域, 例如王世涛教授所著《 财政宪法学研究》 主张公 共财政的根本是实现预算的法律控制, 关键是预 算的公开。宪法学专家胡锦光教授发表的《 预算 公开的价值与进路》 也持这种观点; 学者韩珊珊 发表的《 财政权宪法规制的文本解析》 论文中提 出了一点预算权的宪法规制问题。外国学者这方 T h eC o n s t i t u t i o na n dt h e 面的 成 果 不 少, 例 如:《 》 ( E d i t e db yW. S . M o o r ea n dR u d o l p hG . b u d g e t ,A m e r i c a nE n t e r p r i s eI n s t i t u t ef o rP u b l i c P e n n e r P o l i c y R e s e a r c h , 1 9 8 0 ) . 还有《 P r o p o s i n g a B a l a n c e d B u d g e t A m e n d m e n t t ot h eC o n s t i t u t i o no f t h eU n i t e d 》 ( U n i t e dS t a t e sG o v e r n m e n t P r i n t i n gO f f i c e , S t a t e s 1 9 9 7 ) 等。这些成果比较多的是研究议会预算监 督权的理论渊源及预算权的宪政地位等问题。如 韦伯曾在《 经济与社会》 一书指出, 财政预算权是 议会决定性的权力手段, 议会能够通过拒绝支付 经费和拒绝批准立法建议, 或者面对居民的抱怨, 通过非正式的动议, 对行政施加压力。不过从这 些成果来看, 现有的研究多局限于经济学视阈之 内, 从法学尤其是宪法学角度所展开的研究仍然 比较薄弱, 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分析。因此, 有 必要对预算权的宪法控制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 系统性研究。研究预算权的宪法规制问题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加强预算权的宪法规 制研究是贯彻十八大精神, 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 审查和监督的需要, 有利于促进保障人大对政府预 算审查批准权的决定性权力地位, 有利于推进我国 预算制度的改革, 为《 预算法》 的修订提供理论借 鉴与决策参考。

预算民主的宪法逻辑:控权力与保权利

预算民主的宪法逻辑:控权力与保权利

预算民主的宪法逻辑:控权力与保权利宪法理论一切命题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有效的解决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法产生基础,这也决定了宪法理论的终极目的是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而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

现代预算具有“控权性”、“法定性”、“民主性”、“公开性”的这些特性几乎完全对应于宪政的几个价值内核,而且预算的运作过程集中体现了“保权利”与“控权力”的现代宪法理念。

标签:预算公开财政透明度公民参与权预算是一个国家的骨骼,是联结政府与公众的纽带:预算在宏观层面上将政府对公众“预算资金的抽取”(税收)和“预算资金的使用”(预算资金支出)联结起来。

政府预算收入来自于公众的税款,政府预算资金支出应取得公众的同意,并按照公众的意愿分配和使用,最后应尽可能产生符合公众的利益的结果。

从法学的角度看,预算则是公众及立法机关控制政府财政活动的机制,是社会公众约束政府公权力的手段,是支撑现代民主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权力制衡和民主法律程序。

国家财政的主要供应来源来自于纳税人的税款,就必然要求控制国家的财政的使用,将国家财政用于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预算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反映并满足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

因此,预算实质上是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构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一种行为,根据现代宪法理念,这表现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博弈。

一、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关联性分析财政是国家为履行其公共职能而形成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产权关系,即一种关于政府财政权和人民财产权的关系。

对财政权力的控制和对财产权利的保障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对财政权力的控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保障作为人权的公民财产权,制约国家财政权就旨在保障公民财产权。

财政,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它应该是一种原则或者理念,规制政府运行中的所有财政活动,它体现的人民财产与政府财政的关系。

国家与国家内部的单个公民所具有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宪法权利,这种关系就起本质,体现的是国家政权与公众社会之间关系。

中国公民预算权状况与探讨

中国公民预算权状况与探讨

中国公民预算权状况与探讨在中国努力建议法治国家的今天,公民在预算中的参与程度和与之相关的各项权利的实现直接体现国家对公民权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公民预算权的实现从宏观层面讲,有利于科学预算体系的构建,提升国家对有限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微观层面讲,有利于减少预算收支随意,资金使用低效浪费现象,防止预算资金的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目的。

较之美国预算中的公民权保障,中国预算中的公民权现状并不理想,那么怎样才能提高预算权保障水平,促使中国公民在公共预算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可以作以下的几点作探讨:一、中国现行《宪法》及《预算法》对与预算相关的公民权利义务的表述及其现状1.《宪法》中对与预算相关的公民权利义务的表述中国宪法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载于如下条文: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特别是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九)项与(十)项中有更加明确的表述“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从以上宪法条文,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公民与预算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而不是由个别公民单独行使。

2.《预算法》中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规定中国《预算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预算调整法律问题研究

预算调整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最近我国一直在加强廉政建设,预算作为国家机关财政收支的总计划单,规定政府的财政活动范围,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起到重要作用。

但仔细研究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和预算的实际实施可以发现在预算调整环节存在较大漏洞,预算调整范围不明确,导致预算调整权的分配不够合理,这就使得我国预算调整随意发生,这严重破坏了预算的严肃性,削弱了预算的约束性。

本文结合预算的目的和性质,主要从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和预算调整权的配置两个方面来对预算调整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由于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更好得限制政府,其性质为公民与国家就社会管理达成的契约,所以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主要为凡是改变了预算总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或举债金额的,或虽不改变预算总支出但对重点项目削减支出的应当纳入预算调整的范围。

由本级政府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批。

同时,笔者倾向于在我国实行绩效导向的预算理念,在此理念下充分尊重政府对于预算调整编制的自主权,注重对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加强对预算调整的审计监督,赋予审计部门一定的相关行政执法权。

另外,完善相关预算执行情况信息的日常公开,引入分项审批制度、听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对预算调整修正的提议权对于完善我国预算调整制度也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 预算 预算调整 范围 监督AbstractRecently, China has bee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and honest administration. Budget as the general plan of state organs of fisc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mak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government fiscal activities, which can preteecet and control the corruption from the source. So budge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which is fair and transparent, clean and efficient . But through careful study of budget law in China , the budget can be found some loopholes in the budget adjustment process. The budget adjustment scope is not clear, leading to the budget adjustment right allocation is not reasonable, which makes China's budget adjustment occurred randomly, and this seriously undermine the seriousness of budget, weaken the constraint of budget.This paper bases on the purpose and nature of the budget, trying to explain issues related to adjustting the budget. mainly from two aspects of the budget including adjustment scope and budget adjustment right allocation. Because the budget is designed to allow citizens to better government restrictions, the nature of the budget is the social management contract between citizen and the state.So the changing budget expenditure, increasing fiscal deficits or debt amount, or doing not alter the budget expenditure but cutting spending on key projec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budget adjustment.And the level of government for the budget draft,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intends to implement performance oriented in our budget, under this concept , we will give full respect to the autonomy government budget adjustment system, pay attention to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budget implementation, strengthen the audit supervision of the auditing department budget adjustment, giveing some relate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addition, we should improve the daily public budget execution information, introduce partial approval system, hearing system, and give the people's Congress the right ofamendmentof budget adjustment.Keywords Budget Budget adjustment Range Supervision目 录第1章绪论 (1)第2章预算调整的范围 (3)2.1 我国关于预算调整范围的规定 (3)2.1.1 对我国学界观点的评析 (3)2.1.2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评析 (4)2.2 本文对预算调整范围的认识 (10)第3章预算调整权的配置 (13)3.1 国外关于预算调整权的配置 (13)3.1.1 国外预算调整理念 (13)3.3.2 国外预算调整实践 (14)3.2 我国关于预算调整权的配置 (15)3.3 对我国预算调整权配置的建议 (16)第4章预算调整改革的建议 (22)4.1 关于预算调整范围的建议 (22)4.2 关于预算调整权配置的建议 (23)4.3 预算调整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24)4.3.1 完善预算执行的信息公开制度 (24)4.3.2 完善预算调整的初审制度 (26)参考文献 (27)第1章绪论第1章 绪 论预算蕴涵着宪法、行政法的深刻内容,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联系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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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之 财 务 管 理及 多 年 财政 计 划 树立 对 联 邦 与各 邦 共 同有 效 之 原 则 。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预 算 法 律 制 度 已 经 形 成 了 以 台 湾 地 区 “ 宪 法 ”有 关预 算章 节 为核 心, 其 它 专 门预算 法律 为 主要 内容 的 法 律 ”在 原 民 国预算 法 律 自近 代 以 来 ,预 算 权 就 被 视 作 是 掌 管 和 控 制 国 家 “ 钱 袋 小体 系 。这 是我 国 台湾地 区的 预算 “ 子 ” 的权 力 ,备受 民主 国家 的关 注 ,许 多 国家不 仅 制 定 了完 备 基础 上进 一 步发展 的结 果 。 的预 算法 律 ,而且 还 在 宪 法 中设 专 章规 定 预 算制 度 ,在 实践 中 三 、我国宪法规制预算权及改革建议 政 府 预算 公 开 也成 为建 立 阳光 政 府 的基 本 要 求 。通 过 对 预算 的 1 . 我 国预算法存在 的问题 合 理 分权 实现 财政 民主 ,成 为西 方 法治 发 达 国家对 完 善 我 国预 2 0 1 2年 7月 开始 , 《 预算法 修正 案 ( 草 案 )》征 求意 见稿 向社 会公 布 ,征求 意 见 。 我 国 的经 济体 制 已从 计 划 经 济 转入 市 算 制度 的启 示 。 宪 法 与预 算 权 场 经 济 阶段 ,随着 法 治 国 家和 服 务 型政 府 的 建设 ,随 之 而来 的 是 政府 职 能 的 转 变 ,社会 管理 向社会 治 理 的 转换 ,要 加 强政 府 1 . 预 算权概述 预算 权 是 预 算 管 理 职 权 的简 称 ,被 定 义 为 “ 确 定 和 支 配 公 信 力就 要 使 政府 行 政 运行 透 明化 ,使 公 权 力 在 阳光 下 运行 , 国家 预 算 的权 利 和 对于 国家 预算 的编 制 、审 查 、批 准 、调 整 、 保 障公 民 的知情权 ,参 与权 ,民主 权利 等 。 监 督 权 力 的总 称 ” ,具 有 以 下法 律 特 征 : “ 预 算权 发 生 于 国 家 近 几 年来 ,借 助 于 行 政 法 规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将 政 预算 收 支 管理 领 域 ,体 现 国家 的财 政 分 配关 系 ,是 国家 财 政权 府财政预算报告列入 了政府应予重点公布的信息范围,并对信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预算 权 的 主 体 只能 是 国家 权 力 机关 、 国家行 息 公 开 的方 式 和 程序 、监 督 和保 障 等做 出 了规 定 。但 在 中国 现 宪 法 》、 《 预算 法 》及有 关 法 律 中都 没 有 关 于 预算 公 开 、 政 机 关 和 列入 部 门 的预 算 的 其 他 国家 机 关 、社 会 团体 和 其 他 单 行 《 位 。任 何 公 民或 非 预算 单 位 都 不得 享 有 预算 权 ;预算 权 是 一 种 公 民参 与 的相 关 内容 。政 府 预算 工 作 的不 足 ,预算 编制 过 于 笼 经济 权 力 而不 是 一 种纯 粹 的 行 政权 ,它 具有 经 济 内容 ;预 算 权 统 ,包 括 预算 收 支 范 围划 分不 科 学 、预算 科 目的 编 制不 细 致 ; 的确 定 具 有严 格 的 法律 规 定 性 ,不 能 由当事 人 约 定 ;预 算 权 与 预算 编 制 根据 不 具体 ;预 算 编制 中缺 乏法 律 依 据 等 问题 开 始 显 预算 年 度 紧 密相 联 系 ,具 有 严 格 的周 期 性 ;预 算 权所 体 现 的 利 现 ,并 且受 到 民众关 注 。现代 法 治 文 明 不断 进 步 ,我 国改 革 在 不断 深 化 ,公 民对 政府 权 力 行使 的监 督 也有 进 一 步 的要 求 ,因 益归 于 国家 、归于 全体人 民。 ” 2 . 宪法规制预算权的价值及原 则分析 此 ,将 预算 权 置于宪 法 规制 下的 改革 势在必 行 。 在 宪法 的规 制 下 ,可 将 我 国预 算 法 的基 本 原 则 概 括为 预 算 2 . 宪法规 制预 算改革的建议 民 主 、预 算 法定 和 人 权保 障 。这 些原 则 是 宪法 精 神 在 预算 法 中 ( 1 )明确 预算 公开 透 明原则 。 现代 国家 政府 公共 预算 之 的 集 中体 现 ,是 对 预 算行 为 具 有 一般 指 导 意 义和 普 遍 约束 力 的 所 以 要 公 开 ,其 原 初 依 据 就 在 于人 民 在 政 治 上 是 平 等 的 国家 基 础性 法 律 规 范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 一 切 权 力属 于 人 民 ” “ 人 主 人 、在 经 济 上 是 其 私 人 财 产 的所 有 者 ,而 政 府 预 算 本 质 上 民依 照法 律 规 定 ,通 过 各种 途 径 和 形式 ,管 理 国家 事 务 ,管 理 是 一 种 公 共 资 金 的 受 托 决 策 — — 政 府 公 共 预 算 资 金 的 点 点 滴 经 济 和文 化 事 业 ,管 理 社会 事 务 。 ”这 是 预 算 民 主在 宪法 原 则 滴 均 来 自于 委 托 人 —— 广 大 纳 税 人 人 民 所 有 的财 产 而 非 来 自 中的 体现 ,它 所强 调 的 是宪 法 的人 民 主权 理 念 ;同时 ,预算 制 于 政 府 自身 。 度 及 预算 权 由法律 规 定 , 旨在 关 注 预算 权 的 规 范行 使 ;我 国宪 ( 2) 进 一步 加强 公 民参与 程度 。 一 直 以来 ,民众对 政府 法 中明确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人 权 保 障原 则 是 实 现 和保 障公 民预 做 出 的预 算 行 为并 不 完 全 了解 ,不 了解 的只 能被 动 接 受 ,了解 算 权 利 的基 本 要求 。 由此看 来 ,预 算权 是 在 宪 法 与法 律 的 规制 的也 并没 有 积 极 的参 与 ,或是 想 参 与 意见 却 不 知 如何 参 与 等 等 下 进行 的 ,在 人 民 民主 国家 ,人 民将 其 意志 上 升 为法 法 律 ,人 问题 的 出现 ,说 明公 民对 政府 行 政 行 为 的参 与 与监 督 程 度 还远 民又 通过 法 律 保 障 自己 的意 愿 ,宪 法 是保 障人 民权 利 的根 本大 远 不够 。 关 注 预 算 权 的发 展 ,参 与 预 算 立 法 是 关 系 国 计 民生 的 大 法 ,预算 权 置 于 宪法 的 民主 之下 ,预 算 的 民主 又 进一 步 反 映 民 意 ,民 意在 法 定 的 预算 权 法 律 中体 现 ,预算 过 程 中公 民权 利 的 事 ,不再 是 国家秘 密 ,也 不 仅仅 是 政 府权 力 和 职 能 的体 现 ,国 民有 权要 求 预 算 公 开化 ,让 国 家财 政 在 阳光 下 运 行 ,让 关 乎 民 实 现又 能够促 进 民众 参与 。 生 的重 大事 项 能够让 民众 充 分参 与 ,有 助 于达 到最佳 的效果 。 二 、宪法 规制下各 国预 算法的发展及 我国现状 预 算 是 一个 国家 或 地 区使 公 共 事 务 管理 正 常 运转 不 可 或 缺 参考 文献 : 1 】 刘剑 文. 财税 法 学 . 北京: 高等教 育 出版社 , 2 0 0 4. 的财力 保 障, 各 个 国家 或地 区的法 律都 毫不 例 外地 规定 了预算 制 【 度 。 如 日本 1 9 4 6年 公布 的战后 《 宪 法 》第9 1条 就规定 : “ 内阁 [ 2 】 戴激 涛. 预 算 法 : 宪法 之 下的 财政 基 本 法— — 从 预 算 法 的修 订 必 须 定 期 ,至 少 每 年一 次 ,就 国 家财 政 状况 向 国会及 国 民提 出 说起 【 『 】 . 厦 门大学 法律评 论, 2 0 1 2 ( 1 9 ) . 报 告 ” 。其 1 9 4 7年 颁布 的 《 财 政法 》第 4 6条 更 明确 规定 : “ 预 【 3 】 王 永 礼. 两 岸 预 算 法律 制 度 比较 【 1 ] . 福 建 政 法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算 成 立 后 ,内 阁必 须及 时将 预算 、上 上 一 年度 财 政 收 支决 算 等 抿 2 0 0 1 . 4 ( 2 ) . 4 ] 朱 大旗 . 预 算 法修订应 明 定预算 公开 透明原 则[ N】 . 东 方早 财 政 事 项 ,以 印刷 品 、演 讲 或其 他 适 当方 式通 告 国民 。除 前 项 【 规 定 外 ,内 阁必 须 至少 每 个 季度 向 国 民报告 预算 使 用状 况 、国  ̄ 1 t . , 2 0 1 3— 2 — 2 6 ( 0 0 9 ) . 库 状 况 以及 其 他 相 关 财 政 事 项 。 ” 又 如 《 德 国基 本 法 》第 1 0 9
理论前 沿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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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宪法规 制下的预算权 问题
范婷 婷
( 1 3 0 0 3 3 长春理 工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
摘 要 :作 为 现代 国家 财 政体 制 的核 心 ,预 算 从 根 本 上解 条规 定 : “ 一 、联 邦 与各 邦 在 财务 管 理 方 面应 自给 自足 ,互 不 决 的是 国 家和 人 民的财 产 关 系 问题 。尽 管 预 算在 形 式上 表 现 为 依赖 。二 、联 邦 与 各 邦在 财 务 管理 方 面 应 考虑 全 面 经济 均 势 之 堆 货 币价 值 数 字 ,但 隐藏在 数 字背 后 的实 质 , 关乎 国计 民生 需要 。三 、经 由参 议 院 同意 之 联邦 法 律 ,得就 预 算 法 、配 合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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