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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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

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

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3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修订的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EU-GMP)的附录15 确认和验证的最终稿(简称新修订附录15),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

与当前现行版本相比,在部分章节里有相当显著的变化。

本文将采取新修订版本附录15与现行版本进行对比的方式,来浅析新修订附录15。

一.概述新修订附录15共有16页的内容,比当前版本的11页更加全面。

新修订附录15综合参考了欧洲药事法第四卷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以及附录11计算机化系统、ICH Q8 制药开发、ICH Q9 质量风险管理、ICH Q10 制药质量体系、ICH Q11 原料药开发与生产的相关概念和指南要求,也可用作活性物质的可选补充指南。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范围内的各GMP规定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

新修订附录15的核心是药品与工艺的生命周期。

GMP要求生产商通过在产品和工艺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进行确认和验证,其中提到所有影响到产品质量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工艺的确认与验证均应考虑生命周期理论的应用。

同时,明确提出了“回顾性验证不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方法”。

另外,最近制药行业内的热点话题“数据完整性”理念也多次出现在其中。

其整体思路融合了科学监管、风险管理和QBD(质量源于设计)等关键要素。

二.新修订版本与当前版本的对比和分析原则本章描述了新修订附录15的适用范围—药品制造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及工艺的确认与验证;重点强调提了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和工艺均应评估其验证状态和控制策略的影响。

通则本章指出确认与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基于质量风险管理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特别提到“回顾性验证不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方法”,更倾向于生命周期范围内的持续确认和日常监控来保持验证状态,同时认可使用外部资源支持企业内部的确认和验证活动。

确认与验证的组织与计划本章强调所有确认和验证活动都应进行计划,并考虑其生命周期。

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通则

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通则
2.3.1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2.3.2产品采用国际标准。



主导产品达国内领先水平,近三年内无因质量问题受通报批评。产品制定内控标准。
主导产品达省内领先水平,近二年内产品监督抽查合格。
产品一年内监督抽查合格。
查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水平证明材料和内控标准。提供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及有关资料。
1.3.2专(兼)标准化人员职称要求。



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年以上。
具备中专学历或相当水平,从事标准化工作一年以上。
检查标准化人员资质证书;学历、职称证书;查文件确定任职年限。适当采取座谈和口试方法了解对标准化知识和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的熟悉程度。
2.1.2产品标准具有时效性、可行性,企业标准编写符合GB/T1要求。
不分级审核
查生产销售台帐确认正式生产的产品种数。查产品标准登记证及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等资料。
2.2出厂产品质量达标率为100%(否决项)。一年内无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
同上
查阅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监督检查通报。
2.3主导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
1.1.2有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实施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定期检查, 监督和实施。
不分级审核
由分管领导介绍企业标准化工作。对照GB/T 15496中6.1要求检查企业下达的有关标准化规划、计划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查看商讨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会议记录。
1.2标准化机构适应需要
1.2.1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发挥其职能作用,总结和检查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水平

电机产品检验规范

电机产品检验规范

电机产品检验规范1. 引言电机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家庭和商业应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电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检验规范,以规范电机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

本文将介绍电机产品检验规范的要点和流程。

2. 检验范围电机产品检验覆盖了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产品交付的整个生产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材料检验:对电机的主要材料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机械性能的检验; - 外观检验:对电机产品的外观、尺寸和标志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的外观符合规定; - 功能性检验:对电机的功能进行检验,包括功率、效率、负载能力等方面的测试; - 安全性检验:对电机产品的绝缘性能、接地保护等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 可靠性检验:对电机产品的可靠性进行测试,包括工作寿命、温度耐受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 检验流程电机产品的检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材料检验:从供应商收到原材料之后,进行外观检查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的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生产过程检验: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进行多个检验节点,包括外观检验、尺寸检验、功能测试等; 3. 终检:对成品电机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和测试,包括外观、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4. 检验记录和报告:对每个检验节点的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整理,生成检验报告。

4. 检验方法和工具电机产品的检验方法和工具根据不同的检验项目有所不同,常用的检验方法和工具包括: - 目视检查:通过肉眼观察,对外观、尺寸、标识等进行检查; - 量具测量:采用千分尺、游标卡尺等工具,对电机产品的尺寸进行测量; - 功能测试:通过对电机产品的负载测试、功率测试等,对其性能进行检验; - 绝缘测试:采用绝缘电阻测试仪,对电机产品的绝缘性能进行测试; - 温度测试:使用温度计或红外测温仪,对电机产品的工作温度进行测量。

5. 检验标准电机产品检验的标准和要求来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内部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和应用领域有所不同。

GB-T 20001.4-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001.4-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本部分的附录 和附录 分别对应
的附录 和附录
对于
附录 的统计结果表的示例中的计算错误做了更正
对应于
附录 的本部分的附录 增加了提供痕微量成分测定的回收率数据的
选择 同时为了提供有关 偏倚 的信息 增加引用了
本部分代替
标准化工作导则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规定
本部分与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第 章 术语和定义 和第 章 量 单位和符号


年首次发布
引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本部分对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编写只起指导作用 为了适合任何特殊的要求可对 本部分的编写格式进行调整 本部分提供的全部要素有时可不必全要 宜省略那些不需要的要素
化学产品标准宜写成前后协调的完整体系 除了规定产品所需的各种特性外 宜说明如何测定这些 特性 化学产品标准可以包括化学分析的标准方法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可以作为单独的一章 附录或 标准的单独一个部分 如果试验方法可能被其他标准所引用 那么这个试验方法通常作为一个独立的标 准出版 这将简化化学产品标准 若有现成的适用于某产品的通用的化学分析方法 那么这个产品的标 准只要引用这个方法即可
化学品符号的使用应只限于化学分子式和指明以化学分子式表示的物质的量的符号 例如
在行文中应写出化学品的全称
数值及其公差
在表示一个量 例如温度或时间段时 应规定其临界时的公差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起草应符合
的要求 并采用本部分给出的详细编写规则
下面给出化学分析方法标准中各要素的适当的标题和顺序
代替
第 部分 符号 代替
第 部分 信息分类编码 代替
第 部分 化学分析方法
代替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材料

食品标准与法规复习材料

1、名词解释:(1)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的总称。

(3)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或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4)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5)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本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本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6)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目前共有39个)。

(7)食品标准:是指食品工业领域各类标准的总和,包括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分析方法标准、食品管理标准,如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术语标准等。

(8)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是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9)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0)保存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使用日期。

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11)食品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部委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方法。

(12)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USP分析方法验证、确认和转移

USP分析方法验证、确认和转移
如果不能符合可接受标准,应启动调查来确定失 败的原因
方法转移的程序
培训阶段 差异分析 准备阶段
确认阶段
Summary
<1225>分析方法验证:分析方法用于非药典物 质或使用替代方法测试药典物质
<1226>分析方法确认:第一次使用USP方法测 定药典物质需进行方法确认
<1224>分析方法转移:将非法定方法从一个实 验室转移至另一个试验室

杂质水平(%) 浓度(ug/mL) 峰面积 %VS standard F值 F值RSD(%)
2.0
20.363 21797
117
9.34E-04
1.0
10.182 10340
111
9.85E-04
0.5
5.091
4890
105
1.04E-03
0.2
2.036
1863
100
1.09E-03 28.9
0.1
---这种方式更费时,更难发现存在于两个不同实 验室、操作人员及仪器间的差异
---不能保证实验室间测试方法的等效性
转移免除
接收方实验室能在不进行跨实验室比较测试的情 况下使用检测方法 何时使用: ---新产品配方与现有产品类似,且接收方已有这
样的分析经验 ---转移的方法与现在已使用的方法相同或类似 ---负责产品开发、验证或日常分析的转移方人员
---培训依据开发的阶段、方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对 于相关仪器的经验
---涵盖尽可能多的检验程序相关的技术项目包括 安全事项和方法的注意事项
---对培训和分析员的确认进行记录
方案
---在分析方法转移执行前应讨论、商定并起草精 心设计的方案

质量标准变更中的方法学验证要求

质量标准变更中的方法学验证要求

质量标准变更研究的方法学验证分析测试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稳定、可靠和准确的数据。

分析方法验证在其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方法验证的结果可以用于判断分析结果的质量、可靠性和一致性,这是所有分析质量管理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许多法规和质量管理标准也要求实验室进行分析方法验证。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证实或重新验证:⊙首次用于常规检测前⊙转到另一个实验室时⊙对于验证过的方法、共条件或方法参数发生变化时(如仪器性能参数发生改变或样品基质不同时),并且这种变化超出了方法的原适用范围。

对于分析方法的验证和证实,存在很多有关这两个术语的讨论,它们也经常被交叉互用。

USP通则〈1225〉和〈1226〉中解释了这两个术语的差异。

通则〈1225〉的标题是:“法定方法的验证”。

它阐述了分析方法的验证,包括从建立方法开始的所有验证参数,结果得到某一特定样品的验证方法。

这一过程建议用于内部制定方法的验证。

通则〈1226〉题为“法定方法的证实”。

它建议在应用法定办法时,应证明实验室有能力成功应用该方法。

在方法转移时,接受方法的实验室也应进行方法证实。

本通则适用于实施药典和标准方法的实验室,也适用于实验室应用其他实验室验证过的方法。

USP还有一个通则〈621〉是关于如何调整或改变GC和HPLC方法而无需重新验证的。

US FDA cGMP法规中还规定:“如果应用的方法收载于现行的美国药典或其他认可的标准方法中,或者批准的新药应用中有详细方法且未改变这一参考方法时,有指明方法和参考文献的声明即满足要求。

所有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应在实际应用条件下得到证实。

”ICH文件中活性成分的GMP指南,在第12章中也规定了方法验证的要求:应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所用方法收载于相关的药典或其他认可的标准参考文件中的除外。

所有检测方法应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证实其适用性。

ISO/IEC 17025 标准中对方法验证要求如下:实验室应对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设计(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凡例、通则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凡例、通则

附件:《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凡例、通则及附录定稿会会议纪要按照201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的统一安排,我委于2009年3月18-20日在京召开了2010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凡例、通则及附录的定稿会。

来自病毒制品、细菌制品、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以及微生物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委员、中检所和参与批签发的7个地方药检所的有关专家、我委生物制品标准处、业务综合处相关人员以及部分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代表共约4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10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凡例、9个通则及16个通用性附录的增修订进行了审定,确认了下列增修订意见,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一、凡例(一)、名称及编排项下,增订微生态活菌制品总论及体外诊断试剂的收载。

(二)、设施与生产质量管理项下第(2),修订为:人血液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在专用设施内进行生产,不得与其他异种蛋白制品混用。

(三)“制造”项修订为“基本要求”,修订内容为:1、设施与生产质量管理项下增订:(4)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2、辅料及原料项下将“原料”修订为“原材料”,质量要求增订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三部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修订为“本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

3、增订“七、生产过程中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项,增订内容为:1、抗生素的使用生产过程中抗生素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2)成品中不得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

(3)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且产品的后续纯化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证;如后续工艺不能有效去除抗生素,则不得添加。

病毒性疫苗生产中应仅限于在细胞制备、细胞增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

(4)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时,成品检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并规定残留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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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标产品的验证
1生产设备条件
1.1应基本具备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工艺设备。
1.1查设备、装备配置情况;查情况工况;查维护保养。
1.已取得ISO9000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免查;
2.已通过计量水平确认的企业可免查;
3.已通过三级以下标准化水平确认的企业可免查;
4.近二年内已有产品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的企业可免查。
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通则(试行)
项目
分类
验证确认要求
检查方法
备注
一、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确认
1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1.1有正式发布的已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文本。
1.2查标准采标程度(等同、等效、非等效)的证据。
1.3查标准文本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2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
2.1有正式发布并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2.2有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或国际知名公司标准的原文本、中译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3有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采标标准水平评价证明书”。
2.1查标准文本的完整、先进性及审批、发布、备案手续;
2.2查文本的采标程度是否正确;
2.3查省标准化协会的确认证据。
3产品的安全性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
4.2产品质量等级符合采标标准要求。
4.1根据测试报告,判定质量等级。
3.1有正式发布并经备案的符合国际(国外先进)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标准文本;
3.2有制定产品标准的国际(国外先进)的安全、卫生标准的原文、中译文。
3.1查产品标准文本审批、发布、备案手续;
3.2查标准文本中的安全、卫生要求采标是否完整、先进。
产品的安全性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已采标的标准的,可免其原文和中译文。
2检测设备条件
2.1有完善的出厂检验仪器、设备;
2.2有完善的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2.1查仪器、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状况;查维护保养、检定情况。
3标准化管理、质量管理、检验人员素质
3.1有相应的上岗资质证书,能胜任工作。
3.1查资质证书,查对本职工作的熟悉和熟练程度。
4产品实物质量
4.1有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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