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产假做了什么更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
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9年5月2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2019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婚假改为13天生育假期增加70天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2019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
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时间规定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时间规定 有很多的员⼯都会遇到想要请产假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知道劳动法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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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假的时间规定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
产前检查:⼥职⼯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职⼯的合法权益) 产前⼯间休息:怀孕七个⽉以上,每天⼯间休息⼀⼩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
产假⼯资计算⽅法 ⽣产⼥职⼯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五天,产后休息七⼗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育者,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然流产⼥职⼯的产假:妊娠3个⽉以内⾃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以上7个⽉以内⾃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资”应全拿。
⼥职⼯产假期间⼀般不从单位领⼯资,⽽是享受⽣育⽣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育⽣活津贴。
(⼀)从业⽣育⼥职⼯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年的,其⽣育⽣活津贴按本⼈⽣产或流产当⽉的城镇养⽼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按规定享受的⽣育⽣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育⼥职⼯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年的,其⽣育⽣活津贴按本⼈⽣产或流产当⽉本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乘以本⼈按规定享受的⽣育⽣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从业妇⼥,其⽣产或者流产当⽉领取的⽣育⽣活津贴,因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于全市职⼯⽉平均⼯资300%、超过部分不计⼊缴费基数⽽不⾜其缴费年度⼯资性收⼊的,不⾜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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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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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陕西省各类休假规定

事假:无特别规定,依据公司情况而定.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般最长为3个月,医疗期发放基本工资的70%.必须有三甲医院的相关病例证明婚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丧假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3天,需要提供死忙证明,殡仪馆证明、村镇证明等一般公司婚假为10天-23天,请婚假需要提供结婚证书。
产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产假的休假情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法产假规定[修改版]
![劳动法产假规定[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373d92e3866fb84ae55c8d39.png)
第一篇:劳动法产假规定劳动法产假规定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河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017年产假新规剖腹产增加多少天

2017年产假新规剖腹产增加多少天产妇剖腹产后身体会变得很虚弱,所以2017年产假的规定时间就是很重要的了,那剖腹产会不会增加产假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产假新规剖腹产增加多少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产假新规剖腹产增加几天对于剖腹产,国家规定是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女员工增加30天产假。
如果是一般剖腹产,则在98天的基础上加15天,如果即是晚婚晚育的剖腹产,则在98天的基础上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7年产假一般休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1】产假待遇的享受人群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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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陕西婚假相关规定
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
外给予路程假,此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
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
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
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故陕西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2017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
规定,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加孕
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
天数为98天+70天共计168天产假,如果为剖宫产孩,则再
增加15天,共可休 183天产假。
2、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产假。
3、 男方护理假15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4、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
间的,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申请3-6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
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了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