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1. 被告承认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但坚决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被告认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且在资金使用上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法律定义,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扰乱金融秩序,也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故意虚构项目、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相反,被告是为了完成项目投资,才采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2. 被告在资金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1.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案件中,所有投资者均表示已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且被告至今未有违约行为。
2. 被告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关于被告的处罚1.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同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辩护人:(签名)[[今天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出庭观察人员:首先,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列席,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
在此,我愿意就被告的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抗辩理由,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给予公正的判断。
首先,我们要重申的是,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涉及金融领域的严重犯罪,其犯罪要件包括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而被告并未有意通过非法手段吸收他人的存款。
事实上,被告是出于经济困难的境况下才进行资金的集资活动,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困难。
被告并没有故意违背法律、欺骗公众或者欺诈他人,其行为并无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
其次,被告并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有持续组织的非法吸收行为;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
然而,被告所进行的资金集资活动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被告也没有进行长时间的、有组织性的非法吸收行为。
此外,在本案中非法吸收的资金并不属于特别巨大的范畴,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最后,被告在案发过程中积极退还债务,已经主动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
被告出于对于资金集资活动的合法性的判断错误,并非是出于故意犯罪的目的。
一旦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便立即停止了上述行为,并积极主动采取了各种措施退还吸收的存款,与相关交易方进行沟通解决纠纷。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被告对于错误行为的认识,并表明了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心。
在此,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在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对于被告的无罪辩护提出支持。
谢谢!。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述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使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罪行事实
我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我对此完全无辜。
以下是我辩词的关键点:
1. 缺乏违法意图:我作为一名合法的金融从业者,我从未有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在吸收公众存款时,我始终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法操作。
2.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始终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我从未超越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数额较大的问题:指控中提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
然而,我吸收的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我从未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存款。
4. 证据不足: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的有罪。
他们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仅凭猜测和假设。
根据法律原则,我应该被视为无罪。
辩护观点
基于上述事实和辩词要点,我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 我是合法从业者,从未有意违法。
2. 我遵循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4. 检方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我的有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词和辩护观点,我坚信自己无罪。
我从未有意违反法律,始终遵循规定进行合法操作。
我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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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word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张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院开庭审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崔某某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起诉书、本案案卷材料以及鉴于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
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中吸收存款是以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在该案中,集资人是向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资金,集资人收到的都是盖有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章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
虽然有时集资资金转入了崔某某账户,但还是以美嘉公司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这只能说明公司财务混乱,而不能说明是崔某某个人集资。
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美嘉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其次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壮大公司实力。
集资人的证言一致认为自己的集资款是向美嘉公司提供的,也一致认可崔某某是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从事的行为也是美嘉公司的行为。
每次收到集资人的集资款均有美嘉公司会计出具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最后,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引言尊敬的法官:在此,我方就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提出无罪辩护。
我方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未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未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以下,我方将从事实和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证。
一、事实论证1.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国家金融政策。
被告人所涉及的资金募集行为,是在国家鼓励创新、支持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其融资对象、用途和还款方式,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政策。
2. 被告人的行为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金融市场混乱,未对金融秩序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3. 被告人的行为未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所募集的资金,均用于合法、正当的投资项目,且未涉及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均按照约定履行。
二、法律法规论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因此不构成非法集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进行了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同关系,且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均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我方愿意配合法庭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之主张。
此致敬礼(辩护人签名)(日期)---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以专业和详细的角度撰写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谨代表被告,就本次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提出无罪辩护。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审理表示敬意,并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被告不存在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下,我们将从事实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阐述被告的无罪辩护意见。
一、事实阐述1. 被告的业务性质:被告是一家合法成立的金融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 公众存款的吸纳:被告确实吸纳了部分公众存款,但这些存款均为合法来源。
吸纳存款的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循了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行为。
3. 资金运用:被告吸纳的公众存款均用于合法的金融业务,如贷款、投资等。
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吸纳存款的条件和程序。
被告作为一家金融公司,虽然吸纳了公众存款,但并未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三、结论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被告在吸纳公众存款、资金运用等环节,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行为。
同时,我们愿意配合法庭进一步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
敬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的无罪辩护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签名][辩护人职务][辩护人联系方式][日期]。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辩护律师姓名},代表{被告姓名}在此为其辩护。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指控,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起诉方在此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
持对被告的指控。
在一个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只能在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定罪。
然而,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明
确地证明被告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起诉方提
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要求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2. 证据真实性质疑
其次,我要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本案中,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和验证,是否能够被确认
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如果证据的真
实性存在任何疑点,法庭应该对其进行排除,并不予采纳。
3. 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明确。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定义和要件并不清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
界定。
因此,在此案中判断被告是否犯罪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我要求法庭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并在判断被告是
否犯罪时采取慎重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根据
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我相信,在进一步审查证据、质疑
证据真实性、澄清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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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阅卷、参加庭审,听取公诉人的发言,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重视和注意以下情节:
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承担的刑事责任较轻。
因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控制人及负责人等人尚未到案,影响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地位,辩护人仍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对外吸收存款及发放利益均是以公司名义所进行,所得收益也归公司所有,被告人李某某所得提成极其有限,属于工资加提成,且符合洛阳市的人均收入标准,且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属于单位行为,故构成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情形下,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
二、本案实际受害客户的数量和本金远低于审计报告的机械累计。
审计报告统计的结果显示李某某非法吸储的金额6210万,计算方法是采用机械累加的方式,即把提成单据上注明业务员是李某某的业务合同进行累加,而不考虑客户和本金的重复,例如:一位客户在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了一份理财期3个月、本金10万的合同,3个月后合同到期,又跟此投资管理公司续签了3个月的合同,根据审计报告的计算方式,吸储金额为20万,实际上被害人仍是此客户一人,存储本金仍为10万,但不可否认李某某拿
到了两个合同的提成,因此计算为两笔理财业务,辩护人请法庭考虑此情节,计算被告人的真实吸储金额,被告人李某某吸储的金额为940万。
三、被告人李某某法律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大。
李某某在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组织者、不是策划者、不是直接责任人、不是积极参与者,其参与到该案中,是认为这是自己在投资管理公司工作的正常工作内容,属于法律意识淡薄,分辨新事物能力有限,被动参与。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提供,通过其理财的客户包括自己的家人、亲戚、邻居、朋友和同学,分析客户构成,都是被告人的至亲好友,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和他的家庭,既是涉嫌非法吸储的犯罪人,也是担保公司倒闭潮的受害人。
四、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较少,被告人李某某自2011年3月加入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2014年10月31日被刑拘,共在某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3年7个月,工资与提成共得12元,非法获利较少,且已主动退回涉案款40余万。
四、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自首,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从公安机关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到庭审现场,被告人都能如实的陈述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制裁。
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从轻。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
张丹律师 2016年6月6日
(此辩护意见涉案当事人名称及案情已略做修改,仅供交流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