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24
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30
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申请,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屠宰场规模和设备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
2. 审核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初步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条件。
3. 实地考察: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屠宰场的具体设施、运营情况、环境污染风险等情况。
4. 听证会:在审核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业内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听取他们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意见和建议。
5. 综合评估:根据初审、实地考察和听证会的结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条件,以及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6. 编制审批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审批报告,对申请企业的设立申请作出建议。
7. 审批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审批报告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企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
8. 审批通知: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审批通知,说明审批结果,并告知需要办理的后续手续和管理要求。
以上是一般的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
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1新生猪屠宰条例_条例_

2021新生猪屠宰条例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新修订了生猪屠宰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xx新生猪屠宰条例,欢迎大家阅读!20xx新生猪屠宰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农业部统一规定、监
制、批准使用的动物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验讫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等。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驻场负责人统一领取,由专人保
管、专库存放。
三、驻场官方兽医要查验进场动物是否佩戴耳标,无耳标、无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一律不得入场屠宰。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由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出具,
出证时要严格按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
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定点屠宰场应将每天屠宰后的动物耳标卸下后统一放到耳
标回收桶内进行消毒,驻场官方兽医负责回收的耳标定期
销毁,并填写耳标回收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驻场负责人统
一以月上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七、验讫印章要经常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
发现印章有损
坏必须及时向县所申请更换。
八、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动物检疫证章
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
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日期:202x年08月26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9959.1鲜、冻片猪肉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t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202x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396的本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资质等级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4.1资质等级认定依据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
aaaaa 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屠宰企业日常信息统计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 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运载工具);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
(七)排污许可证或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者符合排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
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销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形 式答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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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必备条件
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现场查验
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现场查验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条例》第八条第(一)
2.《实施办法》第七条(一)
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6
屠宰要求
操作规程
宰前生猪应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宰中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条列》第八条(二)(六)
现场查验
清洗、
消毒设施
1.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五)
2.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4.6.4.3
现场查验
3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现场查验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
应有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7
检验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现场查验原件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厂(场)设立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条例》第五条
查看《设置规划》相关要求
厂址选择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2.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现场查验
章、证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1.《实施办法》第七条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现场查验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1.《条列》第八条(二)
2.《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检验内容规定
现场查验
无害化处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1.《条列》第十二条
2.《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布局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4
人员要求
屠宰技术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
检验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四)
《实施办法》第七条(四)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查验
检验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现场查验
检验方式
1.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1.《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
现场查验
7
检验要求
检验岗位
宰 1..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1.《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