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新探
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者:王晓莉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在将近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对于不同的案件,法院又有不同的推理和论证思路,有承认死者名誉权的,也有承认死者名誉利益的,还有只承认死者近亲属利益的。
我国《民法典》新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款,为此,本文在对民法典条款进行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实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人格利益人格权死者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一)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关系“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指自然人死后,其姓名,肖像、隐私、荣誉以及遗体、遗骨等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隐私、荣誉等方面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体现为精神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
”[2]“人格是人格权的载体,其存在和消灭都会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消亡,而人格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利益,需要经过法律确认之后成为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即人格权的客体。
”[3]我国《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说明,当自然人死亡之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基于民事权利能力之上的民事权利自然也就因为失去存在基础而不存在了,那么死者就不享有人格权。
基于上述的描述,自然人死后,虽然人格权不存在,但是,人格权益作为一种客观现实中存在的一种利益,不因为死亡的事实而消失,所以死者仍然享有人格利益,基于此,就产生了人格利益保护的特殊问题。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关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就是“荷花女案”和随后的海灯法师案。
这两个典型案例促使最高院在短时间内出台三分答复函指导案件的审判。
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摘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他的民事权利就归于消灭。
人格权具有一身专属性,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也随之灭失了,是故以死者名义提起的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就认定为无效。
但是自然人死亡后他的人格利益没有消灭,还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对死者尊严的损害,会给死者的近亲属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基于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人格权;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自然人死亡后,还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吗?这个问题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持肯定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是一般性的规定,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就是已故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著作人格权的权利能力还是存在的,这是这种例外的存在,以法律的规定为限,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如果把这种情形归入到民法通则当中的规定后,会造成民法理论的自相矛盾。
持否定说观点的人认为,自然人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但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还是存在的,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人格利益没有因为死者的死亡消失,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有,死者近亲属维护说,社会利益维护说,社会利益与死者近亲属共同维护说等,这一观点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使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得以形成逻辑上统一。
死者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终止,也不享有民事权利,对他人格利益的维护,我国采取的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
一、人格权指的是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格利益一般主要包括人的尊严、自由、自由、独立以及个人的身体、健康、隐私、姓名、荣誉、名誉、肖像等利益。
这种精神上的利益是不能以金钱来计算的精神利益,不具有财产的性质。
当姓名、肖像等被他人不法使用于商业广告的时候,它被侵害的是人格利益,不是财产性质的利益。
人格权与人格利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人格权的存在是以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人格利益却是不以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为前提的,即使自然人死亡,他的人格利益也是不会消亡的。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一、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作为个体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肖像、隐私等,这些利益在个体生命终止后,如何得以延续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过对死者近亲属或相关利益方的权益赋予,间接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
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当前在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实践难题。
如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界定、权利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要介绍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论述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社会意义,如维护社会公德、尊重个人尊严等。
2. 阐述研究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民法领域,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尊严,也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全面尊重。
死者虽然失去了生命,但其生前的名誉、隐私、姓名等权利仍具有法律意义。
这些人格利益不仅是死者生前的精神财富,也是其家属及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是对个体完整性和社会文化传承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例如,网络上的诽谤、侮辱、隐私泄露等问题,都可能对死者及其家属造成伤害。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滞后,因此有必要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虽然部分法律条文涉及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

师 名 誉 权 一 案 有关 诉 讼 程 序 问题 的复 函》 为 :海 灯 死 亡 后 , 名 认 “ 其 誉 权 应 依 法 保 护 … … ” 此 提 到 死 者 的 名誉 权 。 在 4最 高 人 民法 院 19 年《 于 审 理 名 誉 权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解 、 93 关 答 》 5 :死 者 名 誉 受 到 损 害 的 , 近 亲 属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第 条 “ 其 诉 。近 亲 属 包 括 … …” 为 名 誉权 的起 诉 者 身份 定 定 下 了范 围 。 此 5最 高 人 民法 院 20 年《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 01 关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3 规 定 : 自然 人 死亡 后 , 近 亲 属 因 下 列 第 条 “ 其 侵 权 行 为 遭 受 精神 痛 苦 ,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请 求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的 , 人 民法 院 应 当 依 法予 以受 理 :一 ) ( 以侮 辱 、 谤 、 损 、 化 或 者 违 反 诽 贬 丑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会 公 德 的其 他 方 式 , 害 死 者 姓 名 、 社 侵 肖像 、 誉 、 名
我 国维护死 者生前 利益的 法律制 度 。 【 键 词 】 者 名 誉 ; 格 利 益 ; 亲 属 权 利 保 护 关 死 人 近
不 是 名 誉 权 , 是 名 誉 利 益 的 所 有 权 。名 誉 利 益 也 可 以 由 法 律 主 而
体 以遗 嘱 方 式 遗 赠 给 他 人 。
4延 伸 保 护 说 : 者 利 益 的 保 护 实 际 上 是 对 其 生 前 享 有 权 利 、 死 的保 护 在 其 死 亡 后 再 延 续 一 段 时 间 , 由死 亡 公 民 的 近 亲属 行 使 。 转 5近 亲 属 权 利 保 护 说 : 、 自然 人 死 亡 后 民事 权 利 能 力 终 止 , 誉 名 权 消 灭 。但 死 者 的 名誉 好坏 , 往 影 响 对 其 近 亲 属 的评 价 , 往 因此 侵 害 死 者 名 誉 可 能 同时 侵 害 其 亲 属 的 名 誉 。如 果 侵 害 , 亲 属 可 以 则 以 自己 的权 利 为 依 据 要 求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 的 民事 权利 能 力 随 着 人 死亡 而 终 止 , 是 其 但 名誉 、 荣誉 、 姓名 、 肖像等 人格 利益 并不 因此消 散殆 尽 , 关
为, 立法 规定 公 民权 利 能力 始 于出生 终 于死 亡 , 从 历史 但
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 现 实中这方面的案例也层出不穷 , 0 0 l 月 , 如2 1 年 0 王某 ( 原 告, 系死者之女) 发现北京市某路公共汽车身上挂载的某
利益。死者的身体利益 , 人格利益和部分身体利益都可 以继承 , 名誉利益也可以由法律主体 以遗嘱的方式遗赠
给他 人 。 眦 ( ) 者 法益保 护说 四 死
而言 , 对此存在例外 , 死者的名誉权仍然受到保护 , 意味 着死者仍 然享有 名誉权 方面的权利 能力 。有 的学者认
该说认为 , 死者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 更不能享 有权利。法律保护的不是死者的权利 , 而是死者的法律 利益 。法律通常不但保护权利还保护超 出权利范围的合 法权 益 , 保护死者 的法益 , 不仅仅是死者 自身利益 的需 要, 也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因此, 死者名誉应该作为一种
( ) 一 死者人 格权 保护 说
该说 认 为 , 格 权 和人 格利 益是 两 个不 同 的概 念 , 人 不 能混 为 一谈 , 格权 是 专属 权不 能 继承 , 人 但人 格利 益 可 以 继 承 , 承人 继 承 的不 是 死 者 的 人格 权 而 是 死 者 的人 格 继
该说认 为 , 死者仍 然应该享有人格权 , 其理论依 据 是,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消灭和权利消灭是两个独立的问 题, 两者的法律根据并不相同。 自 然人权利能力之消灭 , 以死亡为根据 , 但人格权虽然因出生而产生 , 却不能因死 亡而终止。 自然人死亡 只是使权利能力消灭 , 权利主体 不复存在 , 只是使权利失去主体 , 但 权利并不随之消灭。 他们认为 ,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只是相对于一般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引言人格权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个体的尊严、自由、名誉和隐私等方面。
而生者享有人格权的死者的人格权也同样值得尊重和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死者人格权却往往被忽视和侵犯,导致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对死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一、死者人格权及其法律意义1. 人格权的概念及特点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生活中所拥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尊严、自由、名誉、隐私等。
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个体享有的根本权利,是法律上所资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死者人格权的内容及界定死者人格权是指个体在死亡后所拥有的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对遗体的尊重和保护、对名誉的维护、对隐私的尊重等。
在法律上,死者人格权是受到一定程度保护的,但其内容和界定尚不够清晰和明确。
这也给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二、死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1. 法律上的规定和保护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保护。
这些规定和保护往往是模糊和笼统的,使得死者人格权的具体保护存在一定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常常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在亲属继承纠纷中,死者人格权常常受到侵犯,需要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士进行维护和保护。
而在医疗纠纷和侵权案件中,死者人格权的问题也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
在法律上,需要对死者人格权进行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和部门,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为死者人格权在法律上找到一个更加稳定和明确的定位。
2. 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和程序3. 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需要增强公众对死者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死者人格权。
结语在现实生活中,对死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们对死者人格权的关注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
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注:参见“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第97页以下。
)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
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注:参见“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第97页以下。
)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及。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3月1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近三年重点文章筛选单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近三年重点文章筛选单一、民法总论1,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03,2/p2〗2,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03,2/p15〗3,民法典构建〖03,4/p16〗4,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03,6/p103〗5,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03,9/p50〗6,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03,9/p64〗7,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04,1/p2〗8,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综述〖04,3/p109〗9,03年民商法学术研究回顾〖04,5/p93〗10,成年人监护〖04,11/p108〗11,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05,6/p104〗二、物权1,空间权问题〖02,8/p31〗2,我国他物权体系的构建〖03,2/p30〗3,民法中的水权制度〖03,2/p58〗4,独立担保制度探析〖03,7/p38〗5,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03,9/p46〗6,浮动担保〖03,10/p91〗7,先买权制度论纲〖04,1/p27〗8,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之雷同〖04,11/p10〗9,中国物权法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04,12/p106〗三、债权1,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03,2/p44〗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检讨〖03,6/p48〗四、人身权1,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03,4/p105〗2,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03,12/p28〗五、侵权1,论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范围〖02,8/p72〗2,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03,8/p36〗3,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03,9/p89〗4,进展与问题——评"侵权责任法"草案〖03,9/p99〗5,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03,12/p2〗6,侵权责任形态研究〖04,5/p40〗7,我国侵权行为法有七大发展趋势〖04,10/p203〗8,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04,11/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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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新探
关键词: 权利能力/人格利益/死者
内容提要: 权利能力的消灭并不当然导致权利的消灭,死者丧失权利能力,但死者生前取得的不随生命消失的权利,作为人类既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客观存在,财产权利发生继承,人格权利牵涉人类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法律应予以保护。
当侵害行为仅仅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进行独立的和直接的保护;当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或一般人格尊严,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
一、立论的基础———死者的权利能力问题
探讨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不能不涉及死者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所探讨的命题本身到底是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还是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理论界对于死者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有重大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死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1]有的学者认为死者不享有权利能力,[2]笔者认为,死者不享有权利能力。
其一,“主张死者仍有名誉权的名誉权说与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是相矛盾的。
根据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在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即告终止,因此不可能再继续享有民事权利。
名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当享有权利的主体即公民死亡之后,即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在法律上,不可能有无主体的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为主体,死者既然不是权利主体,也就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
[3]我
国民法继承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衣钵,从各国民法的立法例看,虽然有部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但在其民事主体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没有确认死者的民事主体地位。
承认死者享有权利能力,同时也意味着将我国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的法律规定颠覆。
其二,如果死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理论上将出现荒诞不经的悖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的民事主体,一个我们怎么也无法找到的社会存在,法律脱离了社会现实存在的根基,变成一个臆想出来的空壳。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死者不需要也不存在取得权利义务的可能性。
另外,如果死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法律就要承担起另一个任务,给死者规定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来表达死者在人世间无法表达的意志,这恐怕是立法者无法完成的任务。
其三,死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违背诉讼法原理。
如果有人侵害了死者的权利,死者应当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在程序上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来起诉,但如果死者胜诉了,获得赔偿,所得金钱如何处理?作为遗产留待后人继承?其四,赋予死者民事权利能力,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
死者已不在人世没有任何利益和需要,也不会遭受侵害带来的精神痛苦,也不会在赢得诉讼后含笑九泉。
最后,既然权利能力消灭了,死者不应享有任何权利,但是为什么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死亡后可以继续享有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保护死者名誉的司法解释?要明确的是,权利能力消灭和权利消灭是两码事,自然人死亡了,消灭的是其民事主体地位,而不是其生前获得的权利。
死者再不能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但对于死者
生前所获得的不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的权利却并不消灭,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权利已经变成一种既定的财富,不论自然人的生死,法律都要同等保护。
二、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内在理性
(一)理论界的争议
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主要有几种学说: 1.“法益说”[4],2.“近亲属权利保护说”,[5]3.“人格利益继承说”[6]和“人身遗存保护说”。
[7]
对于上述几种学说,笔者认为,其一,死者没有法益,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依然是权利保护之下的利益。
法益是与权利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无论是权利还是法益,其享有者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任何利益都与一个既存的个体相关,否则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更没有保护的价值。
死者不享有法益,因为死者已永远死去,没有任何现世利益可言。
“法益说”的主张者,认为死者享有法益,等于承认死者享有权利能力,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相悖。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仍然是权利保护之下的利益,这种利益是死者生前所获得,不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虽不为死者继续享有,但作为人类既存的精神财富,法律有继续保护的必要。
其二,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有必要独立保护。
“近亲属权利说”虽然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权利,但该说仅仅认为只有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的时候,侵害者的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而不是死者生前的权利,因为死者已死,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