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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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落实”实施细则

煤矿“五落实”实施细则

煤矿“五落实”实施细则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其紧要性不言而喻。

煤矿企业作为煤炭资源的重要生产力,则承当着为国家能源安全供应的紧要使命。

然而,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煤炭行业的难题。

因此,为了确保煤炭生产的安全性、高效性和持续性,必需不断推动“五落实”工作。

以下是一份煤矿“五落实”实施细则。

一、安全落实(一)使企业责任落到位,确保人员安全1.企业领导必需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将安全生产作为最紧要、最基本的职责来履行。

2. 将安全责任明确到位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

每名员工必需保障自身安全,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确保生命安全。

3. 对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岗位,必需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职位,确保这些工人的安全,且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二)确保作业安全,提升管理水平1. 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检查机制,必需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觉问题适时整改,同时也要定期组织演练。

2. 对于显现的安全事故要实行有效应对措施,适时处理事件,调查原因,弥补损失,避开二次事故。

3. 发觉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机械安全故障,要进行快速的设备维护和修理,以免引发二次事故。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保养制度。

(三)落实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1. 举办员工内部安全培训大会,普及安全学问,强调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建立矿工个人安全档案,定期进行验检,检查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政策要求。

3. 关注本行业安全发生的最新情况以及领域内应急措施。

定期进行阅历交流上报安全事故,同时与同行业企业交流,吸取阅历。

二、质量落实(一)建立严格的质量掌控体系1. 订立质量标准,落实标准作业流程,以确保煤炭生产的质量。

2. 在采煤、运输、等重要环节,设立质量监控点,对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

3. 设立煤质分析室,完善质量检验员资质要求,确保分析数据精准、牢靠,避开煤诘责题对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酒泉市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5日酒泉市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煤炭质量管控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令第13号)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省工信委《关于督查散煤质量管控工作的函》(甘工信函〔2016〕125号)及《酒泉市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实施方案》、《酒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分类指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煤炭经营及质量管理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煤炭质量管控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和配套产业,促进我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管理体系,完成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和洁净煤配送中心及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

推广和普及煤炭清洁利用技术,贯彻煤炭利用设备的技术标准,逐步取缔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炭利用方式。

大力推广民用无烟块煤、无烟型煤,逐步替代烟煤、褐煤,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推进煤炭交易市场项目建设。

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建设和规范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和洁净煤配送中心工作,对已建成交易市场的县(市、区)要尽快完善配送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肃州区于2017年4月底之前投入正常运行,玉门市、敦煌市于6月底前投入运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忻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平市、五台县、宁武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煤监局:《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二章分级监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分级监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44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8〕138号)文件规定,实施煤矿市县两级分级监管。

全市现有68座煤矿,其中13座为市级监管煤矿,55座为县级监管煤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所监管煤矿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含市级监管煤矿)进行同谋划、同执法、同检查、同考核,将市级监管煤矿纳入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范围,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1.1抽样型号或规格、地点抽样地点为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煤样应从被抽查的生产及销售单位的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抽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中抽取,而应在堆煤或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运输工具上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抽取。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煤种/标称粒度(褐煤、烟煤、无烟煤)、同一批次(需要进行整体性质测定的一个独立煤量)的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煤样按GB/T475或GB"19494.1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

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

抽取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按GBZT475或GB"19494.1中的规定进行,一般为IOoOt或一个发运批量。

当采样基数小于IOoO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

抽样数量应满足GB/T475或GB/T19494.1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

2检验依据商品煤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3.1依据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Z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ZT216煤中磷的测定方法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T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3058煤中碑的测定方法GB/T3558煤中氯的测定方法GB/T4633煤中氟的测定方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6659煤中汞的测定方法GB/T18666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GB/T19494.2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煤炭销售实施方案

煤炭销售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煤炭销售实施方案篇一:煤炭业务经营方案(正本)煤炭业务经营说明一、公司介绍: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及焦炭批发经营、燃料油、机电、金属材料的销售,投资管理等,是上海煤炭贸易物流专业化企业。

下属公司成立于20XX年1月,注册资金伍佰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经营、煤炭洗选、钢铁购销、塑胶原料、工况配件、工业用燃料油的销售。

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

河南分公司:下属河南分公司拥有煤炭贸易经验丰富的精英团队10余人,在河南省新密市设有煤场,占地面积约30亩,用于煤炭堆存、筛选、集站,煤场设施设备的配置,车衡、输送带、粉碎机、筛选机、铲车及办公用房,每年配选煤炭100余万吨。

具有20年的煤炭贸易经历,历年来一直为河南省、湖北省及江苏省的电力企业、化工企业及钢铁企业组织供煤服务。

近几年来,上海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依托河南最大的煤炭集散地新密煤炭交易市场和煤炭运输铁路大动脉,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为宗旨,服务于煤炭产销企业。

二、采购及销售方向:上游目前合作单位,上游企业分别为河南省郑煤集团、陕西省陕煤集团、内蒙古煤矿等企业,合作采购单位均属于国企煤矿;上游的煤炭生产企业为多年合作,质量、数量均有保障;下游合作一、华电河南公司(下属新乡宝山发电有限公司,2*66万;华电新乡渠东发电有限公司,2*33万;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2*33万。

合作二、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13.89亿元,拥有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50mw)、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2×210mw)、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600mw)、国电荥阳有限公司(2×600mw)、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2×300mw)。

合作三、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下属平顶山发电分公司(6×1000mw),开封发电分公司(2×600mw)、新乡豫新发电有限公司(2×300mw)。

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随着我国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矿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重要。

煤矿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煤矿采矿作业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危险因素,矿井灾害的发生时有所闻,给煤矿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监督管理,国家发布了《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定《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并指定制定实施细则。

一、煤矿考核管理规定概述《煤矿考核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而制定的。

其实施目的是为了保障我国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煤炭行业生产平稳、并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是煤炭行业的基础性法规,而《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则是对于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重要文件。

煤矿企业是国家安全生产控制的重点地区,其安全生产的情况直接关系到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围绕此,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制定出来,以确保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二、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容(一)考核管理机制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建立、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考核通报、反馈机制、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自查机制、实行企业经营绩效考核评价。

煤矿企业官方会同主管部门,实现行政与市场化双向监管,一方面对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推动和指导,另一方面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控和考核评估,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二)考核内容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交通安全、露天采掘安全、井下作业安全、通风安全、瓦斯防治、烟尘防治、消防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设施更新、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均被纳入考核内容之中。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初稿)1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初稿)1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管理,明确煤炭销售工作职责,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部门在煤炭销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发运管理、结算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三条在保证生产发电用煤需求的前提下开展煤炭销售工作。

第四条煤炭销售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保证煤炭质量与数量,提高煤炭销售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管理工作。

公司煤炭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主要职责:1、负责对公司煤炭销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负责确定煤炭销售价格。

2、审定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煤炭销售计划。

3、负责煤炭销售工作中的监督及奖惩。

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经营部,负责公司煤炭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计划经营部1、牵头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煤炭销售的市场调研和合同洽谈,提出煤炭销售价格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煤炭销售中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以及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4、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二)物资部(山东广宇能源有限公司)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煤炭市场的调研与销售,参与煤炭销售合同洽谈。

3、根据煤炭销售合同、煤款和装车情况,下达煤炭销售《提煤发运单》(见附件)、日发运数量、车辆调度计划;办理出境票(确定名称)。

4、负责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销售煤款的结算工作。

5、负责汽车煤运输车辆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月度销售计划。

6、负责监督销售煤炭的数量、质量工作,协调处理购销双方出现的各种争议。

7、负责煤炭销售信息统计、分析以及汇报工作,发布日销售数据。

建立市场反馈机制。

8、根据市场调研,优化配置煤炭资源,确定煤炭销售用户、流向,采取措施,提高销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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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各自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区县经委应于每月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新备案企业及已备案企业变更情况。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所属区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及设施(具体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区县经委。

备案内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季度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

第九条本市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十四条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规定;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除使用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外的企业或个人,销售或供应燃料煤;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要加强与工商、质监、物价、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

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依法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可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名单中撤销。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本市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煤炭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第四章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区县经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经委将相关信息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区县经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经委将相关信息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除使用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外的企业或个人,销售或供应燃料煤,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区县经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经委将相关信息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区县经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区县经委将相关信息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区县经委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原先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自本办法施行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原发布的《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沪经运〔2005〕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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