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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报告案例

保险公估报告案例

保险公估报告案例1. 概述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的文件。

它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事故经过、估损结果等内容,对理赔请求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进行判断。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保险公估报告案例为例,分析报告的结构和要点。

2. 案例分析2.1 案例背景•被保险人:张先生•保险合同:车辆保险•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1月1日•事故地点:XX市XX区XX街道2.2 事故经过2021年1月1日晚上,张先生驾驶其轿车行驶在XX街道上,突然被一辆小型货车追尾撞击。

张先生立即停车,并与对方司机交换了基本信息。

事故导致张先生的车辆尾部严重受损,需要进行维修。

2.3 保险公估结果经保险公司的公估师现场调查和维修店的估损,得出以下结果:•车辆尾部需要更换后保险杠、尾灯以及部分车身钣金;•维修费用预估为2000元;•修复时间预估为3个工作日。

2.4 保险责任判断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事故符合保险责任的范围。

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申请材料。

2.5 理赔处理建议保险公司拟定如下理赔处理方案:•同意按照公估师的估损结果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维修期间,提供免费代步车辆给张先生;•资料审核通过后,将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费用给维修店。

3. 报告结构3.1 报告封面在报告封面上,标注保险公司的名称、报告的标题、案例背景等信息。

3.2 摘要摘要部分对案例背景进行简要的介绍,包括被保险人信息、保险合同、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等。

3.3 事故经过事故经过部分详细描述了事故的发生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对方责任等。

3.4 保险公估结果保险公估结果部分介绍了公估师对事故损失的估损结果,包括修理费用、维修时间等信息。

3.5 保险责任判断保险责任判断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进行判断。

保险公估法律案例(3篇)

保险公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同年10月,张先生家中的房屋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

经公估公司现场查勘,认定火灾原因确为电线短路,损失金额为50万元。

张先生同意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火灾发生前张先生家中的电线存在老化现象,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电线短路导致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家中的电线存在老化现象,但该老化现象并非火灾的直接原因,而是火灾发生的可能诱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对电线老化导致的火灾损失作出免责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赔偿张先生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公估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保险责任认定: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公估人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桥梁,负责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评估损失、提供理赔建议等工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估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评估失误,导致理赔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保险公估人评估失误导致理赔纠纷的案例,分析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于2018年5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

2018年8月,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导致工程损失严重。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乙保险公司委托丙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

丙保险公估公司在现场查勘过程中,由于对火灾原因判断失误,将火灾事故定性为意外事故,未将火灾事故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根据丙保险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乙保险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理赔申请。

甲公司不服,认为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公估人的职责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现场查勘: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失情况等。

(2)损失评估: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提供理赔建议:根据损失评估结果,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建议。

2. 保险公估人评估失误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丙保险公估公司在现场查勘过程中,由于对火灾原因判断失误,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对其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丙保险公估公司因评估失误导致乙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丙保险公估公司赔偿因其评估失误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估案例

保险公估案例

保险公估案例案例一,车辆保险公估。

小张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他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估师会对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包括车辆的损坏程度、维修费用、残值等。

公估师还会与修理厂进行沟通,了解修理过程和费用。

最终,公估师会向保险公司提交详细的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案例二,财产保险公估。

某公司的办公楼在一次火灾中受损,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估师会对办公楼的损失进行评估,包括房屋结构、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

公估师还会调查火灾的原因和过程,以确定责任方和理赔范围。

最终,公估师会向保险公司提交详细的理赔报告,协助公司获取合理的赔偿。

案例三,人身保险公估。

一位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保险理赔。

保险公估师会对被保险人的身故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死因调查、保险受益人确认、理赔资格审核等。

公估师还会协助家属准备理赔材料,协调医院和法医进行相关鉴定。

最终,公估师会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跟踪理赔进展,确保家属获得合理的赔偿。

以上案例展示了保险公估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操作和处理过程。

通过保险公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获得专业的调查和评估,确保理赔过程公正、合理。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公估师的专业报告,准确了解事故情况,合理确定理赔范围,保障公司的利益。

总的来说,保险公估在保险理赔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专业的调查和评估,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公估师的专业报告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保障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保险公估的重要性和作用。

保险公估法律法规案例(3篇)

保险公估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估行业也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是指专业机构或个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评估损失、鉴定责任并出具公估报告的活动。

然而,由于保险公估行业的特殊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保险公估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公估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与被保险人甲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019年3月,甲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仓库内部分货物损失。

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

公估公司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甲仓库的火灾是由于甲未及时清理仓库内堆积的易燃物品所致。

公估公司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出具了公估报告,认为甲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建议保险公司仅对甲仓库内非易燃物品的损失进行赔付。

甲对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不服,认为火灾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甲不应承担责任。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火灾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承担火灾事故的责任?2. 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赔付火灾损失?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承担火灾事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勘。

”本案中,甲在火灾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委托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本案中,甲仓库内堆积了大量易燃物品,且甲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甲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赔付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

保险公估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公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9年3月,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020年6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在出事前一个月内有过自杀未遂行为为由,拒绝赔付。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在出事前有过自杀未遂行为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自杀条款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自杀条款,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或者成立后,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有过自杀未遂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在出事前有过自杀未遂行为为由拒绝赔付。

3. 保险合同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以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和保险行业的习惯进行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表述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的”,并未明确指出自杀未遂行为。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通常理解,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应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的情况,不包括自杀未遂。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在出事前有过自杀未遂行为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

保险理赔典型法律案例(3篇)

保险理赔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员工被告:某保险公司2019年7月,张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020年3月,张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张三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三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张三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是否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三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

3. 张三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1. 张三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说明保险公司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了这一风险。

因此,张三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张三的死亡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三家属保险金5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对保险理赔法律关系有以下启示: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情况,否则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避免理赔纠纷。

3.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被保险人存在其他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4. 当事人发生保险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在投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公估的法律案例(3篇)

保险公估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工厂发生一起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火灾发生后,工厂负责人立即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

经评估,火灾造成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赔偿金额是否合理?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保险公估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三、案件分析1.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火灾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保险公估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报告,计算出火灾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0万元。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被保险人认为火灾造成的损失金额远超过10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火灾确实导致了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且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存在。

因此,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火灾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保险公估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报告,计算出火灾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决定赔付的,应当在赔付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3. 保险公估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客观、诚信地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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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公估集团典型案例介绍(一)财产险1.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特大洪灾案地点:四川省绵阳市受损原因:百年一遇的洪灾,在10多个小时的降雨过程中,降雨量高达241mm,造成水库决堤、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水深大多在500-1500mm,最深达1890mm。

案情:该案涉及四川长虹的三个实体,包括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和长虹大酒店三个单位。

四川长虹是中国最大的彩电龙头企业,主要生产电视机、空调及其他军工产品。

厂区面积遍布绵阳市各个城区,分厂、仓库有近百处之多。

因案情特大,各方沟通协调时间较长,截止到公估人正式进场时,水损时间已长达25天。

受损标的涵盖了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器设备、声学光学测量设备、保龄球设备、实验检测设备、制冷设备、电力设施、通讯设备、房屋建筑等类别,受损标的种类之多,涉损标的项目品种近万种,且受损数量之大、进口的高科技设备之多、损失金额之大、核损技术要求之高、案情之复杂,为保险界所罕见,报损金额8.8亿元人民币。

公估技术运用:除保险学科外,还实际运用了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电力、通讯、建筑工程及装修、仪器仪表、制冷、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环境保护、声学光学、进出口贸易、法律、财经等多学科的技术。

结果:经一个月的查勘、鉴定、定损、理算等工作,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向保险公司建议赔付1.856亿元人民币。

为“第一大案”的赔付提供了科学、合理、准确的依据 。

影响:该案的成功公估,从实践上证明了我公司对重大、疑难损案的公估组织协调能力、大兵团作战能力、把握现场能力、业务谈判能力、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能力,一改过去大宗的保险赔案在处理过程中双方互不信任、争议不断、反复性大、久拖不决的局面。

赢得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赞许,也在国内外公估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保险当事人评价:四川长虹9.19洪灾受损案成功公估后,双方不约而同地向我公司赠送金匾,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赠予我公司:“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也给予我公司:“诚信至上、公平客观”的较高评价。

2.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麦莎”台风受损案地点:浙江受损原因:“麦莎”台风案情:浙江省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是一家从事汽车生产的制造企业,具有5万辆的年生产能力,通过招标投保了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额约11.3亿。

2005年8月6日,台风“麦莎”登陆,被保险人整个厂区内大量设备、厂房及库存品遭雨淋、水浸和强台风吹袭,向保险公司提出了4.9亿的巨额赔偿请求。

公估技术运用:我司于9日开始(12日被保险人提供报损清单),组织了最多15名公估人员2名专家组成的专案组,在被保险人理赔小组的陪同下分组对厂房、设备、存货等进行了全面查勘清点,并于15日完成现场查勘的双方签字确认工作,随之迎来了异常艰巨的定损谈判工作。

我司组成一个5人定损工作小组,组织本案的损失核定工作,并于27日首次与被保险人协商损失核定方案。

在长达5个小时的谈判中,被保险人始终回避实质问题,一再强调其社会影响力,告知我方其对外公布的损失是5600万元,首次谈判收效甚微。

结果:由于我司对案情掌握得比较细致和全程得到专家有力支持,对各损失项目、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心中有数,所以在之后的近十轮谈判中,虽然困难很大,障碍很多,但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通过近30天的艰苦谈判,被保险人对本次事故的理赔期望值逐渐从5600万元逐次降到4千余万、3千余万、2千余万,直至1千万。

在前期大量实证工作的基础上,我司与保险人各级领导和主管紧密协商,多方论证,于2005年9月15日向被保险人出具了书面的损失谈判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在保险人的全力支持下,通过三方协商,确定理赔金额为639万。

本案呈现出如下3个特点:1.受损物品种类特别多,受损面积和数量特别大,受损财产价值特别高,必须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做到人员调配合理,技术支持到位,快速完成损失固化工作,尽快进入施救、整理程序,协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

2.专业性要求高,并且要时刻准备经受诉讼的考验。

被保险人依托当地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提出了很高的赔偿期望,针对这个异常棘手的问题,必须首先立足于深入扎实的现场查勘和取证工作,切实掌握详实有力的定损依据,做好与被保险人展开长期艰巨谈判的充分准备。

3.必须与保险双方当事人保持紧密的沟通协调,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要主动“换位思考”,取得充分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案如果没有保险人的充分信任和全力支持,取得最终的良好效果是无法想象的。

3.东茂名某集团公司火灾致损案地点:广东省茂名市受损原因:火灾索赔金额:1.2亿元人民币案情:2005年2月6日,星期日,凌晨2时45分,被保险人员工在中间罐区的101A罐往101B罐抽煤焦油过程中,违章使用的移动抽油泵电源线在罐内高温环境下绝缘失效短路起火,引爆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致101A罐爆炸,罐顶被炸飞,罐壁被炸破,爆炸时的强大威力将中间罐区的防火堤炸塌,从101A罐流出的原料油着火并向地势较低的生产装置区(6#、5#及4#炉)及油泵房、空压站、中央控制室蔓延燃烧。

被保险人于2005年2月18日向保险人提交了《索赔报告》,说明了事故经过、损失情况、投保情况及索赔要求。

根据该《索赔报告》所附的一份《财产损失清单》,被保险人索赔金额为RMB107,015,944.42元,受损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电气、自控、土建及工艺管道等。

被保险人于2005年3月5日又向我司提交了一份《复产费用概算表》,被保险人为尽快复产,考虑用部分国产设备暂时替代已受损的进口设备,在此基础上,被保险人估算的修复费用为RMB6650万元(没有各项的明细)。

结果:该次火灾事故受损的标的主要是机器设备。

我司对所有受损设备一一进情况行了检测。

后我司根据现场查勘情况、检测报告、专家的意见及市场询价情况,对火烧的设备分别进行了核定。

经过3个月的时间,我司最终核定该次事故损失金额为2794万元,得到保险双方的一致认可。

保险双方称,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完成损失这么大的保险赔案,有些令人难以置信。

(二)机损险1.某电厂5#燃机2002-8-8机损利损案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装机容量约70万kw,机组全部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被保险人将全厂机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器损坏险并附加了利润损失险。

2002年8月被保险人对5#燃机进行小修后,用内窥镜对机组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5#燃机透平的三级动叶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由于负荷的需要,5#燃机运行到2002年10月15日22时停机维修。

被保险人提出了RMB1634万元的索赔金额。

当时的保险人的理赔部全体人员参加我司的初步方案报告会议,保险人又聘请有关专家准备协助我司处理此案,保险人当时预计最少需要赔付RMB800万元。

在听过我司的初步方案后,保险公司聘请的专家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并从此没有参与此案。

我司专业公估师依据电力行业的特例,综合娴熟的公估技巧,最终以RMB53万元顺利结案。

保险人将此案列为其公司的经典案例。

并奖励了我公司RMB7万元。

2.湖北某发电厂机损案地点:湖北襄樊受损原因:B相低压线圈第八匝线圈的第一、二根上出现股线短路产生电弧造成股线烧断损坏,并引起#1主变绝缘油总烃超标。

案情:2004年10月8日被保险人开机进行做试验,运行至10月13日,由于总烃从22.4PPM升高到4105.2PPM而停机。

2004年10月18日,请沈阳变压器厂、湖北天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湖北中兴电力试验研究有限公司、襄樊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1主变进行修理。

12月6日拔高、低压线圈,进行磁柱及线圈检查。

之后,通过直流电阻试验以及仔细观察发现B相低压线圈在第八匝线圈的第一、二根上出现短路,第15层第一根内31股导线的一、二股被烧熔断,第16层第一根内31股导线的第一股被烧熔在第二根的第一股上,第二根的第三、四股被烧熔,共5根导线被烧断。

沈阳变压器厂试图对B相线圈进行修复处理,最后确认无法修复,需要更换B相低压线圈。

结果:该案案情复杂,我司以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圆满的处理了该次事故。

该案最终以人民币490万元顺利结案,取得了保险双方的一致认可。

3.广东省某发电厂发电机损失案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受损原因:汽轮发电机内冷水系统的橡胶密封垫产生的碎粒碎片堵塞#28线棒引起发热温度上升、绝缘物熔化绝缘下降造成定子绕组端部短路。

案情:2006年1月28日5时20分,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发现#6发电机汽侧27号、28号线棒水电接头手包绝缘处有少量黑色液体流出,现场有异味, #6发电机组带负荷250MW。

检查该水管温度33℃,并检查历史曲线正常,检查定子铁芯、线圈温度、发电机电流和电压均正常。

运行值班人员通知电修检查,修理人员告知待白班进一步检查,值长要求每半小时检查一次。

从2006年1月28日6时至9时,27号、28号线棒水电接头手包绝缘处缺陷无明显增大变化,检修人员查阅发电机各定子线圈温度、出水温度、铁芯温度正常。

9时30分,检查#6发电机汽侧27号、28号线棒水电接头手包绝缘处缺陷无明显增大变化,值长命令开始减#6机组负荷。

10时至11时,#6机组在减负荷过程中,检查#6发电机汽侧27号、28号线棒水电接头手包绝缘处缺陷无明显增大变化,值长命令继续减#6机组负荷。

11时40分,#6机组在减负荷过程中,发电机漏水信号、定子接地信号发出,发电机差动保护动作,汽机跳闸,锅炉MFT动作,机组甩负荷257MW,#6发电机与系统解列。

结果:我司聘请了国内在发电机方面比较权威的专家,对修复方案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最后,经过国内多位专家的意见及维修厂家的意见,确定最终修复方式。

该案以870万元成功的结案,得到保险双方的一致好评。

(三)工程险1.广东梅河高速公路路基工程2005年06月20日暴雨案地点:广东梅河高速公路受损原因:暴雨案情:梅(州)河(源)高速公路是连结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和粤东山区的交通干线,自东向西横跨五县市、17个镇,路线全长为118.41公里。

2005年6月20日-21日,河源龙川县连降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给广东梅河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主要受损项目为路堑边坡滑坡、路基塌方或被水冲刷、绿化被雨水冲刷、两旁农田、鱼塘被黄泥污染或被泥土填埋、水沟、急流槽被冲垮等,报损人民币1800多万。

公估技术运用:我司接保险人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查勘,并收集相关资料,估计损失金额人民币500多万。

但通过相关资料和现场查勘情况,我司认为有2处山体滑坡有勘察设计的原因,而且其中K110+790-K110+960段左边坡的损失有近人民币400万,因此我司公估人员重点收集相关资料并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山体滑坡主要原因为勘察设计缺陷,即:前期勘察工作偏少,未能对复杂的地质条件(特别是滑坡面)作出准确的判断,设计的防护工程不适用上述2处路堑边坡,在此次事故前均已出现过滑塌,修改过设计,并在此次事故后都进行了补勘和重新设计,事故前后的设计防护能力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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