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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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人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人不适用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并作公开转让股票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条公开转让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业务指引一、办理流程1.推荐主办券商确定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内容后,填写《报价转让系统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业务通知表》(参见附件一);2.推荐主办券商将上述通知书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一同提交深交所园区推广部(T-1日下午3点前),并确认收悉;3.园区推广部审核后,在收到的传真上签字盖章,回传给推荐主办券商。

推荐主办券商在收到园区推广部签字回传的通知表后方视为园区推广部收悉。

4.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生效(T日)。

二、异常情况的处理1.如果推荐主办券商在发送“通知表”的当日下午4点前发现所填写的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业务有误,应当立即修改并在新的“通知表”上书写“以此件为准”字样,再次传真确认。

当日下午5点后不再受理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业务。

2.如果发现前一转让日所处理的证券简称变更业务有误,或者在转让日发生须实施临时停牌等异常情形,推荐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园区推广部联系,园区推广部询问系统运行部意见后,确定是否受理该项业务处理申请。

三、办理变更挂牌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业务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书原件一份(以新公司名义并盖新章,参考格式见附件二)2.变更公司名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新公司印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新公司印章)3.报价转让系统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业务通知表4.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要求对挂牌公司进行特别处理的备案确认函四、其他说明1.原则上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完成变更名称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2.挂牌公司中文全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为准,英文全称可自行申报。

3.挂牌公司申请变更其股票简称时,除特别处理外,其简称文字应当是公司全称中已出现过的文字。

附件一:报价转让系统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业务通知表说明:1、各部门联系方式:园区推广部电话25918088、22388837 传真:25918494 系统运行部电话:82083510传真:82083515 信息管理部电话:25918170传真:8208393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电话:25938087 传真25987133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电话:83991101 传真:832056132、除推荐主办券商外,其他收到此件的部门请回传:25918494确认。

非上市股份公司报价转让主办券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非上市股份公司报价转让主办券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非上市股份公司报价转让主办券商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推荐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住所:丙方(副推荐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2、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1、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3、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4、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5、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6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7、《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8、《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9、《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10、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浙商证券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

浙商证券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

浙商证券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内核人员名单中国证券业协会:一、本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共11名,包括:内核小组组长:盛建龙内核小组副组长:吴斌、高玮内核小组委员:郝红光、张晖、周旭东、王一鸣、章晓洪、赵世君、孙报春、张正冈二、证券发行内核小组成员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14日内核小组成员个人简历盛建龙:男,1971年6月出生,高级会计师。

1994年07月浙江财经学院本科毕业;1994年08月-2000年0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03月-2006年06月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2006年07月至今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吴斌:男,1966年4月出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1997年3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毕业,2006年7月上海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博士毕业。

1987年7月-1994年9月在青岛冶金矿山大学经济管理系、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工作;1997年3月-2007年3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融资五部经理;2007年4月起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总部总经理。

高玮:女,1968年12月出生,高级工程师。

1990年06月洛阳工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本科毕业;1992年12月浙江大学机械学硕士研究生毕业;1997年01月浙江大学应用数学博士研究生毕业;1996年06月-2002年02月任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2002年03月-2006年0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经理;2006年07月至今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司合规总监。

郝红光:男,1971年12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1994年7月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系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3月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我会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9月23日《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2)。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依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与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2日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doc2.中国证监会第六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doc/pub/zjhpublic/G0*******/201210/t20121014_215748.htm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2 保荐代表人注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4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5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8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9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0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3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4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5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6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7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8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9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2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此次取消证监会的审批。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单选篇)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单选篇)
7.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1
的承销方式是( )。 A.代销 B.余额包销 C.全额包销 D.包销
8.基金按( ),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A.投资标的划分 B.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 C.投资目标划分 D.是否可自由赎回和基金规模是否固定
9.对契约型基金认识正确的是( )。 A.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 B.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 C.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D.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16.下面不属于影响金融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是( )。 A.现货价格 B.要求的收益率或贴现率 C.现货金融工具的付息情况 D.汇率的变动
17.下列比较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正确的是( )。 A.一般而言,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多子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 B.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 C.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 D.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 交易中,期权的购买者.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B.香港上市外资股 D. 境内上市外资股
23.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 B 股交易的申请可由( )受理。
A.证券交易所
B. 中国证监会
C.国务院
D.国家外汇管理局
24.新建合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承销业帮公司的设立的有关申,请由( ) 受理。
A.中国证监会
B. 证券交易所
C.国务院
D.中国人民银行
25.2003 年 5 月 27 日,( )成为 首家获批的 QFTI1。
13.关于股票基金的描述,正确的是( )。 A.股票基金是指以上市股票为唯一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B.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增值 C.按基金投资的标的划分,可将股票基金划分为一般股票基金和专门化股票基金 D.基金管理人拟定投资组合,将资金投放到-一个或几个国家甚至全球的股票市场,以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1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试题详解三.doc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试题详解三.doc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试题详解三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试题详解三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判断)参考答案:错解析: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是沪市特有的规定;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判断)参考答案:错解析:沪市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试点(以下简称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的比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不定项选择)A.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试点股份报价转让的挂牌公司是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B.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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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挂牌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

第八条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决议涉及第十六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四)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章推荐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
第十八条推荐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负责对所推荐挂牌公司风险揭示公告的编制和发布。

第十九条推荐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推荐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在两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推荐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
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并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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