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魏都区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魏都区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及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
其中党政问责包括以下具体方式:(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诫勉谈话;(五)调离现工作岗位;(六)引咎辞职;(七)责令辞职;(八)免职;(九)行政处分。
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
第五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是党政责任追究范围。
党政责任追究实行“四不放过”和“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整治职责,致使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或多处存在的;(二)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多次不按程序规范处理的;(三)对反映或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置之不理的;(四)重大安全隐患被督查、督办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五)其他重大隐患需要进行问责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以下是针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是一项全员全程参与的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应确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并推动其履职尽责。
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推诿或转嫁。
在事故发生后,如果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次,对于直接参与安全生产的各类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若违反规程、操作不当或忽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人将会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
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未能及时报告、关闭或控制已知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了责任的划定和追溯的有关事项。
责任划定是指确认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范围,追溯是指将责任追溯到发生事故的前期,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对于事故的发生,如果存在相关部门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安全隐患等情况,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整的事故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统计、分析和追溯安全生产责任。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部署:一、责任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二、责任追究规定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
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同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产品等问题,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问责机制建立了安全生产追责机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等情况,要及时进行问责。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四、宣传教育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安全责任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奖惩措施明确了对于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励他们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推动其改正错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予以严厉处罚,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第三条责任分工1.各级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并根据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分工。
2.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1.任命一名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水平。
3.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1.安全生产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对于表现突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鼓励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追究制度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2.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3.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1.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2.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1.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和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风险。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1.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控制措施应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时间,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追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风险防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充分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追究到人的原则。
第九条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受理合一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并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安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管理制度;(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三)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四)购买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换;(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六)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事件;(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在当今社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被视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涉及着企业的生命线和发展根基,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是指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追究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企业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能够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促进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范围和方式。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1.明确责任人员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3.加强安全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4.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保障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5.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效果评估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有效实施,不仅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有效实施将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只有深刻理解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积极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企业才能在稳步发展的道路上稳操胜券。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责任人责任追究:规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并规定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和事后的处理。
2. 部门责任追究:规定各个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并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和事后的处理。
3. 岗位责任追究:规定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并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和事后的处理。
4. 追究程序和措施: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措施,包括事先的预防、事后的追责和处罚。
5.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责任追究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明确责任,推动企业和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一、背景。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目标。
1.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形成全员参与、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2.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3. 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实施原则。
1. 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定依据和程序;2. 严格追究原则,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3. 公正公平原则,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过程中,保障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4. 整体推进原则,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合力。
四、实施措施。
1.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2. 加强责任倒查,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倒查,查清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5. 加强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惩处,形成震慑。
五、实施效果。
1. 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 责任倒查工作的开展,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3. 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 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的加大,形成了良好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氛围。
六、结语。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处罚力度,促进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解析和分析。
一、总则《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和追究责任的必要性,旨在通过严格的追究和处罚机制,促使各方面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包括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等多个方面。
这些主体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对应不同的追究办法。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目标,各方面主体应当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对于企业法人和经营者来说,他们应当承担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包括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对于管理者来说,他们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责任,包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检查和评估安全风险、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等。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监管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明确了其他相关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主要目的是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和追究方式,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包括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程序和追究方式等。
通过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包括关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等。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罚和约束。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责任的有效追究和执行。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加强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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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及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整治职责,致使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或多处存在的;
(二)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多次不按程序规范处理的;
(三)对反映或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置之不理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被督查、督办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
(五)其他重大隐患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对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单位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的问责处理。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监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给予其他相关责任人以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处理。
并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进一步处理。
(四)半年内在同一街道办事处或同一行业相继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的问责处理。
(五)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的问责处理。
(六)瞒报、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七)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酿成群体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以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的问责处理。
凡发生上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适用纪律处分的,按
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执法人员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因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
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因安全监管责任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需要对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的,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含重大隐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复后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
其中党政问责包括以下具体方式: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调离现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行政处分。
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十六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