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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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小编总结其中婚姻纠纷的热点问题,股权分割、房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总结24条分享给朋友们。

一、股权分割1、【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2、【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3、【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

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

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

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笔者结合本人的咨询、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离婚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如下: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男甲方与女方乙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甲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

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论文摘要]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相比,股权有其特殊性。

本文针对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投资收益的划分原则进行了阐明。

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善意取得股权与夫妻间其他共有财产的相似之处在于它包含了财产权益,与其他财产的一项重要区别在于它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对象应仅限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价值,股东资格不构成共有对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场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处分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财产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

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属效力待定合同,即生效与否取决于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因受让人善意与否而有所不同。

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在离婚时,一定会有财产分配这一项,这时候会考虑到婚前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问题。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接下来,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问题后,能够了解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没约定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股权收益、房租之类的)才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原物和价值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房算是个人财产吗婚前买房的情况多种多样,法律后果也不同,这里我给大家说两种最常见的情况:1、婚前自己出资或者家人出资购房,付全款的,写在自己名下,那无论房产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这样的房屋都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

2、如果是婚前贷款购房,自己或者父母帮着付的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无论结婚以后自己还的贷款,还是对方还的贷款,离婚的时候,房子还会判归婚前购房这一方,但对于婚后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增值,这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折算下来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款。

这样就能看得出来,婚前购房,如果不想以后和对方有任何关系,那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婚前全款购房。

如果没有这个能力,那婚后还贷部分,可以让父母出资帮你还,并且约定这是对你个人的赠与,如此一来呢,贷款的房屋,婚内没有使用到夫妻共同财产,那离婚时,也就不必给对方补偿款了。

三、婚前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婚前买房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

并且即使普通朋友及任意关系的两人或多人也都可以成为房产证上的共有人。

同时,共有关系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既可以约定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

贷款的时候也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申请。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的相关法律问题。

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协议书范本(2篇)

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协议书范本(2篇)

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协议书范本男方:,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婚前债权债务约定第一条男方婚前有债权元,债务元;女方有债权元,债务元。

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第三条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1、房产处:房产证号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3、股权:4、其他:第四条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1、房产处:房产证号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3、股权:4、其他:第五条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各自偿还;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归各自所有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财产第八条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第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法客帝国作者|公开资料对应作者来源|法客帝国编辑整理转载须醒目注明来源法客帝国一直关注婚姻家事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梳理和分享,并有专门婚姻法微信群,群内多是在婚姻法领域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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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3、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原始股,婚后上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原始股,婚后上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公司原始股,婚后公司上市,原始股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向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

婚前同居前,吴某持有公司股份77283股。

同居至结婚前,因公司派股和受让股份等情形,吴某持有的股份增加至98239股(同居期间增加20956股)。

婚后,经过公司派股、受让及售出股票后,在公司上市之前,吴某持有的股份总量为94566股,公司上市后又经过公司配股,截至向某起诉时,吴某持有股份113479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15240股),市值约为4110209.38元。

2015年11月公司上市后,吴某所持股票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6年,向某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吴某名下所持的公司股份等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将吴某名下的所有股票予以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同居前吴某拥有的77283股原始股及公司上市后的增值部分(自然增值)系吴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增加的20956股应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时考虑到双方的收入状况和公司派股情况,一审判决向某享有40%份额,即8382股,吴某享有60%份额,即12574股。

婚后至起诉前,增加的15240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占50%的份额,即7620股。

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决吴某名下全部113479股的60%(68087股)归其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与向某同居前取得的股份并未与同居及婚后增加的股份产生混同,应为吴某个人财产。

公司上市后产生的增值部分是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非人为原因,故该增值部分亦为个人财产。

同居期间及婚后新增的股份,一审分割并无不当。

故二审判决驳回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吴某婚前持有的原始股应如何认定,吴某名下的股份应如何分割。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吴某名下股票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吴某所持股票的婚前持有部分和婚后增加部分非常清晰,没有发生混同;其二,股票增加与增值的时间节点十分清晰,二者未混同;其三,不同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同一账户内同时存在股票与个人资金的情况,吴某所持原始股发生变化时,公司将其变更后的情况登记在股东名册之上,其持股与其个人资金并未混同。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6篇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二、协议背景甲、乙双方自愿并基于对彼此的信任,为明确和维护婚内财产关系,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三、股权归属及管理1. 甲方在婚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为__________%(__________股),该部分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取得的公司股份(1)婚后甲方取得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乙方不享有该部分股份的处分权。

(2)婚后乙方取得的公司股份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该部分股份的处分权。

3. 公司股份管理双方同意将公司股份及相关股权证书存放于_____________(指定地点)保管,如需处置股份,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

四、离婚处理1. 定义本协议所称“离婚”包括夫妻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或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或因一方死亡解除婚姻关系等情形。

2. 离婚分配(1)一旦发生离婚,双方各自承担离婚所需支付的维持费用、法院判决的赡养费用等支出。

(2)另外,双方继续保持公司股份原有的归属,不得擅自处分或转让。

3. 选择权离婚后,双方如对公司股份的归属存在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选定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

五、其他约定1.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 协议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须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3. 协议解除如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方可生效。

六、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各方均有一份。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篇2婚内财产协议范本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丙方(姓名):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婚内所拥有的证券、股票以及公司股份等财产的归属,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乙丙双方于婚后所得公司股份,应按照下列方式分配:1. 乙丙双方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摘要:现今夫妻财产的多元化使得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出现了新问题,夫妻财产分割早已突破了房屋、家具等生活用品。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情况在夫妻财产中的比例逐渐增加,这使得公司股权的分割成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重要部分,而公司股权的独特性使得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提出建议,以望对解决夫妻股权分割有所裨益,以满足婚姻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

关键词: 离婚,公司股权,股权分割一、研究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意义离婚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双方财产关系也会发生变化进行分割,当夫妻共有财产中存在公司股权时就会产生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不仅关系到婚姻法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也与相关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解决好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上的问题。

同时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分配,影响到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公司的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方式(一)首先进行协商调整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的《婚姻法》和《公司法》从本质上看都是私法,本着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处理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案件时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首先应该协商。

协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离婚案协商一致后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应予以认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和《公司法》第72条进行分割即可。

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着,通过协商解决股权的分割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实践中往往是夫妻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如股东要求其配偶分割股权,而其配偶则要求分财产;有些股东要求其配偶分财产,而的股东的配偶要求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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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钱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11年5月自愿办理结婚登记。

赵先生于2010年出资人民币30万入股并参与经营A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

由于赵先生稳健经营、擅长管理,A公司年年盈利。

赵先生在外应酬也逐渐增多,又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日益淡薄,遂决定好聚好散,协议离婚。

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特别是关于赵先生在A公司的股权分割事宜,钱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平均分割赵先生名下A公司50%股权及股权收益的诉求,而赵先生声称其是在婚前入股,股权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但毕竟夫妻一场,愿意作出其他经济补偿。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50%股权系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查,在婚姻存续期间,A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0万(2012年)、40万(2013年),那么赵先生获得的股权收益共计人民币35万,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钱女士要求分割A 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平均分割婚后A公司股权所产生35万人民币的收益,即双方各获得人民币17.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既是其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又是其婚后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其性质到底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从时间点来看,赵先生于2010年出资入股A公司,于2012年与钱女士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规定,该50%股权的确属于赵先生的婚
前个人财产,在诉讼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

但是,从性质上来看,股权是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作为投资人由于与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具有浮动收益的特点,在离婚案件实务中,往往很棘手。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个人人。

因此,50%股权本身是赵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不予分割的判决依法合理。

但是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股权的收益部分,即35万人民币,是赵先生婚后参与经营的劳动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遂应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红包、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其他工资性收入;具有严格人身性质奖金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与本金无关);
(三)知识产权的(婚后既得,不包括期待)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非生产资料;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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