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二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景观照明活动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的景观照明活动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景观照明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主题性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紧密结合城市特色,展现城市形象。
(二)安全性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节能环保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利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四)适度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保持适度的亮度,避免过度照明造成光污染。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是负责城市景观照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景观照明管理岗位,负责对景观照明活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的监督。
第六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景观照明工作。
第七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景观照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八条城市景观照明应当在城市规划的初期进行规划和设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九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在保护原有景观基础上进行照明设计。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与城市道路、建筑、绿化等相关设施进行协调,形成整体美观的城市景观。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通过能源分析、环境评价等手段,合理利用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四章施工与维护第十三条景观照明项目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市区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专题(3篇)

市区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专题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做靓城市夜景,进一步提升我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市政府决定实施市区景观亮化工程。
为扎实推进该工程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科学设计、合理施工、精心管理,努力打造具有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注重节能环保的夜景亮化体系。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居民的要求,通过街景亮化,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
(二)坚持节约的原则。
力求少投入、出效果。
(三)坚持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打造黄海路及二卯酉河、人民路两条景观带,同时对河道岸体、桥梁及高层建筑进行亮化。
结合亮化对象的特点及所处位置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亮化整治方法。
(四)坚持节能环保的原则。
优先采用节能设备,严格控制光污染。
(五)坚持统一规划、社会共建的原则。
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城市道路、景观等公共设施的亮化,由政府投入,___局实施;高层(重点)建筑和商业门店由产权或经营单位(个体)投资建设;居住小区由开发企业建设。
(六)与立面出新相结合原则。
要求亮化的建筑物在实施前要按照标准进行立面出新,提高整体效果,避免重复投入。
三、区域范围市区夜景亮化建设的重点区域是。
黄海路及二卯酉河畔、人民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区内其他高层建筑。
四、基本定位(一)黄海路及二卯酉河景观带、人民路等公共地段亮化。
充分利用现有亮化资源,建设高标准、高品位的亮化提升工程,营造亮丽多姿、富有文化、流光溢彩的夜景环境,形成整个夜景亮化系统的核心和支撑。
(二)沿街建筑亮化。
1、办公建筑亮化体现庄重、沉稳的特点,线条简洁,色彩搭配协调,并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采用多种立面照明手法。
2、商业建筑亮化体现绚丽多彩、充满活力的繁华气氛,通过动态(范本)照明的手法,形成灯光亮、色彩多、动感强的商业景观亮化效果。
3、居住建筑体现宁静、祥和的氛围,仅对沿街的侧面和楼顶采用柔和的光源进行点缀、勾勒,尽可能为居民提供舒适、幽雅的视觉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以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照明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类照明故障和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照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二、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等因素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布局、照度标准、能耗指标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照明设施的能效和使用寿命。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市民出行的基本需求,保障道路、街巷、桥梁等公共场所的照明亮度和均匀度。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突出城市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避免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三、运行与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考核。
城市夜景照明的光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城市夜景照明的光污染及其防治措施城市夜景照明在美化城市形象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光污染。
过量的人工照明,不仅影响人们的休息和身体健康,还影响野生动物的生活和生物钟。
因此,光污染已成为热门话题,不少城市也开始采取防治措施。
首先,要减少不必要的照明。
不少城市的夜景照明是为了炫耀和竞争,导致光线耗费过量。
因此,我们要针对不同需求和场景,科学规划照明方案,减少不必要的照明,节约能源,降低光污染。
其次,要选择光污染较低的灯具。
传统形式的白炽灯和荧光灯虽然亮度高,但是光污染也越高。
而LED灯具光通量高、能耗低、光色可调,是目前环保型照明产品的首选,可以有效减少夜间光污染。
第三,要加强宣传和引导。
宣传光污染的危害,提高公众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爱护环境,自觉遵守环保规定,节约用电,降低自身光污染;引导企业规范其用电行为,依法依规办事,使之投资和使用照明系统时更环保和节能。
第四,政府部门需要出台配套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规定照明标准,减少过度照明,限制夜间照明时间等,来减少夜间光污染;也可以通过对投资在照明领域的企业进行税收或补助攻势,来引导企业从事环保型照明,提高照明行业的环保水平,减少光污染。
最后,要加强监控和管理。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城市光污染的情况开展监测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保持城市夜间正常的照明亮度和景观效果的同时,尽量减少光污染带来的影响。
在城市夜景照明和环保之间,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利用科技手段,建立规范行为,加强引导和宣传,从根本上减少光污染的发生,更好地保护环境,提高城市环境的品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夜晚越来越亮,光污染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光污染与城市化进程紧密关联,要想有效地治理光污染,就需要我们深入探究光污染的源头,分析其成因,制订有效的治理措施。
首先,城市建筑照明是光污染的首要因素。
在城市环境中,建筑照明通常是主要的光污染来源。
许多建筑物在夜晚用照明强调自身轮廓和风格,这种照明方式往往使用的都是高能耗的灯具,其对光污染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保障行人、车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提高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条件、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的照明设备,提高照明质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并满足行人、车辆、社会公众的照明需求,提高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照明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保证照明效果的清晰和明亮。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调整,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适应不同道路状况和使用需求,调整照明亮度、颜色等参数。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装、拆除或损坏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灯光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灯光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照明、景观照明、广告照明、夜景照明等。
第三条灯光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科学布局;3.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灯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灯光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灯光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负责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3. 监督检查灯光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景观要求;4. 处理灯光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5. 组织开展灯光设施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灯光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灯光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八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规划要求;2. 周边环境特征;3. 使用功能需求;4. 节能环保要求;5. 公众审美需求。
第九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灯光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高度、亮度等;2. 照明方式、灯具选型、控制系统等;3. 安全防护措施;4. 环保要求;5. 能耗指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4.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记录和资料归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7•【字号】长政办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进一步发掘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推进消费升级、激发城市活力、提升文化品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包容、彰显特色”的原则,依托长沙独有的山、水、洲、城自然禀赋,以及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世界媒体艺术之都”“最具幸福感城市”“最具软实力城市”等城市荣誉,结合长沙作为移动支付第三城、移动互联网第五城的巨大潜力优势,充分整合夜间消费资源,挖掘夜间消费新动能,着力发展具有创新引领和彰显文化特色的夜间经济消费业态,打造独具长沙特色的消费品牌,切实提高长沙城市夜间经济的开放度和活跃度,丰富“星城”夜经济应有的内涵。
二、工作目标以打造“24小时城市”为目标,用三年时间规划一批与区域商圈发展相融合、具有带动辐射功能的特色夜消费街区,培育一批体现长沙文化名城、形成城市品牌的夜经济载体,建设一批具有区域标识度、多业态融合发展的夜经济场景。
到2022年,全市总共建成10个市级、30个区县(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和200个夜间经济示范门店;打造50个具有全国知名度、100个具有全省知名度的夜消费名片;夜经济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新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00亿元以上,创造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
其中,2020年和2021年每年打造4个市级、10个区县(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及70个夜间经济示范门店,18个具有全国知名度、35个具有全省知名度的夜消费名片;2022年建成2个市级、10个区县(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及60个夜间经济示范门店,14个具有全国知名度、30个具有全省知名度的夜消费名片。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呈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3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沙市市域内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整体统筹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长沙地域特征、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长沙历史文化,塑造长沙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规层面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定位城市形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保护特色资源、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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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长沙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2003-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环境是指下列各类照明灯光所形成的照明环境:(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
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
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
(三)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灯光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灯
光环境的管理,财政、规划、建设、城管、电业、房产、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环境的建设规划,组织督促区内
各有关业主单位实施夜景灯饰的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
级实施、社会参与、以区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由灯光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委、电业等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城市
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二)城市主干道两旁
的建(构)筑物;(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湘江两岸、游船、水陆洲;(六)按城市夜景灯光环境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
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七)户外广告、招牌。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应当亮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
虹灯设施或采取其他亮化措施。
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
光或灯箱、霓虹灯,橱窗应设置灯光灯饰。
第九条第九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内容合法、健康;(二)图
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三)用字规范,书写工整,有必要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四)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五)避免和减少光污染;(六)灯光
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或冲突。
第十条第十条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新建建设项目,其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列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的已建或在建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则的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一栋建筑有多个业主的,由其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大会负责组织,费用由业主承担;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也可由
使用人负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夜景灯饰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击、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审批的夜景灯饰,必须按审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实施。
已设置的夜景灯饰,未经灯光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夜景灯饰应当由具备合法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夜景灯饰实
行专线专表,与内部用电负荷分开,不得搭接其他用电负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商场、店堂、办公楼、写字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内光外透”灯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夜景灯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电业管理部
门维护管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
理工作,保持城市夜景灯饰的功能完整和容貌整洁。
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
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夜景灯光监控管理机构对城市夜景灯饰实施集中统一启闭控制。
业
主和使用人对设置在其配电间或建筑物内的由市夜景灯光监控管理机构控制的夜景灯光设备
负有保护义务,禁止破坏和影响其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启闭:(一)常年启闭时间1.5月1日
至9月30日启闭时间是:每晚20∶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
2.10月1日至次年4
月30日启闭时间是:每晚19∶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1∶30。
其中法定节日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19∶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30。
(二)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市人民政府通知执行。
本条规定时间段以前
或以后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
城市道路照明启闭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夜景灯光建设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规划绿地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免交占道费、占绿费,需临时挖掘道路(规划绿地)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灯饰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自行恢复,恢复
情况应经审批部门验收认可。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供电部门及时办理夜景灯饰用电手续,按规划要求设置的功能照明、
夜景照明灯饰实行专线专表,按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政公共设施(桥梁、绿地、广场、道路、免票入园公园)的纯
装饰照明及维护费用,由市财政从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安排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
二条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市政府要求统一启动的夜景灯光设施,其功能照明、夜景
照明所需运行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平时由各业主单位承担;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由使用
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灯光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所需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拒
不承担的,由灯光主管部门限期缴纳,逾期既不缴纳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维护、更换夜
景灯光设施设备而拒不维护、更换的,由灯光主管部门组织维护、更换,费用由维护管理责
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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