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译文培训讲学
唐律疏议

笞刑五笞刑五:笞壹十。
(贖銅壹斤。
)笞二十。
(贖銅二斤。
)笞三十。
(贖銅三斤。
)笞四十。
(贖銅四斤。
)笞五十。
(贖銅五斤。
)疏】議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
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
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
故《書》雲“撲作教刑”,即其義也。
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於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春,當劓者笞三百。
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
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
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
《孝經援神契》雲:“聖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禮雲:“刑者,亻刑也,成也。
壹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孝經鉤命抉》雲:“刑者,亻刑也,質罪示終。
”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
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數,亦準此。
5.死刑二死刑二:絞。
斬。
(贖銅壹百二十斤。
)【疏】議曰: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義期止殺。
絞、斬之坐,刑之極也。
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註禮雲:“死者,澌也。
消盡為澌。
”《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
”《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於甸人。
”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
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
未知贖刑起自何代?答曰:《書》雲:“金作贖刑。
”註雲:“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
”甫侯訓夏贖刑雲:“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註雲:“六兩曰鍰。
鍰,黃鐵也。
”晉“應八議以上,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
”今古贖刑,輕重異制,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14.兼有議請減諸壹人兼有議、請、減,各應得減者,唯得以壹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疏】議曰:假有壹人,身是皇後小功親,合議減;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例減。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原创版)目录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正文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的简介、刑罚规定、罪名与体例、共犯处理以及现代意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全名《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律令的疏议,由唐代法学家张九龄等人编撰。
它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和修订,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具体和完善。
唐律疏议对唐朝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唐律疏议对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其中,死刑分为绞、斩、凌迟等不同方式;流刑是指将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进行改造;徒刑是指将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关押在监狱内进行劳动改造;杖刑和笞刑则是对罪犯进行身体上的惩罚。
这些刑罚规定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唐律疏议中列举了五刑的各项罪名和体例。
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体例则是对罪名进行分类和解释。
这些罪名和体例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唐律疏议对共犯的处理独具特色。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共犯中只有最开始提议犯罪的人被定为主犯,其他人则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被定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此外,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只判尊长的罪。
这些规定为后世对共犯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它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化,提倡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而非单纯的惩罚。
这些理念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律疏是唐代的一种法律解释文献,包括《唐律疏议》和《唐律疏议补正》两部分。
以下是《唐律疏议》的部分原文及翻译:
原文:
凡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诸使、国子监官、谏议、谏院、文案、律表等官并诸司曹、郡县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及所有候任署司子孙等官。
及司前官後有典补头官官之子孙敬深惟词讫间二十讫上皆继归至者。
其闻父所过刑条或失律犯科者皆仍纠治查详宜行类同。
刑官不经手纷弛繁归就考判,先上司官皆听分明处具。
文官失律官务勿命初决,当可还律暇期主公自有旨决。
翻译:
所有的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各种使节、国子监的官员、谏议官、谏院职员、文案以及各级法律表例等官员,包括各级司曹、郡县的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以及所有候任署司的子孙后代等官员。
及担任过主管官员之子孙敬当仔细传达,凡20岁以上者,都应遵守家族传统。
对于听闻父亲所犯过的刑罚或违背律法的罪行,都应予以追究和严肃查处,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刑官不得对事情进行随意放宽或放松,必须提交审判,上级主管官员都应认真执行。
文官违背律法的事务,不要先下命令做初步决定,应待律规期满,由主公进行裁决。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是唐代律学家孙熙编纂的一部法律评论性著作,
全书共分为五卷,内容包括对唐代律法的解释和评论。
由于篇幅较长,我将为您提供其中的一段原文和翻译。
原文:
“凡人君之所以能成其大者,非徒以其智勇也,必以其律令之明,而民无狱讼之弊也。
夫法者,所以制治之端也。
若其不明,则
有司不能知其所以治也。
若有司不能知其所以治,则民不能知其所
以安也。
”。
翻译:
"一个君主之所以能够成就伟业,不仅仅是因为他的智慧和勇气,更必须是因为他的法令明晰,使人民没有冤狱之苦。
法律是治理的
根本。
如果法律不明晰,那么官吏就无法知道如何治理。
如果官吏
无法知道如何治理,那么人民就无法知道如何安居乐业。
"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如果您需要更多原文和翻译,或者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出。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疏】議曰: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為違制律。
爰至高齊,此名不改。
隋開皇改為職制律。
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篇。
宮衛事了,設官為次,故在衛禁之下。
91 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非奏授者。
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疏】議曰:「官有員數」,謂內外百司,雜任以上,〔一〕在令各有員數。
「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格、令無員,妄相署置。
注云「謂非奏授者」,即是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
所司判補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若是應奏授,詐而不實者,〔二〕從「詐假」法。
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後人知而聽者,減前人署置一等;規求者為從坐,被徵須者勿論。
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前人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後人知其剩員而聽任者,減初置人罪一等,謂一人杖九十,〔三〕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
「規求者為從坐」,謂人自規求而任者,為初置官從坐,合杖九十。
「被徵須者」,謂被徵召而補者,勿論。
「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謂行軍之所,須置權官,不當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92 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
若試不及第,減二等。
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
【疏】議曰:依令:「諸州歲別貢人。
」若別敕令舉及國子諸館年常送省者,為舉人。
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
若德行無聞,妄相推薦,或才堪利用,蔽而不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注云「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若使名實乖違,即是不如舉狀,縱使試得及第,亦退而獲罪。
如其德行無虧,唯試策不及第,〔四〕減乖僻者罪二等。
「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謂試五得三,試十得六之類,所貢官人,皆得免罪。
若貢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貢十得三,科七人之罪。
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舉狀,即以「乖僻」科之。
縱有得第者多,並不合共相準折。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摘要:I.引言- 介绍唐律疏议的背景和重要性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解释唐律疏议的定义和作用- 列举唐律疏议的几个重要条款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3.监临主守犯罪4.常从犯罪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 分析唐律疏议对当时和现代社会的影响- 强调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IV.结论- 总结唐律疏议的价值和启示正文:I.引言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
唐律疏议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也展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独特魅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律疏议的原文及翻译,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唐律疏议,全名为《大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制定的一部刑法。
唐律疏议共有12篇,500多条,其内容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
唐律疏议的条款既严谨又具体,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以下是唐律疏议中几个重要条款的原文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原文: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翻译:如果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家中辈分较高者)的罪责。
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原文: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翻译:侵犯他人财物或身体者,按照正常的主犯和从犯来论处。
3.监临主守犯罪原文: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翻译:如果监临主守犯罪,即使最初是由其他人提议,仍然以监临主守为首犯,其他人作为从犯。
4.常从犯罪原文: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翻译:共同犯罪的共犯中,最初提议的人作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从犯的刑罚较轻一等。
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唐律疏议的出现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律疏议 英译本

唐律疏议英译本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唐律疏议英译本的概述
2.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3.唐律疏议英译本的内容介绍
4.唐律疏议英译本的价值和影响
5.结语
正文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瑰宝,它是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影响深远。
如今,唐律疏议英译本的出现,让这部古代法律典籍走向了世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研究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和意义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繁荣盛世,法律制度建设也达到了一个高峰。
唐律疏议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它对唐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唐律疏议英译本的内容介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它是对唐律疏议的英文翻译,让英文读者能够直接阅读和理解这部古代法律典籍。
其次,它对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唐朝的法律制度。
最后,它还附有相关的历史背景知识和注解,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英译本的价值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它不仅让唐朝的法律制度走向了世界,也为英文读者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窗口。
同时,它也为研究唐朝历史和法律制度的学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资料。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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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译文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
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
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
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
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
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
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
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
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
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
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
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这是说队正和队副。
所管辖的团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的,和有在发生盗案的处所,行盗的,对队正、队副各处笞五十小板,倘若是强盗和杀人犯,和被杀案件事发的处所,每一事件发生各按发生盗窃罪加重处刑一等。
对校尉、旅帅比照队正、队副减轻一等。
折冲都尉,果毅都尉比照所管辖的校尉多少,统通计算判罪。
假如所管辖的境界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对里正处笞五十小板,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加重罪刑一等,计算起来队正和里正相等,对团内有一人行劫, 行窃,也处答五十小板,有三人加重罪刑一等,计满二十五人而判罪到徒刑二年为止。
旅帅、校尉,按发生一人处笞四十小板,满二十五人就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
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如果管,辖三名校尉,属下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笞四十小板,达到七十五人,处徒刑一年半,如果管辖四名校尉,属下有四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答四十小板,达到一百人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
“相同于对州,县的人员办罪”,把长官作首犯,副职官作从犯。
卷第二十一斗讼共十五条,疏议说:《斗讼律》,首先论及有关斗殴争讼的判罪条文,其次谈到有关控告诉讼的规定事项。
从秦、汉至晋,并没有《斗讼律》这一篇名称。
到了后魏太和年间,才从“讯律”中分列出《斗律》。
到了北齐,又把有关系讼的规定事项附加上去,合在一起称为《斗讼律》。
到后周,称为《斗竞律》。
到隋朝开皇年间,仍依照北齐的命名称为《斗讼律》,直至现在没有更改它的名称。
在贼盗以后,必须防止斗讼,因此,把它依次列于《贼盗律》的下面。
302所有斗殴的人,处笞刑打四十小板;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
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因受殴打而出血的是伤。
殴打时,动手举足以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疏议说:斗殴时,双方相争揪住的叫做斗,双方相对打击的叫做殴。
若动手打人,举脚踢人的,处笞刑打四十小板。
律注说“谓以手足击人者”,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
伤,是说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
律注说“见血为伤”,是说因受殴打而出血的。
非手足者,叩兵不用刃亦是”,是说殴打时,动手举足以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问道:殴打人的,是说用手脚殴踢他人.如果有人抓着拖住对方头发,或揪住对方衣领,是否也算是殴打人?答道:条文规定,斗殴是说用手足击人,这一条说明:即使未使人受损伤,但一动手便是犯罪。
至于像对他人拖注两鬓,抓着头发,揪住衣领,扼着咽喉,这已经是对他人实施伤,杀,犯罪情状就当然不轻于殴打人的行为,按例和斗殴的法条相同,在道理上当然没有疑惑的地方。
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
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
疏议说: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
寸,是说用尺量受伤拔脱无发的部位,该部位纵、横直径各满见方一寸的。
倘若是无发部位见方和歪斜各不相等,即围绕该部位周围量算共有四寸的,就是一方寸标准。
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
对于被拔脱头发部位不满见方一寸的,只依照斗殴及法条处断。
对于拔脱他人鬓发,也应比照拔脱他人头发的一样治罪。
倘若殴打他人,致鼻子及头部出血的,只比照相同于伤人的法条规定判罪。
殴打他人致人泻血的,按照相同于殴人吐血的法条规定判罪。
303所有因争斗殴的人,使人牙齿折落,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打伤他人眼睛,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眇,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
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
疏议道:因争斗殴打人使而致人牙齿折落,或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若是毁败残缺他人口、眼的,也是一样。
“眇一目”,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或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
如果用沸水和火去烫烧人,但未使人受伤的,就依照使用他物殴打人的法条规定处断。
“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律称“以上者,”即使被打断的牙齿或指头再多,也不再加重他的罪,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
倘若截去他人头发,但未全部截去,还可以束发打髻的:只按照拔脱他人头发方寸以上的罪,处杖刑八十大板。
如果因斗殴拔脱他人头发,并拿去头发占为已有的,依《贼盗律》规定:“本来因为其他原因殴打他人,从而夺取他的财物,计算他的赃物,依照强盗罪论处。
”用铜铁汁伤害人,比照用沸水、烈火伤人的规定处理。
如果拿蛇、蜂、蝎子等咬刺他人,按相同于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法条规定一样处理。
倘若殴打他人,以致其十指全折,不能拿东西的,及两肢残废,依照笃疾的条文规定判处流刑,发配三千里。
304所有斗殴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
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
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
疏议说:因斗殴就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
律注说。
“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
”说它是这一类,虽然是用殳、短戟等兵器也都是这一类。
“即殴罪重者”,是说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
假如因斗殴,砍射小功服亲属兄姊不中的,就依照本条斗殴罪判处徒刑一年,不适用砍射他人罪处断。
象这一类,都依斗殴的法律规定判处。
如果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伤害他人,刃是说铜铁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的器物。
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
堕人胎的人,是说使胎儿母亲在受伤保辜的期限以内,胎儿堕落死去的,受法律处罚。
如果胎儿在母受伤的保辜限期以外堕落死去的,就相同殴人折伤罪一样判刑。
疏议说:“若刃伤”,是说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伤害他人,律注说“刃是说铜铁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的器物”;“及折人肋”,是说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眇其两目”,也是说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但还能看到东西的,“堕人胎”,是说怀胎妇女还未临产,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