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之《户婚律》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体现。
论文关键词:唐律,婚姻条件,汉族“胡化”,开放性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基础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基础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基础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基础条件”的概念。
婚姻基础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基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规范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强制性规范,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基础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性规范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规范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规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唐律疏议》原名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一起来看看古诗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谢谢!主要内容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
《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
《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
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
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
离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
同时反映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郭成伟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
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
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
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
最初的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唐律疏议三——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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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3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
迄至後周,皆名户律。
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
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囗、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150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谓一户俱不附贯。
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
即见在役任者,虽脱户及计囗多者,各从漏囗法。
【疏】议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
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
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减二等,徒二年。
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脱者,又减三等,合杖一百。
注云「谓一户俱不附贯」,此文不计人数,唯据脱户。
纵一身亦为一户,不附,即依脱户,合徒三年;纵有百囗,但一囗附户,自外不附,止从漏囗之法。
「若不由家长」,谓家长不知脱户之情,罪其所由,家长不坐。
「即见在役任者」,谓身见在官驱使,而户籍无名,虽脱户,从漏囗法。
既见在役任,即无课调,若一身脱户,合杖六十。
「及计囗多者,各从漏囗法」,[一]漏有课囗,罪止徒三年;漏无课囗,罪止徒一年半。
脱囗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
以免课役者,一囗徒一年,二囗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疏】议曰:谓脱囗及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增状入疾,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若入笃疾即得侍人,故云「之类」,罪止徒三年。
[定稿]唐律疏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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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3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
迄至後周,皆名户律。
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
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囗、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150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谓一户俱不附贯。
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
即见在役任者,虽脱户及计囗多者,各从漏囗法。
【疏】议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
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
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减二等,徒二年。
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脱者,又减三等,合杖一百。
注云「谓一户俱不附贯」,此文不计人数,唯据脱户。
纵一身亦为一户,不附,即依脱户,合徒三年;纵有百囗,但一囗附户,自外不附,止从漏囗之法。
「若不由家长」,谓家长不知脱户之情,罪其所由,家长不坐。
「即见在役任者」,谓身见在官驱使,而户籍无名,虽脱户,从漏囗法。
既见在役任,即无课调,若一身脱户,合杖六十。
「及计囗多者,各从漏囗法」,[一]漏有课囗,罪止徒三年;漏无课囗,罪止徒一年半。
脱囗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
以免课役者,一囗徒一年,二囗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疏】议曰:谓脱囗及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增状入疾,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若入笃疾即得侍人,故云「之类」,罪止徒三年。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囗者,四囗为一囗,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囗,杖六十。
部曲、奴婢亦同。
【疏】议曰:囗虽有所增减,非免课役者,谓增减其年,不动课役。
其「漏无课役囗者」,谓身虽是丁,见无课役及疾、老、中、小,若妇女。
「四囗为一囗,罪止徒一年半」,漏四囗徒一年,十二囗徒一年半,不满四囗杖六十。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汉、唐户婚之律比较研究

汉、唐户婚之律比较研究
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里的户律、傅律、置后律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内容基本一致,但汉律律文性质多为民事性质与唐律的刑律有很大不同。
本篇论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汉、唐户(婚)律的内容进行比较,以期找出我国古代户(婚)律的发展特点。
通过从户籍管理及相关法律制度、继承管理制度、婚姻管理制度这三方面的内容比较,可以得出由汉至唐其户婚之律的发展特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礼在律中的深入发展;二是宗法精神在律中的体现;三是户(婚)律地位及内容的发展。
并总结出户婚律逐步转变成为刑事规范是我国古代宗法思想和“礼”文化作用下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古代“个体”意识淡薄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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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国现在已经是人口 大国,人口过多会给国家 的经济发展带来不便,而 且环境也不允许。
在唐朝,除了一如既往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以外,婚姻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婚约,二是 要符合一夫一妻制。这与我们现代是一样的。现在 只需要一张结婚证,这个证也是在一夫一妻制的前 提下的。差别就在于,唐代的妻指的是正妻。《户 婚律》中有这样的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 女家减一等。”唐代的男子可以在妻子之外,拥有 很多的小妾。婚约又有三种形式:婚书、私约、接 受聘财。 婚书即是书面的婚约协议,男方以书礼请,女方答 书许讫。 私约是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男方要要用书面的形 式说明自己的年龄,身份、地位等。 接受聘财即是用接受男方的彩礼来表示接受婚约, 聘财数额不限多少。
唐朝施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 财礼制度,使得婚姻买卖交换的一种形 式。今天的婚姻可能也会掺杂着金钱的 成分,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男方 必须要拿彩礼,才能和女方结婚。在唐 朝,婚姻没有这样的步骤是不合法的无 效婚姻。这其实是六礼中的一步,唐朝 仍然沿袭。从这些“礼”的层面来看, 唐朝的婚姻法是很看重过程的,因为它 的指导思想是:“欲治国必先齐家”。 唐朝注重婚姻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婚姻制度,为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稳定发 挥了重要作用。
唐代,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办卖卖婚姻制 度的合法性。具体说来,就是一些纠纷可 以通过婚姻的方式来解决,如抵债、获得 其他想要的东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总则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 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在这一点上,两个时代是截 然相反的。
在唐代,唐律赋予家长主婚权,卑幼 不依 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 受杖一百,身体弱的人,几乎就是死刑了。 看来,唐律对家长的主婚权,给予了极大 的拥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总 则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 这个第三者,包括双方的父 母。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就是结婚双 方两个人的事情。
《唐律疏议》之《户婚律》
——论大唐婚姻
主讲人:刘谋燕
组员:宣涛、杜定桂、 孔德慧、缪靖超、周咏
《户婚律》是唐朝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律文简法,疏 议明白,真实记录了当时社会婚姻家庭的各种复杂形 态。其内容大多源于儒家经典和汉魏以来的发展与演 进,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有关婚姻的制度和规定,并 用法律的形势将其固定下来,成为后世婚姻家庭立法 的典范。《户婚律》反映的仍然是维护男尊女卑不平 等制度和浓厚家族主义的“男本位”、“天本位”的 文化特征。 现存的《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 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 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两个时代的婚姻较量
结婚年龄
• 唐代
男子十五可娶 女子十三可嫁 在初唐,由于多年战 争的缘故,人口较少, 所以繁衍生息成了唐 朝发展的一项重要任 务,于是国家鼓励生 育,鼓励早婚早育。 而且女子“从一而终” 的观念比较淡薄,这 也是唐朝开放的表现 之一。
• 现代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 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 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 励。
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结婚
禁止官员娶下属之女 禁止良贱为婚 禁止僧、道为婚 禁止恐吓为婚
禁止冒盲为婚
禁娶逃亡妇女 禁止先奸后娶
有 所 受 而 无 所 归
娶 时 贱 而 后 富 贵 Nhomakorabea经 持 姑 舅 之 丧
盗 窃 、 妒 忌 、 恶 疾
不 事 姑 舅 、 口 舌 、
无 子 、 淫 佚 、
和离 休妻
义绝
白居易有言
人生莫作妇人身
百年苦乐由他人
在《户婚律》中,规定了很 多女性的义务,男性的权力。 在这种权力与义务极不平衡 的情况下,男的完全占了家 庭的地位,而女性的权力却 几乎找不到踪影。
现代女性
家庭地位明显上升 甚至在有的家庭,完全女性 做主
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