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已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9月1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0年9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八日《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地税收”)”第二条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而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二)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
”第四条取消《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2010年税率表

一、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6%,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等税法列举项目的征收率为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8个税目。
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三、营业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
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除了娱乐业实行20%(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四、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各税种2010年新增内容

(十四)新增内容: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十五)新增内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1)对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新增内容: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2010年)2008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 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
2009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
关于A 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A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100万元B.A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400万元C.A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D.A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答疑编号17520101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股权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新增内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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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对照分析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对照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 2010 年第 22 号令的
形式予以发布,并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与原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 号、国税发[1994]59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 号)相比,这次除以部门规章——总局令的
形式发布外,还存在有许多异同点,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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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消费型增值税;2.以票扣税为主;3.划分两类纳税人;4.价外计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不设机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的应纳税款,由代理人或购买者扣缴。
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⑵除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死当及寄售物品、非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及发行报刊、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8种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3.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⑴条例规定的7类免税项目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项目⑶增值税起征点⑷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减免⑸免税的放弃五、税率与征收率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1.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1)商业企业零售价;(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折扣方式销售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③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④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①双方各自做销售处理并计算销项税;②双方按规定确认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二)进项税额的计算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凭票抵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抵扣。
计算抵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烟叶税的相关规定: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13%=烟叶收购价款×17.16%2.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平销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金。
5.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八、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四)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1.电力产品的征税办法:(1)发电企业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供电企业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一上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管理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2.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即上述所列劳务)内的劳务。
3.纳税地点总分机构跨省开采石油的的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井口产量分配的方法,按各油气田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