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范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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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三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三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依法对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烟草专卖目标是通过合理控制烟草制品的供应渠道、价格和销售方式,减少烟草制品的使用,并保护青少年免受烟草制品的诱惑。

第五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烟草专卖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烟草生产管理第八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生产合格的烟草制品。

第十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产品合格证,向主管部门申报销售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产品配额的供应。

第十二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烟草产品追溯系统,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产品知识。

第三章烟草批发管理第十四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烟草批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烟草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批发管理制度,确保批发环节的安全和可控性。

第十六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的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管,禁止收购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

第十七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系统,对进货的烟草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业,加强对烟草销售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第二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烟草专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草专卖活动,应当依法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从事烟草专卖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从事烟草专卖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四)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烟草的安全储存和销售;(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三)与烟草专卖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证明材料;(四)专职人员的资质证明;(五)财务报表和资金状况证明;(六)安全保障和消防措施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许可证审批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七章烟草专卖经营行为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与烟草专卖无关的业务。

第八条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装修,确保良好的营业环境。

第九条烟草专卖店应当设置显眼的警示标识,警示消费者吸烟的危害。

第十条煤炭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销售人员,提供合理的销售建议。

第十一条煤炭专卖店应当及时跟踪商品供应情况,保证正常销售。

第十二条煤炭专卖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价格。

第八章烟草专卖价格管理第十三条煤炭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四条煤炭价格标签应当清晰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烟草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

烟草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烟草档案管理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7775烟草档案管理制度(一)Tobacco file management 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图纸、表格、视听资料等都应列入归档的范围。

第三条案卷归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保管的原则。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长期存放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归卷制度。

对日常处理完毕的执法案卷材料,由本部门指定一名案卷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案卷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将接收的卷宗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条案卷管理人员应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已经结案的案卷及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许可等类别进行整理、汇总,编制检索目录并按序排列,妥善进行保管。

第六条卷宗的保管期限须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于卷宗目录中。

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第七条凡归档的卷宗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签署手续完备。

卷宗材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八条专卖管理部门于每年三月十号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上年度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案卷。

案卷管理人员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并认真清点核对,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严格履行移交归档手续。

第九条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照类别、保管期限、年度顺序统一编号排列。

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由档案管理人记录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事项。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需要调阅案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保障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烟草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烟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四)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一)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二)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产品储存、运输安全;(三)仓储部门:负责仓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仓储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四)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运输工具、设施安全运行;(五)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烟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八)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香烟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香烟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务。

第三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香烟销售安全、卫生。

第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

第五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效。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香烟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得从事香烟经营活动。

第七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保持许可证的完整性,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伪造许可证。

第九条香烟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合法采购、销售香烟,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入库、销售等流程,确保库存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满意的服务。

第十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税收监管。

第十五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公布价格信息,不得串通、哄抬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歧视。

第十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风险防范意识,防范火灾、盗窃、抢劫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经营场所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当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保证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烟草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企业管理1. 烟草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擅自从事与烟草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

2. 烟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 烟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检、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风险防控责任。

4. 烟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5. 烟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 烟草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排查和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三、烟草产品管理1.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获得《烟草产品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

2. 烟草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生产和销售,不得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3. 烟草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名称、产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4. 烟草产品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销售和宣传,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销售和宣传。

5. 烟草产品不得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禁烟区域销售和宣传。

6.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缴纳烟草税款,不得逃避纳税。

四、烟草市场管理1. 烟草市场应当依法设立烟草专卖店,经营烟草产品。

2. 烟草专卖店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违法售卖烟草产品。

3.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产品。

4. 烟草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5.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烟草产品销售管理政策,不得在禁烟区域售卖烟草产品。

6. 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销售清点和报告,不得私自调换卷烟包装、销毁烟草产品。

五、烟草宣传和教育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和教育力度,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引导公众不吸烟或戒烟。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烟草专卖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内部操作流程,保障烟草专卖业务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企业管理负责人是烟草专卖业务的最高管理者,承当全面负责企业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确保烟草专卖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而且依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及管理措施第四条专柜设立第(一)款依据烟草专卖业务的规模和市场需求,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订立专柜设立的方案,明确专柜的数量、位置和面积等要求。

第(二)款专柜设立需提前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料子包含申请书、具体专柜位置图纸、人员配置计划等内容。

第(三)款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对专柜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进行专柜设立工作。

第五条烟草产品进货第(一)款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订立烟草产品进货计划,依据市场需求、销售情况以及供应商的供货本领等因素,合理布置进货数量和频次。

第(二)款烟草产品的进货应保证产品的品质和真实性,严禁购买、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

第(三)款对进货的烟草产品应进行验收,确保产品完好、数量准确,并进行入库登记和存储管理。

第六条烟草产品销售第(一)款全部销售人员必需接受规范的培训,并持有相关合法的烟草销售人员证。

第(二)款销售人员应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烟草产品,不得销售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款销售人员应准确向客户介绍烟草产品信息,不夸大其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第(四)款销售人员应自动向客户介绍烟草危害,并引导客户合理、科学使用烟草产品。

第(五)款销售人员应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妥当记录,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专柜经营管理第(一)款专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由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包含销售、库存、人员管理等。

第(二)款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订立专柜的运营计划,合理布置人员,订立销售目标,推动销售工作的开展。

第(三)款对于专柜的库存管理,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确保库存的安全、完整,并建立完善的库存清单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局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烟草专卖局工作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员工工作行为和工作纪律的基本准则,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行政管理部门所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及修改。

第二章员工入职和离职第五条员工入职时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填写入职申请表。

入职前,需经过面试和体检,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入职。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离职时需进行交接工作,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离职报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出勤第七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休息时间为1小时,包括午餐时间。

第八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离岗需经过相关主管批准。

第九条员工应按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进行签到和签退,在工作期间请假需提前申请,并由上级主管批准。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员工需秉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请假并报备。

第十三条员工不得损坏公司财产,不得私自拿取或挪用公司资产。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将进行奖励,包括奖金、表彰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烟草专卖局员工。

如有需要修改本规章制度的内容,需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中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公司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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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0142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Tobacco Monopoly Management 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二十三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贩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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