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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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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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学研究方法
1、根本方法: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 主义 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理论联系实 际法
2、具体方法: 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社会学研究法、案例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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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 和功能
一、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 前者指刑法典,后者包括 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 刑法。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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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7.4—至今
1.单行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 决定》(1998.12.29)
2.立法机关共做出了九个立法解释 (1)刑法第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人员” (2)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 (3)刑法第384条第1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刑法第294条第1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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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6)有关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 (7)有关信用卡规定 (8)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
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9)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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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机关先后颁布八了个刑法修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12.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2.25)

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罪名的探讨

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罪名的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二条对修订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了修正。

但随着修正案的颁布,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罪名已经不能适用,而最高司法机关也由于种种原因,尚未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相应的罪名,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罪名确定的不统一已在所难免,因此有必要对罪名进行探讨。

罪名是具体犯罪的名称。

根据合法性、本质性、周延性和简明性原则,笔者认为应将“修正案”第二条规定的犯罪分别确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造成破产、损失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造成损失罪”。

1 符合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从罪状中选定罪名,所谓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而“修正案”第二条第一款采用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罪刑规范中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在具体规定犯罪主体的同时,其基本罪状包含了行为和结果,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而且修订后刑法也已经明确将它们统称为渎职行为,因此,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简称为渎职行为,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也是符合词义要求的。

而在结果中,“破产”与“损失”因为各自词义明确,界限分明,难以再行概括,因此,在罪名中应当予以保留,以区别于其他渎职犯罪。

而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造成损失罪的罪名的概括,也完全体现了第二款规定的相关罪状特征。

2 符合本质性原则。

本质性原则要求确定的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与基本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从“修正案”第一款、第二款表述的罪状看,第二款规定的主体、造成的结果方面与第一款所确定的犯罪有较大的区别,因此,第一款所确定的罪名不能包容第二款的具体内容,如将其并列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渎职造成破产、亏损罪,不但显得冗长,而且可能使人产生国有事业单位同样存在破产的状况,所以分别确定罪名可以鲜明地反映出两者之间的基本特征。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9号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9号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年2月19日公安部【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1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17.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1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19.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20.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2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2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2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2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组织的增多,法人刑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法人刑事责任是指法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法人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法人刑事责任的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二、法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犯罪行为:法人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 法人地位:法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即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直接责任人员:法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有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完成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 犯罪主观方面:法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法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最高法源,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具有基础性作用。

刑法分则对各种法人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法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文件,其中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四、法人刑事责任的特点1. 刑罚的严厉性:法人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严厉,刑罚种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对刑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多个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涉及的内容和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首先,从立法目的和背景来看,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法治建设。

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在法律领域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其次,从修正案涉及的具体内容来看,这次修正案可能涉及对刑法中一些具体罪名和刑罚幅度的调整,可能对刑法中的一些条文进行增删修订,以及可能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这些具体内容的调整将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法律的修正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将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引导
作用,也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和讨论,需要社会各界进行深入的解读和探讨。

最后,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的出台也将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大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也将会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次修正案的出台也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价。

综上所述,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涉及的内容和影响也将会从多个角度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社会各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发布日期: 2001.08.31实施日期: 200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03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0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08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事立案标准《一、二》

刑事立案标准《一、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刑法修正历史沿革

刑法修正历史沿革

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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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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