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含1-7修正案内容)
97刑法若干重要修正及未来走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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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犯罪 和 网络 违 法 犯罪 活 动严 重 危 害 公 共安 全 与 网络 安 全 ,其 相 关预 备 行 为 具有 重 大 的潜 在 威 胁 ,修 正 案 (九 ) 将 为 实施 恐怖 活 动 而 准备 工 具 、组 织 培 训 等行 为 规定 为 犯 罪 ,转 预备 行 为 为独立 实 行 行 为 ,使 刑 事 归 责更 加 有 的放 矢。其 二 ,帮助 行 为正 犯化 。修 正 案 (几 )将 为利 用 信息 网 络 实施 犯 罪 提 供 网络 、技 术 支 持 ,或 者 其他 帮 助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通 过 拟制 正 犯 的方 式将 帮助 行 为 设 定 为独 立犯 罪 ,维 持 了犯 罪参 与 归 责 的基 本原 理 ,解 决 _ r “没有 正犯 的 共 犯 ”的 司 法 适 用 困 境 。
本栏编辑:潘 勤(panqing201O@sina.com)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I G思 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在 我 国 的法律体 系 中 ,处 于举 足轻 重 的地位 。 制定 完善 、科 学 的 《刑 法 》,对 社会 主 义法 律 体 系 的形成 与 完善 至关 重要 。
文 /石 莹 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以下 简 称 97刑 法 )自 1997年 10月 1 Et起 施 行 至今 已 20周年 。2O年来 ,我 国经 济 快 速发 展 ,社 会 重 大 变革 ,新 型犯 罪 挑 战 亦 不 断 出 现 ,立 法 机 关 及 时 立 法 回 应 ,先 后 通 过 《关 于 惩 治骗 购 外 汇 、逃 汇 和非 法 买卖 外 汇 犯 罪 的决 定 》和 10 个 刑法 修 正 案 ,对 97刑 法 作 出重 要 修 正 ,有 效 适 应 了 社 会 治 理 需 要 。
刑法历史版本

中国《刑法》的历史版本包括以下内容:1979年《刑法》:中国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版本共190条,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定义、刑罚种类、量刑原则、上诉程序等内容。
1997年《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1979年《刑法》逐渐显露出来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于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版本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条文数量增加到253条,并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和刑罚种类,如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涉及对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废止、对一些经济犯罪的修改等。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至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这几次修正分别于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和2005年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第三十一次和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这些修正对《刑法》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和修改,主要涉及对一些特定犯罪的修改和增加,如恐怖主义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主要涉及对一些经济犯罪的修改和完善,如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至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这几次修正分别于2011年5月1日、2015年8月29日、2017年11月4日、2020年7月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第二十四次、第二十六次和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6日发布、1980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1997年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实施)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1年8月31日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发布、2001年12月29日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12月28日实施)8.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发布、2002年3月26日实施)修改9.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发布、2003年8月21日实施)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5年2月28日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实施)12.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发布、2007年11月6日实施)修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发布、2009年2月28日实施)1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15.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发布、2009年10月16日实施)修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17.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修改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数罪并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 9号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说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_4_6
![[说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_4_6](https://img.taocdn.com/s3/m/6de905c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3.png)
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许永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内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七)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刑法所作的一次新的修正,是刑事法律自我完善的最新体现。
这次刑法修正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例如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修改。
二是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如对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予以惩处的规定;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影响力交易犯罪的规定,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最后,在起草过程中,为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在网上向社会普遍征求意见,鼓励公众参加到刑事立法中来。
一、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对“老鼠仓”行为的惩处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对证券期货犯罪作了规定。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刑法也作了相应调整,对其中一些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法运用资金罪等。
这些规定为维护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增进社会诚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其职务便利知悉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的资金的运营情况,客户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背社会的诚信和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社会危害性严重。
刑法2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 • • • • 战时违抗命令 投降 军人叛逃 逃离部队 虐待俘虏
第三节
一、概念 特征 目的
刑罚
二、刑罚的种类
• 1、主刑 • 管制 3月-2年-3 • 拘役 1月-6月-1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2、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刑法: 江青死刑
刑法:共同犯罪 3.8大案
• 汪家仁、汪家礼、王文绪、孙德林、孙德松, 沈阳人,2000年前,抢劫42起,杀死21人,伤 25人,抢车10余辆,抢现金200余万;5人均为 主犯,被判死刑。 • 二汪、孙德松,1999年10月19日晚5点,在和 平南大街持枪抢走个体户曹、张从银行取款 132万中的100万,曹重伤(54、59手枪)。乘 2台摩托车逃。10月23日沈阳电视台公布歹徒 特征和模拟画像。铁西家具城王老板曾被二人 跟踪,记下摩托车号:辽A83977,辽A97649。 10月29日抓获二汪。孙德林广西买枪被扣。
• 1994年在黄姑华山信用社门前,用猎枪抢 劫银行运钞车29.8万; • 1996年3月8日在铁西区第一饲料厂院内, 抢劫运款车,枪杀3人,抢走20.7万; • 1999年10月19日,抢100万.
六、犯罪的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防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
1、刑法概述
法
2、犯罪
3、刑罚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 三、适用范围 时间、空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发布日期: 2001.08.31实施日期: 200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03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0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08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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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