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全文
刑法修正案九 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国家法定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立法工作职权,对刑法进行的修正。
修正案的通过,旨在进一步完善刑法法律体系,加强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对刑法第263条、第264条、第267条、第287条的修改和增加规定。
其中,对刑法第263条中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证人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264条的单位行贿罪和对刑法第267条的行贿受贿罪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修正案明确规定,单位行贿罪和行贿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被公告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打击行贿受贿行为,加强反腐力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刑法第287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将该罪行的处罚对象扩大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一修改有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体系的一次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的提升。
修正案的通过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腐败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最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及司法解释汇总

最新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法律及司法解释汇总⼀、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个罪名,⾃2015年11⽉1⽇起开始施⾏。
《刑法》第⼆百⼋⼗七条之⼆: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条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具或者其他技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隐蔽上⽹、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虚假⾝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持、帮助的;(七)其他⾜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条 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付结算⾦额⼆⼗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告等⽅式提供资⾦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曾因⾮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政处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项⾄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九〕条文
“两高”司法解释
涉案数额
情节
量刑
刑法383条第1款〔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390条〔行贿犯罪〕: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曾பைடு நூலகம்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万元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9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4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4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4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4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4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9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50 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5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52 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54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55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56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60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6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6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63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6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6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6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7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6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6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70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7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72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7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10)74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75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6走私假币罪同上77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8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7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80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81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8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83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84 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8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87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88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9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90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9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9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93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9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9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9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9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9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9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00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101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10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10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104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105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10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0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108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0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1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1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1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1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2款)1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1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2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12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1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1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28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29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30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131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32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33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34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35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3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37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139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140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41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4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4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144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14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4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4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4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4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5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51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15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7)153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5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5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57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5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59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160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61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62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63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16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16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6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6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68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6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7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7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72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17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7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75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17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177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78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79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刑法修正案九180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8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82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83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8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8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86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87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18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189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90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91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92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9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9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19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19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197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198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199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200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20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2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203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20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2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20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207重婚罪刑法第258条208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209虐待罪刑法第260条21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211遗弃罪刑法第261条212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1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21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21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16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17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18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19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20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2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22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23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2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25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26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2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6)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50)228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2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30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3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3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3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3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九235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23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37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38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39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刑法修正案九240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41 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2款,刑法修正案九242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刑法修正案九243 代替考试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刑法修正案九24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24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1 款)24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2 款)24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48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249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25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251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5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5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54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九255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第29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九25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5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25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25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九260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61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6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6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6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65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6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6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6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69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70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7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九272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7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7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刑法第302条,刑法修正案九275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76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7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19)278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7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80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8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82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283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84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九285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刑法修正案九28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8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8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刑法修正案九28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9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9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9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9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9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9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29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9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30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0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0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303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304 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305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0)306 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307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308 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309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310 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311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31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31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31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315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316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317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31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3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32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32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32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32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32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32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32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 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32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32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32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3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3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3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3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3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3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3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3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3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4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4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1)34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4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4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4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46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刑法修正案九34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4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4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5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5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5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35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5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5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57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58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35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60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6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6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63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36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65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66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67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368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69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70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71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7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7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7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75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76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77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7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 1 款)37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 2 款)380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81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82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8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8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38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386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4)387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88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389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90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39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39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93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394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395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396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39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398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399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400 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7)401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402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40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40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405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40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40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408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409 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410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41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41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41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414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415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416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417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4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4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420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421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4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42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4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425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426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427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4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42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4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43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3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
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
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
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文档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10月19日,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法释〔201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 5
精品文档
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
2 / 5
精品文档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3 / 5
精品文档
4 / 5
精品文档
谢谢品读~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