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被害人学研究
犯罪学题目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1.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学主要是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2.龙勃罗梭:是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者、法医学者和犯罪学家,长期以犯人为对象进行解剖学和人类学研究,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
他是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
被视为犯罪学的鼻祖。
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及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的预防观。
3.犯罪区域分布:是指不同区域的犯罪分布情况,包括具体分布和类型分布。
4.亚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与主体文化相对应的组成部分,是局部文化。
5.转处:是指对应受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者或少年犯罪者改用其他非刑罚处罚的方式处理的方法。
6.被害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案件或经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人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7.犯罪的起伏律:是指无论犯罪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的时起起伏,波浪式的发展趋势。
8.犯罪高峰年龄: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犯罪率最高,犯罪行为最集中的年龄段。
9.犯罪暗数: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10.犯罪预防: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和养活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11. 犯罪治安预防:是指以公安保卫部门等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为主体,广大社会民众协同进行的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的活动与措施。
12. 犯罪后预防: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为了防止其重新犯罪,而采取惩罚改造措施,进行心理、人格矫正,纠正其不良的心态和行为模式,重塑健康的人格和建立健康的观念体系。
13.模仿论:是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提出来的一种关于犯罪发生原因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会因接受刺激和暗示而发生类似的行为。
是研究人依照一定的榜样实施特定动作和行为的过程的理论。
14.犯罪的时空条件:是指适于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抓捕的作案时机和情境。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被害人问题的专门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并且 在20世纪50年代末创立了犯罪学的分支学科—— 犯罪被害人学。不过,学者们注意到被害人在犯 罪发生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时间却比较早,如19世 纪2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作中就 有所涉及,其《著名的犯罪记叙》一书记载了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与作用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 (一)有关犯罪被害人学定义的不同观点 犯罪被害人学就是研究犯罪被害人的科学。 1、安德鲁· 卡曼(Andrew Karmen):犯罪被害 人学,是一门对人们因犯罪活动而遭受的人身、 情感和经济伤害的科学研究。 2、世界被害者协会: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刑事 被害程度、特征以及原因,对卷入被害中的个体 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就此所带来的社会反应,尤其 是警察、司法体系以及志愿者和专业人士对此的 反应的科学。
2、作为犯罪起诉者的被害人——在奴隶社会和封 建社会,被害人享有很大的权利,处于犯罪起诉 者的地位。 3、逐渐被遗忘的被害人——近现代刑法理论中, 被害人的权利不断的萎缩,被害人本身越来越不 受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犯罪追诉机构,罪犯 是否受到追诉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
4、再度引起重视的被害人——二战以后,被害人 在各国又开始重新受到重视。
1925年与费林斯达合著乱伦研究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互动关系1941年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1926年发表了对高明诈骗犯的研究结论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以软弱愚蠢贪利者居多他们对犯罪的成功与否起着很大作用1937年职业盗窃犯罪学原理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如何考察利用这种关系以及被害人更关心被害物品的归还与索取而非犯罪人接受处罚1938年谋杀者及其被害者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对犯罪者和被害人的个人属性和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5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1940年犯罪学上的强奸不仅指出抵抗强奸的可能性而且分析了强奸得逞的原因他可能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体力上的对比被害人在被害时陷入丧失意识的状态恐惧反应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纵的生活方式等在分析犯罪时被害人的行为状况在多种情况下都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犯罪学课件——第05章 被害人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作者 辛 科
第四节 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
(二)可行性 1、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 2、公民认识水平的提高,为建立和实行刑事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舆论支持; 3、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不断 发展完善,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 4、各地不同方式的有益尝试,为建立和实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 验。
第四节 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
历史 政府补偿犯罪被害人的制度在3600多年以前就产生了。 18世纪,恢复国家赔偿。 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了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 1977年法国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偿制度。 1982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德 国制定了《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法 律》。 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 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1988年英国将国家补偿规定为被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作者 辛 科
第一节 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学科产生之前的相关研究 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 亨蒂格 瑞士学者克莱历克 美国犯罪学家H· 萨瑟兰 1940年,以色列律师本杰明· 门德尔松 汉斯· 亨蒂格在194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 “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 二、犯罪被害人学的产生与传播 最早明确提出“被害人学”这一术语的 是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 · 门德尔松。 作者 辛 科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作者 辛 科
第二节 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被害人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 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一)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损 害者。 (二)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 承受者。 (三)被害原因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 (四)被害主体包含自然人和法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也被称为犯罪学导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它探讨了受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角色、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对受害人的支持和救助。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受害人的特征与分类:研究不同类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心理创伤等。
同时,还对不同受害人群体进行分类研究,如儿童受害人、女性受害人、老年人受害人等。
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探讨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机构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包括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受害人赔偿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
3. 受害人心理与社会支持:研究犯罪对受害人心理状态的影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惧感、焦虑等。
同时,还关注社会对受害人的支持与救助,包括心理咨询、庇护所、法律援助等。
4. 受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研究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受害人参与的权利和义务等。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的研究目的在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影
响,为改善受害人权益保护和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理论支持,促进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
这一学科的研究不仅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_犯罪被害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三)被害人化理论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Individual Victim Precipitation Theory ) 1、概述 (1)创立者:美国:斯帕克司(Sparks) 和帕诺(Panel) (2)核心观点:有些人和团体之所以会重 复被害,是因为它具有被害倾向,即具有许 多导致被害的因素。
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犯罪人 或被害人又是如何反应的。 2、类型: (1)告发 →1)被惩处和赔偿; 2)犯罪人或亲朋的报复; 3)被害人或亲朋的报复。 (2)息事宁人 → 重复被害 (3)“私了” → 再次引发冲突。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 换
(一)正向转换和逆向转换 (二)角色转换类型
犯罪被害原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产 犯罪被害原因 生、变化的被害要因和被害条件的统一 体。
(二)犯罪被害原因的构成
1、被害要因 犯罪被害要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 犯罪被害要因 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社会 因素。 2、被害条件 犯罪被害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 犯罪被害条件 的特定时空环境。
二、 犯罪被害因素理论
第七章 犯罪被害人
(Chapter Seven Crime Victims)
犯罪被害人概述(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Victim) 犯罪被害现象(Section Two 犯罪被害现象 Phenomenon of Crime Victim) 犯罪被害因素(Section Three Victimization Factors)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摘要: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与意义二、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方法三、犯罪被害人学的主要理论四、犯罪被害人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五、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局限性与展望正文: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与意义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被害人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旨在探讨犯罪被害人的人口学特征、被害经历、心理状态、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问题,为制定犯罪预防策略、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了解犯罪被害人的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提供依据。
2.促进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犯罪预防的效果。
3.关注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
4.提升公众对犯罪被害人保护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方法犯罪被害人学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如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实验研究等,以收集犯罪被害人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三、犯罪被害人学的主要理论犯罪被害人学的主要理论包括被害人被害预防理论、被害人反应理论、被害人恢复理论等。
1.被害人被害预防理论:指通过对被害人的特征、被害经历、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研究,寻求预防被害人被害的有效途径。
2.被害人反应理论:主要研究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的心理反应、行为反应等,以了解被害人应对犯罪的能力和局限性。
3.被害人恢复理论:关注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的心理康复、社会适应等方面的问题,为被害人提供有效的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
四、犯罪被害人学在实践中的应用犯罪被害人学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于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犯罪心理矫治等领域。
1.在犯罪预防领域,通过研究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和被害经历,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2.在被害人保护领域,为制定和完善被害人保护政策、法律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关注被害人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等方面的问题。
3.在犯罪心理矫治领域,通过研究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反应和恢复过程,为犯罪心理矫治工作提供参考。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浅析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

用实证主义分析犯罪与被害的关系-----浅析被害人犯罪者的互动(一)研究犯罪的实证主义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构成了犯罪学实证学派。
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等人。
实证主义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和科学的知识。
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有:排斥犯罪和刑事诉讼、排斥自由意志、排斥刑罚而要求矫正代替刑罚、排斥对刑罚的研究,而用心理学和医学学来代替。
这个学派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1、生理实证主义: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
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
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
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
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
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2、心理实证主义: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犯罪学研究。
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
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