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海关估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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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

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

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

第三,如经审核,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

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

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

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

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

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

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

海关相关知识:海关估价的规则

海关相关知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条 1.进⼝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国,并按第⼋条规定进⾏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是: (1)对买⽅处置或使⽤的这些货物不得施加限制,但下列限制不在此例: ①进⼝国法律或政府机构所施⾏或需要的限制; ②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③货物价格⽆实质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的被估价货物的价值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对货物转售、处理或使⽤后的任何收⼊;除⾮按第⼋条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4)买⽅和卖⽅没有关系,或当买⽅和卖⽅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为海关完税之⽬的成交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2.(1)在确定第1款所指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相互关系这⼀事实本⾝并不构成该成交价格不能接受的理由。

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审查。

如果买卖双⽅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价格,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商或其它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价格,海关*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商,并给他适当的机会作出反应。

如果进⼝商要求,海关*应以书⾯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该进⼝商。

(2)在相互有关系的⼈之间的出售,其成交价格应予以接受,并且按第1款的规定对货物进⾏估价,只要进⼝商表明,这种价格⾮常近似于在同⼀时间或⼤约在同⼀时间的下列任何⼀种价格: ①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③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④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不同⽣产国的相同进⼝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被⽐较的任何两项交易中的卖⽅应视为彼此没有关系。

在实⾏前述检查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在商业⽔平、数量和第⼋条所列诸因素等⽅⾯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没有关系时对卖⽅承担的费⽤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有关系时对卖⽅并不承担这些费⽤的差异。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
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其特点在于正确确定税基,主体仅为海关,且需采用统一的估价标准以确保公平性。海关估价的方法主要包括交易价值、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扣除法、估算价值以及顺序类推法。这些方法的应用旨在建立一项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商品估价制度,既符合商业实践要求,又能避免武断或虚构的估价。海关估价的作用不仅限于征收关税,还是制止国际贸易中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同时体现了一国的经济政策和外贸政策,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通过海关估价所确定的完税价格,可为贸易统计提供进出口货物价值的统计依据,也是国家进行许可证、配额、限额等行政管理的计算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海关估价规则(pdf 87页)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海关估价规则(pdf 87页)
协议确定的6种海关估价方法是:(1)进口商品成交价 格;(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4) 扣除价格;(5)推算价格;(6)其他合理确定的方法。
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成交价格”,如不能按照此方法 进行海关估价,在进口国海关当局与进口商磋商后, 才能够按照一定顺序依次选择使用其他5种海关估价方 法。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二)相同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一)进口商品成交价格 即进口商品本身的成交价格 1.成交价格的概念 进口商品成交价格是协议确定的海关估价的主要标准
或基本标准。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 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发票价格)。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系指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税 时所使用的该货物的价格;“进口国”的含义系指进口的 国家或进口的海关领土。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系指买方为购买的进口货物 而向卖方或为使卖方得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支付总 额。 成交价格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海关可拒绝的情况)。
美国、日本、中国都是其成员方
标志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二、海关估价原则与性质 简单的说明
实际征收的关税是产品的完税价格(税基)与税率相结合 的结果。
海关估价的原则与性质: 税收的中性不考虑国别等
1、使用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 2、进行海关估价时,应当适用简单和公正的标准,而
海关估价的产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
目的、主体、统一估价制度

海关估价规则

海关估价规则
两案例的关键:
两案例中成交术语不同;
A公司对香港公司支付佣金; 都有安装调试及验收费,但A公司未列 明;
海关的处理依据:
海关依据的是估价方法的第2条:相同 商品交易价值法;
对B公司,海关认为其有申报不实的 嫌疑 --相同商品,报价不同,且差 距过大:
A.二者成交时间相差不多;
B.佣金的差异不致引起价格如此大差 异;
海关估价守则不适用的范围:
1.倾销进口的货物
即使有倾销行为存在,也不能通过高 估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来解决,而只 能用反倾销办法来解决。这就意味着 如果没有倾销存在,海关没有理由不 得因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太低,而拒绝 估价和进口。
2.非商业进口
对于旅客物品或邮递进口物品,一般 制定简化程序。
3.非直接进口
同年6月设备到货。B公司以160万美 元的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 后对其申报价格产生怀疑,要求B公司 予以解释,B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 的书面说明,海关认为该说明不足以 支持B公司的申报价格,对其商品同样 征收209万RMB的进口关税。B公司 急于用货,缴税了事。
分析:海关对两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两公司的作法是否有不当?
主要包括暂时进口货物、进入到特定 地区的货物、从自由贸易区或加工保 税区进入到国内的货物、退运货物、 运输途中损坏货物等。
四、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一)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也称成交价格法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运保费作为选择性的调整因素
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 3.相似商品交易价值法 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
2.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 海关根据货物申报价格审定的价格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一)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 1.从海关按从价税方式对进出口商品进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课件第8章合集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课件第8章合集
第八章 海关与贸易管理规则
教学内容: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海关估价规则 原产地规则 进口许可程序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
学习 目标
掌握海关估价 的基本方法
了解原产地规则 和进口许可规则
掌握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施
第一节 海关估价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海关估价制度
应建立在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之上,并充分考虑商业惯例,
(二)海关估价国际规则的形成
东京回合的《海关估价守则》因其较高的系统性、 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赢得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许。因此, 乌拉圭回合关于海关估价议题的谈判进展十分顺利,最 终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 议》即《海关估价协议》,除个别条款和规定有所调整 外,在条文结构、体系安排和实质性规定方面基本上是 原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的翻版。
组织成员方在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确立了相应的
纪律。
(一)过渡期内的纪律

协议给予各成员方一定的期限(世界贸易组一期限称为
过渡期。
1.中性的原产地规则 2.肯定性标准 3.原产地规则的管理 4.原产地评定制度及审查
(二)过渡期后的纪律

协议主要从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方面,
produced)的货物,以该国或地区为货物的原产地。这类
货物又称为“完全原产货物”。
2.在多国或地区生产或取得的货物的原产地

如果货物的生产或取得过程涉及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
地区,则该货物的原产地是最后一个使其发生实质性改变
的国家或地区,该规则也称为“最后实质性改变”规则。
(1)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指根据构成货物的进口原料或 国内原料与货物本身的价值比来确定货物原产地。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及原则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及原则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及原则1.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主要采用市场调查法。

2. 海关会参考现有市场价格和同类设备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进口旧设备的估价。

3. 如果市场上同类设备的价格难以确定,海关会与相关行业协会、专业评估机构等进行磋商,以获取更准确的估价数据。

4.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会综合考虑设备的品牌、型号、生产年限、技术状况等因素。

5. 海关通常会要求进口商提供详细的设备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以进行准确的估价。

6. 海关在估价时会对设备进行实地查验,以确定其实际状况和价值。

7. 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也会考虑设备的历史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因素。

8. 海关在估价时会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9.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需要与国际通行规范和惯例保持一致,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10. 在估价过程中,海关可能会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和信息共享,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估价数据。

11. 海关在估价时会参考其他国家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和原则,以确保结果的可比性。

12. 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还会参考设备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市场供求关系。

13.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也会考虑设备的残值和折旧情况。

14. 海关在估价时会参考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进行科学和准确的估价。

15. 海关在估价时会参考和分析进口旧设备的相关数据统计和市场调研报告。

16.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需要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验证,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17. 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还会考虑设备的可行性和可用性,以判断设备对国家经济和产业的贡献价值。

18. 海关对进口旧设备的估价方法也会考虑设备的修复和升级成本,以确定设备的实际价值。

19. 在估价过程中,海关可能会进行市场调查和竞争情报收集,以获取关于进口旧设备定价的相关信息。

20. 海关在估价时需要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协定。

我国海关估价

我国海关估价

D.计算方法 D.计算方法
定义: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作为基 础的价格。 构成: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 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 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 E.合理方法
扣减因素: 扣减因素: 第一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服务费用。 第二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 运输费用。 第三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 三项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和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是 不能扣除的。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方法
我国海关估价规则和方法 简介
2005年5月30日 北京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1、海关估价的定义 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 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 则、《WTO估价协定》
《WTO估价协定》要求海关估价遵循统 一、公平、中性的原则。 我国加入WTO起就全面实施了《WTO估 价协定》,并且已经将协定内容转化为 我国立法,使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 工作模式、工作制度适应《WTO估价 协定》的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 三项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是作为进口货 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 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第六项: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的调整因素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调整因素的价 值或费用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以客观量化的数据 资料为依据。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采用 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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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关估价守则
学习目标:
须明确的概念:申报价格与完税价格、
发票价格、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实 际价格、正常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海关估价如何达到非关税壁垒保护的 目的? 海关估价的方法,结合课后案例分析;
本章内容与第七章装运前检验的联 系:海关作为主管货物进口强制性检 验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进口货物进行 估价,一是为了实行关税征收管理, 二是为了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分析: 海关对两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其依 据又是什么? 实际当中碰上这种情况,作为两公司 的业务员或报关员该如何正确操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答:本例涉及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 额的基础,完税价格有6种确定方法,它们是依次采 用的,当前一种确定方法不适用时,可采用第二种 方法,依次类推,而对于每一种方法又规定了具体 内容,本例中无论是A公司或者是B公司,都是以成 交价格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的,对于(1)A、B公司 缴纳209万元关税是不合理的,因为进口产品完税价 格是以CIF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对于A公司,CIP包括 进口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如国内运费、设备安装费 等,应将其换算为CIF价格。对于B公司的CIF价格, 其中包括设备安装费。这些费用应扣除,按扣除后 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因而不能以160万美元为 完税价格,更不能以CIP的180万美元为完税价格来 征收关税。对于(2)B公司应提交贸易合同及所有 单证,以证明单证一致、证货一致。对于(3)进口 商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请求海关事务担保,具体要 求是暂缓交纳税款。第二种方法是先缴款,然后在 规定时间内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具体应扣除的费用:
1)进人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2)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 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 3)进口国的关税和国内税收
2.守则禁止的估价方法 3.守则对进口商权益的保护规定 三、案例分析
A公司通过香港X公司从G国H公司进口一 套设备,合同总价为CIP中国某内陆城市 180万美元。 合同价包括H公司派人来华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和验收的费用,但在合同中未单列。 该设备关税率为14%,设备5月份到货后缴 纳关税约为: 180×8.3×14%=209万RMB。
2.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 海关根据货物申报价格审定的价格。 现阶段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 税价格。 申报价格一般即货物的发票价格或是 其他提运单据上记载的货物成交价格。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1.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建立一个 公平、公正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 规范各国的海关估价行为,避免武断 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2.海关估价制度的建立过程: 实际价格actual value 正常价格normal price 实际成交价格actual transportation price
B公司从G国H公司进口同样一套设备,合 同总价为CIF中国某港口160万美元,其中 包含16万美元的H公司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 装、调试和验收的费用。 同年6月设备到货。B公司以160万美元的 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后对其申 报价格产生怀疑,要求B公司予以解释,B 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的书面说明,海 关认为该说明不足以支持B公司的申报价格, 对其商品同样征收209万RMB的进口关税。 B公司急于用货,缴税了事。
一、海关估价的含义
(一)海关估价 海关审核确认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 格,并凭以进行从价征税; 1. 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原因: 客观上: (1)国际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多样: 时间、地点、成交价格术语、商业水 平等的不同;
(2)防止申报人主观上的低报、漏报、 瞒报、偷报与客观上的错报; 主观上: (1)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的手段,高 估进口货物价格,以保护国内市场; (2)在关税壁垒逐渐被非关税壁垒替 代的时代,利用海关手续的隐蔽性与 复杂性,更易对进口货物造成事实上 的不平等;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宗旨、原则 公平、统一、中性、非歧视 海关估价守则不适用的范围 (二)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1.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六种估价方法,依顺序使用; 应计入与应扣除的费用;
具体应计入的价格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费用 3)买方免费或减价提供用于进口的 4)专利费和许可费用 5)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 来的收益 6)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 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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