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社内部控制实务》等有关制度、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每天营业开始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
(二)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核算控制制约环节健全。
(三)设有专职的事后监督,能够实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四)每个柜员配备一台计算机终端、密码键盘、防伪点钞机、密码箱等必要设备,各专柜具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原则上柜员之间均用玻璃栏板隔开。
(五)综合业务柜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各项金融法规,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能够准确、迅速、高效的处理每笔业务。
第三条、实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的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出纳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必须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行综合系统的信用社所办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与营业人员,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隔,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联社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传票的装订,按月返还各信用社入档保管。
第五条、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务量考核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岗位设置(一)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营业柜员岗。
(二)信用社、储蓄所: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
第七条、人员配备柜员的配备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
联社、信用社营业室一般设置2_4名营业柜员,1_2名综合柜员,1名主管柜员,根据存款总量、日均现金收付量、会计业务及所辖营业网点多少,合理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下,至少配备2名营业柜员。
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社的管理,促进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信用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社规章制度是指农信社为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业务发展等目的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框架。
第三条农信社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灵活适度的原则,保证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农信社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实施和执行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农信社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六条农信社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充分调研、讨论和论证,确保规章制度符合农信社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第八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具体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操作性强,便于全体员工理解和执行。
第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程序规范,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征求农信社各级机构、员工的意见,形成共识并凝聚合力,确保规章制度的全面实施。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改第十一条农信社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保持与时俱进。
第十二条修改规章制度应当遵循规范的程序,充分研究、讨论并经过农信社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通知,并依法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应当确保合法合规,保证全体员工理解和执行,避免因制度修改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五条农信社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机制,明确岗位责任、执行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农信社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农信社应当压实各级管理层的责任,加大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农信社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监督考核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如下简称县联社)旳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足发挥县联社旳职能作用,增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置、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构成、实行民主管理、重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旳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所有资产对县联社旳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联社旳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旳辖内农村信用社。
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重要任务是对本县(市)旳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旳原则。
第六条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旳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旳业务制度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变更第七条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申请设置联社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旳章程;(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到达八家以上;(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有任职资格旳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旳营业场所,安全防备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旳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合适调整,报总行立案。
第九条设置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置旳县联社旳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分析汇报;(三)确定旳筹办人员旳履历;(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旳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第五条窗口设置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运作,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2.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农村信用社由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组成。
理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信用社的大多数事务。
监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对信用社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管理团队由信用社理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
2.2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划分。
应设立综合管理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的入会和退出农村信用社的会员必须遵守《农村信用社章程》,根据相关条款完成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员费,如果拖欠超过规定期限,信用社有权将其列为无效会员。
会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自愿退出信用社。
3.2 会员权益保障农村信用社应确保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权力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知情权等。
信用社不得将会员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护会员的隐私。
四、信贷业务4.1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制定贷款审批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信用社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2 利率和费用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公布。
信用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多收取费用。
4.3 贷款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制度,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
五、风险管理5.1 信用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用评估、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等。
信用社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5.2 审计和监督农村信用社应委派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信用社经营状况真实可靠。
监事会应定期对信用社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信用社会员报告。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联社机关建设,增强机关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自我管理约束能力,努力塑造“优质、高效、文明、清正”的机关形象,增强员工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竞争意识,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区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联社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第一章会务组织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合作制经营原则、确保领导和领导部门决策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凡涉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事关全局和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第二条区联社召开的主要会议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党委(扩大)会、理事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监事长办公会、机关职工会、年(季)度工作会以及贷款审查委员会、大宗物品采购及基建招投标(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等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理事长主持,全体社员代表参加。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其主要内容是:(一)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理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选举或更换理、监事会成员;(四)审议联社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六)审议联社章程的修改;(七)其他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
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长列席参加。
是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在召开前10日确定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及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其主要会议内容是:(一)审定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二)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三)审议联社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报告;(四)审议联社内部管理制度;(五)批准区联社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和基层信用社的设臵方案;(六)审议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八)决定主任、副主任的奖惩。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银发[1997]390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11页word资料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11页word资料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站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及人行×××市中心支行(##)247号《×××市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是指由符合规定条件,经一定程序审查批准,受农村信用社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或协议书、下同)从事的代办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机构,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从事代办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由管辖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信用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并负责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协调。
第二章代办网点管理第七条信用社应根据“方便农民、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立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
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的名称必须以所在地的地名命名,并统一定为“×××XX农村信用社XX信用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
第八条设立代办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有一定的业务量,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2、持有农村信用社代办站《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3、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的场所,第九条代办站按村和经济发展区域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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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系统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指本机构制定的、广泛适用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一定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冠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指引”或“操作指南”等名称。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充分调研、联系实际、分工协作的原则,并严格经过规划立项、调研起草、论证与征求意见、公示修改、会议审议、发布实施、检查落实等阶段后出台。
第四条省联社、系统内法人行社于每年初制订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法律合规部门汇总平衡,行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调整制定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安排计划。
第五条规章制度一般由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先期调研和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省联社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法人行社起草。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成稿后交法律合规部门组织论证。
起草部门应当随同规章制度草稿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银行同业的同类规章制度;
(三)相关调查报告、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对规章制度草稿制定的必要性、整体结构、条
文表述、体系协调、适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规章制度草稿经论证后,应当公布并广泛征求基层行社和各级工作人员的意见;省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草稿应当在全系统内予以公布,征询修改意见。
第九条规章制度草稿经各方讨论修改,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后,由法律合规
部门提请行长(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依据行社章程需要提请董(理)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工会部门的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规章制度通过审议后,依照行社章程分别由董(理)事长或者行长
(主任)签署后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施行一年后,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具体执行部门和内审部门,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适用性,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向行长(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上年度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和汇编。
每三年对本机构所有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需要重大修订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律
合规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比照制定程序进行修订;需要废止的规章制度,报行长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法律合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