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包括市区内所有待建、在建、拆迁等工地。
第四条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条块结合管理方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的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六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现场设置第九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二)在建工地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本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宜使用实体墙或彩钢板并装饰美化,也可采用其他美观的装饰材料,做到整齐、统一、美化、亮化;(三)拆迁工地宜采用实体墙或金属彩钢板进行现场围挡并设置墙柱,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临近市区主干道拆除工地必须对拆除工程全封闭,并设置拆除警示标志;(四)待建工地四周必须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钢板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六)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围挡材料统一使用金属彩钢板,彩钢板要稳固、干净、平整、美观、大方;夜间应在路口和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标志;(七)围挡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得有缺口;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围挡外侧颜色搭配要美观大方,有企业标志、安全文明宣传标语或图画;(八)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九)施工现场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娱乐等临时用房应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十)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做成混凝土地面,其他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十一)工地大门到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有条件的应采用定型化冲洗设施;(十二)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应按品种、分规格堆放,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堆放,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1.26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朱志华)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朱志华)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辖五区和开封县杏花营乡、杜良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受理信访、举报、复议案件和查处违法建设等。
各区和开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及本县境内城市规划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也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活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对城市近期(一般五年)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所含的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内的村镇建设规划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封建筑工程施工方案

本项目位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开封市,是一栋集办公、商业、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8层。
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预计工期为24个月。
二、施工方案概述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施工方案:1. 施工组织与管理(1)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2)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3)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2. 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1)采用先进、成熟的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
(2)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确保工程达标。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
3. 施工进度安排(1)根据项目总工期和施工计划,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按期完成。
(3)加强施工进度监控,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4. 施工安全与环保(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环保法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做好施工现场环保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施工方案详细内容1. 施工准备阶段(1)做好施工现场的勘察、测量、放样等工作。
(2)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做好施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选拔工作。
(4)采购、验收、保管好施工材料、设备。
2. 地基基础施工(1)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
(2)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基础垫层、基础混凝土施工。
(3)确保基础工程的质量,为上部结构施工奠定基础。
3. 上部结构施工(1)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确保结构安全、稳定。
(2)分层分段进行主体结构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的验收和检验。
4. 装饰装修施工(1)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
开封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开封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明确容积率指标计算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算规范》之外按照本规则执行。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在此基础上,建筑层高每增加2.2米,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增加一倍。
2、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部分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计算。
3、住宅建筑屋顶为坡屋顶的,其顶层建筑层高小于4.8米时,顶层与坡屋顶通高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计算。
4、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层高大于等于5.2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在此基础上,建筑层高每增加2.2米,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增加一倍。
会议室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空间除外。
5、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1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在此基础上,建筑层高每增加2.2米,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增加一倍。
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2)计算;但当阳台挑出(凹阳台进深)尺寸大于1.8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容积率指标核算1、以下情况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①住宅阁楼坡屋顶坡度不超过33°,阁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②为小区配套建设的变电房、热力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公厕及垃圾收集等市政配套设施,以及按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③建筑物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以及室外专用消防楼梯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级编制。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技术指导作用。
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中心区、新区启动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前,应编制项目所在地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五线”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线(蓝线)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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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2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3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 ,大于16m 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
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4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 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八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
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
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与北侧多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住宅与北侧高层非住宅按住宅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条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环境保护等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二条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1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地界表3-1(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
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
(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表3-2(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
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
(四)商业步行街、老城区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历史街区沿街建筑按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东、西、北侧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2m,在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时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m;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南侧时,应按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纬34°50′。
(二)有效时间段: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
(五)时间间隔: 5分钟。
(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
(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九条日照分析主要资料(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第二十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一)文本内容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
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分析结论: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
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二)附图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
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
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第二十一条日照标准要求应符合表4-1中的规定。
各类建筑日照标准表4-1第二十二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
(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
(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其冬至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9米。
(四)、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20米。
(五)、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时,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中心线;(六)、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绿地及水体宽度的1/3。
第二十三条建筑应确定日照分析的主朝向。
(一)、文教卫生类建筑及条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
(二)、东西向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当东向偏南时,以东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向偏南时,以西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建筑,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第二十四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实际遮挡情况、可操作性及相关利害人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开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重点安全防护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古城区建筑高度及景观设计应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的要求。
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住宅建筑长度多层不宜超过80m,高层不宜超过60m,且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三十一条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