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合集下载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摘要: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辐射性的物质或物体,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物品。

正确的运输放射性物品是确保公众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运输方式、安全措施以及相关法规和国际标准,以提供一种基本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一、引言放射性物品是在核能领域、医学诊断、治疗和工业应用中广泛使用的物品。

这些物品中包含放射性同位素或散发射线的材料。

由于其具有辐射性,放射性物品的正确运输对于确保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二、基本原则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原则是确保安全、保护公众和环境。

以下是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1. 合规性: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国际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安全性: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以防止事故和泄漏。

3. 负责性:运输单位必须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负责,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对公众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

三、运输方式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方式通常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运输距离来决定。

以下是常见的运输方式:1. 道路运输:适用于短距离运输,要求使用特殊运输容器,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防护措施。

2. 铁路运输:适用于中等距离运输,与道路运输类似,需要使用特殊容器和防护措施。

3. 水路运输:适用于长距离运输,要求使用特殊容器,在运输过程中防止物品的泄漏和污染。

4. 航空运输:适用于长途运输,需要使用特殊容器和密封措施来防止辐射泄漏。

四、安全措施为了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以下安全措施必须得到严格执行:1. 适当的包装:放射性物品必须使用特殊容器和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污染。

2. 密封措施:放射性物品的容器必须采用高密封性材料,并在装卸过程中进行密封检查。

3. 标记和标识:容器必须正确标记和标识为放射性物品,并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

4. 监测和监控: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辐射监测,并确保放射性物品处于安全状态。

5. 培训和教育:运输单位必须进行员工培训和教育,以确保他们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包装材料需选择耐辐射、耐腐蚀、防火、防水的材质,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包装容器应清晰标识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半衰期、运输等级等信息,并贴上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2.资质审查与许可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并提交相关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审查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设备、人员资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避免通过人口密集区域,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
2.运输工具与设备
-选择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的运输工具,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辐射防护性能。
-运输工具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监控系统等设备,实现实时跟踪与监控。
3.运输时间安排
-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高峰时段和恶劣天气,确保运输安全。
4.辐射防护措施
(1)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标准,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泄漏、不破损。
(2)包装材料应选用防火、防潮、耐腐蚀、耐辐射的材料,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
(3)包装容器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标明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半衰期、运输等级等信息。
2.资质审查
(1)运输单位应具备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审查内容包括运输人员、运输工具、安全防护措施等。
2.资料归档
将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许可证、培训记录、监控数据等。
本方案旨在为放射性物品运输提供一套合法合规的操作指南,运输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运输安全。同时,本方案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更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2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2)运输单位需提供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人员培训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1.放射性物质的储存:a.储存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必须具备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防护屏蔽、气体泄漏检测设备等,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b.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容器或包装中,以防止泄漏。

这些包装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规定的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测试和检验,确保其完整性和功能的正常运行。

c.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区域必须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必须配备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避免靠近和接触这些物质。

2.放射性物质的运输:a.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国际和国内标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b.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防护屏蔽、紧急停止装置等,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c.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隔离措施,以避免物质泄漏和事故发生。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火灾探测器、泄漏报警器等设备,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3.放射性物质的使用:a.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并在具备相应执照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b.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标准,并在定期的检验和维护后方可使用。

c.在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如戴防护衣、佩戴防护眼镜等,以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

4.废弃物的处理:a.放射性物质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经过安全处理,并按照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进行储存或处置。

b.废弃物的储存地点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规定,防止泄露和污染环境。

5.事故应急预案:a.储存、运输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b.应急预案必须包括如何处理泄露、事故紧急停止、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同时,必须组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确保人员具备适应应急情况的能力。

通过遵守这些安全规定,可以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7类危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及注意事项

7类危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及注意事项

7类危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及注意事项
放射性物品属于危险品中的第七类,具有很强的放射性和穿透性,有些放射性物品具有很强的辐射性对人体的伤害很大如铀、镭等。

所以在运输、储存、包装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守国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来大概了解下,七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及注意事项。

1.根据管理条例规定在运输放射性物品时要使用专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容器要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标准。

为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容器都不能使用。

2.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辐射防护和安全防护知识,驾驶人员具有相关危险品运输资格证。

3.有伤口、孕妇、哺乳妇女和有放射性工作禁忌证者,不能参加放射性货物的储存与运输。

4.放射性强的物质周围放放射性弱的物品。

5.运输放射性物品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6.运输途中要配备具有相关资格证和知识的押运人员,并且时刻监管。

放射性物品的危害性很大,运输、储存都是要谨慎进行的,具体详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和注意事项可以参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或者咨询相关危险品运输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放射性危害工作制度

放射性危害工作制度

放射性危害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危害的预防和控制,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放射性危害工作制度遵循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面控制、确保安全。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考虑放射性物质的特性、数量、用途、可能泄漏的途径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妥善管理。

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放射性物质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2.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明确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责任人,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妥善管理。

3.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放射性物质进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放射性物质。

4.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处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

三、放射性设施的管理1.放射性设施的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和拆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2.放射性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放射性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确保放射性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妥善管理。

3.放射性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放射性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查,确保放射性设施的安全运行。

4.放射性设施的改建、扩建和拆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放射性废物的管理1.放射性废物应当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2.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承担。

五、放射性工作人员的管理1.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培训,掌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

第五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3. 术语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 所列的两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包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 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使用玻璃安甄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

如为固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

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 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 夕卜容器:放射a和6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罐;若系主要放射丫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 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金属箱等小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
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
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
撞。

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

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三)运输
1. 应由检查单位检查剂量后开具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书”,根据放射剂量率决定运输办法。

2. 车皮挂运时,禁止溜放。

车辆运装完毕应经过彻底清扫
3. 运输前如检查出包装损坏,不予运输。

必要时可派专人押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