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简易与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小额诉讼程序介绍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小额诉讼程序介绍核心提示: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是对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吁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回应,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也符合世界各国民事司法便利化的趋势。
一、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之背景及经过在我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法院案件量急剧增加。
在大量民商事案件中,小额债务、劳动争议、邻里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占据了一定比例,而且近年来频出标的额仅为几元乃至几角的小额纠纷。
在这种背景下,基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多元属性,构建一种与案件性质、争议标的额、争议事项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适应,使案件能及时妥当处理的小额诉讼程序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衷探讨的问题。
在建议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呼声中,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并将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本次修法的重点之一。
为此,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该草案第35条规定增设小额诉讼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初审后,诸多专家指出,不宜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确定为五千元这样的“绝对数”,于此在二审稿中规定为“一万元以下”。
后来,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价值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属广义简易程序之范畴。
简易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简易诉讼程序是怎样的法院是审判机关,如果法院要审理案件,也不能随⼼所欲,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有的案件可能⽐较简单,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民法院是可以适⽤简易程序的,然后可以依法简化相关的诉讼程序。
那么,简易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简易诉讼程序依据最⾼⼈民法院《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简易程序进⾏审理:第⼀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第⼆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争执不⼤的案件。
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额不⼤的债务案件。
第五类,遗产和继承⼈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的继承案件。
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额不⼤的损害赔偿案件。
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额不⼤的其他案件。
相关知识:诉讼应注意什么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2,起诉的法院:你应向被告(⽋款⼈)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3,证据的收集:就你⼿上⽬前的证据来看证明⼒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独⽴证明他⽋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有待更全⾯的收集.4,如果你胜诉,法院会依法执⾏,如果他没有现⾦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5,他与⽗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你与他之间存在借款之债.是两种法律关系.你不⽤管他⽗母的情况.作为当事⼈,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当事⼈进⾏和解,或者请求⼈民法院主持调解。
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简易诉讼程序相关内容,简易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的⼀种程序,适⽤简易程序的案件,⼈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发⽣法律效⼒以后,当事⼈仍然是需要遵守的。
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双方同意吗

⼩额诉讼程序需要双⽅同意吗⼩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种,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额诉讼程序实⾏⼀审终审的制度,法院作出⼀审判决后,就是审终的判决结果,那么⼩额诉讼程序要不要双⽅同意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额诉讼程序需要双⽅同意吗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案件满⾜条件法院就会适⽤⼩额诉讼程序,是不需要双⽅当事⼈同意的。
如果当事⼈对适⽤⼩额诉讼程序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条⼈民法院审理⼩额诉讼案件,适⽤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实⾏⼀审终审。
第⼆百⼋⼗⼀条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申请执⾏的期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申请执⾏的管辖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法律规定由⼈民法院执⾏的其他法律⽂书,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超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申请期限是⽆法再通过法院执⾏对⽅,但判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可与对⽅协商约定履⾏法院判决的⽅式或对⽅清偿债务的时间。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快速、高效地解决小额纠纷,减轻法院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价值和作用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特点、运作方式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小额纠纷而设立的一种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
其主要特点包括:程序简化、快速处理、费用低廉等。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1. 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了诉讼环节,缩短了审理周期。
例如,起诉、答辩、庭审等环节可以合并进行,减少了不必要的繁琐程序。
2. 快速处理:小额诉讼程序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标,通常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
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3. 费用低廉:相比普通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较低,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经济实惠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1. 起诉与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小额诉讼申请,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如受理,则通知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或直接进入庭审阶段。
2. 庭前调解: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进行庭前调解,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如调解成功,则结束诉讼;如调解失败,则进入庭审阶段。
3. 庭审与判决:庭审过程中,法院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结束后,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缺点分析优点:1. 简化诉讼环节,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2. 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负担;3. 费用低廉,为当事人提供经济实惠的纠纷解决方式;4. 有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缺点:1. 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小额纠纷案件;2. 庭审过程可能过于简化,导致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3. 判决结果可能缺乏足够的法律权威性和说服力。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但必须看到的是,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仍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
相关阅读: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更加简明化。
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一般限于金钱给付请求案件,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
例如美国规定,“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于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法庭”。
小额诉讼程序工作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工作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开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条标的额限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不适用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五条程序简化(一)一审终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二)答辩期、举证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三)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小额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提高诉讼效率。
第六条审判组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组织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第七条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八条开庭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次开庭审结。
开庭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则可以当即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 求解决纠纷的,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 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具备当即审理条件的,也可 以另定日期审理。
1.开庭审理的方式。 2.对当事人的告知。 3.法庭调查和辩论。 4.庭审笔录。
(五)判决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 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 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 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化
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 间、地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 穿插进行,灵活掌握;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审理期限较短
1.《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确定,但不超过7日和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 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2. 发回重审的案件
3.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 众多的案件
4.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 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 序的案件
5.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审理的案件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审理 (五)审理前准备简化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七)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八)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理的案件相同
2.简易程序的意义 (1)实现诉讼程序的多元化 (2)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3)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
1. 法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1)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 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 不大的其他案件
(四)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四、小额诉讼程序
(一)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小额、 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二)特点
1.只能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 用
2.适用简单且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3.实行一审终审
(三)指导思想 1. 效率优先,平衡公正 2.根据费用相当性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3.降低成本,确保大众接近司法 4.提高效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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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案期限较短 3个月 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补充规定: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 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 得超过六个月。
二、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 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我们这 里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 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 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 讼程序。
关于一审终审,很明显,立法机关处理这个关系上 更倾向于效率。他们认为如果这个案件的确有不公 的地方,我们还有个再审制度,有这将把诉讼效率臵于更为优先考虑的地位,如果 数额太大,就与权利救济的成本与救济权利大小不相适应了。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 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 省区市为 12000 多元。举例来说,黑龙江、甘肃等地的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2011年黑龙江是3万1,甘肃是3万2,因此, 小额诉讼的标准约为1万元左右。北京、上海、广东,基本年 工资收入是7万多,30%就是2万左右。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范围 只限于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这里所讲的 派出法庭有两种:一种是基层法院临时派出的 审判组织,一是基层法院在办事处、乡、镇常 设的人民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1、 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 (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 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2)权利义务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 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 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民事案件。 2、当事人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 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十二章
简易与小额诉讼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 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 程序。简易程序不是附属于普通程序,而是与 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优良传统的经 验总结。早在抗战时期,我党就强调在司法审判实 践中,诉讼程序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的审判 方式,简易程序是总结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经验, 继承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第二,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 第三,它反映了客观实际需要,符合不同类型的案 件需要适用不同的程序的原理。 第四,它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四)审判组织是独任制 普通程序原则上是实行合议制。按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
(五)简化的庭审程序 具体就是不受民诉法提前出公告、法庭调查顺序和 法庭辩论顺序规定的限制。 此外,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补充规定: 当事人 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 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 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通常 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 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 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 人和解。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这一切,都 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的解决纠纷,实现“小额 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 易和效率” 的目标。
3.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 为了节省费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聘用律师诉 讼持消极态度,有些国家甚至禁止律师代理诉讼。 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如何使当事人能够利用这种 程序,各国小额法院为此作出了种种努力。如安排 专人负责对如何利用该程序进行咨询,事先准备并 印制好指导适用该程序的通俗易懂的小册子来供来 访者自由取阅。设臵按键式录音电话自动回答有关 问询的服务等等。
(二)简便的受理程序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方 式简便,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法院能当即审理的 就当即审理,如当即审理有困难,也可以另定 日期审理。
(三)简便的传唤方式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用法定形式即用传票、 送达等方式传唤当事人。 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 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 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 得缺席判决。
与普通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 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 的诉讼程序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适用传统简易程序 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仍然是无法承受的,他们需要 一种更为简易化的程序。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司法 改革中所建立的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正 是适应了这种需要。
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 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 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 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 要律师即可操作。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 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 众化,即“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 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4.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 小额事件的审理程序应酌采职权裁量法理即所谓非 讼法理之一部分,以促进做成简速裁判。在小额诉 讼程序中,法官更为主动的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 方的对抗则受到一定的限制。旨在通过法官的职权 指挥和职权裁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 用和人力。
5.注重调解 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法官不使用晦涩难懂 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 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 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 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 解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臵独立的调解程序,采 取调解前臵主义。
(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民诉法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 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增设后,我国民事第一审程序就包含 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三种并列的 程序,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需要。我 国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明确界定是简易程序中 的小额诉讼。这完全是立法粗糙导致的混乱。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的区别点。因为它们同属于第一审程序。至于 简易程序和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的区别点是很 明显的。所以,这里讲特点,主要是指与普通 程序相比较而言的。
(一)简便的起诉方式 简易程序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 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 捺印。 简易程序口诉是原则,原告也可以写起诉状。 普通程序则正好相反,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 头起诉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