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比较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是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但它们都对关联方披露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在关联方披露的范围上,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
下面我将对两者的关联方披露范围进行比较,详细阐述它们之间的异同。
首先,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要求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体现。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IFRS)等相关规定,企业需披露与其相关人员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包括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这些交易和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销售、采购、借贷、担保等业务往来和其他非经济实质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这些交易和关联关系,并在财务报表的注释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上市规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股票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
以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例,该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其关联交易的情况。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人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关联方身份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信息。
与会计准则相比,上市规则在关联方披露范围上更侧重于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仅包括销售、采购、借贷、担保等业务往来,还包括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联方利益转移等。
上市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方式等。
同时,上市规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要求更加具体,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格式和细节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例如,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需要披露关联交易的比例和金额,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这些细节和格式的要求与会计准则相比更加具体和详细。
整理1-4-上市规则对比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股权非现金资产,评估报告,一年
①购买/出售资产(不含日常经营)
资产总额or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总资产30%的,除披露、审计or评估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恢复上市保荐人应当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等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or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上市条件
首发:
①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发行;
(四)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视同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生效后or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关联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
上交所
深交所中小板
上市规则对比分析

一、总则:
主板
创业板
适用范围
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具体指股票、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
转债,不包括权证、境外上市股票等)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二、信息披露 基本原则和一 般规定
交易所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其中定期报告事前登记,事后审核,临时报告可 事前审核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露:董事会说明、独董对审计事项的意见、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
监事会对董事会说明的意见及决议,会计师 告,并在年度(2)会计师说明应包括出非标的理由和依
据;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信息
披露规定的情形;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扣除影响后盈亏性质改
或过户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要披露 或者已经泄漏的;
原因、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且每隔30天要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公告一次进展,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重大
事项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要及时披露。
上市规则将重大事件分为四类:董、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
工作,对有错的要督促发行人更正并向交易 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
所报告。
件的审阅工作。发现有错的,应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
3、保荐人发表的保荐意见应告知发行人,并 者补充并向交易所报告。
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1)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
4、首发股票上市,新股、可转债上市,股票 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
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解聘。董秘应移交相关档案、完成离任审计并公告,未公告前,董秘仍应承担责
上交所827新旧规对比

上交所827新旧规对比
上交所827新旧规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其中827条是关于股票上市的具体规定。
新旧规定的对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条件,新规相对于旧规对上市条件做了哪些调整?新规是否提高了上市门槛?
2. 信息披露要求,新规是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是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3. 退市制度,新规相对于旧规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变化?是否加强了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的退市处置?
4. 创新企业上市,新规是否对创新型企业上市提出了新的政策支持或者要求?
5. 监管措施,新规相对于旧规在监管措施上有哪些新的规定?是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新旧规定的对比可以从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退市制度、创新企业上市和监管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以了解新规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以及监管态度的变化。
这些方面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运作规范以及市场秩序,对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都有重要意义。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2.1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

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引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的今天,企业的上市已成为国内外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上市的条件与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财务、市场和运营等方面对国内外上市条件进行比较,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各地的上市规则,做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律条件1.1 国内法律条件在中国,企业上市需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盈利能力稳定且持续增长,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1.2 国外法律条件国外的上市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美国为例,企业可通过在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美国,企业需要满足《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的要求,如注册文件(Form S1)的提交和审查,并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二、财务条件2.1 国内财务条件国内上市公司需满足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净资产、利润、现金流等。
此外,要求公司具备财务透明度、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报告的经审计等。
2.2 国外财务条件国外上市公司通常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及经过独立审计的财务报告。
此外,还需要提供业务和财务信息的详细披露,以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三、市场条件3.1 国内市场条件在国内,企业上市后可以选择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不同市场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主板对企业的规模要求较高,而中小板和创业板则对企业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3.2 国外市场条件国外市场的选择也较多,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不同市场有不同的门槛要求和定位。
四、运营条件4.1 国内运营条件国内企业需要在上市前进行规范化运营,包括建立健全的财务、人力资源和市场营销等管理体系。
同时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7、股东权益(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且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8、审计意见(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1)连续4个月未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4、公司日常经营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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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无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六章 6.2
6.5
6.9 6.12
6.17 第七章 7.5
7.8
7.1 第八章 8.1.1 8.1.2 8.1.5 8.2.2 8.2.7 第九章 9.1
9.2
9.3
9.6 9.9
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 同前 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新股、可转债上市提前 5个交易日披露相关文件, 同前 同前 限售条件股份期满上市提前3个交易日披露相关文 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 无 无 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 事务所进行审计: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同前 股本、弥补亏损; (二)因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 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对募集资 无 无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 无 无 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 出具 否定 或者 无法 表示 意见 的审 计报 无 无 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 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 后披露临时报告。 无 无 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 前或市场交易期间披露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 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 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 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同前 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本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所述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 无 无 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 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 同前 同前 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 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 同前 同前 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 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同前 同前 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监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 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 同深交所 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同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 同前 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应披露的交易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比创业板少一项 比创业板少一项 缴出资权利等);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及时披露: 1、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1 、资 产 总 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 以较高者; 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2 、营业收入占 10 %以上,且绝 对金 额超 过 500 2、营业收入占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万元; 3 、净利润占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 超过 100 万 3、净利润占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元;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元;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1 、资 产 总 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 以较高者; 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2、营业收入占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2、营业收入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万元; 3 、净利润占 50 %以上,且绝对 金额 超过 300 万 3、净利润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 元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涉及净利润,但EPS<0.05,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同前 同前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同前 同前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9.2条或9.3条标准的,适用9.2条或
第一章 1.1 第二章 2.12 2.16
上海交易所 总则 股票、可转债、其他衍生品种 同前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 同前 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同前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深圳主板、中小板 同前 同前
除前述内容外,还规定: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 ,定 期举 行与 投资 者见 面活 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同前
同前 同前 同前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同前(新增内容除外)
同前(新增内容除外)
同前
同前
4.9 4.13
无
无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 同前 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 、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 到公 司股 份总 数的 25% 以 5.1.1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 同前 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 无虚假记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和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 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 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 交 易 、 委 托 理 财、 为他 人提 供担 保等重大事项 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 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 同前 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3 、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 到公 司股 份总 数的 25% 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 无虚假记载;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五千万元; (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 债券和认股权 证在 本所 上市 ,应 当符 合下 列条 无加粗部分 件: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十 五亿元;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 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四)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 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五)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
5.1.6 无加粗部分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 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 无加粗部分 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 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 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创业板
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2.19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同前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3.1.1 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应在上市前、新任或变化后一 同前 个月内备案,律师见证 3.1.4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5个交易日内提交最新资料 同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 3.1.10 无 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 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3 无 无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董秘: 同前(新增内容除外)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注意:首发和增发的条件中公开谴责为1年期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限,通报批评无碍。 3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3.2.4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011年上交所董秘新规增加2条: 1、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 2、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 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 计达到二次以上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第3.2.4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2.10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 同前(新增内容除外) 造成重大损失; 4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011 年上交所董秘新规增加 1 条:连续三年未参 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 应当接受董 事 会和 监事 会的 3.2.11 离任审查 ,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同前 、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3.2.13 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 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 第四章 保荐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和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同前 4.2 券,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 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 4.7 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同前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4.8 无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