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下海运提单与海运单对比研究
2021年商务单证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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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UCP600》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所作分类,如下不涉及在内是()。
広包装单据A r 保险也据B r 运送单据 Cr商业发票Dr金融单据和商业爪据 A 金纸帅丫I 证和电Z B r 基本做据和附属单•据 Cr保险m 据和包装也据DC FOB A r FASB(Z FCA C CCFR Dr 订立运送合同日期A C 货品开始装船日期B r货品装船过程中任何一天Ce 货品装船完毕日期DEXWC DAT B c FOB C (ZDDP D6.海运提单昂首是指提单()。
Shipper Consignee BNotify Party C Voyage No.12・信用证第一付款人是( )。
D7.下列不属于T/T 基本当事人是( )r 豆激人A@ 代收行B C 汇入行c r 收款人D&某开证行7月2日(周一)收到来自H 公司寄来单据,依照《UCP600》规定,最迟审 单日期应当截止到()C7力 6 EI Ar 7月7日B r 7月$日C @7丿J9日 D9.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根据是( )°r 开证申请书 A C一整套爪据 B 金合同 Cr商业发票D10•如商业汇票见票日为3月17 0,见票后30天付款,则到期日为( )。
r "O T H 0 A r 4月15日B金4丿J 16日 Cr 4丿]17日 D 11.承兑是()对远期汇漂表达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行为I金付厭人A r 收款人B r 出口人cr开证银行 D r 进口人AQ开证行Br议付行 c告知行D(*■ Freight PrepaidA「Freight as Arranged B Freight CollectC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D14. 航空运单( )。
r代表物权.经背书可转让Ar 代表物权.但不能转让B c不代表物权,也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c@不代衣物权.但可以作为提D15. 某合同以CIFC5成交,总价为100000美元,则佣金为( )美元。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海运单和提单的法律效力比较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
"这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支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
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1、提单是货色收条、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色收条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所以指示昂首形式,通地背书流畅让渡:海运单是一种非畅通流畅性单据,海运单上标了然确定的收货人,不克不及让渡畅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所以”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局和缮制方式与海运提单根基不异,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克不及做成指示性昂首,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实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恰当身份证实交付货色。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关于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及其贸易作用

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属于不可买卖的单证,不具有流通性和有价证券的性质。签发海运单的提货程序通常是:船公司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向海运单上注明的具体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签署到货通知后退还给船务代理,船务代理根据签署过的到货通知向收货人签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凭此提货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当然,承运人有责任、有义务对指定收货人进行严格的核实并将货物交到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因此海运单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运转。
3.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即它的背面不列详细条款。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或“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1.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的三项功能,而海运单只具有提单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作成指示性抬头,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具有流通性,而且只有持有人才能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作指示性抬头,不能流通转让。因此,海运单上的收货人栏(Consignee)内必须详细标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住址和其他能够辩明收货人身份的事项。提货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但需出示提货单上标明的收货人身份证明。
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目前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一些“偏方”做法。如,在海运单上载明银行作为收货人,使开证行拥有货物的支配权,待买方付清货款后,再把收货人名改为买方等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海运单项下开证行不能取得对货物控制权。因此,海运单更适合于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
UCP600新规下有关相符单据的差异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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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下货物“部分发运”规定与相关单证的缮制

UCP600下货物“部分发运”规定与相关单证的缮制作者:魏冉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08期“部分发运”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新术语。
UCP600第31条规定:即使在同种运输方式下,只要使用不止一件运输工具,即被确认为部分发运。
实际上,该规定与UCP500关于分批装运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更加明确了“货装多个运输工具即构成部分发运,与运输方式或运输时间是否相同无关”这一原则。
本文结合外贸实践,并依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对外贸业务中货物部分发运时的单据缮制和提交予以探讨。
一、“部分发运”日期与交单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规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发运日期的确定关系到出口商交单期和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案例一:假设某公司按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货物数量为20公吨。
提单显示10公吨货物于2012年8月15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另外10公吨于8月20日在鹿特丹装上A船。
那么该现象属于部分发运吗?发运日期该如何确立?及与之相关的交单期和汇票到期日如何计算?成为本案例中出口商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UCP600的规定,由于货物装于同一船只,可以明确该现象不属于部分发运,但出现一份信用证下产生多个发运日期的问题。
按照UCP600“同一信用证下,若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的规定,出口商应把最后一个提单日确定为发运日期,从而正确计算交单期和汇票到期日。
首先来看交单期,交单期是信用证下出口商(受益人)向相关银行提交全套单据的期限,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示,按照UCP600,通常默认为货物发运以后21天。
因此,该情况下发运日期是出口商交单期的起算日,即上述案例中最晚一个发运日即提单日期2012年8月20日为交单期的起算日。
实务中出口商应掌握该项规则,正确计算交单期,拒绝开证行的不合理拒付。
其次,发运日期有时关系到外贸实务中远期汇票到期日的确定问题。
对于提单日后定期的远期汇票,例如票期栏填写“50 days after B/L date”,其发运日就是提单日,即该汇票票期的起算日。
UCP600下相符交单新涵义的标准解析

UCP600下相符交单新涵义的标准解析作者:胡炜来源:《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2012年第08期【摘要】自2007年7月开始,实行了13年的UCP500不再继续使用,取而代之的是UCP600。
作为新标准,UCP600的改动幅度较大,特别是对于相符交单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对判定标准进行了改善与完善。
要准确的理解相符交单的新涵义,就需要对UCP600与UCP500进行对比,明确这两者之间关于相符单据规定所存在的区别,这样才能够在制单的过程中按照UCP600中出现的新规定进行操作,而不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相符交单的判定UCP600有这样的规定,在UCP600中要求单据和信用证条款要保持一致没有抵触、进行交单时需要要和UCP600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同时还必须要能够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保持一致、交单不仅仅需要与常规相符还要能够合情理、单据必须要与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规定相符合、单据必须要能够满足功能的需要,此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要求。
【关键词】相符交单标准新涵义 UCP600UCP并不是由官方正式出台的规定,但是在学术界中与国际银行界和律师界却被广泛认同,现在其已经具备了官方规定的一些效能。
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UCP被不断的完善,到现在已经发展到UCP600,并且使用越来越广泛。
UCP600是2007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但是因为部分外贸单位并没有能够准确的理解相符交单的新涵义,因此很多都还是习惯于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来制单。
这就容易导致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出现,为此,需要明确在UCP600中相符交单涵义的改变与判断标准的变化。
1. 明确UCP500和UCP600中关于相符交单规定的区别国际贸易中如果是采用的信用证计算,那么要让银行议付货款,受益人就必须要能够提供相符单据。
UCP500中的第13条a款对如何判定表面和信用证条款不符进行了规定,其规定是如果单据之间在表面上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就可以判定为不符,同时还要求要对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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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P 0 ; 运 提 单 ; 运 单 UC 6 0 海 海 中 图 分类 号 : 5 1 0 F 1 .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23 9 (0 90 —2 40 1 7—1 8 2 0 ) 40 5—2
广泛的应用 。
1 概 况
1 1 UC 6 0概 况 . P0 U P0 C 60是 国 际 商 会 制 订 的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跟
根 据《 P 0 第 2 UC 60 O条 和 2 条 的 规 定 , 海 运 提 单 或 1 在 海 运 单 上 表 明 货 物 已 在 信 用 证 规 定 的 装 货 港 装 上 具 名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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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工 业
No. 2 9 4,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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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第 4期
UC 下 海 运 提 单 与 海 运 单 对 比研 究 P 60 0
王 潇
( 徽 财贸职业学院 , 徽 合肥 200 ) 安 安 3 6 1
( i r C s o n a t e f r Do u e t r e i) Un f m u t ms a d Pr c i o c m n a y Cr d t o c
2 海 运 提 单 与 海 运 单 相 同 性 分 析
2 1 单 据 必 须 签 署 .
无 论 对 海 运 提 单 抑 或 是 海 运 单 , UC 6 0 规 定 银 行 接 《 P0》
13 海 运 单 概 况 .
2 3 单 据 中的 港 口 与 信 用 证 规 定 相 符 且 明确 注 明 .
在信 用 证 中 , 常 会 对 装 货 港 ( oto odn ) 卸 货 通 P r f a ig 和 L 它 是 承运 人 向 托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表 明 货 物 已 收 妥 待 装 的 单 港 ( ot f i h re 作 出规定 , P r o s ag) D c 根据 UC 6 O的规定 , PO 信用 据 , 一种 不可 转 让 的 单 据 , 不 须 以在 目 的 港 揭 示 该 单 据 证 项 下 的 付 款 是 以 相 符 交 单 为 条 件 的 , 以 如 果 信 用 证 中 是 即 所
2 2 单 据 需 注 明货 物 已 装 船 .
海运 提单 ( enBlo a ig Oca i f dn )是 承 运 人 收 到 货 物 后 l L
出具的货物收据 , 也是承运人 所签 署 的运输 契约 的证 明 , 提
单还 代 表 所 载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 一 种 物 权 凭 证 。提 单 的 主 是 要关 系人 是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的 双 方 : 运 人 和 承 运 人 。 托 运 托
摘
要 : 国际 货 物 运 输 中 , 8 是 通 过 海 洋 运 输 完成 的 , 在 有 O 而海 运 提 单 和 海 运 单 作 为 海 洋 运 输 的 单 据 在 贸 易 中被 广
泛使 用 , 合 UC 6 0的 相 关 规 定 对 海 运 提 单 和 海运 单 的 异 同点 进 行 了 比较 分 析 。 结 P0
惯例 》 是有关信用证 的一 项国际 贸易惯 例 , 该惯 例对跟单 信
用证 的定 义、 用范围 、 适 各有关 当事人 的责 任 与义务 , 各 对 种单据的要求 和时间限制等都 作 了统一 的解释 和规 定 。这
是一 项 内容 相 当完 善 的惯 例 , 到 世 界 各 国各 地 区 贸 易 界 、 受
或 海 运 单 才 是 有 效 的 , 行 才 能 够 接 受 。例 如 , B O.a 银 A CC s
a e t f r C0S g n o Co 。 t e c r ir o AB C . o e af o h ar r e C o nbhl f
《 P 0  ̄ 从 2 0 年 7 1日起 实 施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UC 6 0 , 07 月 跟
银 行 界 的 普遍 欢 迎 , 已被 10多 个 国 家 的银 行 所 采 用 。 并 7 12 海 运 提 单 概 况 .
C S O t ecr e。 即 该 提 单 是 由 AB O. O C h ar r i CC 以代 理 的身 份 签 署 , 代 表 承 运 人 C S 0。 其 0C
下 , 行 所 接 受 的 这 两 类 单 据 都 必 须 是 货 物 已 装 船 后 签 发 银 身 , 可 以 是 第 三 人 。而 被 通 知 人 不 是 提 单 的 当 事 人 , 是 的 。如 果 出 口商 在 信 用 证 方 式 下 向 银 行 办 理 议 付 时 提 交 备 也 只 收货 人 的代 理 人 , 被 承 运 人 通 知 的 人 。一 直 以 来 , 单 在 是 提 运 提 单 , 承 运 人 在 收 到 托 运 货 物 等 待 装 船 期 间 签 发 的 提 即 国 际 贸易 中被 广 泛 应 用 。 单 , 行 即 可 根 据 UC 6 O的 规 定 予 以 拒 付 。 银 P0
20 年 修 订 本 的 简 称 , 国 际 商 会 第 6 0号 出 版 物 ,简 称 07 即 0
受 “ 论 其 名 称 如 何 ” 海 运 提 单 或 海 运 单 , 这 两 份 单 据 无 的 但 的 签 署 必 须 由 承运 人 、 长 或 其 代 理 人 签 发 , 且 在 签 署 时 船 而 必 须 要 表 明各 自的 身 份 。除 此 之 外 , 是 代 理 签 署 , 必 须 若 还 表 明 其 系 代 表 承 运 人 或 是 船 长 签 字 。 唯 有 如 此 , 运 提 单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