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文件。
虽然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都与货物的装运和交付相关,但它们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一些区别。
1. 提单提单是一个货运文件,行业普遍使用。
它起源于航海制度,用于证明装载在船上的货物权益。
提单是由承运人或船东签发,并交给托运人作为货物的凭证。
提单中包含了货物的详细信息,如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数量、品种、包装等。
1.1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主要功能:•货权证明: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证明,证明持有提单的人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
•可转让性:提单通常是可转让的,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提单的转让进行交易。
•配送指示:提单中的收货人信息和目的地信息是货物配送的指示。
•支付要求:提单中有关货物运费的信息,用于指导托运人支付相关费用。
1.2 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适用于船运货物的提单,包括泛化提单、指示提单和正本提单等。
•空运提单:适用于空运货物的提单,如航空公司的空运提货单等。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运输的条件和商业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合同的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包含内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信息:合同中列明双方的名称、地质和联系方式等。
•货物的描述:合同中详细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和价值等。
•运输方式:合同中约定货物的装卸地点、目的地和运输方式等。
•运费和保险:合同中说明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由谁承担,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运输期限:合同中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2.2 合同的风险分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有几种:•CIF (Cost, Insurance andFreight):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送达目的港口,并承担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前承担一切风险。
•FOB (Free onBoard):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船舶运输,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 二、海运提单的定义: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 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 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关系人有收货 人、提单持有人、受货人和货物所有人等
提单对不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有不同的意义和作 用,由于这些当事人与关系人往往属于不同国籍,并且 在运输途中经过各国公海与港口,如发生纠纷,就涉及 到国际私法
1.装地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城市
2.集装箱提单可以由海运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 包括无船公共承运人签发.
3.责任范围可以从船(舷)边-船(舷)边,码头-码头,装货 地收货站-卸货地收货站,或门-门.
4.集装箱提单上不出现“甲板货”字样,但承运人 对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如同装在舱内一样负责
(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collect B/L):以 FOB条件成交的货物,运费均为到付而签发的提 单,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
九、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一)倒签提单(anti-date B/L):指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 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 期的提单。目的是托运人为了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方便结汇
第四章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 本章摘要:海运提单是海运和国际贸易运输中最重 要的货运单据, 集装箱运输提单与传统提单有明显 的差别;海运单是近年来使用不断增加的一种运 输单据,具有不同于提单的作用,并拥有一定的 优越性和使用范围。
第一节 海运提单概述
• 一、海运提单的起源:
16世纪,贸易与运输开始分离,运输逐步脱离贸易成为一 个独立部门,当时只有一张货物收据,没有具体的责任与 义务划分,有了法律后,承运人就开始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承运人不愿承担太多,就在收据背面加上一些条款, 逐渐形成了提单。英国于1855年通过了提单法,规定提单 不仅是一张货物收据,而且是物权证书,成为流通工具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第三章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班轮提单(Liner B/L) 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L) (/shownews.asp?newsid=610)
7. 根据提单签发的时间不同
预借提单:货未装船而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货已装船,但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 际装船完毕日期; (/cn/Business_view.asp?essayid=6443) 顺签提单:货已装船,但提单签发日期晚于货物实 际装船完毕日期; 开航提单:提单签发日期为船舶实际开航日期,而 非货物装船完毕日期。
承运人承担赔 偿责任,以其 运费的2.5倍为 限,但不得超 过运费总额
三个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
主要内容 《海牙规 《维斯比规 则》 则》 诉讼时效 1年 1年,提单具 有最终证据 效力 承运人的 范围 只有承运 只有承运人 人的概念, 的概念,而 而没有实 没有实际承 际承运人 运人的概念 的概念 《汉堡规则》
、 、
NVOCC
①
A、B、C货主
⑥
③
船公司
A、B、C
⑤
卖方所在地 银行
④
买方所在地 银行
无船承运人提单流转程序
① A、B、C为不同的货主,将拼箱货交由无船承运 人; ② 无船承运人在接收托运的拼箱货后签发自己的 提单; ③ 发货人A、B、C持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去银行 结汇; ④ 出口国银行审核所有单证无误后结汇给发货人, 并将所有单证转到进口国银行; ⑤ 进口国银行收货人A、B、C缴清所有款项后从银 行进口国银行换出所有单证;
海运提单的使用
(一)提单的签发 2.提单记载内容 1)提单记载内容必须字迹清晰、整洁、内 容完整、不错不漏。 2)提单的签发应以收货单或场站收据为依 据。
海运提单的使用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正文: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给托运人的一种凭证,用以证明承运人已接收了托运人的货物,并承诺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提单是货物运输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货物的收货和运输:提单上载明了承运人已接收货物,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输,是货物收发和运输过程中的重要证明文件。
2. 决定货权转移:在普通的运输合同中,提单上的背书可以转让货权,从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3. 通知支付货款:提单上可以载明支付货款的条件和方式,作为通知收货人支付货款的依据。
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1. 定义和性质上的区别:提单是载明承运人已收到货物并承诺按约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属于一种确认权利义务的证明文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则是双方为运输货物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承包性质。
2. 形式上的区别:提单是一种书面文档,必须经过签署和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合同,形式比较灵活。
3. 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据之一,依法享有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收货人的货物领取权;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则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4. 用途上的区别:提单是运输中的重要凭证,用于货权转移、收货和支付货款等方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则是规定运输细则、费用分配、运输方式等各方面条款的约定。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 运输合同范本: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运输条款、费用分摊、赔偿责任等约定。
2. 提单范本:展示了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描述、运费支付条件等。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到了以下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 承运人:根据国际货运运输法律,指依法和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货物运输的人或单位。
2. 托运人: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也可以是货物的实际所有人。
3. 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指定接收货物的人或单位。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和联系 - 出海派

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和连系 - 出海派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和连系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装运前,船东或其代理商向发货人提供的装货凭证和货物收据。
提单一般分为海运提单和空运提单两种。
海运提单是用于海运货物的装运凭证,它承载了大量的运输信息和条款,对于货物的装卸、交付和运输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海运提单的主要作用有:证明货物的收货和装运、作为货物的所有权转让凭证、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作为索赔的依据等。
二、海运单的定义和作用海运单指的是国际海洋运输中,承运人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的一种装货凭证和货物收据。
海运单是从货物装运地到货物交付地之间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对承运人和货物的监管和跟踪的一个重要单据。
它记录了货物的基本信息、船只信息、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货值、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以及运费的支付方式等。
三、提单和海运单的关系1. 提单是海运提单的一种,它是海运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凭证。
2. 提单和海运单都是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装运凭证和货物收据,具有法律效力。
3. 提单和海运单都承载了货物的基本信息、船只信息、运输条款等内容。
4. 提单和海运单都是货物所有权转让的凭据,可以用于证明货权和支付货款。
5. 提单和海运单都是货物索赔的依据,对于货物的丢失、损坏等情况可以进行索赔。
6. 提单和海运单也可以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存放在船舶或承运人处,副本存放在发货人手中。
四、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1. 提单是海运提单的一种,而海运单是泛指国际海洋运输中的装货凭证和货物收据。
2. 提单是海运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凭证,记录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重要信息。
3. 提单是货物装运前船东或其代理商向发货人提供的,而海运单是承运人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的。
4. 提单具有更多的法律效力,对于货物的运输和所有权转移具有核心作用。
5. 提单一般可分为三个部分:正本、副本和押运本,而海运单没有这些区分。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海运提单范本示例2. 空运提单范本示例3. 国际贸易法律条款参考手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船东:指的是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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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
”这项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
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倒签提单卖方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似乎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
衷心希望大家从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上给予充分的认识。
案例: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
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
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
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
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约中的应尽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货时间仅仅迟延一天,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所以,买方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既然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拒付与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提出何种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倒签提单是卖方串通船方来欺骗买方的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国际惯例,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
据本案提供的材料表明,该货轮通常航行于香港——大连航线,该船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大连港,不可能于6月7日在香港码头装船并签发提单,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是不真实的。
由此证据可以表明,外方串通船方以倒签提单装船日期的欺骗行为对买方进行欺诈,依据国际惯例,中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
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
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1. 对于FOB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
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
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
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 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
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
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总之,出分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的一种表现。
我想应该还有其它的用处,欢迎大家补充。
海运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RAD B/L)和备用提单(RECEIVEDFOR SHIPMENT B/L)。
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
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
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
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
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和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等。
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
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
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
因此,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
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4.根据提单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
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
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