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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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占地个人剖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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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占地个人剖析材料农村违法占地是指农村居民违法占用国家或集体土地资源。

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比较普遍,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 土地资源稀缺: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有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一些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来种植作物、养殖家禽等,或是为了扩大住宅用地,违法占地成为了他们的选择。

2. 缺乏土地法律意识:一部分农民缺乏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不清楚自己不具备将土地占为己有的权力。

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家族化”传承、土地资源在农村长期未市场化等原因,农民对买卖土地的观念模糊,容易产生违法占地的行为。

3. 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监管不力也是农村违法占地现象的原因之一。

由于官员腐败,土地交易中的利益输送,执法部门不作为等问题,导致农民占地依法依规受到的制约不够,一些违法占地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4.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也为违法占地提供了机会。

农村集体土地是由村民监管和管理的,但由于农村社会治理相对薄弱,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容易导致村民违法占地。

对于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他们的土地法律意识,让他们知晓违法占地的后果和严重性,防止农村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

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农村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3.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和流转制度,加强村民监管土地的能力和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化机制,减少违法占地的机会。

4.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执法力量建设力度,加强对农村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点: 一种观 点 认为 “ 法 占用 耕地 、 地等 农用 地 , 非 林 改变 被 占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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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时间:2005年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A是农村某个小村庄的村民,B是该村庄的一名农业合作社成员。

起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庄周边的农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然而,由于村庄近年经济发展不尽如人意,有些村民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开始私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法经营与交易。

事件经过及相关细节:2000年,当事人A发现农村周边的土地非常肥沃,因此他决定私自占用一块农用地种植水果树。

这块土地原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规划的耕地,未获得合法使用权。

之后,A开始了水果树的种植,并逐渐扩大了占用范围。

在2003年,A的水果种植业务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他开始雇佣一些农民帮助他管理农田,并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

2004年,农村成立了合作社,B作为村民之一,也成为该合作社的成员之一。

B注意到A所占用的农用地是未获得合法审批的,违反了农村土地管理规定。

他认为A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土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合作社的章程。

同年,B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A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展开了相关调查工作。

经调查发现,A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已持续了多年,总共占用了约50亩土地。

此外,还发现A非法占用土地的过程中,涉及了一些非法交易行为,他将一部分土地通过租赁或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了其他村民。

2005年,公安机关依法将A移送至检察院,提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诉讼。

此时,A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忏悔,并主动退还了占用的农用地,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给受害的农业合作社。

然而,由于行为的主观恶性和持续时间较长,公安机关认为A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必要的。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占用农用地并不属于犯罪,最高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该案中A的行为涉及占用面积较大且时间较长,且涉及非法交易,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与适用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的犯罪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其历史价值、社会价值以及保护农民生计和社会稳定的意义,备受重视,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了社会公德以及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故而应受到严惩,而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此,它不仅要明确犯罪行为,明确犯罪责任,还要明确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1、案件的适用
首先,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中,司法解释才可以适用。

2、定性标准的适用
其次,司法解释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
②造成严重后果;③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才能称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处罚标准的适用
司法解释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将以有期徒刑的方式进行,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清偿损失的适用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犯罪人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犯罪人赔偿,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总之,司法解释的适用就是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定性、处罚和赔偿损失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查塾金竺里竺!型!!一!!_l!■—圈固睡试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缺陷及完善建议高刚摘要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42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本文指出需要从立法上对该条规定加以完善,以增加其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管理土地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55-02土地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后备资源十分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

当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较为严重,但由于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的不周延、不完善,对于农用地的保护呈现不力,笔者拟就《刑法》第342条规定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非法占用农地罪的罪名解析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损的行为。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对耕地的占用,并会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结果而占用的,以致发生了耕地的性能被改变.耕地遭到毁坏的结果。

二、《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缺陷(一)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1.未将破坏性使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绝大多数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就是通过非法占用农用地完成,但也不排除可能通过其他诸如直接在农用地中投掷破坏土地的物质进行破坏土地的犯罪活动。

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一罪名的确立显得范围过窄,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因而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土地资源。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对策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对策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对策作者:文先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我国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的矛盾突出,国家先后出台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将非法占用耕地和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但现实中非法占用农村土地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一些地方领导越权批地、违法批地,造成大量耕地被乱占滥用,土地资源遭受巨大破坏。

本文结合近年办理非法占用土地犯罪的案件,谈几点看法。

关健词: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农田保护作者简介:文先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58-022008年至2011年4月,广州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占用土地案件192件244人。

其中,2009年起诉70件89人,2010年起诉76件98人,同比分别增长8.7%和10.1%。

当前农村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犯罪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犯罪的原因(一)利益驱动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多发频发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对村民的补偿、农村土地和厂房出租后的集体分红、农民私房出租的租金等,可以给村民带来最直接的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为降低用地成本,更倾向于在农村土地上投资、生产,村干部、农民从眼前利益出发也乐于将农用地改作非农业用途。

(二)农村土地使用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在我国,土地执法属于多头管理,除国土房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外,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土地附着物的不同也有查处违法使用土地的权力。

但实践中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未能有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现行法律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土地犯罪罪名量刑设定不高,在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以及化解社会矛盾需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土地犯罪行为处罚较轻,容易给群众造成错误导向,误以为土地犯罪后果并不严重,难以起到法律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违法占用耕地个人剖析材料

违法占用耕地个人剖析材料

违法占用耕地个人剖析材料违法占用耕地是指在没有得到相应的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耕地用于非农业用途,或者将农用地改建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原因、影响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进行剖析。

1. 违法占用耕地的原因1.1 利益驱动违法占用耕地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利益驱动。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关系紧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一些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等利益相关方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借机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非农业建设。

另一方面,一些农民为了增加收入,也会将自己的耕地私自改建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比如建厂、开办旅馆、开设商业用地等。

1.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对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审批管理不严格,容易出现一些灰色地带。

另一方面,相关的执法力度不够,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追责和惩处力度较轻,导致一些人对于违法占用耕地不以为然。

2. 违法占用耕地的影响2.1 环境问题违法占用耕地会破坏生态环境,打破了生态平衡,破坏了农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农田是自然界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它不仅能够为农作物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还能够保持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一旦耕地被违法占用,就会导致农作物种植的困难、农田退化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2.2 粮食安全问题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农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

违法占用耕地会导致耕地减少,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家的粮食产量和粮食安全。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粮食安全已经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问题,违法占用耕地会加剧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

2.3 社会稳定问题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

违法占用耕地会导致耕地减少,从而造成一些农民失去了耕种土地的机会,失去了生活的保障。

违法占地案的剖析材料

违法占地案的剖析材料

违法占地案的剖析材料第一部分:引言违法占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合法手续,未获得相关权力机关批准,占用或私自改变他人土地用途的行为。

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违法占地案的产生原因、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部分:违法占地案的产生原因1. 土地资源匮乏:由于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矛盾日益加剧,土地供应不足成为违法占地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更多利益,故意侵占他人土地。

2. 社会治理不完善: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大。

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违法占地案的高发。

3. 利益驱动:违法占地案的产生往往与经济利益有关。

一些违法占地行为是为了开发商盈利,或是个人将土地作为投资手段。

在这些人眼中,违法占地是一种获利的机会。

第三部分:违法占地案的危害1. 侵害他人权益:违法占地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被侵占的土地可能是他人的安居乐业之地,违法占地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 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占地不仅仅是对土地的占有,还可能导致自然资源的破坏,破坏生态平衡,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损害。

3. 社会不稳定因素:违法占地行为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公众对于违法占地行为的不满和不公平感,容易引发不良情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部分: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土地权属、土地征收和补偿等内容。

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该法律的相关规定。

2. 《关于强化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化的意见》: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对于违法占地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3. 相关国家政策:政府在保护土地资源和采取相应措施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例如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土地确权等,以减少违法占地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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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客体;生态利益;农用地论文摘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空白罪状,要参照《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

前两个法律对此有相应的条款,但《森林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情形。

《刑法》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不能切实加强对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

农用地对社会之主要利益为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这决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是国家生态安全,非社会管理秩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初被规定为非法占用耕地罪。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将该罪规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罪是结果犯,其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农用地。

在环境时代,当环境法益成为独立的法益并被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之际,我国刑法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是否合理、科学,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的分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由耕地到农用地的演变农业在我国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这决定了耕地的地位尤为重要。

为有效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1997年《刑法》将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进入21世纪,破坏耕地以外的土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有必要用刑罚加以保护。

为“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认为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这样,《刑法》第342条相应地被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2条规定的罪名相应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包含的罪名为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林地罪、非法占用草地罪。

据此,破坏农用地的犯罪对象从最初的耕地,扩大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在内。

当然,其数量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

可见,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是在刑法修订之后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的分析刑法理论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用罪状和空白罪状。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显然是属于空白罪状。

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首先以触犯土地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土地法规中已有规定。

这样,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理解,参照其他土地法规,即《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森林法》等。

非法占用耕地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修订后的《草原法》也有非法占用草原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草原法》第65条规定,“……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6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于非法占用林地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需要加以论证的。

《森林法》第44条有关破坏森林资源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仅规定行政法律责任,并没有特别提及到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破坏林地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那么可以说,《森林法》第44条规定了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的法律责任。

但《森林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没有规定非法占用、破坏林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可见,《刑法》有关非法破坏林地罪这一空白罪状要参照《森林法》的规定并不存在。

这说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非法占用林地也构成犯罪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相应的支撑。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仅注意到要用刑法保护耕地,忽视了对林地的刑法保护。

而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实施,我国面临的二氧化碳减排的任务相当严重,发挥森林的固碳功能,要求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

修改《森林法》中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的刑事责任规定自然刻不容缓。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客体的分析(一)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定为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土地犯罪的主要形式。

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表示,2000年至2005年的727件涉土地犯罪案件中,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最多,共448件,占61.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次之,共223件,占30.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较少,只有56件。

犯罪客体直接反映出该客体作为利益的类型和作为利益的重要性的序位。

即犯罪客体直接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的此种规定是不科学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为生态安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为生态安全,因为农用地对社会之主要利益为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

农用地是土地的重要类型,对农用地价值的分析须以土地的基本理论为基础。

197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其制定的《土地评价纲要》中,将土地定义为“土地是由影响土地利用潜力的自然环境总称,包括气候、地形、土壤、水温和植被等。

它还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的结果,例如围湖造田,清除植被,以及反面的结果,如土壤盐渍化。

”1994年《荒漠化公约》规定:“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可见,土地的公认含义中,土地是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

作为土地的重要类型,农用地的首要特征在于其是一种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

农用地的生态承载力不可估量,除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区域气候外,还能吸纳污染物。

如有观点认为,我国建设占用耕地情况与排污紧密相关,各类排污量与建设占用耕地的走势基本一致。

有资料指出,1997~2004年的8年间,建设占用耕地每增加110×104hm2,废水排放量将增加4111×107t,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加817×105t。

耕地的减少必然导致整个环境净化污染物的能力下降,使整个土地的污染物增加,从而危及到整个生态安全挥着巨大的生态效益,更是众所周知的。

“刑法分则各章节的划分以及刑法分则各章的排列先后次序,主要是以客体(利益)为依据,并且反映出刑法对各种不同的客体(利益)的价值评价。

”而农用地以发挥生态价值为主,从利益角度看,这种生态价值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是公共生态利益。

目前,公共利益作为独立的利益类型,已经得到了肯定。

因此,如果全面考虑农用地的价值,尤其是农用地的生态价值,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危害国家有关农用地的管理秩序,更危害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如果说粮食上可以通过进口等途径来予以保障的话,那么,任何一国的生态安全只能自给自足,是不可能通过进口等方式解决和弥补的。

这决定了无论从粮食安全还是生态安全角度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结果犯的分析(一)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达到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犯罪标准,必须是非法占用的数量和毁坏的数量同时具备,两者缺一不可。

这样,非法占用和毁坏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非法占用的定义比较宽,只要是未经批准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了耕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耕地;而且,对耕地的占有必须是“数量较大”的行为,如“数量较大”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因此,非法占用耕地不一定毁坏耕地,须同时符合毁坏耕地的数量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其规定为“耕地大量毁坏”,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由此可见,在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结果犯是不科学的我国《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为结果犯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地保障国家耕地数量、质量,继而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这是由农用地利用尤其是耕地利用的特点和耕地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就农用地利用的特点而言,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恢复的,农用地的非农建设使用是不可逆转性用地。

恢复为农用地的可逆性较差,尤其是因此减少的耕地面积对于粮食的减少而言更是刚性的,并且在耕地面积减少的比例中,比例是较大的。

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资源利用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对于只要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数量较大,就应当作为犯罪加以对待。

此外,我国人口众多是不争的事实。

而我国耕地情况又不容乐观,这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如此。

我国人均耕地1.3亩,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l/2,其中有1亿亩山坡地和边远劣地;人均耕地大于2亩的有12个省区,全都分布在东北和西北地区,日照和雨水等自然条件较差,除吉林、黑龙江两省能够调出粮食外,其他10个省只能自给甚至调入粮食;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7个省市在东南沿海,其耕地质量好,但多数为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

666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确立的0.8亩警戒线,463个县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危险线。

因此,“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本位,需要刑法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预防耕地被大量破坏。

因此,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可以防患于未然,使农用地得到及时的保护,以充分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作用,使人们能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刑法上的后果。

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就将非法占用土地可以作为犯罪行为规定的。

该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应是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样,非法占用土地作为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刑法的肯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行为犯才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本意。

参考文献:2、赵其国,周生路,吴绍华,任奎.中国耕地资源变化及其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对策[J].土壤学报,2006(4).3、胡蓉,邱道持,王昕亚,莫燕,袁天凤.农用地景观生态功能评价[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4).4、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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