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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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特征及司法治理策略——基于200个判例的经验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特征及司法治理策略——基于200个判例的经验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特征及司法治理策略——基于200个判例的经验分析晋海;胡漫漫【摘要】基于对2003-2014年中国16个省份200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调查和分析表明:中国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其行为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或单位,其行为特征是为谋取经济利益将农用地非法占为建设用地等其他用途,以未经批准形式最为常见.其司法治理中主要存在鉴定机构较为混乱、罚金数额波动幅度较大、适用刑罚辅助性措施较少等问题.改进司法治理重点是加强源头预防机制和专项治理、区别运用相应的行政或司法处罚、确保公平鉴定、建立土地限制利用补偿金制度.【期刊名称】《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7)001【总页数】5页(P83-87)【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为特征;司法治理;策略【作者】晋海;胡漫漫【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1农用地的非法占用和大量毁坏,威胁着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减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次生环境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从1997年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效地阻止了对土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的破坏行为。

然而,目前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研究仍多限理论层面,专门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较为缺乏。

而且,少量实证研究层面的研究仅限于行政机关人员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对经办案件的经验总结,存在覆盖地域小、样本数量少、代表性不够等问题。

为此,笔者拟以中国16个省(市、区)2003—2014年间200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①,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整体情况与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为预防和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提出立法和司法方面具体的可操作性建议。

200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样本囊括贵州、河南、四川等16个省份,涵盖2003—2014共12个年份,案件数量在2009年达到高峰,随后迅速减少,但自2011年以后,数量又开始往高处爬升。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作者:付金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1期摘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园地虽未被列举性地提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园地的性质可知,园地与耕地、林地、草原皆为农用地,其入罪标准,可参照耕地、草原的入罪标准,掌握在10亩以上。

关于严重破坏园地标准的判定,在目前暂无规范的情况下,可通过采纳专家意见作为定罪依据。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园地入罪标准严重破坏[案例一]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平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承包了安平高速十二标五峰山隧道洞渣清理工程。

为堆放石渣,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村一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城关镇金花村坝河西岸园地(茶园)19.985亩。

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租金后,即将安平高速五峰山隧道移出的四万余立方石渣堆放在所租地块中。

2015年4月27日,经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违法占用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本一组园地(茶园)面积17.895亩,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

2017年12月14日,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12年10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村委会以为村办企业西安某公司搞开发为由,由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组织村委会讨论,共租赁120余亩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石榴生态休闲庄园项目。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并于2015年9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营。

建设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该公司仍继续进行施工建设,致使土地遭受严重毁坏。

经测量,该公司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休闲庄园实际占地为104.18亩。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委托陕西某公司聘请专家进行破坏程度鉴定,该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有条件建设区,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园地102.24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亩,交通运输用地0.56亩,该宗土地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铺垫、地面挖损等,属在农用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挖损破坏类型,其中温泉酒店区71.4亩属于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石榴采摘观光园32.78亩属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轻度毁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林地之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林地之司法认定
第( ) 、 二 ) 一 项 第( 项规定的林地 , 中一项数量达到 其
释 》法释[ 0 5 1 号 ) 以下简称《 ( 2 0 ]5 ( 解释 》第一条规 ) 定:违反土地 管理法 规 , “ 非法 占用林 地 , 改变被 占用 林地用途 , 在非法 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 窑 、 建坟 、 建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 ) ( 二 》 以下简称 为《 刑法修正案 ( ) ) 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 占滥 二 》为
用林 地的犯罪 , 切实保护森林 资源 , 将刑法第三百 四 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 , “ 非法 占用耕地 、 林地 等农用地 , 改变被 占用 土地用途 , 数量较 大 , 造
毁坏 防护林地 、 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
成耕地 、 林地等农 用地大量毁坏 的行为 , 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将林地纳 ”
人刑法直接保护 的范畴 , 体现 了国家对林地 资源保 护和生态环境安全 的高度重视 。为 了保 障 《 刑法修 正案 ( ) 的贯彻实施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破 二 》 《
郭会玲 蒋 , 敬 党建喜 ,
(. 1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 江苏 南 京 2 0 4 ; 10 6 2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院 , . 陕西 西安 7 04 ) 1 0 8
【 摘 要】 在分析我 国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 结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原意,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
(. ni oet oi olg, nig 10 6 C ia 1 j gF rsp l e l e Naj 0 4 , hn ; Na n cC e n2 2 r wetntue f oetn etr, ln igadDein Xi 10 8 C ia . t sIstt F rsIvnoyPann n s , 。 7 0 4 , hn) No h i o g n a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不仅损害了农业生产,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

加大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力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 何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建房、非法转作他用等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二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影响范围较广。

对于前者,通常认为超过一定面积(比如1000平方米)的非法占用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量较大;对于后者,如果非法占用行为对周边的农田或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会被认定为数量较大。

4.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危害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危害。

这些行为影响了农业用地的减少,破坏了农田土壤,加剧了土地的退化和沙化,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这些行为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程度。

5.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措施针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查处。

建立健全非法占用土地的监测和巡查机制,加强对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规范农村用地管理行为,加大对非法占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对于非法占用行为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间分布来看,耕地减范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过加层、扩建、增资等方式提高土少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经济开一是切实转变“摊大饼”的发地利用率。

发区、各乡镇产业平台以及09省展思路。

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二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道、杭宁高速、宁杭高铁沿线。

耕合评价,根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地增长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以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补、占优补优,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远离乡镇、产业平台中心的行政值、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单位电理。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优村。

这说明,德清县耕地变化的空耗税收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排质耕地,做到占水田补水田。

划定永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名,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

实施产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健全耕地后期管联系。

业用地差别化弹性管理,根据产业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类别和产业导向,建立差别化供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方式、差别化年限管理、差别化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价供应等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机作,对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执行表土剥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将成为制约制。

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离再利用,并将表土运到指定堆放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新时建设用地利用及产出强度明显低于进行堆放,做到现剥现利用、剥离临期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我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土地,通时堆放、堆放再利用。

们转变日常管理方式和构建科学规四、建议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410条)。

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土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与之相适金。

”刑法当时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型并没有涉及。

转型与完善《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解释重构

转型与完善《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解释重构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承袭并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绿色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中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产生影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规制农用地犯罪行为的法定犯罪名,是“基于达到某种社会控制目的而设立的规定”[1],以对农用地资源活力释放做出现实回应和保障,并因此受到《民法典》影响。

在《民法典》颁布前,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解释的研究,在保护法益方面,过去通说认为仅侵犯了农用地管理秩序法益,构成对农用地管理秩序的破坏,加剧了农用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并据此提出要强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其管理秩序行为的打击[2],但是在新近研究中,已经有学者关注到非法占用农用地可能导致生态风险,并探讨将生态法益纳入保护法益的范畴[3]。

在犯罪构成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对本罪的法律适用提出质疑,一是受到农用地三权分置改革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三权分置后农用地的新的权利主体是否属于适格主体尚存争议[4];二是新的行为类型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实际情况判断,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这关系到本罪规制范围的厘定,需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5];第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罪量因素的判断,长期以来存在争议,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差距较大,对“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的解读成为本罪适用难题[6]。

《民法典》颁布后,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都可以借助《民法典》中规定的内容解决,在法益保护机能层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保护法益的内容将随之扩充,通过引入生态法益,在我国农地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内,通过《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指导和约束农地流转和使用过程中的生态保护[7];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民法典》作为参照性规范,影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解释,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实行行转型与完善:《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解释重构陈禹衡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1189摘要:《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绿色原则和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对《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和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产生影响,加大了制裁力度并扩张了制裁范围,有助于改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乏力问题。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赔 偿 问 题 , 土 地 行 政 管 理 问题 ; 从 大 的 方 面 来 讲 , 农 用 地 以 发 挥 生 态
价 值 为 主 ,从 利 益 角 度 看 , 种 生 这 态 价 值 对 于 人 类 社 会 而 言 ,是 公 共 生 态 利 益 。 “ 果 说 粮 食 上 可 以通 如 过 进 口等 途 径 来 予 以保 障 的 话 , 那 么 , 何 一 国 的 生 态 安 全 只 能 自给 任 自足 ,是 不 可 能通 过 进 口 等 方 式 解 决 和 弥 补 的 ”,这 决 定 了无 论 从 粮 食 安 全 还 是 生态 安 全 角 度 看 ,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都 应 纳 入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因 此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不 仅 仅 是 “ 害 社 会 管 理 妨 秩序 ” 它危 害 的还应 是“ , 公共 安全 ” , 区 分 的 目的 就 在 于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犯 罪 在 社 会 危 害 性 上 要 重 于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的 犯 罪 , 也 就 是 说 ,在 认 定此类 犯罪 尤其 是 定罪 、量 刑上 , 需 要认 真把 握 。 ( ) 法 占用农 用地 罪的对 象 二 非 该 罪 的 对 象 是 农 用 地 , 但 足 实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在 司法 适 用 践 中农 用 地 的含 义 和 范 围 不 易把 握 。 刑 法 修 正 案 ( ) 将 第 3 2 修 正 二 4条 中较 难 认 定 , 尤 其 是 随 着 新 情 况 的 违 不 断 出 现 ,立 法 原 有 的诸 如 犯 罪 对 为 “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非 法 占用 耕 地 、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 改 变 被 占用 象 和 客 观 方 面 的规 定 、犯 罪 结 果 情 节 的规 定 等 等 , 出 现 了与 现 实 不 相 土 地 用 途 ,数 量 较 大 ,造 成 耕 地 、 适 应 的情 况 , 因 此 有 必 要 对 该 罪 进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大 量 毁坏 的 ,处 五 年 行 研 究 , 总 结 积 累 经 验 ,有 力 的 打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这 里 用 了一 个 等 字 , 击 与惩 罚犯 罪 。 非法 占用农用地 的罪 状分析 ( ) 法 占用农 用地 罪的客体 一 非 刑 法 将 非 法 占用 农 地 社 所 有 权 和 对 土 地 的 管 理 秩 序 。 但 在 审 查起诉 过程 中却存 在这 样 的 问题 : 犯 罪 客 体 应 最 直 接 反 映 出 的 是 社 会 危害 性,从小的方面 来看,非法 占 用 农 用 地 涉 及 生 态 恢 复 问题 、 民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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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及成因分析瞿鑫馨赖宇婷*【内容摘要】转型期由于我国土地现有国情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受限之间的矛盾,农村企业发展难与农村土地违规占用成本低、风险小之间的利益寻求,新农村建设村官们对于农村致富的期待与法律意识不强之间的矛盾,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当中,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认识到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度标准。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成因分析一、从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引发的思考2015年8月,群众反映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存在非法开采、占用林地及毁林的情况。

据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在泉塘村与巨源村交界处开建云发页岩砖厂,2014年建成投产,占用林地面积40余亩。

其虽于2011年与2012年在湘东林业局分别办理了0.46公顷和0.433公顷的临时林地占用手续,但后期扩大林地占用面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所办临时用地两年到期后亦未续办或转办长期林地占用手续。

2014-2015为期两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所创建的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打着生产红砖的幌子,开采露天煤出售以牟取暴利。

经调查,砖厂内的红砖生产线早已锈迹斑斑,地上的淤泥将部分生产设备淹没,厚厚的淤泥也已经干结,显然,该生产线早已废弃。

同时,烧制红砖的砖窑也是格外冷清,窑内没有工人码放砖头,只有一些油桶摆放在地上。

但在砖厂另一侧却是灰尘滚滚,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几台大货车排着队等候进入一个"天坑",每隔几分钟就有一台大货车轰鸣着从坑内爬出。

坑内,挖掘机、装载机忙得不亦乐乎。

在这个深达数十米的"天坑"四周并没有什么护坡措施,几台大型机械设备就直接在坑底挖掘煤炭,任由两侧的山体自由滑落,存在十分重大的安全隐患。

该厂老板刘某某将挖出来的废弃土直接倒进农田附近,致使多户村民家农田无法耕种及许多稻田无法灌溉。

附近村民也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但每次相关单位对其进行了打击后效果都不明显。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那么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认定标准如何?上述疑问引发了笔者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思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情形从笔者调研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我省非法占用农用地类型的案件个案平均占用的土地数量呈下降趋势,然而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却未得到有效控制。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当中,三种类型的案件较为典型。

一种是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户在村委的默示许可下,或者农户私下秘密违规占用土地,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如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在该案中,被告人程某某以开办养鸡场为由,与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

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擅自雇请他人在婺源县紫阳镇向阳村委会金家莲村小组和杨坑村委会香坑口二组所属的枫树坞山场,用挖土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将承包的林地毁损并推平。

经婺源县林业部门到现场勾绘测算,被告人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共计23.4亩,其中国家公益林15亩。

第二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后用于建造房屋。

如江西省泰和县原副县长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09年4、5月,被告人彭某某违反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江西省吉安县澧田乡上湖村委会垅弦上村鬼马前处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7.9亩,其中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24.17亩,并造成6.9亩基本农田毁坏。

再如江西省德兴市胡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该案中,胡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从德兴市泗洲镇某村民小组购买了该村集体自留地一块,再从村民程某、饶某处购买菜地、自留地各一块。

随后,用八轮货车拉了一百多车废土倾倒于该三块土地,并请铲车推平,后又从吴某处购买到了一块面积为2151平方米的耕地,也进行了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

第三种是,由村委领导代表出租土地的农户与承租方签订土地租用合同。

即农户集体委托村委代为管理土地租用事宜,由村委出面与土地承租方签订土地租用合同。

这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作案模式。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一)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此条规定忽略了草地、林地等农用地的保护,因此 2001 年 8 月3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 二) 》又将其修正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①依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4 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①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8月3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只要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农用地,不管是否拥有使用权,都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 构成要件的认定1.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调研的结果来看,在作案人员方面,农村小型工厂、作坊的负责人,村镇等小型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承包山场、河流发展农林、养殖业的农民都曾是涉案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自然人犯罪,责任主体为相关涉案人员。

单位涉嫌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如在上文提到的云发页岩砖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

如果证据材料显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了单位利益,那么应当对涉案的单位泉塘云发页岩砖厂判处罚金,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但在实务当中,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单位通常都是小工厂或者小作坊。

这种小工厂小作坊都是一人说了算,老板只有一人或者是夫妻,没有复杂的层级关系。

所以对于类似这种情况,通常只是追究该老板的责任,正如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法院最终仅判处刘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是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应当责令关停。

2.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由两种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

①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首先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其次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农用地被占用的后果。

根据因果关系理论,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与农用地被违规占用、毁坏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违法性认识问题,笔者认为并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在实务当中,经常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被告人以不知道占用农用地建造房屋、建设工厂等行为是违法的。

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不应当占用而占用则成立犯罪故意,并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体违反了哪部法律、哪个条款。

前文所例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明知所占用的土地为林地,且未经过审批,对于林地被破坏,造成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其主观上也存在认知。

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

3.客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于《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节当中。

由此可以想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农用地的管理秩序。

这一客体在实务当中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规定的,因此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了国家对于农用地的管理秩序,应当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

上例当中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对林地保护的规定,应当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造成了值得刑法评价的危害后果非法占用农用地需要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且需要造成值得刑法评价的危害后果。

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而言,危害后果表现于犯罪数额等情节。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推放固定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①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行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2日《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为人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其他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①根据上述分析,上例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主体适格,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国家对于农用地的管理秩序,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应当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成因分析(一)我国现有国情和失根农民的土地之梦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经营采取家庭承包责任制。

然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实施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由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重大体制转变。

在这种经济体制的转变中,经营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都对农民生活和农产品生产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经营模式下,我国农村土地耕种收益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致富的需求,这种土地经营模式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存在明显的局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0日《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限性。

①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土地经营模式之下,农民通过土地获取的利益有限。

与此同时,改变土地用途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死守”土地的农业收益,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恰恰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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