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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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而且有足以实 现犯罪意图的手段、工具与方法。
B.行为人实际采用的工具、手段与方法与意 图中的不一致,以致未发生危害结果。
C.之所以发生这种错误,完全是因为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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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
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工具 不能犯未遂)。
c.发生对象的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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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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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么么么方面
• Sds绝对是假的
(4)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的区别:
A.客体错误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中,而 对象错误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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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能犯。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定的法益,并且实施了一 定的行为,而从实质上讲,该行为不可能产 生预想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绝对的不能犯――不能犯。 相对的不能犯――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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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果关系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实施了客观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 结果,但对于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错 误的认识。
所有的故意犯罪都不要求,只要行为人认识 到结果的违法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 生的,都成立故意。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03第十章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培训课件

枪与财物:想偷钱,结果偷到枪,如何处理?
A为报仇而用刀砍B的致命部位,导致B重伤昏迷,误以 为B死亡遂离开。B的仇人C经过现场时,也以为B已经死 亡,就肢解B的“尸体”(侮辱尸体罪行为)。事后查 明,B因为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对A、B如何处罚?
4、认识错误表格
二、问题 1、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成立(仅为故意成立的问题, 认识错误不影响过失成立) 2、如何处理(罪名认定、既未遂认定)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形式与处理方法(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 1.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犯罪既遂 2.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二)打击错误 1. 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2. 异类对象的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 (三)手段错误(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 1. 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 2. 不能犯:行为不具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 3. 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 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对不能实现结果,不能犯中的一种 (四)因果关系错误 1. 因果机制偏离 2. 结果提前实现 3. 结果延后发生(韦伯故意、概括故意)
四、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
“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
(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
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
认识错误课件

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 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 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 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 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 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 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故
(三)具体目标的错误,把甲当作乙加以 伤害等。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 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 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 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 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 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 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 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 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 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 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 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 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 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 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 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 定犯领域中。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 在错误的认识。 、
3、甲欲杀害乙,但又不想自己动手。所 以就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 枪里没有子弹,让丙向乙开枪吓唬他,结 果丙向乙开枪,但由于瞄的不准,打死了 乙身边的丁。那么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和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 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 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刑法司法考试讲稿——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主观方面 认识错误

大家好,刑法总论有三大块,刑法,犯罪,刑罚。
犯罪论部分又分为典型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还有罪数论。
这一讲我讲的内容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构成部分,第二部分是共同犯罪部分。
第一部分中讲两个大问题即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第二部分中讲共同犯罪的三个大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基本问题,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每一个大问题的下面又有不同的小问题,一共是15个小问题。
我简单列了一个框架,希望大家能够快速的了解我这一讲将要讲到的内容。
一、犯罪构成部分(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类型和认识错误】2、犯罪过失3、区别)二、共同犯罪(一)基本问题(1、成立条件2、不成立条件3、共同犯罪的形式)(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1、主犯2、从犯3、胁从犯4、教唆犯)(三)特殊问题(1、身份犯罪2、犯罪形态3、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下面我们先讲危害行为:首先我们先听一下我们的马爷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一句话: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爷爷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的意思就是强调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在刑法中,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刑罚。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所以学好刑法我们必须研究好危害行为,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第一个小问题。
那么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什么呢?我们先想一下什么是行为:大家坐在这里听课记笔记,看书聊天说话,都是一种行为,是身体上的一个动静,我们可以成为作为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站在你家大门口,堵住你家大门,一动不动,就像一顿雕塑似的,是不是一种行为呢,也是一种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我们成为不作为的行为。
同样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的危害行为,一种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讲义的表中已经给大家列的非常明确了。
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定义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
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解释为与故意相区别的责任要素,违法性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但该错误不可能回避时阻却责任,可能回避时只能减轻责任。
(1)严格责任说主张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能阻却故意);(2)限制责任说认为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2、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
2)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形式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回避可能性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察的具体契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认为提供了对法的状况确认的契机:1)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怀疑;2)行为人知道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例如证券业。
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业行为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法律规范调整;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1)因为是责任的判断,所以必须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
2)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的专门向的场合,也不能采取规范化的一般的标准,而是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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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 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以后将其绞死,但 未待甲实施绞杀的行为时,乙由于过量服用安眠药 而死亡。要认定这一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 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 的故意。对于上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且有实行的故意,则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 错误,包括罪与非罪,罪体和罪责的认识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 亦即误把非罪当有罪。比如一般的违法或者不道德 行为或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亦即误把有罪当无罪。比如捕杀麻雀。原则上不影 响定罪量刑。除非行为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也 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依法成立故意 犯罪。
此后,又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性的错 误和禁止的错误,这与大陆法系的三要件构 成要件体系具有密切关系。此外还有期待可 能性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正当 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比如假想防卫和假想避 险)等。(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原理》)
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之处:两者实际发生的结果都不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 主要区别:发生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 人对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对象错误的 情况下,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认识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 而是对可能介入的客观因素等缺乏认识,如果没有客观因素 的介入,或者行为人能够认识并回避客观介入因素,行为人 是能够完成对特定对象的侵害。只是由于疏忽了认识,并导 致了行为发生了误差,以致发生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 的结果。质言之,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 导致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 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
特别鸣谢
感谢老师给了我们这次上台表达的机会,也 感谢同学们的仔细聆听!希望通过这次讲解, 能给大家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一个初步 的了解。其中,谬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 还望大家不吝批评和指正,谢谢!
(四)因果关系错误 一般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是造成侵害的因果 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过程不一致,亦 即侵害结果推后后者提前发生的情况。主要分三种: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 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 情况。 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 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关于认识错误,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 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等学说。 因为时间关系,在此不便细说。 参考书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版; 2、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版;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 4、李翔:《刑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10版;
(三)打击错误 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 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 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 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 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 (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
(二)手段错误 亦即工具错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和预想的 手段在性质上或在作用上不相符,从而未能发生预 期的结果,并且形成某种犯罪的未遂,即手段不能 犯的未遂。比如张三想用砒霜把李四毒死,结果误 把白糖当碱面投放,李四自然没有死。张三因为主 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手段认识错误而在客 观上未能达到杀人的目的,故构成手段不能犯的杀 人未遂。
案例剖析
本人认为吴某的误杀妻行为应属于打击错误,理由如下: (1)、从吴某(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以及拿匕首捅黄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吴 某具有侵害黄某的主观恶意和实行行为; (2)、吴某一刀过去,刺中的不是黄某,而是上前阻挡的妻子徐某,显然表明 吴某意欲侵害黄某而实际伤害了徐某; (3)、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徐某和黄某坐在床上相隔三四十厘米),吴某并 没有杀害妻子的意图,可以得出黄某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未放任自己的行为 对妻子造成伤害。 以上三点符合我国流行的关于打击错误的三个基本特征。(刘明祥《错误论》) 以下再论述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一开始就发生了错误认识,决定了行为人 一开始就不可能对意图侵害的对象造成侵害结果。亦即,行为人在对象错误的主 观认识下,只可能对所欲侵害对象之外的第三者造成伤害。 结合案例,吴某一开始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一刀过去也完全也刺中黄某的可能, 实际的偏差完全是第三人妻子的突发阻挡,因而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又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饭菜,等丈夫回 来给他吃。但丈夫在回家时,妻子上街未归,丈夫 吃了有毒的饭菜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 的故意,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 的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指一个犯罪行为触 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比如一枪打死一个人,同时又 打伤一个人)。(想象的竞合只是“想象的数罪”, 不是实质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 的一罪。) (基于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 则,“从一重罪处断”)
(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 比如误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 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 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 可能科处死刑。 此外,还有学者把法律认识错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误无罪 为有罪和误有罪为无罪)和刑罚认识错误(误轻为重和误重 为轻)(陈兴良,《本体刑法学》)
真实疑案
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与不正当性关系,被吴某 发现以后,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 吴某从徐某口中得知,徐、黄二人近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当即逼迫 徐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某只得顺从,吴某遂携带自制匕首 一把,与徐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某即提醒黄某, “吴某身上带有刀”。尔后,黄某坐在床上,吴某和黄某斜对着坐在床 边,相距三四十厘米,吴某要徐、黄二人把事情说清楚,黄某否认近期 与徐某又有往来,徐某则沉默不语。吴某见状打了徐某一巴掌,并拔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便持匕首向黄某刺去。 徐某迅速上前阻止,被吴某刺中胸部,吴某见徐某捂住胸,血流不止, 慌忙将徐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本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但有论者认为,此案应属于对象错误(倪 培兴:“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 案的定性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四期)。
2、事前的故意,又称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 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 行为导致了预期结果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是,一个人基于故意杀人用棍棒打击被害人,结果把被害人 打成重伤,休克而昏迷过去了,被告人以为已经打死了,又实施了另一 个行为,把他丢到河里想要毁尸灭迹。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溺水而 死。一种观点认为,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棍棒打人的行为,是故意杀 人未遂。而在被害人休克的情况下将之丢入河里,是过失致人死亡。两 者分而论之,因此要定两个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前后两个行为 看做一个整体,只要是故意行为最终导致了人的死亡,就应该成立故意 杀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故意杀人定一个罪。而在刑法理论上, 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详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P231,张明楷《外 国刑法纲要》,P226)
与事前故意有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 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 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 导致结果的发生。比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 发现患者是自己从前的情敌,遂产生了杀人 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不管,导致患者死亡。 这实际上是不作为犯罪问题。
小结
以上讲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我国刑法传统 上对认识错误的划分。其实关于认识错误的学说是很多,现 在也存在不少有争议的。大体还有如下几种划分标准比较流 行: 张明楷: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同一犯罪构成间的对象 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包括不同的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违法阻 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陈兴良:罪体要素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手段错误, 打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和罪责要素的认识错误(违法 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错误)
刑法上的 认识错误
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一、何为认识错误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 题。通常指主观认识和客观状况不符合。但是错误 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认识错误:误认 广义的认识错误:误认和不知(陈兴良:《口授刑 法学》) 刑法学传统上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 认识不一致。(刘明祥:《错误论》) 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指出,刑法上的错误被 分为事实的认识与法律的错误,并被解释为 法律的错误不阻却故意,事实的错误阻却故 意。(参见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对象错误 也称客体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当做乙加以侵害,客体认识错误是否阻却 故意? 若对象甲和乙都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 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附和说,犯罪对象错 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就阻却故意。客体错误有时候成立未遂,比如 行为人误把两性人当成女人来强奸,可以构成强奸未遂。或者误把怪兽 当成人来杀害,但杀的是怪兽不是人,因此可以构成杀人的未遂。但是 如果把人当成怪兽来杀害,阻却故意,也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 是否无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