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4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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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359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359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35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苏农提复〔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359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17〕65号赵步洪等委员:您们提出的关于“江苏地区级农科所作物育种面临的挑战与发展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出台以来,省政府下发系列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部署要求,明确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分离,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原有商业化育种部分逐步向种业企业转移。

同时,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经费投入,重点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理论、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

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我省全面推进并完成了科研院所与所属种业企业脱钩分离,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出台《江苏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方案》。

2016年,省农委按照国家相关部委部署要求,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和人社厅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对科研人员兼职取酬、分类评价考核、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和权益分配、成果交易平台等均作出了相应政策规定,加快了科研单位成果转化,推动人才培养和双向流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推动省财政设立现代种业专项资金,支持种业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推动科研单位商业化育种资源和人才团队向企业流动,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地区级农科所科研育种基础现状,支持其作为主体承担新一轮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测试和科研育种(常规作物)创新基地项目。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苏工商消[2011]232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工商消〔2011〕232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积极促进社会管理与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延伸消费维权工作触角,督促经营者加强自律,引导其主动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以下简称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为基本思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拓展和完善现有的全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真正把行政、行业和社会维权工作延伸到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和解在企业,为提高维权效能,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根据总局“四个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新机制、增强功能、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原有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基础上设定新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12315“五进”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到2011年底,12315“五进”达标率达到80%,到2012年底,实现全省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100%达标。

在建设规范上,要做到硬件达标、制度健全、人员到位、工作有序、运转高效。

三、工作原则(一)服务群众,便民维权。

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以服务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就近解决消费纠纷,达到消费纠纷不出门的工作目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07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07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0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苏农提复〔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07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17〕72号农工党江苏省委: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动我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转型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于2006年、2007年出台了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7年1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

长期以来,我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6年我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6.2%,居全国各省份第一位。

一是引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参与农业科技服务。

2015-2016年,我省承担农业部农业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项目,南京农业大学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两家单位参与试点,以项目为抓手,以“科研试验基地+区域示范基地+基层推广体系+示范户”模式为引领,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服务新机制。

二是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2010年起,我省全面启动开展有先进服务手段、有优秀专业人员、有规模示范基地、有健全规章制度、有稳定财政保障的“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省财政投入2.451亿元,到2014年,全省1015个乡镇全面建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有了很大提升。

同时,全面建立健全人员聘用、推广责任、人员考评、知识更新、多元推广等“五项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基层农技运行管理机制。

动员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到农村生产第一线创新创业服务,累计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358个,选派各级科技特派员52564名,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600多家,直接培训农民700万人,带动辐射农民4000万人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5•【字号】苏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农林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农林厅、省知识产权局2006年1月)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一)注册商标总量持续增长。

到2010年,全省注册商标总量达25万件,比“十五”期末增长70%;具有原产地地理标志特征的农副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数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

(二)商标发展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0年,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80件,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新认定省著名商标500件。

(三)商标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到2010年,我省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的销售产值占全省工业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35%。

(四)商标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商标宣传普及面不断拓宽,全民商标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尊重和保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鼓励、支持商标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全面建立。

二、工作重点(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加快发展制造业商标。

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以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为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技术层次较高、拥有终端产品生产能力、具备形成自主专利技术潜力的制造业企业加以培育。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苏工商外[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工商外〔2012〕7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外资条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管理行为,省局决定对全省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登记情况1.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

重点检查登记的合法性和登记材料的规范性。

2.在业库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情况,重点检查:(1)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提交的许可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许可经营项目的内容表述是否与许可证明文件上范围一致;(2)一般经营项目的范围用语是否规范、明确,一般经营项目内有无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的表述是否准确而不涉及前置许可。

3.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信息和企业联络人信息是否已备案,登记软件上数据录入是否齐全。

(二)出资管理情况检查对象为2012年2月20日前超过应出资期限未缴纳或未缴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未年检已进入吊销程序的除外),重点检查:1.对股东逾期未缴付首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企业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是否及时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2.对逾期未缴纳出资的企业股东是否及时进行了催缴、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

3.对责令改正违规出资行为期限届满后,是否对违规出资企业进行了限期变更、罚款直至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外[2014]3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工商外〔2014〕352号)
江苏省南通、淮安、扬州、泰州、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兴、沭阳县、盱眙县、淮安市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三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84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等三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88号),授予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宿迁市沭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市盱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市淮
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下同)的登记管理权。

现就以上六家被授权局行使该项职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南通、淮安、扬州、泰州、宿迁等五家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的
会办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办复字[2017]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苏工商办复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黄征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关于商品商标只有外文名称不标中文问题的处理提案”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答复中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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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消法》,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新《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的社会认知度和执行力。

新《消法》的实施涉及工商部门方方面面的职能和各个部门的工作,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消法》,准确把握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修改内容。

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新《消法》的集中培训工作,年底以前完成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提高新《消法》的执行力。

省局在十二月中旬左右举办全省工商系统学习贯彻新《消法》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省各直属工商局、省直管县工商局和县级局分管局长、消保处(科)长、12315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保委)分管领导、秘书长。

省各直属局和省管县工商局要分别举办以一线执法工商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

县级工商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大中型经营企业负责人和消费维权服务站、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为新《消法》的正确适用和经营者自觉遵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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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47号提案的
会办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办复字[2017]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4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苏工商办复字[2017]11号)
省质监局:
陈学军委员提出的“关于通过品牌建设做强江苏制造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答复中参考:
品牌是当今时代企业、产业和区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自主知名品牌的多寡成为衡量经济发展实力和水平的主要标准,加快培育自主品牌、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成为时代选择。

近年来,省工商局作为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的牵头部门,积极发挥省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作用,会同各成员单位,强化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构建完善“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和社会互动”的商标战略实施机制,使全
省商标战略实施意识和能力,自主品牌培育数量和质量,企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竞争力,品牌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均出现快速提升的良好势头。

一是制定品牌发展规划。

我们聚焦中央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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