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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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宁市区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驻济宁市区以外的市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驻济宁市区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区,包括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不含乡镇).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六条市直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一)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为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市直机关正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五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三等舱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座、硬舱)卧)(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三)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应乘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座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宁市区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驻济宁市区以外的市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驻济宁市区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区,包括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不含乡镇)。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三)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应乘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座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坐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坐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一般不得租赁车辆出差。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下文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出差”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郑州市辖区外(不含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区)的公务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市长、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宁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宁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德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宁德市市区的市直单位常驻地指宁德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蕉城区(蕉南街道、蕉北街道、七都镇、漳湾镇、金涵畲族乡、城南镇)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应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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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和《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九条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
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上限标准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本办法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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