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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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资料判断、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判断、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学:土地法学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也是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中普遍应用的一门专门学问。

关系的一门学科。

也是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中普遍应用的一门专门学问。

土地法学是我国新兴土地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涉及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等又具有综合性。

、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等又具有综合性。

土地法学在没有独立成为一门部门学科之前在法学领域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土地法学在没有独立成为一门部门学科之前在法学领域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土地立法: 土地征用:国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国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待使用完毕后,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

土地征用的后果是暂时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

土地征用的后果是暂时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其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作出对土地使用上的限制和土地用途管制的许可、限制许可或不许可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一、名词解释:1.人地关系:(P5)是指人类社会和大自然的关系。

即人在保护土地资源和利用土地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土地法律关系:(P15)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土地法律关系主体:(P17)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土地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国家土地所用权:(P32)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5.集体土地所用权:(P33)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6.土地征用法律关系:(P20)是国家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时,在国家、农民集体和用地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复合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7.国有土地单向流入性:(P35)是指土地所用权移转的过程中,只可能是集体所有的土体转归国家所有,不可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转归集体所有,国家土地所用权的客体只增不减。

8.土地使用权:(P45)土地所用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9.土地征用法律制度:(P79)是指国家调整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土地征用原则:(P82)是指国家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集体土地征用的指导规则。

11.国家建设用地:(P100)是指国家基于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的国有土地。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P101)是指建设项目可行性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13.划拨土地使用权:(P116)是指土地使用者无偿从国家获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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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土地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所确定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关系和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土地法律事实土地法律事实是指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

5: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土地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7:土地登记:指国家为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与性质,能够使人们了解其权属和状况及其变化,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8: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之下形成的占有土地的形式,是任何社会都必然存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依照全体人民的意志规定的一定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

9: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特征: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客体具有广泛性;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全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最后的处分权10: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11:土地使有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特征: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
特色:1,兼有不同规范的特征 2,调整复杂的人地关系
调整对象:国家,个人,组织之间的土地关系
调整方法:行政,经济,法律
按照土地的双重属性讲土地法调整土地的关系划分为两种类型:1,横向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等) 2,纵向土地管理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
土地法学的基本任务:研究土地法的基本规范,土地发的历史发展规律,本质,内容和形式。土地发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
2,按主体和客体划分:“权利义务对等与权利义务不对等”,“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土地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土地法律关系客体:土地发两个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可以说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对内效力) 2,物权由于债券的效力(买卖不破租凭) 3,具有追及效力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点: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一招法律规定做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权利和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是指地球表层国家能控制,人们能够利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陆地部分。
1、自然特征:a,非人力所能创造的自然资源 b,面积有限性 c,位置固定性 d,使用价值的永续性
2、法律特征:重要的不动产
3、土地分类:3一级 15二级 71三级
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产生,变更,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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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资料1.土地法(广义):是指以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以《宪法》为依据,以调整人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的安全、有效、合理、可持续利用为目标而形成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法。

土地法(狭义):是指以规范和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用以调整以土地为客体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法规体系,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由各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组成。

土地法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土地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行为规则;其二,土地法用以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其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技术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土地法(老师课件所讲):土地法是指以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以《宪法》为依据,以法的统一性、继承性、超前性等原则相结合,以推行国家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为目的,在充分研究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的条件下,完善各种土地法律、法规,以调整纷纭复杂的人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安全,有效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的在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体系中统率一切土地法律规范的基本法。

2.就土地法学的本质属性而言,他是研究土地法律现象的一门应用学科。

研究的外延是由法律调整的人类社会和大自然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强国土安全、发挥土地的社会功能和资本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社会最大价值等。

(P6页、要求看)3.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相联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

土地的资源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它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地的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所反映的是土地的社会问题,即土地的制度问题,例如,土地的管理关系、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的交易关系等;而人与地的关系反映的则是土地的利用问题,即土地的环境问题,例如,土地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人对土地利用的方式等。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引言概述】土地法学是研究土地法律体系、土地法规、土地政策等方面的学科,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权属归属等方面。

【正文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1.1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农业生产者依法取得并享有的经营土地的权利。

1.2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合同方式取得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两种形式。

1.3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承包人也有义务按照合理要求履行土地利用、保护和治理责任。

2.土地使用权2.1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依法取得并享有土地使用的权利。

2.2类型: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2.3转让与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土地收益权3.1定义: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产权所有人享有土地经济利益的权利。

3.2形式:土地收益权可以体现为土地租金、土地利息、土地资本收益等形式。

3.3转让与质押:土地收益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质押,但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4.土地征收与补偿4.1定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征收,政府和公共机构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国有土地征收;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非国有土地征收。

4.2程序: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征收决定后,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

4.3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现状、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

5.土地权属归属5.1定义:土地权属归属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所有权制度,土地的归属权属于国家。

5.2核准与登记:土地权属归属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核准,确保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土地法学复习重点

土地法学复习重点

土地法学复习重点一.单选(10×1=10’)二.多选(5×2=10’)三.名词解释(4×3=12’)四.简答题(4—5×8=32—40’)五.判断分析题(6×1=6’)(错误的说明原因)六.案例分析题(20’左右)重点:案例分析:结婚之后、死亡之后等情况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情况。

1、土地的概念土地是由地球陆地表面一定立体空间内的气候、土壤、基础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及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地理综合体,同时包含着人类活动及其改造和利用的成果,它是一个自然——经济综合体。

2、土地法的概念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土地为客体、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3、土地法的作用(P20)(1)土地法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2)土地法为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土地法为人们从事土地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4)土地法对解决土地纠纷,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4、土地法律关系变更的条件和依据(P11)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使土地使用主体发生变化;同时土地利用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转移。

条件:(1)土地法律规范,这是前提和依据;(2)权利主体:《1》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农民集体《2》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3》土地管理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土地审批权主体: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事实。

土地法学复习

土地法学复习

土地:地球表层国家能够控制,人们能够利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陆地部分,具有土地资源和地产的共同特性。

土地法学特征:永久性、安全性、必要性、有限供给、收益价值、资本价值和投资、使用效果的外部性、公益性。

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课题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特征:自身特征:1.调整复杂的人地关系(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地关系、涉及范围具广泛性、实施方式具科学技术性);2.兼有不同规范特征(一般法律所应具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土地法调整对象(土地关系):1.主体间权利义务对等的、横向的土地财产法律关系;2.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是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特征:主体特定性、客体不可移动性、交易限制性、权属限制性、权属稳定性、权能分离性、排他性。

所有权权能:(积极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最基本、核心)。

土地所有权基本类型: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特征:1.国家所有土地只属于国家;2.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3.国家必须将国有土地交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及社会成员经营使用;4.单向流动性(集体→国家)土地法律关系: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特征:1.相对稳定性;2.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严格限制;3.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法律关系变化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要素: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地政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农民集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土地使用权:民事主体(组织、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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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為........ ........................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法(重点)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重点)*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所确定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学科。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1、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方式对人地关系的需求与现有人地关系的供给之间的矛盾,这就构成了土地科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法律关系(重点)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关系和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2、土地法律事实*(重点)土地法律事实是指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

3、土地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土地法律行为是指以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

5、土地权属登记(广义)包括两方面,既对土地现状的描述和对土地权利归属及其变化情况的审查、记载并确权发证。

6 土地权属登记(狭义)仅只对土地权属现状及变更流转情况的记载及登记确认。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1、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所有权而言,一般是指土地,其他还有衍生在土地上实物或货币形态的物质,如土地资金等。

(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2、土地法律事实的分类*(重点)(1)土地法律行为按其来源和性质来分:有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和司法行为。

按起作用效果来分:有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

按引起的后果来分: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土地法律事件3、国际土地权属登记的类型*..... ................ . 為........ ........................当今世界各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即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

4、托轮斯登记制度的特点(1)登记非强迫性。

(2)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发给土地权状。

(5)土地如设定抵押权及其他权利,则作为该土地的负担登记。

(6)在登记所有人缴纳费用中,创造一种保证基金,以赔偿由于任何错误登记而给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

(7)登记簿采用人的编成主义,并应用地籍图以辅助登记簿说明的不足。

5、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该如何登记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6、我国的土地法律关系保护机构*(1)各级土地管理机关;(2)各级人民政府;(3)司法机关。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3、土地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1、土地所有权的内容(重点)(1)土地占有权(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土地处分权土地所有权类型(重点)(1)国家土地所有权(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特征(重点)(1)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4)土地所有权的弹性性。

(5)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

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2、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1 )没收2 )收归国有3)收购(2)继受取得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4、国家土地所有权特性(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和绝对性(2)权能可分离性(3)流转的单项移动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性(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的可分离性(4)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 . 為viZk#-.................... ................................5、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内容*(1)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2)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3)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有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的破坏行为;(4)要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5)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合法的寺庙和宗教场所;(6)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使用权(重点)*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1、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结构*(1)土地占有权(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法定土地处分权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2)有设定取得(直接从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变更取得(从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1)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组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②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③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④其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军事、水利、电力、风景名胜)(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使用权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③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3)国家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类型(1)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①乡镇村企、事业非农业用地(联营企业、集体土地转移到另一个集体、非农业户口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取得的宅基地)②农民个人宅基地(2)集体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经营承包权*(重点)土地经营承包权就是经营承包人(个人、单位、集体)因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及权能结构* 特征1、土地经营承包权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

2、土地经营承包使用范围的特定性;(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

3、土地经营承包权权利的特定性,是作为福利而赋予给农民的一项基本生存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4、经营权的有期限性。

权能结构1、占有权。

2、生产经营权。

3、产品处置权。

4、收益权。

5、流转权。

6获得补偿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与土地相邻关系(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使用权共有*(重点)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的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相邻*(重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务的共有。

4、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土地使用权指向的客体享有不按份额使用的权利。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1、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种类及处理*(1)可分割的共同共有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是指当一个共同共有人的经济利益整体分裂时,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可以在共同共有人之间进行实际的分割,可将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财产只要不破坏其价值,不影响使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分割转让。

(2)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指权利所指向的土地不能按权利人划分的共有。

这种财产只能享用, 不能分割。

2、(1)土地使用权相邻的特征①相邻土地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②相邻土地关系的主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是相邻的;③相邻土地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不动产本身,而是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使其权力时所体现的利益。

④虽然相邻土地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但相邻权与相邻的不动产是不可分离的。

⑤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另一方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即只有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时,才能行使相邻权。

(2)常见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的类型*①相邻通行关系②相邻用水、排水关系③相邻防险关系3、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法律处理上有什么不同?*(1)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务?(2)是否存在共同关系?(3)如不能认定为按份共有,则为共同共有。

4、案例评析第七章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土地征收与征用概述的内涵*(重点)土地征收与征用,一般来讲是指国家和政府为了公共目的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补偿的行为。

(二)课程内容的理解1、土地征收与征用的特点(1)土地征收与征用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2)行使征地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3)征地的标的一般是集体土地;(4)征地行为具有强制性;(5)征收和征用土地以土地补偿为条件。

2、土地征收、征用的区别*(1)征收转变所有权,即以前的征用(2)征用不转变所有权。

3、( 1) 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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