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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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法学习提纲

土地法学习提纲

土地法学习提纲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和土地法学的概念(一)土地(二)土地法学二、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法学主要理论的研究1.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2.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3.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4.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5.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二)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1.土地法律体系的研究2.土地法律关系的研究(三)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1.土地产权的基本理论2.土地产权的历史发展3.土地产权的界定(四)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五)土地地租、税、费的研究(六)土地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研究三、土地法律关系(一)我国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1.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2.土地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二)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3)土地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1)土地权利和义务(2)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3)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内容(4)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土地法律关系的分类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3.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法律关系4.土地征收法律关系5.土地管理法律关系6.土地税收法律关系四、土地登记保护制度(一)土地登记的概念(二)土地登记的机构和一般程序(三)我国现行土地登记的类型(四)我国现行土地证书的种类(五)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六)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七)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二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一、土地所有权概述(一)新中国地权制度的形成(二)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四)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五)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四、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一)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认(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认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概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规则(五)房屋基地使用权的按份享有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定义(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四)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八)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九)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十)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十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抵押(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九)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四、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定义(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四)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五)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六)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五、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一)定义(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取得(三)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期限(四)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五)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终止六、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一)定义(二)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三)城市建设中私房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四)私房翻建第四章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登记(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二)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一)定义(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五)宅基地闲置的处置四、地役权第五章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一、土地征收、征用的概念(一)土地征收(二)土地征用二、土地征收的程序(一)土地征收程序的四个阶段(二)土地征收程序的具体步骤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四、土地征收纠纷的处理五、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一)我国的土地征收目的的不足(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上的不足(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四)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第六章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法律制度一、土地利用规划概述(一)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二)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三)土地利用规划的类型(四)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原理(五)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特性、目的和任务(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法现状(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内容(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与修改(六)其他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第七章土地用途管制及相关土地制度一、土地用途管制(一)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二)土地用途管制的特点(三)土地用途管制的立法二、土地用途分区(一)土地用途分区的概念(二)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三、耕地保护(一)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四、土地整治(一)土地整治的内涵与类型(二)土地整理(三)土地复垦(四)土地开发五、建设用地管理(一)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管理的概念(二)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第八章土地纠纷一、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什么是土地权属纠纷?(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二、土地侵权纠纷(一)什么是土地侵权纠纷?(二)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土地发包纠纷(二)合同履行纠纷(三)土地流转纠纷四、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二)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五、其他与土地权利相关的纠纷。

土地法学第一章课件

土地法学第一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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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一、土地法的概念
n 土地法是指以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国策相统一 为基础,以《宪法》为依据,以法的统一性、继 承性、超前性等原则相综合,以推行国家土地政 策、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为目的, 在充分研究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条件 下,完善各种土地法律、法规,以调整纷纭复杂 的人地关系,保护士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安全、 有效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 在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体系中统率一切土地 法律规范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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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土地经济学
土地是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资产,既包括自 然资源,又包括人类劳动而形成的资产,其范 围为陆地(包括内陆水域)以上和以下的三维 空间范围的全部资源。
不论土地土地资源学,还是土地经济学,都认 为土地具有双重属性: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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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土地管理学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陆地和水面的总称。土地是 一个空间概念,它是由气候、地貌、土壤、水 文、岩石、植被等构成的自然历史综合体,并 包含人类活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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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土地法学的发展概况
n 《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后经1988、1998、2004三次修改
n 1991年人民日报社的《土地法的理论与实 践》
n 198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土地法学 》
n 1992年科学普及出版社的《中国土地法学 》
n 1996年大地出版社出版的《土地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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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法的特征
一般特征: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自身特征:兼有不同规范
n 1行政法规范和财产法规范。 n2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n 3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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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

1、土地法学: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释、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2、土地用益物权:是依法对一定的土地占有,并加以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出让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前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者其他个人、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承包,依法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6、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7、土地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8、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即土地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者,依法接受行政制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土地行政复议:专指土地管理这一特定部门内,针对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或土地执法行为而产生的一种行政复议。

具体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人,不服土地管理机关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10、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活动。

1/土地法律责任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2/土地法律责任种类:依照土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等。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第一章:导论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旨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功能、发展规律及其与社会的关系。

2. 法学的内涵:a.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

b. 研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法、历史法、比较法、实证法等。

c. 研究目的:认识法律、解释法律、完善法律、指导法律实践。

3. 法学的特点:a. 理论性:法学研究具有抽象和理论化的特点,追求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b. 实践性:法学研究紧密联系法律实践,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c. 综合性:法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d. 规范性:法学研究侧重于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分类与体系1. 法学的分类:a. 理论法学: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范畴、方法论等,如法哲学、法理学。

b. 应用法学:研究具体法律部门的理论与实践,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c. 历史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思想的演变,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d. 比较法学:研究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如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

2. 法学的体系:a. 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b. 法律制度体系:涵盖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守法制度等。

c. 法律思想体系:包括自然法学、法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不同法学流派。

三、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1. 研究对象:a. 土地法律现象: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现象。

b. 土地法律规范: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规范。

c. 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等。

2. 研究任务:a. 揭示土地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探讨土地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特征和普遍规律。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课件第三章我国土地制度概述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第二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节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了解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土地制度的整体安排),掌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了解土地管理体制的演变趋势,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职权的划分。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节我国土地管理体制一、土地管理体制1.涵义: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权限划分所形成的体系和管理制度。

集权制与分权制2.基本模式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二、我国土地管理基本体制1. 模式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政司主管全国地政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多头分散管理1986年后:中央提出“土地应由国家管理”总体特点:由分散、分权、多头转为集中、集权、统一2. 当前管理模式《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央统管全国土地的机构是国土资源部;地方统管土地的机构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3、国务院地政部门的职能特点:■全面加强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管理,特别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能。

12项职能,8项相关、4项专门14个职能机构,3个专业司,5个综合司■突出了耕地保护的职能——耕保司■强化了国家土地行政法律的统一和集中。

★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

★设立执法监察局,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

4. 机构设置与职能(1)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凡属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民族发展全局的土地管理权都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由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厅(局)代表行使———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土地征收权、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权等(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权、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批准权、国有土地划拨收回批准权、农村非农用地批准收回权(3)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调查权、土地分等定级的评定权、土地统计权、及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4)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设土地管理机构,有土地管理员的职位(5)垂直管理制度:主要是指省级以下基层土地部门的用地审批权和领导干部的人事权由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由上级国土部门管理为主。

第五章 土地法学

第五章  土地法学

资 源 环 境 学 院 土 地 科 学 管 理 专 业
资 源 环 境 学 院 土 地 科 学 管 理 专 业
土地科学导论
第一节 土地法学简介 确定土地法学的研究范围,有两大依据: 确定土地法学的研究范围,有两大依据: 土地法学的研究范围 一是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是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土地法的调整范围 决定了土地法学的研究范围; 决定了土地法学的研究范围; 二是土地法法学的目的, 二是土地法法学的目的,土地法学所追求的目标就 是使土地法律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是使土地法律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土地法学主要是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主要是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土地法学主要是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土地立法问题 (2)土地执行问题 土地法律制度基本内容问题, (3)土地法律制度基本内容问题,这是土地法 学最核心的内容
资 源 环 境 学 院 土 地 科 学 管 理 专 业
土地科学导论
第二节 土地法学的理论和体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春秋各国诸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 春秋各国诸侯 , 多年富 民强兵之策,商鞅提出的“废井田,开阡佰” 民强兵之策,商鞅提出的“废井田,开阡佰”, 鲁国实行“初税亩”制度,乃至战国, 鲁国实行“初税亩”制度,乃至战国,土地私有 成为社会法定财产关系。土地买卖由此产生。 成为社会法定财产关系。土地买卖由此产生。但 兼并之风使得富者田连阡陌,穷者无立锥之地。 兼并之风使得富者田连阡陌,穷者无立锥之地。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弊端日益暴露。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弊端日益暴露。 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6月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所有制,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 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 土地所有制,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将农 民土地所有制又改为农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农民 集体所有制,新中国的土地制度由经确立。 集体所有制,新中国的土地制度由经确立。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

一、名词解释1、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土地征用: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法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他人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3、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户、其他经营组织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法约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

5、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市场的招标、拍卖、协议方式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使用土地的一种取得方式。

6、土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7、土地划拨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1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二、简答: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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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1、土地法(1)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内涵: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特征:1.土地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与土地的关系;2.土地法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3.土地法的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

2、土地法学(1)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2)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发展。

(3)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则,使现有与应有统一;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3、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1)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2)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即土地关系。

有两种类型:纵向的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财产关系。

4、土地基本国策(1)土地基本国策的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确定的具有战略性的方针、策略,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指定、实施其他具体政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基本国策表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5、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一定的土地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1、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1)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 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4) 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为其前提。

2、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1) 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控制。

(2) 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3)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三)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土地法律关系直接参与者,通过某种法律事实,取得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农民集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指向和目标。

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一般分为两类,即行为和事件。

1、土地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事实。

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与司法行为。

2、土地法律事件: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六、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一)所有权1、概念:所有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性质:全面性,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整体性,统一的支配力;弹力性,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二)土地所有权1、概念: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内容: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四项权能:占有权能:指所有人对于土地在事实上的掌握和控制的权能,是行使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人依照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对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人依法所具有的收取土地产出的权能。

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进行处置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

(3)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1、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4)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条件: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国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在国有土地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上,国务院既可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行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5)国家土地所有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承继、没收、征收、依据宪法的规定直接取得、征用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权能可分离性;移转中的单向流入性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国有土地的利用实施规划、控制、调节、组织和监督,采取一系列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管理。

(6)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1)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用设施进行农业生产。

(3)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

(4)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镇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七、土地使用权(一)1、概念: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2、特征: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双重性;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完全性;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性;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性。

3、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部分处分的权能(二)集体土地使用权:1、含义:指农民集体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的权利。

2、特征:(1)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性质不同,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程序以及法律认定形式不尽相同。

(2)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承担保护土地和依约定用途合理利用的义务。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保护的监督权利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1、含义: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2、特征:(1)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 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经营土地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是以土地利用的性质以及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为前提;(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单位或者个人。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

3、法律关系:指土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为土地承包经营,依法律和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1、概念: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2、体系: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1、土地利用计划涵义: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

2、体系:按时间可分为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1)中期土地利用计划,一般指五年计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阶段性实施计划,尽量和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相对应。

该项工作可分三个阶段完成:计划编制阶段、计划审批下达阶段和执行阶段。

(2)年度用地计划,是指以一年为期的计划,是中期用地计划的具体化。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涵义:指国家对土地利用活动实行宏观控制的一项措施,也就是国家通过编制计划和下达控制指标,宏观地指导和约束人们有计划地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把土地利用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的一项宏观调控措施。

4、内容:计划编制、指标下达和计划实施九、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一)建设用地1、概念: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分类:(1)按土地利用性质: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

(2)按其隶属关系: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

(3)按建设项目规模或总投资的大小: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和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4)按建设使用的期限: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

3、特点:建设用地有非生态利用的特性;建设用地的可逆性差;建设用地对区位的选择性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价值高(二)国家建设用地的收回:1、含义: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特征:(1)它既是国有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行为,也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2)其适用的对象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3)其适用的条件是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或者原因(4)在程序上必须经过法定的人民政府批准(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概述:1、概念:指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所占用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城镇以外我国广大农村和集镇建设用地的统称。

2、种类:(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宅基地(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特点:乡(镇)村建设所占用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用地项目多、规模小、数量大、计划性差(四)农用地转用1、概念: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的行为。

2、法律特征:(1)农用地转用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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