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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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法学第一章课件

土地法学第一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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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一、土地法的概念
n 土地法是指以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国策相统一 为基础,以《宪法》为依据,以法的统一性、继 承性、超前性等原则相综合,以推行国家土地政 策、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为目的, 在充分研究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条件 下,完善各种土地法律、法规,以调整纷纭复杂 的人地关系,保护士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安全、 有效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 在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体系中统率一切土地 法律规范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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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土地经济学
土地是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资产,既包括自 然资源,又包括人类劳动而形成的资产,其范 围为陆地(包括内陆水域)以上和以下的三维 空间范围的全部资源。
不论土地土地资源学,还是土地经济学,都认 为土地具有双重属性: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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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土地管理学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陆地和水面的总称。土地是 一个空间概念,它是由气候、地貌、土壤、水 文、岩石、植被等构成的自然历史综合体,并 包含人类活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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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土地法学的发展概况
n 《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后经1988、1998、2004三次修改
n 1991年人民日报社的《土地法的理论与实 践》
n 198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土地法学 》
n 1992年科学普及出版社的《中国土地法学 》
n 1996年大地出版社出版的《土地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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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法的特征
一般特征: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自身特征:兼有不同规范
n 1行政法规范和财产法规范。 n2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n 3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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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

1、土地法学: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释、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2、土地用益物权:是依法对一定的土地占有,并加以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出让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前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者其他个人、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承包,依法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6、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7、土地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8、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即土地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者,依法接受行政制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土地行政复议:专指土地管理这一特定部门内,针对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或土地执法行为而产生的一种行政复议。

具体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人,不服土地管理机关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10、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活动。

1/土地法律责任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2/土地法律责任种类:依照土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等。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土地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所确定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关系和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土地法律事实土地法律事实是指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

5: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土地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7:土地登记:指国家为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与性质,能够使人们了解其权属和状况及其变化,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8: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之下形成的占有土地的形式,是任何社会都必然存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依照全体人民的意志规定的一定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

9: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特征: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客体具有广泛性;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全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最后的处分权10: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11:土地使有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第一章:导论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旨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功能、发展规律及其与社会的关系。

2. 法学的内涵:a.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

b. 研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法、历史法、比较法、实证法等。

c. 研究目的:认识法律、解释法律、完善法律、指导法律实践。

3. 法学的特点:a. 理论性:法学研究具有抽象和理论化的特点,追求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b. 实践性:法学研究紧密联系法律实践,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c. 综合性:法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d. 规范性:法学研究侧重于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分类与体系1. 法学的分类:a. 理论法学: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范畴、方法论等,如法哲学、法理学。

b. 应用法学:研究具体法律部门的理论与实践,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c. 历史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思想的演变,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d. 比较法学:研究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如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

2. 法学的体系:a. 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b. 法律制度体系:涵盖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守法制度等。

c. 法律思想体系:包括自然法学、法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不同法学流派。

三、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1. 研究对象:a. 土地法律现象: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现象。

b. 土地法律规范: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规范。

c. 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等。

2. 研究任务:a. 揭示土地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探讨土地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特征和普遍规律。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引言概述】土地法学是研究土地法律体系、土地法规、土地政策等方面的学科,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权属归属等方面。

【正文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1.1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农业生产者依法取得并享有的经营土地的权利。

1.2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合同方式取得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两种形式。

1.3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承包人也有义务按照合理要求履行土地利用、保护和治理责任。

2.土地使用权2.1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依法取得并享有土地使用的权利。

2.2类型: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2.3转让与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土地收益权3.1定义: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产权所有人享有土地经济利益的权利。

3.2形式:土地收益权可以体现为土地租金、土地利息、土地资本收益等形式。

3.3转让与质押:土地收益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质押,但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4.土地征收与补偿4.1定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征收,政府和公共机构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国有土地征收;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非国有土地征收。

4.2程序: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征收决定后,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

4.3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现状、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

5.土地权属归属5.1定义:土地权属归属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所有权制度,土地的归属权属于国家。

5.2核准与登记:土地权属归属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核准,确保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土地方面法律规定(3篇)

土地方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土地所有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

二、土地使用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出租、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土地出租、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土地征收与征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先补偿后安置。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为三十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依法将承包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五、土地登记与权属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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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土地的法学概念:土地是指人们能够控制和利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地表及地表这上和之下延伸的一定空间。

土地的特征:永久性、安全性、必要性、有限供给、收益价值、资本价值及投资、使用效果的外部性、公益性。

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的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土地法的研究内容:土地法学的主要理论研究,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土地租、税、费的研究,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的研究。

土地法的渊源: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法渊源。

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法律、法规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与实施。

土地法学的调整对象:土地权属关系。

土地法学研究的目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造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即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的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是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一般特征: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接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2 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有特征:1 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2 土地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3 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

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土地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由法律确定的贯穿于土地法规、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和土地管理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

土地法的基本原则:1 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2 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原则;3 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4 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5 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恒久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能:1 积极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2 消极权能: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排除的方法主要为法律所规定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 特殊性:不可移动性、耐久性、有限性、不可代替性和稀缺性;2 普遍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和权能的分离性;3 财产特征:土地所有权是物权、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具有垄断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概念: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和绝对性;2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可分离性;3国家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入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可分离性;4 集体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出性。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特点:政策性、整体性、折中性、动态性。

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全局性原则;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最优化原则;远近结合、逐级控制原则;动态平衡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的类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协调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确保用地规模和布局;为使用土地提供依据;为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征:综合性、长期性、战略性、指导性、动态性、控制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第五章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补偿为条件,通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在紧急状态下,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强制性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和联系:相同点:1 二者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确保征收、征用范围的合法性;2 二者都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不需得到对方的同意,被征收、征用的农民集体等主体必须服从;3 征收、征用以后都给予补偿。

不同点:法律后果不同;法律程序不同;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同。

土地征收的特征:1 征收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2 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3 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4 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5 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1 经过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2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

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公告、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收回。

征收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剩余劳动力、土地补偿费用的处理和《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第六章建设用地的概念: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的特征:建设用地有非生态利用的特性;建设用地的可逆性差;建设用地对区位的选择性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价值高。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 有偿使用方式;2 划拨方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 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回的特征:1 它是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行为;2 其使用的对象是乡镇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3 其适用的条件是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原因;4 在程序上必须经过法定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回的条件: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所有人基于公共目的并通过行政方式划拨而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 城市基础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则:依法出让原则;政府垄断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和全面履行原则。

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第八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土地使用者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出售、交换、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1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合法的土地使用人;2 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上是可以转移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申请、批准、签约、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抵押给债权人的活动。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征:1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的经营行为;2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法律要式行为;3 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件;4 土地使用权抵押标的物是特定的;5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是土地使用权人;6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时可能性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九章土地开发的概念:指人类因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

土地开发的原则: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农用土地开发优先的原则;综合性开发的原则。

土地整理的概念:指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实施的各项土地建设工程及土地产权调整总称。

土地整理的基本内涵: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求、目标和用途,采用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的土地数量,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良性循环的措施。

土地整理的内容:农村整理;村庄建设;提供建设用地;市地(城镇土地)整理;环境保护;调整土地关系。

土地复垦的概念: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储备的概念: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土地储备制度建立的意义与作用:1 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2 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国有企业改革;3 有利于促进征地制度的改革,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4 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阳光交易,杜绝暗度操作、权钱交易,从源头上防治腐败;5 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整体规划,提升城市的环境档次;6 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第十章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实行用途变更许可的一项强制性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特点:整体性,强制性,行政性,稳定性。

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动态平衡原则;公共参与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耕地保护的概念:指人们为了保证耕地的永续利用和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所才去的措施。

耕地保护的内容:耕地数量的保护;耕地质量的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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