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和过错司法鉴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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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法条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证据和足以反驳。

在诉讼活动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而鉴定结果是否完全、绝对准确?是否一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就并非一定了。

那么,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网将为各位从多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一、面对司法鉴定错误的处理办法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4、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自然就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步骤1、审查鉴定结论的四个方面(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因果关系但司法鉴定认定有关联被法院采纳的泰安案例

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因果关系但司法鉴定认定有关联被法院采纳的泰安案例

没有因果关系但认定有关联被采纳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A推荐:该案例是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医院申请重新鉴定医疗事故,最后又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三份鉴定意见哪个效力高呢?法院怎么采纳的?等等相关问题,都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案例:泰安市XX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医方诊断正确,经多项检查证实为左股骨下段成骨肉瘤,并经多家医院治疗;骨肉瘤是恶性程度较高的肿瘤,预后差,选择适时截肢应是最佳的治疗选择;医方选择经导管灌注化疗栓塞术治疗骨肉瘤的原则是正确的,但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1)未行超选择插管;(2)栓塞材料(碘化油)使用过量、应用不当,导致组织坏死和剧烈疼痛的过失;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截肢之间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患者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山东省XX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有行介入治疗的指征,化学性栓塞治疗符合本病治疗原则,治疗措施及所用药物剂量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所患骨肉瘤恶性程度高,预后差,易转移,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截肢手术系患者疾病本身治疗的需要,与医方介入治疗无因果关系,患者死亡及截肢均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认为患者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山东XX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⑴未尽全面告知义务。

一是在患者实施化疗期间,对周期化疗拖后时没有与患方进行有效沟通;二是对患者实施介入栓塞治疗时,应将治疗方案、效果和并发症向患者详细告知。

医方对以上两项均未尽其责,没有形成签字的告知笔录,侵犯了患方病情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故属于未尽全面告知义务。

⑵临床诊疗欠妥。

一是对患者介入栓塞治疗后,随后不久感左下肢疼痛,膝关节肿胀,皮肤轻度水泡,并有色素沉着伴压痛。

医方没有认真分析病情、早期找出病因而致出院对其也没有给予诊断;二是在实施介入栓塞时未行超选择插管,栓塞材料(碘化油)使用过量。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法医、法学、医学等专业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的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决结果。

下面将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鉴定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根据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医疗决策是否符合医学常识等进行鉴定。

对于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需要从损害情况、损害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而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则需要通过医学分析和证据比对等方式进行判断。

这三个方面的标准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其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依法组成鉴定组,由法医、医学专家等组成,进行集体讨论和独立鉴定。

鉴定组应当依法听取案件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全面搜集和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再次,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需要注意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有很多。

首先是对医疗行为的事实调查,需要充分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搜集相关的医疗记录、诊疗资料等证据材料。

其次是对医学知识和医疗常识的准确运用,需要依据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鉴定,不得随意臆断和主观臆测。

再次是对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和分析,需要对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查,排除不实和虚假的证据。

最后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和严谨,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科学论证,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都是技术鉴定,两者⼜都是对某种事物或状态进⾏甄别、判断和检验,都会在⼯作过程中使⽤现代科技,⽽两者最显著的⼀个共同点就是:起着辅助的作⽤,是扮演者辅助⼯具的⾓⾊。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种活动。

⼆、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

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献也是鉴定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同时参照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献等。

三、鉴定程序不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领域中,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案件或争议事项中的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鉴定和评判。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法庭判决案件、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解释1. 鉴定人:指经法律赋予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鉴定工作。

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鉴定机构确认资格,才能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指依法成立并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负责承接和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

3. 鉴定请求人:指案件当事人、律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一方。

4. 鉴定对象:指被鉴定的人、物、事或技术问题,包括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文书、声音、显微镜下的鉴定等。

5. 鉴定事项:指鉴定请求人提出的对鉴定对象的问题解答,包括真伪鉴定、鉴定方法、技术标准等。

二、司法鉴定的分类与应用领域1. 型号鉴定:对物品的型号、规格、品牌等进行确认和鉴定,常用于商标纠纷、产品质量争议等案件。

2. 质量鉴定:对产品的质量状况、工艺水平等进行评估和检验,常用于产品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争议等案件。

3. 技术鉴定:对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常用于专利侵权、技术争议等案件。

4. 人体鉴定:对人的身份、亲缘关系、死因等进行鉴定和判定,常用于刑事案件、亲属继承纠纷等。

5. 环境鉴定:对环境污染、噪声扰民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常用于环境污染案件、邻里纠纷等。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流程1. 受理与登记: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 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请求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3. 取材与检验:鉴定人根据鉴定方法和技术标准,对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等进行取材和检验。

4. 鉴定分析:鉴定人通过对取材和检验结果的分析,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问题解答和评估。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

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
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一,鉴定是一种行政鉴定,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规范等所提供的依据。

第二,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
托。

第四、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种类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种类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种类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法院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技术鉴定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的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 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是指法院对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鉴定,包括产品的材料、加工工艺、使用寿命等方面的质量指标。

质量鉴定通常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实验分析,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3. 损失鉴定,损失鉴定是指法院对产品质量引发的损失进行鉴定,包括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损失进行评估和鉴定。

损失鉴定需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缺陷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以确定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鉴定种类,以确保对产品质量问题能够进行准确、科学的鉴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客观、权威的依据。

同时,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可以借助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结果,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虽然都是鉴定程序,但是还是有很⼤的区别,但是实践中很多⼈对此并不了解,认为都是⼀样的。

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技术鉴定⼀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当事⼈共同委托或由卫⽣⾏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实体规则上,必须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鉴定法制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员的条件、参加⼯作专家的⽅法、专家鉴定组⼈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效。

(⼆)鉴定公开原则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当事⼈公开,当事⼈当事⼈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2、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当事⼈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双⽅及代理⼈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涉及信⼈隐私、当事⼈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3、鉴定所依据的⾏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应向双⽅当事⼈公开。

4、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当事⼈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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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和过错司法鉴定区别
核心内容: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区别,感谢您的关注。

【异同点】
一、相同点
第一,都是一种证据。

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二、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

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
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

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

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

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

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

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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